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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调研报告(6篇)

发布时间:2023-11-17 15:18:02 查看人数:54

如何做调研报告

第1篇 如何做调研报告

引如何做调研报告?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解决这个问题,希望能帮助你!

一旦你开始撰写研究报告,那就意味着你的研究工作已接近尾声。有的同学很怕做这一工作,以为撰写研究报告是个高深的工作。实际上,这个工作只是你的带有研究性质的作文而已,只要你牢记这样一个宗旨:中心突出、简洁明了,那么无论你撰写哪一类型的研究报告,你都会成功。

研究报告不是写日记,这个报告是写给别人看的。所以,你应该站在读者的角度去思考如何把你所做的工作表述清楚。你应该让读者很快地明了你所做的工作是个什么样的工作,你为什么做这件事,你所采用的研究步骤是怎样的,你遇到了哪些问题以及这些问题是如何解决的,你的结论是什么。 研究性学习的研究报告可以有多种,这根据你所研究的内容而定。不同类型的研究,其报告的写法也略有差异。

在现阶段,你们所进行的各种类型的研究大致有以下几种:

科学实验类型

科学实验类型的研究报告,实际上是一种实验报告。在这一类研究报告中,你必须向读者表明:你的实验目的是什么?实验材料是什么?实验过程如何?由实验得到哪些数据?你是如何处理这些数据的?由数据的分析中得出什么结论?如有必要,再向读者阐明有待要讨论的问题。

读书报告类型

中学生的读书报告类型的研究报告不应该受到太多的限制。你对你感兴趣的任何东西,都可以去查找资料,汇编成文,并在其中谈一些自己的体会。这也是一中研究,只是采用的方法不是实验验证的方法罢了。我们不应该过多地去限定读书报告的程式,但有一点必须强调:你的报告内容必须和题目贴切,内容的阐述必须围绕题目而进行,每大段之间最好加一个标题,不同的内容放在不同的大段标题之下,使读者能一目了然。 社会调查研究类型

社会调查的范围很广,任何一种社会现象都可以作为我们研究性学习的内容。然而,社会调查报告还是有着一定的程式。一般来说,社会调查报告应该包含以下一些内容:调查的目的、调查的方法、调查的时间、样本的情况、调查的内容、调查表的分析、分析结果、提出自己的看法等等。

设计类型

设计类型的研究多种多样,其研究的程度也各有差异。有的设计可能是一种顿悟,有的设计需要进行资料的收集和实验,研究性学习针对的主要是后者。该类型研究报告的形式也是多种多样的,不要求有同一的格式。但一般应包含下面这些内容:设计目的、设计内容、设计的指导思想、设计的成品描述等等。在你们的面前,到处都有着可供你们进行创意的对象,只要你们多思考,勤思考,一定会找出各种各样的研究课题。

如何做调研报告

第2篇 2023关于如何做好保密工作调研报告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二、工作秘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秘密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二)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三)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五)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第3篇 2023年如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调研报告

乡镇纪委是党和政府最基层的一级纪检监察机构,其管理层面对象主要是乡镇村两级单位干部,直接面对的是生活和战斗在农村第一线的党员和干部,为一方政治稳定和发展而服务。乡镇纪委职能发挥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成效,进而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工作的满意度、信任度。所以如何做好乡镇纪检监察工作,特别村级纪检监察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现实重要课题。

一、乡镇村级纪检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群众来访举报和镇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案件来看,农民群众意见较大、反映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在两委换届选举中产生有能力不出力、无能力势力大的人员当选;二是存在挪用公款的问题;三是村务不公开,村干部私自决定出卖或租赁集体资产的问题;四是低保户、贫困户等评定中办事不公,吃拿卡要问题。分析以上信访案件,发现在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方面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具体如下:

(一)认识欠缺,主观意识占上锋。部分农村基层干部,对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不到位,片面认为农村基层经济不发达,再加上实行了组财村审镇监管、会计集中核算后,腐败的土壤不像发达地区那样肥沃,因此在主观上认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可紧可松,可有可无,表现为贯彻责任制的积极性不高,导致部份村监委会成员不参与或不主动监督村两委工作。村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缺乏紧迫感和责任感,有部分的村干部认为抓党风廉政建设是软工作软任务软指标,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摆上应有位置,只部署不检查,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重现象轻实效,把主要精力放在了项目建设等硬指标上。

(二)宣教放松,廉政教育欠深入。平时由于各项基层工作纷繁复杂,许多廉政教育开展不够,导致镇村两级党员接受教育的机会不多,“大宣教”的氛围和格局尚未完全形成。尤其在农村,村级干部的生活待遇低,教育、管理难度大,乡镇对村级干部存在重用轻教、重用轻管的现象。一些村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的形式单一,抓先进典型示范教育和反面典型的警示教育不够,使党风廉政教育没有发挥应有的效果。

(三)文化不高,干部素质差距大。部分农村党员干部年龄较大,文化程度不高,工作能力差,为民服务意识不强,不懂法,缺乏工作魄力和带领群众致富的谋略;个别村干部不作为,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优亲厚友的现象偶有发生;有的宗族观念严重,封建主义思想蔓延,为个人或亲属谋取不正当利益;有的法制观念淡薄,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有的没有廉洁从政意识和自律意识,导致吃喝玩乐挪用公款侵吞集体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

(四)制度欠缺,执行监管力度弱。各村不同程度地存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干部考核等制度不够完善的问题。在制度建设上,有些村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相关制度尚不够全面、系统,有的没有针对性、操作性。因此存在着少数村级财务处置、土地转让款使用等群众关注的重大事项上出现群众上访。在制度落实上,有些村干部民主意识淡薄,无视制度的存在,村里大事小事都是村干部说了算,不与党员和村民代表商量,党员和村民代表在村里作用不大。有些制度在执行中缺少定期和比较规范的检查、考核;有些制度在执行中大打折扣形同虚设。在责任追究上,镇村纪检、检察等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没有很好发挥,或多或少存在畏难思想,对责任范围内村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不愿指出,导致党内监督制度执行不够有力。

(五)公开不够,群众监管多落空。个别村村务公开不及时,不到位,公开程度不高。把不想让群众知道的收支不公布或变换开支内容进行公布。很多群众反映的问题都是因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处理问题没有坚持民主决策、阳光操作,如承包、发包山林、拍卖等重大集体问题不经集体研究,村干部自己决定,村民对村财务和重大事项决策及处理过程不清楚,随着群众民主意识增强,导致上访现象增多。

二、加强乡镇党风廉政建设的探讨

(一)坚持从严治党,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纯洁党的组织。镇纪委应坚持依靠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并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好转。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接访制度,积极查处党员干部违法违纪案件。重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举报工作,紧紧依靠群众,掌握全镇廉政建设的工作动态。

(二)积极推进制度创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一是进一步健全组财村审镇监管的机制。全镇21个村委会的财务全部移交到镇三资管理中心,既解决了我镇财务管理多年来存在未能解决的问题,充分发挥了村集体经济的效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现象的发生,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推进了廉政建设,又有效地促进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二是继续完善政务、财务公开制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评比,增强公务活动、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强群众的监督力度,扩大基层民主,密切干群关系。三是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加强对建设工程和商业用地交易的管理,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制度,从源头上有效地防止以权谋私等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监督制度。建立健全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各党支部委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与实际工作、具体职责结合起来。建立镇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卷宗,为考核、监督领导勤政、廉政情况提供重要依据。镇纪委与各村党支部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落实好领导班子成员的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制度。镇委坚持自律和监督相结合,专门召集会议,镇班子成员向基层单位的党员干部汇报自己本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述职、述廉,接受广大党员干部的监督和评议。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在作风上互相监督,工作上相互促进,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努力建成一支廉洁高效、勤政为民、群众拥护的好班子。

(四)抓好廉政建设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是抓好农村干部的廉政教育,规范了村干部的廉洁自律行为。通过发放宣传册、贴宣传画、刷标语、挂横幅、观看廉政电影等形式,向基层党员干部宣传廉政教育。二是抓好政府机关的作风建设,规范政府机关干部的行为。在政府机关开展作风建设活动,组织机关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和“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提高了机关党员干部政治思想素质,有效解决政府机关不作为、作风浮夸、办事拖拉等问题,重新塑造机关单位党员干部在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同时,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律法规教育,不定期组织党员干部观看警示教育片,增强了他们的廉洁意识和法律观念,有效地提高他们反腐防变能力。

(五)加强窗口服务单位工作作风建设。切实解决“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作风和吃拿卡要行为,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下发本镇窗口单位满意度测评工作的安排意见,成立窗口单位“督查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提高窗口单位办事效率,服务态度。及时征询办事群众意见,依据群众反馈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

(六)不断完善群众点名领导接访制度。根据班子成员调整情况及时制作新的点名接访公示牌并在机关醒目位置对各成员的姓名、照片、职务、分工、联系方式等进行公示,接访制度、受理范围、信访指南、办理程序及时限等制度上墙,方便来访群众咨询、解决问题。

(七)设立农村纪检岗位。明确农村纪检岗位职责:协助党支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协助抓好党务、村务公开;对村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资金管理、计划生育指标、土地使用、扶贫、救灾、救助以及医疗卫生、中小学教育、基础建设、各种补贴等党的各项支农惠农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协助有关方面对农村党员、干部中存在的违纪问题的调查;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培养选择文化水平高、思想道德好、热心为民、敢说真话、立场坚定、信誉度高的人专职于此。

充分发挥村级纪检员作用,可促进村支两委干部勤政廉政意识增强,有效遏止越级上访,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有效地化解了各类矛盾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和谐稳定的局面。

第4篇 如何做好新时期基层信访工作的调研报告

信访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重要力量。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理论指导下,按照“科学发展、和谐信访”的理念,进一步提高做好当前信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信访工作,顺利实现和完成信访年度目标任务,确保社会政治稳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显得异常迫切和重要。

一、对新时期信访工作的认识

(一)认真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切实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这就要求我们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了解民情,充分集中民智,切实为民谋利。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呼声,广纳群众智慧,代表和维护群众利益,充分调观动人民群众参与现代化建设的主动性、创造性,切实将人民群众贯彻落实科学发展的积极性保护好、引导好、发挥好,只有这样才能够群策群力,真正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

必须充分发挥信访工作的职能,充分发挥信访工作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妥善地化解各类矛盾和纠纷,理顺群众情绪,最大限度地将消极因素转化为积极因素,化不稳定因素、不和谐因素为稳定和谐因素。同时,通过信访工作,教育和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帮助群众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现阶段信访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群众片面理解政策。

有少数群众受利益驱动片面理解政策,更有的法制观念淡薄,错误认为党和政府怕“闹事”,认为闹得越厉害,问题解决得越快。在这错误思想指导下,经常出现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现象。

(二)政策规定不够完善。

由于法律、法规及政策的滞后性,当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其政策和法律不能及时对其做出解释和约束,使很多事情成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许多历史欠账。此外,前后政策的连贯和衔接问题,给实际工作带来诸多被动,从而形成政策规定落实不了,造成群众意见大,对政策持怀疑态度,引发群众情绪不满。

(三)工作措施不够扎实。

一是社会稳定预测机制不够健全。部分干部认为群众的信访问题无足轻重,对部分苗头性信访动态,未及时发现。二是社会稳定整合力量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如针对在重大项目、农村征地用地、拆迁安置、城市建设管理、企业经营转制等方面出现的矛盾,在处理过程中,各方力量没有得到有效整合,没有形成协同处理的力度,也未形成很好的工作合力。三是联系群众的工作机制不够健全。坚持畅通和拓展群众诉求渠道,确保民情、民意、民智顺畅上达,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倾听呼声等方面做得还不够。

三、做好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措施

(一)坚持面向基层,着眼源头控制。

基层是信访工作的源头,是信访工作的起点和基础。认真做好基层信访工作,进一步增强基层就地化解矛盾的能力,是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面向基层,依靠基层,及早发现问题,及时化解矛盾,奠定工作基础。当前要突出抓好三个方面的源头控制:一是把握“先信后访”这一信访基本规律,切实加大群众来信办理工作力度,提高初信一次性办结率,力求把群众的利益诉求解决落实在办理来信环节,有效防止来访或越级访的发生。二是加强和改善基层社会管理,综合运用司法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邻里调和等手段,着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把隐患消除在萌芽,把群众稳定在当地,使基层真正成为信访维稳工作的第一道防线。

(二)坚持超前工作,着力隐患排查。

超前防范,超前化解是做好信访工作的一种有效途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必须善于见微知著,增强工作的超前性,在千方百计地做好信访问题事后处置工作的同时,把更多的精力用于信访问题的事前防范;必须加强工作的主动性,牢牢把握工作主动权,主动深入群众,到矛盾多、问题多的地方去,着力促进涉及群众利益政策措施的完善和落实,促进基层干部作风特别是对群众态度的改进,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问题的发生,最直接、最有效地化解矛盾、消除隐患、稳定群众。必须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着力抓好矛盾纠纷及信访隐患排查调处工作,真正做到各种矛盾纠纷和信访隐患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必须建立和完善信访事项交办落实机制,对排查出来的各种信访隐患及不稳定因素,及时交办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其负责落实包案领导、责任单位和稳控措施,限期落实解决。对排查出来的一些有着牵动力、影响力的重大、重要信访隐患和突出信访问题,信访主管部门必须提交同级党委政府联席会议研究,采取领导包案、带案下访的办法及时予以处置和落实。

(三)坚持并落实好现有的信访工作各项制度和举措。

一要健全和规范党政领导接待日制度,扎实开展区委书记大接访活动;坚持并落实好信访工作督查督办制度,确保信访工作各项举措真正落到实处,富有成效。二要克难攻坚,着力解决群众信访问题。“事要解决”是信访工作的首要任务,也是衡量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对群众合理、合法诉求要及时解决到位,对要求过高的要说服到位,对无理纠缠的要教育到位,对触犯法律的要处置打击到位,同时要合理运用信访特殊救助资金,对那些特殊信访事项,尤其对那些处于“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信访事项,采取特殊处置办法实施必要的救助,切实做到“不欠政策帐、不欠程序帐、不欠感情帐”,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信访存量。三要规范诉求行为,切实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要教育和引导群众正确履行公民权利和义务,依法进行信访活动,理性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秩序;同时,强化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工作,依法实行信访三级终结,促进信访事项的解决和落实,提高群众息诉罢访率。四要切实加大接访劝返工作力度。对已发生的集体访、异常访尤其是大规模越级集体访、异常访,主要责任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现场、亲自指挥、协调,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及时跟踪督办,做好后续调处工作,防止重复上访。

(四)强化任意识,全面抓好落实。

一是要突出抓好责任制的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是信访工作一项重要制度和规定。做好信访工作的关键在于领导重视,责任到人。必须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信访工作原则,对信访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领导作为直接责任人,对信访工作必须直接负责,具体抓好信访工作。同时,要层层分解和落实责任制,形成层层有人抓,层层有人负责的良好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都能得到较好的贯彻与执行。二是要突出抓好责任追究制的落实。责任追究制是责任制顺利实施的有力保证,信访部门要切实履行好《信访条例》,及时通报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处不落实的事,不落实的人,对极少数干部在工作中存在的不敏感、不负责的问题,对一些不断重复上访、越级上访和屡接屡返现象,要实行责任倒查制,查清问题环节,查清责任所在,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针对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重点地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收集反映有关信息,定期分析社会稳定的动态,有利于坚持正确方针、及时纠正偏差,形成一些有针对性的措施,使稳定工作更加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分析研究稳定工作现有规章制度执行中的问题,要分析研究政策执行上偏差和不足引发群众不满的原因,向上级部门及时提供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性调研报告,为科学决策服务。

当前,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形势不容乐观,任务十分艰巨。但是,我们坚信在各级领导的重视下,在各部门的齐心协力下,只要大胆创新、积极进取,依法执政、妥善处理,一定会为新时期青山区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保障。

第5篇 关于如何做好保密工作调研报告

在我国,工作秘密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的《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警察法》等法律对此都有规定。但是,从整体上看,这些规定比较分散、不集中,且过于原则、不具体,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操作性较差,对工作缺乏指导性。特别是,随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实施,如何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内涵与外延,做到依法保守工作秘密和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是一个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的重要问题。

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的必要性

有利于防止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当前,我国的保密工作存在着“乱定密”等定密随意性问题,产生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工作秘密概念不清则是其中的原因之一。正是由于工作秘密概念界定不清,把本不属于国家秘密的工作秘密确定为国家秘密事项,从而导致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既管不了又管不好,致使泄密事件时有发生,给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威胁。准确界定工作秘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国家秘密的无限膨胀,降低保密成本,使真正的国家秘密保得住,保得好。

有利于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实施过程中,一些政府部门由于对工作秘密的概念不清,造成了一部分本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因保密顾虑而不敢公开、不愿公开,使一些有利于机关单位工作开展的信息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公众对此不理解、有怨言。准确界定工作秘密,一方面能使有关部门解除顾虑,积极主动地公开政府信息;另一方面也能使公众明确哪些事项属于工作秘密、不宜公开,自觉限制自己的知情权,从而有利于积极地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有利于保障机关单位正当行使职权。工作秘密是有机关单位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公开或泄露将直接导致妨碍本单位相关职权的正常行使,损害公共利益,降低或减损其治理社会的效果,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机关单位有义务、有责任严加保护。同时,工作秘密的确定是一项行政自由裁量权,这项权力的滥用将会严重影响公众的知情权,因此,机关单位应当谨慎地行使这项权力。所以说,准确界定工作保密,就能使机关单位明确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守既是权利又是义务、既是权力又是职责,保障其正当行使职权。

二、工作秘密的概念分析

工作秘密作为秘密的一个重要分类,其内涵外延到底是什么,法律上没有明确界定。权威部门、地方法规和学界对工作秘密的界定主要有三种。一是《公务员法》起草部门的界定,其含义为:(1)除国家秘密以外的,在公务活动中不得公开扩散的事项。(2)一旦泄露会给本机关、单位的工作带来被动和损害的。二是《广州市保守工作秘密规定》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在各级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依照规定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三是学界的界定: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在其公务活动中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而又不宜对外公开的事项。

这三种界定在一定程度上概括了工作秘密的内在和外在特征,但它们又分别存在以下的缺陷:一是把工作秘密的主体仅限于各级国家机关,把某些事实上拥有工作秘密并需要准确界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排除在外;二是没有指明工作秘密的本质特征在于保障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正当行使职权;三是没有归纳出工作秘密的程序特征,从而导致实践中确定工作秘密的随意性;四是运用“否定式”来界定工作秘密并没有说清工作秘密是什么,包含什么,工作秘密的界定必须是一个肯定命题。基于此,笔者认为,从保障公民知情权和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视角来看,所谓工作秘密是指各级国家机关、授权单位为了保障其职权的正当行使,依据简易程序确定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人员知悉的工作事项。

三、工作秘密的特征分析

(一)主体的广泛性

毋庸置疑,各级国家机关是产生工作秘密最多并需要严加规范的最重要的主体,但是,除了各级国家机关以外,某些得到授权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也是产生工作秘密并需要严加规范的主体。实践中,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逐步推进,某些企事业单位获得委托授权以从事公共事业管理、服务活动,这些企事业单位自行确定的工作秘密存在着与公共利益和公民知情权发生冲突的可能,所以,对此类主体的工作秘密也必须予以重视并准确界定。

(二)职权的正当性

行政机关、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单位的内部管理事项和外部管理事项,无论是内部事项还是外部事项都和机关单位的正当行使职权有关。根据现代国家发展民主政治的要求,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行使职权的过程应当公开,以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但是,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在其行使职权过程中产生的有些事项的确不宜公开。对这些事项,世界各国都把它作为政府机关或授权单位的一项行政特权予以保护。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项特权只能仅限于保障行政职权和授权职权的正当行使,而不能试图掩盖行政违法或行政错误。与此不同,国家秘密是事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如果泄露将会直接导致国家整体安全和利益的损害,是宪法赋予的最重要的行政特权。

(三)程序的简易性

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的工作秘密涉及到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过多、过滥的工作秘密就意味着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实现程度的降低。因此,除了对工作秘密进行实体上的限制外,还必须对其进行程序上的限制。也就是说,工作秘密的确定、保密期限的确定和变更、标示、涉密、解密等具体程序必须有明确规定。但是,基于保密成本的考虑,工作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不宜等同于国家秘密的确定与保护程序,而应突出其简易性的特点。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和授权单位省略、简化或合并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某些步骤和环节,在较短时间之内确定与保护工作秘密的程序。简易性不是随意性,而是相对于国家秘密确定与保护程序的法定性、严格性而言,适当降低其标准。

(四)内容的保密性

一个事项被确定为工作秘密后,相关行政机关或授权单位应参照关于国家秘密保护措施的管理规定,对工作秘密涉密载体的产生、保存、流转和销毁等各个环节作出具体规定,并根据工作需要的原则,合理划定接触范围。但是,保守工作秘密与保守国家秘密稍有不同,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保守国家秘密的绝对安全是最高目标、最高原则,对此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而工作秘密则涉及到利益平衡或损害衡量原则,即当保密与公开的边界出现模糊,不容易确定时,通过利益平衡原则,根据对社会的损害与效益分析,决定是否应该保密和公开。

(五)责任的行政性

保守工作秘密是国家公务人员的法定义务,一般由《公务员法》予以规定。我国《公务员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国外也有类似的规定,只不过规定得更加宽泛,涵盖了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比如法国1983年颁布的《国家和地方公务员一般地位法》第26条规定,公务员对在执行职务当中或因执行职务关系所得到的秘密、所知悉的事实、文件和报告都有保密义务。如果政府部门的公务员或授权单位的办事员不经授权泄露工作秘密,就违犯了《公务员法》,依法应承担行政责任。

第6篇 关于如何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的调研报告

关于如何做大做强我市建筑业的调研报告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是工业化、城市化的先导产业和基础产业。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要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随着工业化、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建筑业对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发挥着无可估量的作用。但是,我市建筑业产值规模较小,外向度低,经营机制不活,产业集中度较差,市场竞争力不强,思想观念、体制机制、整体实力方面与发展要求存在明显差距,同时,还经受着建筑市场过度竞争、压级压价、垫资、工程款拖欠等等的严峻考验。在全党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之际,为破解建设工作难题,确保学习实践活动取得成效,近期通过采取走访企业、召开座谈会、查阅资料、广泛征求意见等方式,对当前我市建筑业的发展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积极思考和找寻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措施,形成了本调研报告,以期对我市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建筑业健康持续发展、做大做强建筑业支柱产业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一、必须充分认识建筑业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和重要作用

建筑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具有外向开拓广、关联程度高、拉动作用强等特点,尤其是中小建筑企业在我国的建筑市场上已经处于主力军的地位。可以说,无论工程项目大小,都要靠劳动者的双手把它拔出地面,擎上空中,中小建筑企业正是这一劳动密集的产业大军所凝聚起的企业群体。同时,建筑业在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劳动就业、提高居民生活质量、促进城乡建设、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建设主管部门的关心支持下,我市坚持以改革为动力,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手段,认真贯彻实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断加强对建筑行业发展的指导,促进了建筑业快速发展,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一是建筑业规模总量逐步扩大,支柱产业地位不断巩固。据统计,从1999年到20xx年底,全市建筑业增加值从4.08亿元提高到50.78亿元,年均增长37%;利税总额从5269万元提高到10.86亿元,年均增长45%;利润总额从4750万元提高到5.13亿元,年均增长30%;在本市建筑业从业人员从4万人增加到10.56万人。

二是结构调整取得重要进展,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全市90%的建筑业企业完成了由国有、集体企业向股份制、非公经济改制和过渡。1997年以来,建筑企业数量减少了50%,产业集中度提高。目前,全市建筑施工企业有220家,其中总承包一级企业3家,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分别占60%、16%、24%,初步形成了层次较为明晰,门类较为齐全的产业队伍。

三是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依法管理取得明显成效。1997年以来,全市先后建成9个有形建筑市场。通过不断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建筑市场秩序,基本形成了招投标人依法招投标,交易中心和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纪检监察部门、检察机关派员进场监督的招投标管理体制。目前报建工程应招标工程招标率和应公开招标工程公开招标率都达到100%。

四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水平稳步提高。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进一步规范建设、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参建单位的质量安全行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实施“精品工程”战略,广泛开展创优活动,建筑工程质量明显提高,企业的安全和文明施工意识普遍增强。1998年以来,共获河南省建设工程质量“中州杯”奖75项、“中州平安杯”奖60项,创省级“文明工地”19个;评定市优质工程36项,市优质结构工程370项,市“文明工地”392个,没有出现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是企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建筑人才队伍不断发展壮大。近年来,对建筑企业实行了动态管理,实施建筑业10项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与企业创先评优挂钩等措施,不断促进企业管理上水平。企业也适应市场发展要求,自觉加强企业管理,大部分企业通过了国际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行业从业人员中,获得职业资格,注册执业资格的数量和比例显著增长。目前,我市有注册建筑师82人,注册勘察设计师50余人,注册造价师126人,注册建造师900多人,注册监理师100余人,工程造价员937人。

六是建筑劳务基地得到巩固,对扩大劳务输出起到重要作用。多年来,我市建筑业认真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不断扩大劳务输出,建筑劳务基地建设得到了长足发展和巩固,建筑劳务经济效益显著。平桥区、商城县、罗山县、潢川县被命名为河南省“建筑之乡”。 _____“三刚”--王刚、张清刚、魏青刚都是外出建筑劳 务队伍中的精英代表人物。20xx年全市外出施工企业80个(次),建筑劳务输出人员30余万人,其中,成建制建筑劳务16.4万人,创经济效益18亿元。目前我市在北京、山西、新疆、郑州等地都有建筑施工队伍参与当地建筑工程的施工。市第二建筑安装公司常年在北京的成建制队伍人员达8000多人,承建了一批国家重点工程,曾参与了国家大剧院、“鸟巢”等重点项目建设;_____源泰建筑有限公司每年在山西省施工产值在亿元以上;在乌鲁木齐,以市第三建筑安装公司和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为代表的成建制的建筑企业达20多家,人员有万人以上。

二、当前制约我市建筑业发展的问题十分突出

我市建筑业企业积极探索了不同的发展道路,创新发展方法,取得了成绩和经验,建筑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逐步增大,但也面临着严峻挑战,尤其是普遍存在的技术力量低,企业创新能力不足,融资渠道狭窄,盈利水平不高,人才资源缺乏等问题,制约着我市建筑业的健康发展。

(一)企业改制力度不大,有待进一步深化。从总体上看,我市建筑企业改革起步晚,改革不到位,产权过于分散,计划经济体制延续下来的勘察、设计、施工运营过程相互分割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还没有彻底转变,还没有形成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企业改制成本高,大量的资金用于职工身份置换等,资金严重不足,资产负债率高,资本积累成为制约企业扩展市场,发展壮大的瓶颈。市建委直属的两个大型国有企业,旧体制下积累起来的深层次矛盾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企业决策机制、激励机制、分配机制方面的问题比较突出,产权改革很难到位,改制难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严重障碍。

如何做调研报告(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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