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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报告15篇

发布时间:2023-11-26 18:18:01 查看人数:48

工伤报告

【第1篇】工伤辞职报告怎么写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打扰,这应该是我第一次,或许也是最后一次和您进行书面交流。并借此向您提出辞职。

不可否认,(公司名)是一个发展潜力很大的公司。如果非要问我辞职的理由,我只能解释为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以及追求都不同,所想走的路也不同。

在一个地方生活太久,很容易的就会迷失了自己;在同一个岗位工作太久,很容易的就会感觉到厌倦,特别在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认可的时候。离开(公司名),也许到后面我未必能找到更好的工作,会经受更多的挫折,但我不觉遗憾,我便愿意去折腾。

只要每天早上睁开眼,人是欣喜的,甚至连内心都盈满着力量,便觉我的生命有意义。而(公司名)复杂的人际关系,始终是我不能应付也习惯不了的。在(公司名)的时间越长,对(公司名)的了解就越深,那些可观的发展前景对员工的诱惑固然很大,但很多现象也是让人望而止步的。我不是圣人,所以我做不到淡定。

所以经过这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感谢(公司名)提供给我的这个为企业效力的机会和施展个人能力的空间。当然,无论我到哪里,我都会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为我为我曾经是(公司名)的员工而骄傲过。最后,诚恳地说声:对不起!也衷心地祝愿(公司名)力挫群芳,永往直前!

此致敬礼,顺颂商祺。

【第2篇】公司员工工伤事故报告集选范文

工伤事故又称劳动事故,在工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些意想不到的是,这时候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工伤。本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工伤事故报告范文,仅供参考。

公司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篇一

北京市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 月 日上午(下午) 点 分,我公司员工xxx同志在到岗(岗上)上班(工作)时,因 ,不慎在 ,发生了伤害事故,当即由同事送往xxx医院进行检查,经诊断,医生认定为 , 并开据了休息 天, 天后再到医院进行复查。我单位认为此事件,是员工在单位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事故,应该属于国家工伤认定范围内,特此报告。

北京xxxxxx管理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公司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篇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g 我公司于×年×月×日早晨6:00左右发生一起工伤事故,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 职工信息

姓名:×××;性别:×;年龄:××岁;身份证号码:××××××××;籍贯及现住址:××××××××××××,岗位:××××

二、 受伤过程

×年×月×日早晨6:00左右,我公司职工×××在青岛市开发区给客户安装机器时,被掉下的物件砸伤右脚,随即被送往青岛骨科医院治疗,14日下午被转至×××人民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经初步诊断,×××右脚多根趾骨骨折,具体病情详见住院病历、诊断证明单等。

三、 原因分析

在事故发生后,公司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原因体现出以下几个因素:首先,安全教育不足,加之其本人安全意识较低,对生产、生活中的不安全因素在思想上麻痹大意,所以造成了这次事故。

四、 纠正预防

公司管理层在召开事故原因调查分析会后,又立即组织召开了安装人员及相关人员的安全会,教育外出安装人员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安装要求,杜绝三违现象,必须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防止事故再次发生。通过此次会议,进一步加强了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提高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素质。

××××××

20xx年x月x日

公司工伤事故报告范文篇三

一、单位名称:中国水利水电第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工程项目部

二、经济类型:全民,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三、事故发生时间:20xx年x月x日16:30分

四、事故发生地点:贵州省六盘水市xx县xx乡xxx水电站

五、事故性质、类别:轻伤事故、物体打击

六、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直接原因:当事人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部安全制度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间接原因:现场管理人员、安全员、厂队领导不重视对员工安全教育,检查、监督力度不足,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七、事故严重程度:一名人员轻伤

八、伤亡人员情况:

九、本次事故经济损失:3万元(预估计经济损失)

十、事故详细经过:

20xx年x月x日16:30综合厂在进行大模板修复作业时,施工人员王胜利、张国庆在打模板销子,由张国庆手扶冲子,王胜利手持大锤打击时失偏,击到柳国庆手部,造成柳国庆左手受伤。

十一、事故责任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一)事故责任分析

1、施工人员王胜利、张国庆安全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大意,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及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作业,是主要责任人。

2、综合厂现场管理人员张雷对现场安全监控不到位,是次要责任人。

3、项目部安全员刘龙检查巡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不能及时纠正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4、综合厂厂长杨林不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监督、检查、落实不到位,负有领导责任。

(二)事件处理意见:

1、综合厂施工人员张国庆、王胜利二位员工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各给予200元罚款。

2、综合厂现场管理人员张雷监护不到位,给予100元罚款。

3、项目部安全员刘龙检查巡视不到位,给予100元罚款。

4、综合厂厂长杨林对安全管理工作重视不够,给予150元罚款。

5、对事故相关责任人在20xx年4月21日项目部月安全例会上进行通报批评及教育。

十二、纠正和预防措施:

1、从项目到班组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安全管理工作,配备足够的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确保“一岗双责”的有效落实。

2、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操作规程,做好安全教育培训、交底工作,并在施工过程中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杜绝“三违”现象的重复出现。

3、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深刻反思,查找事故的根源,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按照“四不放过”原则查清原因、处理责任人、落实整改措施,加强教育让当事人深刻吸取教训,通过学习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提升员工安全保护意识,做好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工作。

4、加强员工的培训教育,努力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开展安全生产的培训教育工作,使员工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意识,纠正只使用不教育培训的做法。

5、通过此次事故的发生给全体员工敲了一次警钟,更加深刻的认识到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施工的重要性,在今后工作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十三、参加事故调查人员(单位、姓名、职务):

邓路(常务经理)、黄宝(副经理)、张峡(安全总监)、李青(物资部主任)、邓祥(工程部副主任)、刘永(综合部主任)、张雷(综合厂现场负责)、杨林(综合厂厂长)、刘龙(现场安全员)

十四、报告附件材料:无

【第3篇】关于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调查报告是在占有大量现实和历史资料的基础上,用叙述性的语言实事求是地反映某一客观事物。充分了解实情和全面掌握真实可靠的素材是写好调查报告的基础。下面是挑选较好的关于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供大家参考。

一、 事故发生经过: 在 2022-3-4 日晚上,时间 22:00 左右,钻孔 b 部工序员工 康成 在老长剪板机开铝片 调尺寸时手伸进剪板机刀口下方自己的脚误踩到启动开关, 导致左手四根手指被剪床剪 掉发生重大工伤事故。 厂内员工立即汇报了事发经过通知了厂内领导将此人送往上海医 院进行治疗。经过医院抢疗,将中指和无名指接好,小指和食指无法接好,直接截肢处 理,现在上海医院住院治疗中。

二、 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1、 员工操作方法有误,对培训的安全知识疏忽,警惕心不够所致。

2、 对员工的安全预防纠正,对本岗位工作中的安全隐患没有引起高度重视,规范的操作动作未按要求操作。

3、 老厂设备没有防护挡板,刀口裸露很容易发生工伤事故。

三、 纠正及预防措施:

1、 新员工必须培训上岗,能标准的操作与掌握操作技能通过考试后才能上岗开料。

2、 对老员工也要做定期的培训,工序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工前的检查。

3、 老厂设备没有安全防护挡板,故以后所有垫板铝片都在钻孔a部完成,拉回去,决不允许去老厂剪料机上裁剪垫板铝片。

4、 管理人员随时监督发现有违规作业的,立即纠正培训,对屡教不改的要进行处罚。

5、 针对现已有防护挡板的设备绝对不允许私自拆除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重罚。

范文二:

一、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第4篇】2022工伤辞职报告

工伤辞职报告怎么写呢?小编给大家介绍2022工伤辞职报告,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2022工伤辞职报告(1)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2工伤辞职报告(2)

公司领导:

我是xx部门xxx,xx月xx日因xx原因负工伤,经治疗现基本恢复。现在我决定辞职了,辞职之前请公司与我将医药费用结清,总共治疗费用xxxx元,其中保险公司已赔付xxx元,余下xxx元请公司给予报销为感。 特此申请!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2022工伤辞职报告(3)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

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第5篇】工伤辞职报告

尊敬的领导:

您好!

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

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作几年。谁知,上个月在工作期间发生了意外,被工地上掉落下来的砖块砸伤并造成右手严重骨折。

在医院治疗了近一个月,然而出院那天被告知医药费还未支付,这让我很诧异。员工受工伤,治疗费不是应该由公司支付吗?我气恼地找到了您与您理论,最后您代表公司答应了支付医疗费。可是要求我辞职,这让我很是气愤。我向律师咨询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既然公司要求我这样做,我如果继续待下去也没意思。所以我写了这封辞职信。但是务必请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给予我相应的赔偿。否则我将用法律来捍卫自己的权益。

最后,祝您和各位同事工作顺利。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

20xx年xx月xx日

工伤

【第6篇】用人单位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坚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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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发生工伤事故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承担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这是工伤事故责任的基本处理方式。但由于工伤事故发生在一个多种社会关系交错的领域,工伤事故本身可能存在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责任的竞合,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并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认识和做法也多有分歧。笔者认为,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是解决上述问题的基本前提,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对其进行分析,以就教于同行。

一、我国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态度

(一)我国立法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法律性质的认定

我国工伤保险赔偿责任的制度规定,经历了从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重复到并行的变化,与此相应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也经过了从单纯保险责任到认可社会保障与侵权责任双重性质的过程。虽然在早期的立法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责任的属性,并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但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中可以推导出处理工伤赔偿关系兼有民事赔偿关系的原则不同责任的不重复负担即互相抵免原则;对并行立法思想的体现,最早见于20_____年我国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的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 生产法》第48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 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其后出台的20_____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却未作相应明确具体的规定。

20_____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延续了安全生产法的立法思路,明确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经过一段时间的讨论和实践摸索,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续一)》(征求意见稿)中,对工伤事故赔偿请求权作出以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受到伤害,在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又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或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已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请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征求意见稿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中我们也能够发现最高人民法院在处理工伤事故责任问题上的倾向性,以及为解决这一立法遗留问题所作的努力。至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将采取双重赔偿责任兼得的方式处理工伤事故。

(二)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认识上的理论分歧

对工伤赔偿责任性质的认识,集中表现在如何处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的关系问题上。鉴于我国工伤保险立法的现状,学者们对工伤保险赔偿与侵权赔偿关系认识上的分歧,主要集中于企业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赔偿之外的侵权责任,承担的标准是什么 。而对于因第三人过错造成工事故的,应允许劳动者分别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权利的看法是一致的,但对于两种赔偿之间是否需要采用共同项目抵扣的办法进行协调,即是否允许劳动者双重受益仍有分歧。对于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的顺序以及是否允许社保经办机构代位工伤职工求偿等问题也存在不同的观点。笔者赞同工伤事故具有社会保障和侵权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的看法。

二、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性质的理论分析

(一)工伤事故赔偿责任首先属于由社会分担的保障责任

界定工伤事故赔偿责任性质的目的,并不仅仅是为了对工伤事故这一现象给出处理方案,更为重要的是要考察哪一种处理方案更具有正当性。从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的发展过程可以看出,为劳动者提供最大限度的平等保护的追求,一直是该制度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实行工伤保险,正是由雇主承担劳动关系中法定的安全注意义务要求的必然结果。现代社会的工伤保险赔偿制度是对雇主过失责任的补充和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作为社会发展选择的结果,对工伤事故责任的处理首先应当强调其社会保障属性,让工伤职工能够伤有所养、死有所赔、遗有所慰,使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及时得到妥善的救治和普遍救济。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法定化以及由保险基金支付保险赔偿金的做法,使得赔偿结果与具体用人单位的偿付能力之间不再有关联,从而能够为所有受害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工伤待遇。同时,由社会分担了原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的责任,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保证基本的社会公正。而工伤表现赔偿作为一种社会保障,具有一种较为直接的效应,它可以快速地使受害人渡过难关。舍弃工伤保险赔偿不用,反而首先追究可能存在的民事责任,则是一种制度浪费,更是一种低效率的救济选择。

然而,首先由工伤保险承担对工伤事故的赔偿责任,在于强调在对工伤事故赔偿纠纷的处理过程中,受害劳动者不享有对赔偿责任顺序上的选择权。这一点是由工伤保险的强制属性所决定的。工伤保险赔偿权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的具有类似公法性质的权利,不存在可处分性,不能以协商等方式放弃或让与。

强调责任分担的顺序,意味着不排斥其他 赔偿责任的存在。工伤保险制度的本质不仅为损失填补,更具有生存权的保障理念。其中保障功能是第一位的,而补偿功能是次要的,其补偿标准的整齐划一决定了它并不能等同于赔偿。可以说,保险赔偿掩盖了受害劳动者所受损害的个体差异,在保障标准相对较低的情况下,其救济能力的不足则更加突出。禁止可能存在的其他 赔偿责任的介入,不利于对劳动者利益的保护,与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宗旨也是相悖的。

(二)工伤事故产生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侵权赔偿责任存在的可能

工伤是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的意外伤害。所谓意外,是指发生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本身对工伤结果的出现没有主观故意,但不排除其他人对工伤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当然对于不可抗力或劳动者单方过错(过失)造成的工伤事故,其赔偿责任由工伤保险独自承担,这是工伤保险分散工业灾害风险的体现。除此之外,因用人单位过错或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伤事故的,都可能发生侵权责任的负担问题。如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表现为安全设备设施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等;或者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存在过错,如用人单位指挥劳动者冒险违章作业,劳动者为追求经济效益,而劳动者为更多赚钱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以及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工作期间的劳动者的人身伤害,如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等。

在由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情况下,若完全以保险责任的承担来覆盖侵权责任的补偿,因不存在免除侵权人责任的法律和道德基础而不具有可行性。而当同样的过错发生在用人单位身上导致工伤事故的,则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似有对同一事由因主体差别而有不公平对待的嫌疑。对于事实层面上存在着的保险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责任,如何在法律上进行处理,既取决于我们对劳动法与民法关系的认识和定位,也与工伤保险的范围和保障程度有着密切的联系。

(三)赋予工伤事故赔偿责任双重属性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首先,我国劳动法和民法属于两个并行而独立的领域的特点,决定了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可以共存。虽然在理论上对于劳动法与民法之间的关系问题还存在争议,但从劳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来看,它一直是在民法之外发展,在这一意义上,劳动法的存在是一种独立的事实。我国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明确的规范,而《劳动法》

第1条就明确规定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尽管民法与劳动法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一直在持续,但是控制和减少职业伤害和救济遭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却是劳动法和民法所共同担负的责任,只是各自的侧重点不同,二者不同的责任制度构成并不存在相互替代关系。

虽然在民法体系内部,由于现实生活 中的某一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会产生多个请求权竞合问题,存在多种处理方案,但就像民法的赔偿要求与刑事犯罪制裁可能并存在一样,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对同一现象的调整并不存在相互吸收的问题,否则就失去了各自不同的存在价值。

其次,国外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仅有参考价值,并不足以构成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

评价我国同类现象的标准。应当承认,在现有对工伤保险责任与侵权责任关系的处理模式中,确认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法律属性并实行双重赔偿非各国通例,甚至可以说是少数做法。但无论是实行工伤保险责任覆盖侵权责任,还是由当事人在二者之中进行选择,或者是侵权责任作为工伤保险责任的补充,都是其特定的法律发展过程及其现实生活要求的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一种文化,它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而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局限性,为侵权行为法在一定范围内对劳动者人身伤害赔偿发挥作用留下了空间。杨立新教授在分析工伤保险待遇不能替代侵权赔偿责任时认为,一是因为保险的数额是固定的,与造成的损害没有相对应的关系,未必能够填补工伤职工的实际损害;二是因为保险不能赔偿精神损害,这两点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软肋。显然仅仅依靠工伤保险的单一赔偿无法全面满足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此外,不免除用人单位工伤赔偿以外的民事赔偿责任,可以祈祷威慑作用,有利于加强其安全生产意识,也是确定双重责任体系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因用人单位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从理论上说是应当可以合理预见而且可以避免该损害的发生的。要求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对其过错承担责任,这种具有惩罚意义的责任的存在,可以促使其更加积极主动的尽其注意义务,努力避免损害的发生。因此,侵权责任的存在有利于预防损害的发生。对于多数中国企业来说尚未建立起安全投入是能带来丰厚回报的战略投资理念,要求其对工伤事故承担侵权责任,某种程度上会迫使其权衡利弊,加大安全投入,从根本上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最终目标。

(四)坚持工伤事故责任的双重属性与企业负担加重没有必然联系

将无法预料的风险交由社会承担的依据不能成为转嫁可以预见风险的理由。工伤保险实际上是一种转移工伤赔偿的风险和责任的社会共济方式,社会统筹工伤保险基金实行不同风险企业和行业之间跨阶层风险分担,本企业或雇主跨时间风险分担。之所以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目的在于加强对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保护,保证能够在遭遇工伤事故时获得及时的救助和补偿,维持其本人或遗属的正当生活,而不是让用人单位规避本应由其自己承担并有能力承担的责任。在工伤保险中的赔偿责任已经由用人单位的个别责任转化为由社保机构承担的普遍的社会责任。用人单位即使对自己的员工所发生的工伤事故,也仅负间接的补偿责任。只要用人单位依法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就意味其完成了补偿责任。如果用人单位能够依法履行其对劳动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不会发生保险赔偿责任之外的侵权赔偿责任,当然不存在增加负担问题,而其对因自身过错导致的责任承担,符合基本的社会正义,为理所应当非额外负担。

上述观点可能会遇到的反对意见是,工伤保险缴费费率的浮动可以发挥一定的平衡功能,要求有过错企业额外承担侵权责任必然加重已有的负担。的确,按照现行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与其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密切相关,但这样的制度安排的效果未能满足提高劳动者工伤待遇的要求是不争的事实,其对遏制高工伤事故率的直接作用因缺乏实证研究,无法仅凭想象 盲目加以肯定。

应当提及的是,追究工伤事故中的侵权赔偿责任,必然实行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以侵权行为人(用人单位或第三人0存在过错为前提。因此,需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只是个别用人单位,实行双重责任不会带来用人单位整体负担的普遍增高。对于侵权责任,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可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期限、方式、地点以及由第三人保证,不一定非经诉讼手段解决争议,所谓的诉讼成本的增加也不是必然的。

【第7篇】工伤的辞职报告范文

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打扰,这应该是我第一次,或许也是最后一次和您进行书面交流。并借此向您提出辞职。

不可否认,(公司名)是一个发展潜力很大的公司。如果非要问我辞职的理由,我只能解释为每一个人的价值观和生活方式以及追求都不同,所想走的路也不同。

在一个地方生活太久,很容易的就会迷失了自己;在同一个岗位工作太久,很容易的就会感觉到厌倦,特别在自己的付出没有得到认可的时候。离开(公司名),也许到后面我未必能找到更好的工作,会经受更多的挫折,但我不觉遗憾,我便愿意去折腾。

只要每天早上睁开眼,人是欣喜的,甚至连内心都盈满着力量,便觉我的生命有意义。而(公司名)复杂的人际关系,始终是我不能应付也习惯不了的。在(公司名)的时间越长,对(公司名)的了解就越深,那些可观的发展前景对员工的诱惑固然很大,但很多现象也是让人望而止步的。我不是圣人,所以我做不到淡定。

所以经过这段时间的冷静思考,我决定向公司提出辞职。并感谢(公司名)提供给我的这个为企业效力的机会和施展个人能力的空间。当然,无论我到哪里,我都会尽力做力所能及的事情,因为我为我曾经是(公司名)的员工而骄傲过。最后,诚恳地说声:对不起!也衷心地祝愿(公司名)力挫群芳,永往直前!

此致敬礼,顺颂商祺。

因工伤的辞职信范文

【第8篇】关于牧区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其覆盖面广、涉及职工职业领域之大以及其社会保障功能,是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也正因为其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原因,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对保障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劳动保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劳动保障问题,着力提高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更好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到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通过专题调研活动,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扩大覆盖人群,解决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工伤保险调研的内容及调研情况

此次调研的内容:主要是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全面落实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情况;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情况;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方法和措施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了问卷式调研,由各旗组织专人对调研内容进行分类调查后,汇总上报。现将调研内容整理如下:

(一)当前全盟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我盟自1998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从基础调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入手,全面开展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推行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全方位开展工作,于xx年成功实现了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使我盟工伤保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截止xx年底,全盟参保企业已达298户,参保职工人数达31731人。其中,盟本级15549人、阿左旗7198人、阿右旗2600人、额旗1153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5231人。工伤保险已覆盖了金融、交通、化工、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十年来,我盟工伤保险制度从国有中小企业率先启动,到重点推进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保,并逐步向餐饮、住宿和商贸等服务行业延伸,扩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配套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二)落实执行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情况。一是在国家《条例》、自治区《实施办法》等主体政策的框架下,各统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操作。各统筹地区按照阿拉善盟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由盟级调剂工伤保险基金,提高了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抗风险能力。如xx年煤炭企业发生工伤事故211起、死亡17人,而工伤保险收入112万元、支出309万元、收支赤字达197万元。但通过借款垫支等办法优先保障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待遇支付问题。三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贯彻落实自治区出台的1-4级工伤农民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长期性待遇办法,促进农民工参工伤保险、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四是贯彻落实了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将企业老工伤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五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xx年、xx年两次调整了对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遗属抚恤费标准。六是规范经办业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办理业务。

(三)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情况。一是建立工伤保险机构,健全工伤保险规章制度。盟局在转发的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就明确和细化了具体要求,便于操作。各统筹地区均建立了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制定了劳动鉴定程序,建立伤残职工档案,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统计报表。二是工伤认定工作日趋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1)建立了工伤报告登记制度,规范上报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2)及时调查取证。接到报告后,我们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定,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取得第一手材料。(3)认真进行工伤认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审核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结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认真进行工伤认定。为了降低工伤争议案件的发生,还成立了劳动行政、经办机构、安全监察、公安交警、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伤认定专家小组,商讨疑难工伤认定案件的工伤认定工作。三是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纳入正规化。各统筹地区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由盟里统一组织。盟局成立了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抓了以下工作: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把鉴定的身体检查关,做到医疗检查过程的客观公正;派人现场跟踪监督每个检查环节,避免了检查过程中舞弊行为,确保了鉴定现场工作秩序;成立义务鉴定专家库,开展医务鉴定时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成7人的医务鉴定专家小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封闭式劳动能力鉴定。四是实行差别费率制,建立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为加强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各统筹地区均实行了差别费率制度。我盟根据煤炭企业事故多发、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情况,在认真测算基础上,及时将煤炭等高风险企业费率调整到3%。

(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法和措施。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我们全面实行了工伤保险扩面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稳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一是抓好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扩面工作。矿山、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工伤风险很大,工伤事故发生率很高,又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方。我们对矿山、煤炭等高风险的行业企业,发扬啃“硬骨头”精神,深入企业蹲点宣传解释政策和耐心说服等途径积极扩面。二要抓好重点人群的扩面工作。把扩面的重点转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职工和矿山、建筑、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和新上项目建设工地季节性农民工参保上。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我们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扩面困难,覆盖面窄。虽然我盟各统筹地区都已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参保率不高。如一些工伤风险相对低的行业和企业、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不高、意识淡薄,拒绝参保现象较普遍。而我们也没有相对强制性的扩面措施手段和鼓励性的扩面政策,扩面难度较大。

(二)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我盟参保职工不多,参保企业多数为高风险行业的企业。xx年以来我盟将煤炭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事故发生频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出现工伤保险收支赤字现象。再加之近几年在企业转制、破产和煤炭企业整顿过程参保职工流失严重,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减少。因此,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短缺,业务经费严重不足。随着《条例》的实施和工伤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工作任务不断加大,业务操作急需实现微机化。人员短缺问题日趋突出,业务经费缺口增长很快,已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工伤保险深层问题和矛盾的研究不够。在工伤保险工作中,仍存在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工作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现象,导致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后支付伤亡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待遇偏低,侵害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利益。

三、通过调研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大依法行政力度,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政府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大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如依法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担负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目前,急需建立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并重的运行机制,从而达到在全社会形成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目的。

三是继续抓好工伤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做好少数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转制重组和新建企业参保工作,做到应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及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不断增强企业依法参保意识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意识。

四是增加工伤保险业务投入,进一步规范管理。要建立工伤保险经费投入和奖励机制,落实伤保险业务经费,加大对工伤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解决工伤保险取证调查设备问题,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继续落实《条例》实施后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及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工作。

五是实行浮动费率制,与企业安全状况实行挂钩。这种激励性和促进性的工伤保险费率,能表现出公平的成本资源分配并有效促进资源成正比增长的良性发展,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工伤安全的目的。

六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预防工伤事故来巩固工伤保险扩面的成果。劳动部门主动参与企业安监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办和新招用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将工伤事故防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同时与工商和安监部门配合对安全事故多、伤亡职工多的企业予以坚决取缔。

七是建议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应尽快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以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此次调研较全面了解到我盟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平稳,认真贯彻落实盟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制度,基本达到了“及时救治,足额赔付、预防为主、重在康复”的目标。为全盟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提供更好的工伤保障环境,我们将继续抓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工伤管理和服务,让工伤保险制度为广大劳动者编织更加坚固的“安全网”。

【第9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企业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2、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隶属关系:直接主管部门:

3、事故发生时间:年月日班时分

4、事故地点:

5、事故类别:

6、事故原因:其中直接原因:

7、事故严重级别:

8、伤亡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用工形式工种级别本工种工龄安全教育情况伤害部位伤害程度损失工作日伤亡者死亡原因

9、本次事故损失工作日总数:

10、本次事故经济损失(元);其中直接经济损失(元);

1、事故详细经过;

2、事故原因分析;

3、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

4、事故责任分析和责任者处理意见;

5、附件(事故现场照片、伤亡者照片、技术鉴定等资料)负责人:

6、参加调查人员;制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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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篇】2022工伤后辞职报告怎么写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申请。希望您批准。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第11篇】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

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如下是给大家整理的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希望对大家有所作用。

简单的工伤辞职报告篇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的工伤事故已经严重的影响到了工作,我不能够再胜任这份工作,在此我怀着不安的心情,写下了这封辞职报告。

按照规定,我的工伤事故虽然已经处理完了,公司最后虽然没有对我的工伤逃脱责任,我现在对工伤事故的处理结果也没有意见,但是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的工作以及办公的环境已经有了明显的变化。我现在对这份工作已经完全没有了之前的信心和干劲,尽管公司没有明确的提出要我辞职,但是为了不影响自己的职业发展,希望能够在一个更好的环境中工作,也为了公司可以找到更加合适的人,思量再三,我觉得自己还是应该换一个工作环境。

自从发生工伤事故之后,我对这份工作以及公司的看法都有所改变。那个时候我刚出事故,本以为公司会主动的站出来,为我支付一切的工伤事故后果,但是公司却是在我自己努力争取之后,才做出相关的决定,最后虽然解决了这些事情,但是因为法律规定了公司无权在员工工伤后要求其辞职,但是公司的有关领导却有这个意思,如果我继续呆在这里也就没有什么意思了。其实自从工伤事件之后,我在心里已经对公司有一定的成见了,相信公司的负责人对我也有很多的看法,虽然没有直接在我面前表现出来,但我却时常觉得自己处于一种非常尴尬的办公环境。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让我感到十分的不舒服,同时对于工作也没有了以往的热情,对于公司更加的没有了归属感和认同感,因此我觉得自己主动的提出辞职,我自认为还算是一个比较明智的决定。

我还是要感谢公司以及领导和同事,对我工作的指导、支持和帮助,要是没有发生这样的工伤事故,我想我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的工作。不管怎样,我还是应该感谢公司给我的这个舞台,让我在这里成长,对这份工作以及这个行业有了进一步的认识,相信在以后的日子里,我一定会记得在公司的成长经历。最后祝愿公司发展的越来越好,领导及同事工作顺利。

最后希望公司领导可以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且尽快的帮我办理好相关的辞职手续,以便我可以尽快的开始下一份工作,公司也可以尽快彻底的解决这件事情,非常感谢。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22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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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1、工伤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项目部或公司有关负责人及安监科。

2、项目部或公司负责人在接到重伤、死亡以上事故时,应立即报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职能部门。

3、应尽可能保护现场,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扩大。

4、如特殊情况需要对现场进行损坏时,应将现场作标记或记录。

二、工伤事故调查和分析

1、轻伤和重伤事故,由公司经理或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生产等部门及工会成员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凡由上级机关插手的事故,公司按要求尽最大努力积极协助调查。

3、凡调查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向有关人员回答有关的提问,提供有关的证据和证词。不准弄虚作假,隐瞒事故真相。

4、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的调查必须查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

5、召开事故分析会,确定事故处理的意见防范措施的建议。

6、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工伤事故处理和结案归档

1、由本公司处理的工伤事故,必须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由公司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处理。

2、事故处理结果应向全公司干部职工公开宣布。并将整个事故处理情况写出书面材料,向有关部门报告。

3、事故处理必须公正合理、不迁就、不避让、做到事故“三不放过”。

4、对本公司处理不服的,可向上级有关部门提出异议和起诉。

5、事故处理结案后,由公司安全科负责将各有关材料收集整理,存档建卡。

6、必须要办理工伤审批手续的,由公司负责办理。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范文

1.目的

为做好各类工伤事故报告及调查处理,积极采取各项有效的防护措施,避免或预防类似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文件,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上海大众汽车(含沪外工厂、上海上汽大众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管理。

3.定义

3.1 工伤事故:本规定所称工伤事故是指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3.1.1 未遂事件:是指发生事故的条件已经具备,或虽然发生了,但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件。

3.1.2 包扎/急救事故:经过医药箱药物或在医务室简单处理,不需要进一步去医院处理即可继续工作的伤害事故。

3.1.3 可记录事故:指所发生的伤害经医院处理后暂时难以继续原工作内容,但不损失第二个工作日的伤害事故。

3.1.4 轻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大于1 日,低于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3.1.5 重伤事故:指根据《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计算,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日的失能工伤事故。

3.2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在国家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的法定职业病范畴内,并经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诊断为职业病的疾病。

3.3 事故处理“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

4.责任

4.1 消防与安全(msf)是公司内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的主管部门,组织或参与公司内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整改跟踪和管理工作。

4.2 安全保障规划与控制(msp)负责工伤的认定申请和工伤假期、工伤档案的管理工作。

4.3 职业健康(msh)是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司内职业病、工伤医疗救助、工伤康复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的管理工作。

4.4 人事(mp)是工伤职工工伤待遇的主管部门,负责职工工伤待遇的管理工作。

4.5 事发各级部门是事故处理的责任部门,负责事故现场的抢救、事故的上报、组织或参与事故的调查、工伤材料的提交、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整改措施的实施等工作。

4.6 工会参与并监督各类职工伤害事故和职业病的调查、处理以及善后工作。

4.7 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或配合)沪外工厂工伤事故的上报、调查、处理、整改落实、医疗救助、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假期管理、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工伤员工及家属的安抚等工作。

5.规定

5.1 工伤事故报告

5.1.1 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所属k2部门,涉及人员伤亡的还应报告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应当及时采取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5.1.2 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所属k1/r1部门,所属部门工会,分工会,msf,mp或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并在工伤事故发生的12小时内将工伤快报发送公司msf。

5.1.3 事发所属k1/r1部门、msf、mp、分工会、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后,应分条线直接或逐级电话快报上级部门,直至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

5.1.4 公司总经理、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汽集团安监中心,区安监、公安、检察、工会等相关部门,并由上汽集团依法上报市局相关行政部门;沪外工厂负责人、工会主席接到重伤及以上工伤事故报告后,应根据事故性质分条线及时报告上海大众汽车总部,并依法上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当地公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

5.1.5 事故报告内容包括:

(a)事故发生部门概况;

(b)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c)事故的简要经过;

(d)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

(e)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f)事故控制情况,已经采取的措施;

(g)其它应报告的情况。

5.1.6 事故出现新的情况,应当及时补报。新的情况主要指:

(a)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b)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5.1.7 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拍摄或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5.1.8 情况紧急的场合,各相关人员均可越级报告。

5.1.9 msf收到事故快报后,应根据公司规定或领导要求快报两办,并责成督促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开展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5.2 工伤事故现场处理

5.2.1 工伤事故事发k2部门领导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亲自或指定人员赶到现场,保护好事故现场,做好标记,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

5.2.2 工伤事故发生后,事发k2部门应立即组织事故现场的作业人员,召开现场会,通报事故情况,做好员工的思想工作,总结事故教训,并做好继续生产的准备。

5.3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组成:

5.3.1 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k2部门工会、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2 轻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事发k1/r1部门工会、分工会等相关的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

5.3.3 重伤、死亡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区安监局、区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沪外工厂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当地安监局、总工会、监察机关、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小组;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部门应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和公司工会及相关生产、技术、安全的专业人员组成事故调查协助小组。

5.3.4 工伤事故涉及外来单位的,由msf(或沪外工厂的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事发部门、部门工会,外来单位的代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进行调查。

5.3.5 事故调查小组的相关部门、msf/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以后,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人员应立即赶到现场,保护好现场,并组织抢救。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应组织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和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分别指定负责人主持事故的调查工作和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5.4 工伤事故调查

5.4.1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通过现场摄像、摄影,访谈,绘制事故图表等形式,做好现场勘查,并填写《事故现场勘查记录表》。

5.4.2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尽可能对三位及以上的事故当事人、事故现场人员分别独立地进行调查,填写《事故调查笔录》。事故当事人和现场人员有责任和义务如实地接受调查。

5.4.3 在对每一位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时,必须由两位调查人参加,事故调查笔录必须经被调查人审核确认无误,签后,由调查人签。

5.4.4 事故发生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在第一时间内,收集可能与事故分析相关的其他事实材料,包括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检查记录以及设备的运行、检修记录等。

5.4.5 对情节复杂的事故,必要时事故调查小组可指定事发部门组织召集专业部门的人员进行技术鉴定,做出书面结论。

5.4.6 在经过事故调查、取证以后,事故调查小组应召开事故现场分析会议,根据事故调查的材料,实事求是,科学地分析事故原因,包括事故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主要原因,明确事故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人、主要责任人和管理责任人,并提出预防类似事故的措施建议,以及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指定专人记录,并填写《事故现场会议记录表》,对于任何事故的纠正措施的采取,应在事前进行新的危害因素辨识和风险评估。

5.4.7 事故调查小组根据事故调查、分析的结论,编制《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经事故调查组所有成员签后,将事故的调查报告及相关事故调查的材料,报工伤事故调查牵头部门经理批复后,递交msf审核、批复。

5.4.8 工伤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原因、责任的分析不一致时,可报公司msf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公司安全保障(ms)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涉及外来单位的,在ms做出结论性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沪外工厂的,报沪外工厂安全保障部门裁定,如仍有不同意见,可报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结论性意见。对涉及外来单位的,在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做出结论性意见后,仍有不同意见的,可报请相应的国家行政部门裁决。

5.4.9 重伤及以上的事故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事故调查小组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公司事故调查协助小组,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5.4.10 由公司或公司k1/r1部门(包括沪外工厂)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5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提交msf审核批复;特殊情况下,经公司msf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0日;

5.4.11 未遂事件、包扎/急救事故、可记录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在事发的15日内完成《险肇事件报告表》,上报公司msf。

5. 5 事故善后处理小组

5.5.1 可记录及以下事故由事发k2部门牵头,组织部门工会等相关人员组成。

5.5.2 轻伤事故由事发k1部门牵头,组织事发k2部门、部门(k2)工会、分工会以及中心人事(mpc)(沪外工厂由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相关人员组成。

5.5.3 重伤以上事故由mp牵头,组织事发k1/r1部门、分工会以及公司工会的人员组成;沪外工厂由行政管理部门牵头。

5.5.4 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配合医务部门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到医院治疗,协同医院做好受伤员工的治疗以及护理工作。因工负伤人员的护理原则上由其所在部门和部门工会负责派员解决,医疗所需费用,由负伤职工所在部门向公司财务(cf)办理预支手续,并把预支记录报mpc备案,沪外工厂报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供费用结算时使用。

5.5.5 事故发生后,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及时了解受伤害员工家庭情况,稳妥地以恰当的方式将受伤人员的伤势情况告知其家属,做好职工家属的安抚工作,并根据需要合理安排对家属的接待工作。

5.5.6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善后处理小组应掌握国家的法规规定,做好与职工家属的沟通,以及善后赔偿的相关事项。

5.6 工伤事故处理

5.6.1 轻伤以下(包括轻伤)事故,由事发k2部门处理;重伤事故由事发k1/r1部门处理;死亡事故(含沪外工厂)由公司执管会或其指定部门处理;外来单位事故由ms(或沪外工厂的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公司处理。公司执管会或其指定部门根据需要,可直接参与或负责各类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5.6.2 工伤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接到《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以后,应成立事故处理小组。事故处理小组由事故处理部门负责人、工会专职人员、同级安全员以及相关的技术人员组成,具体负责事故的处理工作。

5.6.3 事故处理小组应根据事故调查小组提交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要求及相关材料,举一反三及时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当事人及相关员工的安全教育工作,并按调查报告的建议和公司规定做好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工作。事故处理小组或其指定的部门应跟踪事故的处理落实情况。

5.6.4 工伤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处理小组应在5日内,根据事故的处理情况,编制《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由事故处理部门经理审核签后,把《工伤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事故处理材料、《工伤事故调查报告》及调查材料等递交工伤事故牵头部门审核,牵头部门检查核实后将材料递交公司msf;重伤及以上事故由msf把相关材料报上汽集团;沪外工厂报行政管理部门,并由行政管理部门报msf备案。

5.6.5 msf/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审核事故的处理情况,对违反公司规定、玩忽职守、循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未认真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应责令相应部门重新调查处理,并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7 工伤事故结案

5.7.1由公司k1/r1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msf应自收到《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

5.7.2 工伤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msp(沪外工厂行政管理)应根据国家以及公司的相关规定,做好负伤职工的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的,按照公司的《工伤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5.7.3 msp/沪外工厂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档案管理制度,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将有关资料整理存档,以备查考。

5.8 附则

5.8.1 可记录及以下事故,可采取简易调查处理方式,在事故调查、处理后填写《险肇事件报告表》,于事发15日内报msf备案。

5.8.2 在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生产工艺设备问题的,规划部门应派员参与协助调查。

5.8.3 由经上海市/沪外工厂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诊断机构确诊为职业病的,职业病的调查处理由msh/沪外工厂行政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在工伤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涉及医疗问题的,msh应派员参与协助调查。

5.8.4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规定,有符合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条件的其他事故引发上海大众汽车职工伤亡的,相应事故的主管职能部门,在按相关规定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后,应将事故的结案材料报交msf,并由msp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工伤(工伤保险定义的工伤)认定手续。沪外工厂应根据地方政府的规定,由行政管理在工厂的《工伤管理规定》内另行制定。

5.8.5 在上海大众汽车工作的外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当事人所在部门、msf、外籍人员管理(ce)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5.8.6 上海大众汽车员工派遣到沪外工厂或其他单位工作,发生工伤事故的,事故的调查处理原则上由其所在的工作单位根据其规定处理;公司各相关部门参照本规定,视情况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5.8.7 各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以及对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延迟上报的,除责成其改正外,将按公司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3篇】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14篇】2022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发生后,公司领导及相关负责人立即赶往项目部,成立了事故处理小组,对事故处理进行详细部署,全力做好家属安抚工作,尽一切努力降低事故所造成的不良影响。

其次,要求现场全面停工,由公司领导组织所有管理人员对现场安全进行拉网式排查整改,尤其对临边防护、楼层水平洞口防护、外挂架防护、卸料平台及大钢模、布料机等进行专项检查整改,对消防、大型机械设备、临时用电设备进行了全面检查。

另外,公司领导主持召开了安全专题会议,强调作业人员的自身防护意识和安全操作技术,并对事故进行全面分析,做出深刻检讨。随后召开了全体施工人员安全大会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大会。

通过此次事故的教训,项目部深刻反省,将从以下几方面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工作。

第一、进一步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项目部总结本次事故的教训,将进一步细化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管理奖罚制度、项目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消防保卫管理制度、现场门卫管理制度、项目动火申请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分包单位用电及特殊工种管理办法等安全管理制度。对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危险源进行重新识别,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第二、进一步做好安全教育工作,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除了对劳务分包单位人员进行严格入场三级安全教育以及日常安全教育外,项目部还将大力实施职工夜校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同时,做好各劳务班组班前安全教育工作,对工人进行专业知识以及安全知识的培训教育等,树立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氛围。

第三、强化施工现场安全检查,杜绝任何安全隐患的存在。

项目部将定期召开安全措施交底会,深入开展落实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全体项目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盔行拉网式检查,对安全隐患逐一排查,绝不放过。

第四、进一步做好安全防护,全面落实安全防护标准

项目部将加强楼梯临边、楼层水平洞口防护、电梯井立面防护、电梯井内水平兜网防护、外挂架防护网防护盖板、卸料平台锚固及荷载、大模板存放角度及支腿、布料机存放固定、木工房消防器材配备、钢筋房机具用电等。对查出的安全隐患按 “三定”原则进行整改落实。

踞持每日对外挂架、卸料平台等的检查工作,对外挂架防护、外挂架配件逐一检查,及时对卸料平台组织验收,做好验收记录,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项目部承诺,全体管理人员将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强化内部管理,切实提高各级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贯彻执行,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调整充实项目组织机构,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检查和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认真审核从业人员资质和技术能力,及时督促检查各项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进一步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全面组织排查施工现场的各类隐患,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工伤事故调查报告

【第15篇】因工伤辞职报告怎么写

篇一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怀着不安的心情,我写下了这封辞职申请。希望您批准。

去年我来到了这家建筑公司,您和各位同事待我如亲兄弟,在这样的工作氛围中,我很愉悦地工作着。看着公司一步一步稳健地发展着,大家都很欣慰。然而天有不测之风云,上个月在工地上,我不幸从工地上的架子上摔下来,造成右脚严重骨折。您获悉情况后,马上将我送至医院,并嘱咐我好好养伤,其他一切都不用挂心。就这样,我在医院呆了将近一个月,您和诸位同事经常来探望,这让我很感激。出院的那天,您放下手头工作来接我,我更是感动。除此之外,公司对我也根据《工商保险条例》予以了相应的赔偿,我很庆幸能在这样的公司工作。然近日来,发现腿脚仍有些不适,被告知这是伤后留下的后遗症。虽然您为我安排了相对轻松的工作,但是也回不到以前的工作状态,这让我很苦恼。于是,我想到了辞职,很感激您的竭力挽留,但是我不想为公司增加负担,而自己也已经有了阴影,所以想换一个环境。

再次向您表示感谢。祝您和公司各位同事工作顺利!祝公司的明天更加辉煌!

此致

敬礼!

辞职人:xxxx

工伤报告15篇

尊敬的领导:您好!依照公司规定,我向您递交了这封辞职申请书。我在这家公司已经有4年之久,在这段时间,可以说工作还算愉快,与公司领导及同事相处也很融洽,原本以为可以安安稳稳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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