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关于牧区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重要途径,其覆盖面广、涉及职工职业领域之大以及其社会保障功能,是其他社会保险险种所不能比拟和替代的。也正因为其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性和不可替代性原因,使其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前提下,对保障工伤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显得尤为重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就如何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劳动保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劳动保障问题,着力提高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更好地把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到社会保险各项工作中。通过专题调研活动,了解了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并对扩大覆盖人群,解决突出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一、工伤保险调研的内容及调研情况
此次调研的内容:主要是工伤保险运行情况;全面落实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情况;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情况;工伤保险扩面征缴方法和措施等四个方面的重点内容进行了问卷式调研,由各旗组织专人对调研内容进行分类调查后,汇总上报。现将调研内容整理如下:
(一)当前全盟工伤保险制度运行情况。我盟自1998年实施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在上级劳动保障部门的指导下,从基础调查、完善制度、强化管理等方面入手,全面开展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后,推行积极的工伤保险政策,全方位开展工作,于xx年成功实现了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使我盟工伤保险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截止xx年底,全盟参保企业已达298户,参保职工人数达31731人。其中,盟本级15549人、阿左旗7198人、阿右旗2600人、额旗1153人、阿拉善经济开发区5231人。工伤保险已覆盖了金融、交通、化工、煤炭等行业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职工及农民工。十年来,我盟工伤保险制度从国有中小企业率先启动,到重点推进以煤矿、非煤矿山、建筑、等高风险行业的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参保,并逐步向餐饮、住宿和商贸等服务行业延伸,扩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配套政策得到逐步完善。
(二)落实执行工伤保险配套政策情况。一是在国家《条例》、自治区《实施办法》等主体政策的框架下,各统筹地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业务操作流程和标准,规范操作。各统筹地区按照阿拉善盟工伤保险调剂金管理规定,由盟级调剂工伤保险基金,提高了突发性重大事故的抗风险能力。如xx年煤炭企业发生工伤事故211起、死亡17人,而工伤保险收入112万元、支出309万元、收支赤字达197万元。但通过借款垫支等办法优先保障了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的待遇支付问题。三是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大的特点,贯彻落实自治区出台的1-4级工伤农民工及工亡农民工供养亲属一次性领取长期性待遇办法,促进农民工参工伤保险、进一步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待遇。四是贯彻落实了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政策,将企业老工伤逐步纳入工伤保险统。五是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分别于xx年、xx年两次调整了对1-6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护理费及工亡遗属抚恤费标准。六是规范经办业务。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办理业务。
(三)工伤保险管理服务情况。一是建立工伤保险机构,健全工伤保险规章制度。盟局在转发的自治区有关文件中就明确和细化了具体要求,便于操作。各统筹地区均建立了工伤事故报告制度,制定了劳动鉴定程序,建立伤残职工档案,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统计报表。二是工伤认定工作日趋完善,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高。(1)建立了工伤报告登记制度,规范上报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24小时内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2)及时调查取证。接到报告后,我们在最短时间内赶到事故现场,对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经过、伤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定,认真做好调查笔录,取得第一手材料。(3)认真进行工伤认定。严格按照规定范围审核用人单位上报的材料,结合现场调查取证情况,认真进行工伤认定。为了降低工伤争议案件的发生,还成立了劳动行政、经办机构、安全监察、公安交警、法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伤认定专家小组,商讨疑难工伤认定案件的工伤认定工作。三是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纳入正规化。各统筹地区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都由盟里统一组织。盟局成立了由有关部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主要抓了以下工作:认真做好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把鉴定的身体检查关,做到医疗检查过程的客观公正;派人现场跟踪监督每个检查环节,避免了检查过程中舞弊行为,确保了鉴定现场工作秩序;成立义务鉴定专家库,开展医务鉴定时根据检查需要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成7人的医务鉴定专家小组,在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封闭式劳动能力鉴定。四是实行差别费率制,建立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激励机制。为加强参保单位工伤事故的预防工作,减少工伤事故,各统筹地区均实行了差别费率制度。我盟根据煤炭企业事故多发、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不抵支情况,在认真测算基础上,及时将煤炭等高风险企业费率调整到3%。
(四)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方法和措施。为了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我们全面实行了工伤保险扩面目标责任制,积极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保工作,稳步扩大工伤保险参保范围。一是抓好高风险行业、企业的扩面工作。矿山、煤炭等高风险行业企业的工伤风险很大,工伤事故发生率很高,又是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方。我们对矿山、煤炭等高风险的行业企业,发扬啃“硬骨头”精神,深入企业蹲点宣传解释政策和耐心说服等途径积极扩面。二要抓好重点人群的扩面工作。把扩面的重点转到非公有制经济企业职工和矿山、建筑、交通、水利等基础建设和新上项目建设工地季节性农民工参保上。三是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我们在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加大了执法监察力度。
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
(一)工伤保险扩面困难,覆盖面窄。虽然我盟各统筹地区都已实行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但参保率不高。如一些工伤风险相对低的行业和企业、小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认识不高、意识淡薄,拒绝参保现象较普遍。而我们也没有相对强制性的扩面措施手段和鼓励性的扩面政策,扩面难度较大。
(二)基金抗风险能力弱。由于我盟参保职工不多,参保企业多数为高风险行业的企业。xx年以来我盟将煤炭企业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事故发生频繁,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逐年增加,出现工伤保险收支赤字现象。再加之近几年在企业转制、破产和煤炭企业整顿过程参保职工流失严重,工伤保险基金征缴减少。因此,工伤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较弱。
(三)工伤保险业务人员短缺,业务经费严重不足。随着《条例》的实施和工伤保险覆盖面的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工作任务不断加大,业务操作急需实现微机化。人员短缺问题日趋突出,业务经费缺口增长很快,已严重影响正常工作的开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四)工伤保险深层问题和矛盾的研究不够。在工伤保险工作中,仍存在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轻工伤预防工作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现象,导致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后支付伤亡待遇。
(五)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滞后,待遇偏低,侵害了国家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职员的利益。
三、通过调研提出的整改措施和建议
一是加大依法行政力度,营造良好的维权环境。政府通过调动各方面的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大工伤保险工作推进力度。如依法引导和迫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通过对侵害农民工工伤保障案件的查处、制裁,使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认识到自己的责任和应担负的法律义务,提高它们参加工伤保险的积极性,为维护农民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是重视工伤事故的预防和工伤职工康复工作。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三者是相互影响、相辅相成的。目前,急需建立工伤保险与预防、康复并重的运行机制,从而达到在全社会形成预防为主,从源头上减少事故的目的。
三是继续抓好工伤扩面征缴工作。重点做好少数应参保而未参保企业、转制重组和新建企业参保工作,做到应参加工伤保险企业及职工都要参加工伤保险。同时,要加强宣传工作,不断增强企业依法参保意识和广大职工依法维护权益意识。
四是增加工伤保险业务投入,进一步规范管理。要建立工伤保险经费投入和奖励机制,落实伤保险业务经费,加大对工伤保险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解决工伤保险取证调查设备问题,提高工伤认定工作的效率和准确性。继续落实《条例》实施后的各项配套政策的制定及工作程序规范管理工作。
五是实行浮动费率制,与企业安全状况实行挂钩。这种激励性和促进性的工伤保险费率,能表现出公平的成本资源分配并有效促进资源成正比增长的良性发展,以达到鼓励用人单位、保障职工工伤安全的目的。
六是加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工作。通过预防工伤事故来巩固工伤保险扩面的成果。劳动部门主动参与企业安监人员的安全生产资格培训办和新招用工人的岗前安全培训教育,将工伤事故防范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培训。同时与工商和安监部门配合对安全事故多、伤亡职工多的企业予以坚决取缔。
七是建议国家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国家和自治区应尽快出台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保险制度。以扩大工伤保险覆盖范围,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伤人员待遇,保障其合法权益,以确保工伤保险政策的顺利进行。
总之,通过此次调研较全面了解到我盟工伤保险制度运行平稳,认真贯彻落实盟级统筹的各项政策制度,基本达到了“及时救治,足额赔付、预防为主、重在康复”的目标。为全盟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提供更好的工伤保障环境,我们将继续抓好工伤保险制度建设,提供更加优质的工伤管理和服务,让工伤保险制度为广大劳动者编织更加坚固的“安全网”。
【第2篇】农民工工伤保险现状调查报告
农民工工伤保险是指农民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职业性疾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在农民工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国家和社会为农民工及其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以保证农民工或其遗属的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现状
二、大多数农民工享受不到工伤权益的原因及存在的问题
1、企业认识不到位。
调查中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普遍存在交工伤保险不划算的错误认识,而且他们认为,农民工素质低,人员流动性又大,人员不容易管理,为他们参加工伤保险的话会增大企业成本,不利于企业在竞争中的生存和发展,因而不愿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且在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时,许多企业不但不积极救治,反而百帮拖延、拒绝支付农民工补偿、医疗救治等合理费用,根本不知给农民工买工伤保险本来就是用人单位的应尽义务,而且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社会的责任也可以稳定职工队伍,只有做好了工伤保险工作,维护好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和利益,才能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从而使企业更好更快的平稳发展。
2、非法用工现象严重。
在发生工伤事故的单位中,有些单位连营业执照都没有,根本不具备用人资格。特别是在建筑领域,存在着严重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现象,包工头大量存在,使得许多农民工发生工伤后不知向谁索赔,而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在治疗阶段,大部分用人单位对农民工的治疗还是比较积极的,但大多数还存在着这样一些问题:有些用人单位在农民工尚未完全痊愈的情况下就让农民工出院,致使农民工身体康复期变长,严重的甚至可能留下后遗症,还有少部分用人单位以农民工对工伤的发生有过错为由要求农民工自己承担医疗费用或单位承担少量的医疗费用,而工伤保险实行的是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故意除外),只要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就应给予承担全额责任,如果是伤残程度较高的工伤,在农民工保住命后,后续治疗的费用是相当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承担治疗费用,单凭农民工的经济能力是根本承受不起的。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旦发生事故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工伤认定是受害人能否享受工伤待遇的关键,但这只受用于那些具有法人资格的用人单位或企业。所以说政府保障对于大多数徘徊于法律之外的农民工工伤问题还是没有解决办法的,非法用工问题政府方面也绝对不容忽视,应加大监管力度,确保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被侵害。
3、农民工发生工伤后,未参保的用人单位不积极主动地申请工伤认定,也不按法律规定向农民工支付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但在调查发生工伤案件的单位中,没参保的用人单位没有一家曾在30日内为农民工申请工伤认定,94%的农民工都需由自己或其亲属来申请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如果用工单位不给劳动者上工伤保险,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要向达到伤残等级的劳动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工伤待遇。但是,许多用人单位只为农民工治疗工伤,对停工留薪期内的工资及其他工伤待遇根本不予支付,在工伤私了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农民工的地位也往往是不平等的,用人单位凭借着自己的优势迫使农民工让步,有的老板公然叫嚣:你私了可以,你要是告我,老子奉陪,非得把你拖死不可!就是法院判你胜,我也不给你钱,看你能拿我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有许多农民工被迫接受和解,而少部分不满和解条约的农民工通过打官司,千辛万苦拿到法院的判决时,部分用人单位却拒绝履行法院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往往采用拖延、逃避的方法来应付,这更加重了农民工的负担。
4、农民工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相结合,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是工伤保险的最根本目的所在。
我县的工伤保险一直以来只是着重于待遇的处理(即工伤补偿),对预防和康复没做出特别的要求,但对于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来说,工伤预防--工伤赔偿--职业康复这三个步骤缺失得很明显。发生工伤事故后,由于用人单位大多通过与农民工协商而私了来解决问题,他们仅仅是支付几万或者十几万元的补偿就什么事都不过问了,但这根本无法维护农民工的正当权益,有些高残工伤人员一回到家,几个月就把赔付的十几万用光了,对于后期的治疗费用那是一点办法都没有,更不用说康复治疗了。去年年底,我一个朋友的弟弟在外打工时不幸从建筑架上摔下来,当时全身多处骨折,生命奄奄一息,在医院医治了一个多月,就把工地老板私下赔付的20多万元用的所剩无几,回到老家后,由于设施条件差,又缺少专业的护理人员,身体情况每况愈下,结果一条鲜活的生命不到半年就郁郁而终了,这些血淋淋的事实,不得不引起政府的高度重视,如果当时他参加了工伤保险,那么他的后续治疗费用就不会没着落,还说不定有康复的可能,即使他身故后,他的孩子及家中老人的生活也不用发愁,更不至于家破人亡,然而这样的事例又何止一件两件啊!那是举不胜举啊!因此,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应与工伤预防紧密相结合,只有重视职业康复工作,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实现再就业和重新融入社会,才能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三、保障农民工工伤合法权益的对策与建议
加快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和加强工伤保险工作,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工伤保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是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的需要,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对大力发展经济和构建和谐社会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落实农民工工伤保险事业迫在眉睫,需要全社会来共同努力。
1、加大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力度。
要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开展政策咨询解答、深入企业和乡镇宣传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让广大农民工都正确认识参加工伤保险是法律的规定,有利于雇佣双方,形成积极参保的浓厚氛围。还应利用各种媒体资源加大工伤保险普法宣传,使广大职工能够自觉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使广大企业能够从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以可持续发展的眼光对待工伤保险工作,充分认识到给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充分认识到对工伤农民工给予合法补偿和积极救治的重要性,为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人文环境。
2、加强机构队伍建设,拓展工伤保险工作。
工伤保险工作中的参保、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支付等工作,如果没有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专门的人员,工作无法落实,所以应加强机构队伍建设:一是推进工伤保险行政、经办和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队伍建设;二是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有关经办工作人员的技能;三是加强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感,与时俱进,以应不时之需。大家都知道,工伤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是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目前,我县工伤保险主要是工伤补偿,工伤预防还没有完全展开,工伤康复根本没有开展,可是工伤保险不能仅仅局限于消极的单纯补偿,只有做好工伤预防,减少工伤发生,降低风险,才是我们追求的更高境界。因此,在做好工伤补偿工作的同时,应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和工伤康复,完善制度和机制,加快推进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
3、社会保险应与商业保险相结合,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事业。
据调查,我县虽然很多用人单位没有为农民工买工伤保险,但相当一部分单位却为农民工买了商业保险。由于商业保险特有的盈利属性,使得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定额缴费,出险后可以定额给付。但是商业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定额给付性质,不能满足发生了工伤事故的农民工的给付要求,不能保障农民工在受伤期间能有适当的治疗,不能保证其家庭不至于因工伤而陷入困境,这也就是现行问题中工伤保险给付不足的根本原因,而要改进此点,就意味着很需要工伤保险的介入,用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相结合或有条件、有主次的相结合的方式,来改进、规范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市场,从根本上改变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定额性质,极大限度地维护农民工得到工伤事故给付的权利。
4、有关部门应加大协调配合力度,发挥政府的监管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编制、安全监察、财政、地税、环保、卫生等各相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分别把好用人单位参保关,形成群策群力、环环相扣,互相监督和制约,确保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在当前维护工伤农民工合法权益具体工作环节中,要解放思想、拓展思路,把每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比如在工伤认定、待遇补偿方面,政府方面应为工伤农民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同时,并协调劳动保障、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公安司法、信访等行政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组成一个由政府负责组织的、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权威机构,以切实维护好工伤农民工的权益。
5、发挥社保基金的保障作用。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农民工在非法用工单位打工时,发生了工伤事故后,农民工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么,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旦农民工发生了工伤事故,社保部门将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这种保障制度虽然从表面上增加了国家工伤保险基金的风险和压力,但完全可以采用一些措施来进行化解。例如社保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在提高缴费费率后追缴欠缴的数额,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一定比例的滞纳金,欠缴的工伤费和滞纳金并入工伤保险基金,为防止用人单位逃避责任,追缴的工伤费应高于基金支付给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待遇费,另外,劳动保障部门还有权向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严重的司法部门还可以追究用人单位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3篇】工伤保险申请报告
工伤保险申请报告
工伤保险申请报告
申请人:陈某鞯,男/女,汉族,生于xxxx年x月xx日,住xxxx.
被申请人:xxxxxxx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
委托代理人:有无都可
请求事项:依法认定申请人xxxxx的受伤为工伤.
事实及理由:xxx公司于xxx年xx月xx日聘请申请人陈xxxx到该公司从事xxxxx工作。陈xxx于xx年x月xx日在xxxxxx工作过程中,因xxxxx导致陈xxxxxxxxxxxxx,造成申请人陈xx受伤,经送人民医院检查治疗诊断为:xxxxxxxxxxx。
由于申请人在上班时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现特向贵局申请认定为工伤.
此致
xxxxxx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xxx
二oox年xx月xx日
【第4篇】农民工工伤保险调研报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我县高度重视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及时成立调研组,并组织人员开展了对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工作的调研工作。现将××县的社会保险工作总体情况和开展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xx年我县社会保险工作的总体情况
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以贯彻落实市劳动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年初社保工作会议制定的工作任务为目标,围绕非公经济参保扩面等重点工作,以服务全县经济发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宗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民本意识,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经过全体职工的努力,全面完成了xx年的各项工作。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和清欠工作有了新的突破。在准确核定缴费工资基数,为地税部门及时提供征缴计划书的同时,协助其抓好征缴清欠工作。xx年企业养老保险费收入合计2611.75万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2109.59万元,利息收入83.40万元,财政补贴收入417.00万元,转移收入1.76万元,清收欠费217.00万元);征收当年保险费1608.94万元(其中自谋职业人员缴费270.00万元),征缴率为计划数1820.35万元的99.87%,共支出基本养老金1940.06万元,年末累计基金结余4549.34万元;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共支出工伤基金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应征收生育保险费71.91万元,实际征收69.3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96.38%,共支出生育保险基金22.16万元,年末累计结余生育基金129.40万元;征缴农保基金161.83万元,支出7.15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农保基金826.73万元。
(二)社保覆盖面不断扩大。到目前为止,有69户单位进行了养老保险登记,有参保职工7699人,实际参保5250人,其中: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1146人,新扩面361人,完成了市局下达的260人扩面任务的138.85%,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对个人帐户的管理,认真清理和核实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做到了规范管理,个人帐户管理合格率达100%;参加工伤保险的单位有130户14353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9602人,为任务数8878人的108.15%),其中高风险企业72户10321人,新扩面2073人;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有58户4032人,其中新扩面827人,完成扩面计划数320人的258.43%;农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有8569人,其中新扩面456人,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450人的扩面计划的101.33%。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扩大,进一步拓展了社会保险资金的征收渠道,壮大了社保基金。
(三)参保人员流失得到有效遏制。今年,共为1146名个体、自谋职业、灵活就业人员及断保人员接续了社保关系,从而走出了“这边进、那边出”的怪圈。
(四)两个确保得到进一步巩固。确保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按时足额。我们与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管理,有效地保证了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一分不差地领到养老金。共发放1518名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1955万元;发放189名“先养后退”人员退养生活费223.06万元;实行了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从未发生过拖欠现象。另外,按上级有关政策,完成了企业离休干部和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工作,及时调整了养老金标准。使广大离退休人员深切体会到了党和政府的关心,享受到了社会发展的成果。
(五)认真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为维护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严肃性,按照市、县的统一安排,深入到企业进行现场稽核,共对30户参保单位2700名职工的缴费情况进行了核查,稽核面达43.48%,完成了市中心下达的稽核任务。
(六)各项基础工作扎实。一是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水平不断增强。认真执行基金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制度,与财政、税务、银行等单位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社会保险基金,保证每笔基金都能及时入帐、转储及支付。同时配合审计部门对经办的各项保险基金进行了专项审计,确保了社会保险基金安全。二是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不断规范。完成了企业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县应进入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人员1819人(含“先养后退”人员189人,市属企业退休人员111人),实际进入1819人,社区管理率达100%;社会化管理率达100%。组织县城5个社区开展了企业退休人员敬老节文艺演出活动,开展了其它社管服务工作。
(七)出台了《××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并进行了广泛宣传,且做了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二、高风险行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
我县的工伤保险工作,在省厅和市局的正确领导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全局以让更多的人享受社会保障为目标,切实维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不断加大工伤保险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特别是从《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进一步抢抓机遇,着力推进了工伤保险工作。按照《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及《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文件的通知》要求,我县与煤炭、安全等部门密切配合,于xx年对矿山企业进行了摸底调查,并对《工伤保险条例》做了大力宣传,xx年10月正式启动了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工作,当年就有50户煤矿2781人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至xx年底,参加工伤保险的高风险企业达58户8248人,当年征缴工伤保险基金301.90万元,支出223.92万元,年末累计结余工伤基金238.95万元。以下是我县xx年至xx年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相关数据统计表:(附后) 从参保情况看: xx参保人数是xx年的260%,基金收入是xx年的318%;xx年参保人数是xx年的114%,基金收入是xx年的131%。可以看出,矿山等高风险企业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也增大了工伤基金的总量,保障了全县参保单位职工工伤、工亡及遗属待遇的正常发放。
从工伤情况看:xx年工伤是xx年的325%,工亡是xx年的4倍,遗嘱人数也是xx年的4倍,基金支出是xx年的160%;xx年工伤是xx年的264%,工亡是xx年的150%,遗嘱人数是xx年的125%,基金支出是xx年的179%。
从就医情况看:xx年人均住院天数是xx年的51%,人均医疗费是xx年的61.6%;xx年人均住院天数是xx年的107%,人均医疗费是xx年的72.4%。可以看出,工伤人数逐年成倍增加,人均报销数额逐年减少,说明他们参加工伤保险后,大小工伤都进入,轻工伤数额增多。从基金运行情况看,基本达到了“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要求,基金运行总体平稳,业务操作规范,财务核算准确,待遇支付符合规定,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和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主要做法有:
(一)大力宣传,营造声势,为推进工伤保险创造良好氛围。
《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实施以来,随着参保企业范围的不断扩大,对工伤保险工作认识也逐步提高了,具体做法是:我们结合安全生产形势,从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入手,把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上升到密切政府与群众关系的高度来抓,为促进此项工作,加大了宣传力度,一方面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材料、组织知识竞赛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另一方面,针对部分企业业主认识不到位,认为参加工伤保险会使人工成本增加,加重企业负担,交纳工伤保险“不划算”的思想,组织人员上门做矿主的工作,从工伤无过错赔付到劳动能力鉴定等方面进行宣传,逐步使业主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的好处,逐步使职工意识到参加工伤保险是平安致富的必经之路。三是帮助企业算大账、算长远账,用贴切典型的事例教育引导,从企业的长远生存与发展看问题,算工伤保险分散风险、互利互惠的社会大账,使企业业主理解社会保险的不可替代作用,了解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不同效果。通过采取有效措施,有力促进了企业的参保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依据政策,严格程序,切实保障参保职工待遇。
一是认真做好工伤认定工作。成立了工伤认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受理工伤职工的申报和调查核实、因工受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在事故处理中,一方面对企业申报工伤事故进行规范,要求企业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书面或电话报告事故情况,并及时填写相关表册和报送有关材料;另一方面,对申报的工伤事故,尽可能在12小时内组织人员做好勘验调查,并在规定的时效内进行工伤认定,使工伤认定工作做到法制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二是严格程序,按时支付工伤待遇。参统企业在报送工伤事故报告时,由企业把相关情况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在工伤认定结论未下达前,先由参统企业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由参统企业持相关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费用;对工伤认定结论下达后还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垫费证明,由协议医院垫支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医疗终结职工出院后,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协议医院结算相关费用。对经劳动能力鉴定确定工伤等级的,严格按规定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月伤残津贴等待遇。xx年,支付工伤待遇人数为139人,共支付工伤医疗费107.05万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1.14万元、工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3.21万元,保障了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生产生活。
(三)慎重运作,规范管理,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为了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确保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一是按照行业风险确定费率,下达收缴计划,xx年,应征工伤保险费293.73万元,实际征收301.90万元(含利息收入1.61万元),完成计划数的102.78%,进一步壮大了基金结存总量;二是将企业缴费高低与其工伤事故状况联系起来,把缴费与安全生产联系起来,对安全生产连续无事故的企业,调整缴费比率,实行浮动费率;三是以工伤保险促安全生产,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降低保险费用的支出。四是严把工伤认定关口,接到工伤报案后,及时组织工作人员到企业、医院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xx年共查处虚报、冒名顶替等欺诈案件 起,从入口上严格把关,避免非工伤原因导致基金支出的风险。五是严格工伤基金管理,严把基金支付关。加大社会保险稽查力度,严格核定待遇,对每一个报销凭据严格按工伤药品目录认真审核,规范工伤事故支付待遇程序。六是在审批工伤事故赔偿待遇方面,采取了经办人审核,财务复核,中心负责人审批等多项监督制度,确保了基金安全运行。七是加强社会保险监督工作,为工伤基金安全完整提供保障。成立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完善社会保障资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协同监管体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各项社会保障政策,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开展反欺诈工作,严厉打击少报漏报、隐瞒缴费人数和缴费工资基数、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四)预防为主,减少事故,建立工伤保险的长效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着手建立较为科学合理的长效运行机制。一是建立工伤预防机制。由企业工资与基金监督股牵头,适时组织人员开展对企业的安全预防工作,对参保企业工伤预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积极开展工伤预防安全教育,组织企业对从事工伤保险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事故进行分析和研究,有效降低了工伤事故的发生。二是制定事故预防的规章制度。要求参保的企业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在工伤预防方面制定专门的措施。三是认真规范工伤协议医院履行协议工作。我县确定了3家医院作为工伤协议医院,要求医院严格按照协议规定对工伤职工进行医治,在有效保证基金安全的同时,由医疗机构提供康复服务措施,最大限度地帮助工伤职工恢复身体功能,提高生存质量,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减轻社会和家庭负担。
(五)部门联动,形成合力,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
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保中心的统一部署,采取有力措施,狠抓了工伤保险扩面任务的落实,并认真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实施办法,以农民工较为集中的重点人群和高风险行业、跨地区生产及流动性较大的行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工伤保险统筹覆盖面。一是注重形成合力抓工伤保险任务的落实,认真落实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做好煤矿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文件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高风险企业参加工伤保险。二是建立工伤保险扩面综合协调机制。在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中,我县明确社保经办机构为落实扩面任务的主办单位的同时,还要求劳动保障监察等部门全力配合,携手做好工伤保险扩面工作,形成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三是注重区别情况,分类施治。对于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采取“找领导与领导找”的办法,即发挥干部职工的主观能动性,通过各种途径“找领导”汇报工伤保险的政策,再请领导帮助找民营企业老板,动员其参保,通过“找领导与领导找”这一针对性办法的落实,有力地促进了民营企业参保力度,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任务还十分艰巨。由于我县民营化进程不断推进,民营企业正处在起步、发展阶段,服务行业分布广、规模小、用工少、人员流动性大,这些实际情况给贯彻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要转变《工伤保险条例》的重工伤预防、尊重自己和他人生命的理念,需要进一步加大劳动保障执法力度,还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支持;在1—4级工伤待遇方面,由于缴费工资的不同,导致了同一伤残等级的工伤职工待遇差别过大。
(二)对协议医院的监管困难。一是社保中心没有配备从医专业的工作人员,现经办人员仅对所提供医院住院资料中的用药范围是否符合药品目录范围进行审核,而对医院施治的合理性则无法判定,这一环节很可能会造成部分工伤基金的流失。二是对本县工伤协议医院监管方便,而允许工伤职工转外地工伤协议医院治疗,对外地工伤协议医院的施治过程由于受人力、物力和时间的限制而不能及时掌握,这也可能是工伤基金流失的另一个原因。
(三)工伤保险扩面难。我县的合法个体煤矿、建筑等高风险企业由于从业人员流动性大,劳动用工不规范,加之用人单位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使全县工伤保险扩面工作任重道远,任务还十分艰巨。
四、工作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社保基金监督工作。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继续开展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
(二)加大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力度,减少支出差额,降低风险。一是对原历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实行定期缴纳,到期不予缴纳的向人民法院提取诉讼强制执行;二是与改制重组的企业签订续缴社会保险协议,使社会保险费做到应收尽收;三是对原未参加统筹的私营企业纳入社会保险统筹,严格落实政策规定,强制督促参保,进一步扩大保险统筹覆盖面。
(三)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奖励制度。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参统单位以及对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进行奖励,达到预防事故、鞭策后进、鼓励先进的目的。
(四)由上级部门牵头,建立与外地工伤协议医院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的协查制度。加强横向联系,及时掌握工伤职工在外地住院治疗的情况,避免小病大养及不合理施治等情况发生,防止基金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