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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工作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6-04 18:40:01 查看人数:20

权益维护工作报告

第1篇 民工合法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20xx年4月29日、5月19日、6月3日三批川籍民工共176人分别向**县政府及劳动监察部门反映其工资被拖欠,导致百余名民工滞留**,形势严峻,**县按照市长朱广平和市长助理、市政府秘书长李中杰的重要指示,积极行动,精心部署,坚持依法处理,最终在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得以快速化解矛盾,使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尊重和维护。

一、案情

国家电网重点工程晋东南——**——荆门特高压线工程途径**。20xx年10月23日,发包方河北省送变电公司与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石垭建安总公司(以下简称“建安公司”)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20xx年4月,建安公司授权岳池县江华为项目经理,设立项目部,具体负责施工事宜。随后,该项目部在四川省招录民工,民工由8位民工班长带领,劳务派遣至**县皇后乡施工。工程发包方、承包方、项目部和施工队均非**县境内法人。

20xx年4月29日,四川省美姑县28位彝族农民工到**县劳动保障大队投诉,反映施工队共拖欠其工资9万余元。县劳动监察部门立即致函四川省劳动保障厅,请求协查,并向发包方下发劳动保障监察建议书,建议暂停拨付施工队工程款。5月6日,28位少数民族民工终于从发包方项目部暂扣工程款中领到工资9.076万元。5月19日,又有44名川籍民工到县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反映因家乡发生地震急欲返乡,但其工资未能兑付。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出击,经不懈努力,5月26日,劳动监察部门将16.5万元工资款发放至44名民工手中。

真正的考验其实才刚刚开始。6月3日,县劳动监察部门再次接到报案,称建安公司法人授权项目经理江某于5月25日去向不明,导致多名川籍民工无法领取工资,现有104名民工滞留**。县劳动监察部门在迅速立案调查的同时,立即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面对104名川籍民工滞留**的严重事态,**县沉着冷静,积极应对。一是高度重视。县政府在了解事情原委后,迅速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请求支持,市长朱广平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解决好欠薪和滞留问题。县委书记赵景然、县长鄢国宾得知情况后,指示有关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尽快予以解决,要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工作情况,并明确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指挥,具体负责。二是措施得力。6月10日上午,县政府召开会议,常务副县长汪天喜要求政府办、公安局、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积极行动,深入调查,采取得力措施,依法从快处理。要求公安部门立即行动,经调查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立案侦捕,每天向县政府汇报行动情况;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督促协调,树立“宣传、劝告、协调也是执法”的观念,积极宣传法律政策,督促工程发包方在未找到项目部经理江某之前尽快垫付104人的工资,动员8个民工班长协助做好民工稳定工作,并责成项目部保证解决民工临时生活安置问题;施工所在地皇后乡政府协助县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工资讨要和民工安抚工作。另一方面,**县及时与岳池县取得联系,要求迅速派人来召协助。三是解决彻底。6月10日下午,事情迅速取得重要进展:第一是发包方同意预先支付工资总额的一半,约45万元;第二是公安部门经调查取证,认为江某涉嫌合同诈骗,决定立案查处;第三是岳池县政府同意迅速派人来召协助解决问题。6月11日,经过努力协调,积极协商,问题最终得到圆满解决:工程发包方和农民工代表达成协议,发包方、项目部同意垫支85万元用于民工工资发放。从当日起,104名民工怀揣血汗钱分三批由劳动监察部门统一购票并护送登上火车,陆续返乡。

二、思考

在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经过**县的努力,从4月29日起至6月11日,共有176名民工的拖欠工资合计170.576万元被追回,民工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但在整个执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疑难,暂时还无法回避和解决。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执法部门管辖存在障碍。依据《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行政执法部门管辖,**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可依法对拖欠民工工资的项目部进行处罚;但是,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管辖。本案用人单位项目部作为二级法人,应依法承担拖欠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可是项目部在四川省岳池县境内,**县劳动监察部门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执法机关,但不是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执法机关,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法规规定,没有法定管辖权,从实际情况来讲,也不可能直接到四川省境内开展执法活动。这样,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该违法行为的监管就出现了管辖障碍,不能依法采取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民工拖欠工资不能依法予以强制追回。因为执法手段过于单一和软弱,仅靠宣传、劝告和协调,毕竟不能有效地解决所有问题。

(二)制度存在缺陷。国家电网工程没有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一旦出现工资拖欠问题,不能有保障地及时支付拖欠工资。

(三)缺乏全国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联动平台。由于没有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疑难和障碍时,信息不能互通,工作不能联动,执法障碍不能迅速消除,不能有效制约须承担责任的企业,工作效率和质量得不到提高,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能及时有效的予以保障。在坚持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今天,在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过程中,绝对是一个遗憾。

三、建议

(一)完善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法规体系。有关立法部门应针对法律法规中的模糊地带或冲突,及时予以修订和完善,清除执法障碍,使其更有操作性和实践性,便于监管部门严格执法,依法办事。

(二)尽快建立国家电网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大型基础设施建设增多,尽快建立电网及其他领域的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迫在眉睫。这一点,可以参照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的有关制度,一旦遇到类似问题,可动用保障金支付农民工工资。

(三)建立全国性的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信息平台。企业不管在哪里违法,监管部门都能快速反应,予以制约,促进工作联动性,提高工作效率,对违法企业施以高压态势,便于采取更加有效的惩治举措,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更加有效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第2篇 范集镇青少年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他们的健康成长,是民族进步、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保护和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事关党和国家的前途命运,事关我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顺利实现的大问题。为切实做好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总结青少年权益维护联络站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找出解决办法,特对范集镇的青少年权益保护情况开展调研活动,现形成调研报告如下:

一、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情况

范集镇历来重视青少年权益保护,由镇妇联牵头、司法所、关工委、团委、派出所、工商所、及教育总校多部门联动,成立了范集镇青少年权益维护联络站,使得各个部门发挥各自职能作用,把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进行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切实加大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着力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全镇青少年保护工作呈现出稳步推进的良好局面。

1、各单位协调配合形成合力

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具体操作起来一定要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方能事半功倍。范集镇统筹规划,要求重点单位各负其责:派出所应致力于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让青少年可以自由快乐的学习生活,免受不良人员的影响;工商所要着力于净化校园周边的社会环境,严格取缔黑网吧、收缴非法的音像制品和书籍,防止黄赌毒对青少年精神上的腐蚀;教育总校要加大交通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青少年法律维权意识;司法所要担起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重任,提升青少年的法律素养和自我保护意识。此外其他各单位要协调配合,重点做好保障和宣传工作。

2、法制宣传教育扎实开展

范集镇扎实开展“法制进课堂”活动,每年都会结合法制宣传教育节点,开展大型的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活动,邀请党政干部、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工作者、派出所民警等为同学们做有针对性的法制报告,教育青少年要遵纪守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每年镇青少年权益维护联络站都会举办法制教育报告会,受到了广大学生的热烈欢迎。

3、净化社会风气整治校园环境

青少年很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因此净化社会风气、整治校园环境必须加大力度。但这并非一朝一夕或者一家单位能够实现,必须各部门的协同配合,进行校园周边环境整治。范集镇对黑网吧、非法经营的书店、音像制品店正在逐渐取缔;流动摊点、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饭店、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超市等也在整治,为青少年的身体健康和思想纯净都提供了更多保障。

4、法制宣传队伍注入新鲜血液

青少年性格中具有叛逆的特点,加之代沟的存在,使得他们很难听进去父母、老师的教诲,特别是一些“问题孩子”的逆反心理表现尤为突出。范集镇独辟蹊径,利用我镇机关、单位年轻人较多的优势,将其中的大部分人都吸收到青少年权益维护联络站队伍中。由于他们文化水平普遍较高,而且思维活跃、善于创新加上年龄差距小、思想观念接近,所以由他们形成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的主力军宣传效果更好。同时也能为孩子们树立良好的榜样,帮助他们成人成才,而且也锻炼了这些年轻干部自身的能力,一举数得。

5、突出对留守儿童的关爱

范集镇是劳务输出大镇,因而留守儿童问题也是青少年权益保护中的重要方面。在学校、团委、镇村对这些留守儿童成长特别关心和关注的同时,范集镇妇联积极发挥职能优势,利用镇会议室的场地优势,组织大学生村官和退休老教师,办起了留守儿童法制辅导学校,为留守儿童们宣传法律知识,既丰富了留守儿童的课余生活,又增长了他们的法律知识。除了学习法律知识,范集镇妇联还和团区委及区心理协会联手,组织关爱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大讲堂,要求区心理协会的专家与留守儿童主动沟通,消除他们的不良情绪。

6、加大对失足少年的教育矫正力度

范集镇妇联和司法所比邻办公,经常接触到社区矫正及刑释解教人员,其中有部分的青少年。他们中的大多数都是因为年少物质而触犯法律,对于他们的教育工作尤为重要。为了教育他们学法守法,每月司法所约谈上述人员时,妇联总会安排与他们本人谈话交流,试图走近他们的内心了解他们的思想,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生活等各中问题。到目前为止,未成年矫正人员矫正效果良好,没有重新犯罪的迹象。

二、当前青少年权益保护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从调查情况看,我镇青少年保护已基本形成了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多途径联合的框架。加强了与青少年的密切联系,了解了更多青少年权益维护方面的问题和情况,加强了青少年权益保障。但是,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也碰到了困难和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一些单位对青少年保护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

一些单位对青少年的维权工作重视不够,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对网吧等一些青少年禁入场所管理不严,导致青少年进入网吧现象还时有发生,甚至呈蔓延趋势。

2、青少年保护工作体系不够健全

青少年权益保护目前只局限在团委、妇联、关工委、司法所、派出所等部分单位部门,海为形成全社会、全体单位联动参与机制,面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还需要更多的部门通力合作,共同形成保护青少年权益的助力。

3、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受升学率的影响,部分学校对法制教育重视不够,未能形成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而社会、机关组织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受场地、时间等限制,参与人数有限,不能达到覆盖全体青少年的效果。

三、加强青少年保护工作的建议和对策

青少年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在宏观上要有统一的认识和总体要求,在微观上要针对不同情况做好具体工作,结合我镇实际我们认为要把握以下几点:

1、坚持教育为本,不断提高青少年的综合素质

学校要把民主法制教育放到一定高度,坚持德育与智育并重,坚决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重智不重德的不良倾向。家庭、学校要帮助青少年形成良好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我镇青少年权益维护联络站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开展更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法制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2、突出重点群体,努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要进一步做好特殊青少年群体的保护工作,要对单亲、留守、失足等重点青少年群体给予特别关注。对单亲青少年,要努力减少家庭破裂对青少年身心健康造成的负面影响;对留守青少年,要以关爱为主,有针对性地制定教育、服务计划和措施,使他们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对失足青少年,要立足于教育、感化、挽救,促使他们向好的方面转变。对于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事件,维权工作决不能放松。一方面要使青少年投诉有门,有符合青少年特点的维权方式;另一方面要对青少年进行自护教育,引导他们学会依法维权。

3、加大整治力度,营造优化青少年的社会环境

青少年是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各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采取得力措施,积极营造有利于青少年成长的社会氛围。相关单位要加大对黑网吧、非法经营的书店、音像制品店的查处力度,同时进一步规范流动摊点设置,为青少年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确保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4、实行防治结合,切实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将预防与教育相结合。要加强那些处于“三不管”状态的闲散青少年的教育管理,要加大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青少年的矫治力度,要对服刑劳教青少年和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帮扶矫正工作,配合司法所对其进行心理疏导和教育,开展心理咨询和服务,矫正不良行为习惯,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第3篇 土地权益维护工作调研报告范文

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源,是国民经济的发展之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由此带来的各项财产权益,是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农民最为关切的经济权益。_____市妇联与市农委联合,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通过交流座谈、深入走访、个案追踪等方式,开展了调查研究。本文通过城镇化背景下,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状况及实践的分析,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成因、表现及对策作些粗浅的探索,以期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工作提供一些助益。

一、_____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概况

目前,_____市总人口810万,农业人口160万。随着_____转型发展战略的实施,园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率达到80%以上,农村土地面积逼近红线,农业人口逐年减少,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环境大致如下:

1、在二轮土地承包中,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起点是公平的。无论是第一轮还是第二轮土地承包,基于户藉规则和人均分地原则,农村妇女和男子土地分配权的起点是公平的。二轮土地承包刚开始时,农业税较高,土地抛荒比较严重,土地承包证的农户发放率为89%。

2、农村土地政策变化引起土地争议增多。,国家取消农业税,农村土地上的负担减轻,当初弃耕抛荒的农民包括许多农村妇女,纷纷返乡要地,争利夺地的矛盾纠纷不断上升。仅_____农委每年要处理土地矛盾纠纷百十起,并且有日益增多之势。

3、农村土地功能变化引发土地收益矛盾激增。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土地被征用,土地功能日益多元化,派生出来的收益、增值问题也日益突出。除了承包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又出现了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拆迁安置房等利益攸关的矛盾。

4、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纠纷逐年上升。随着_____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农村的婚姻关系不再象以前一样稳定,农村妇女往往是随着婚姻关系的变化而流动,但土地却是不可移动的固定资产,因此,伴随农村妇女婚姻关系的变化,妇女土地权益流失的情况也日益复杂。

二、_____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问题

1、农村中的五类妇女群体土地权益易受侵害

一是外嫁他村妇女。按照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旦同外村人结婚,其承包地很可能会被娘家村收回,或是被娘家兄弟分割。而婆家村本着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也不会分给她土地。因此嫁到外村的妇女,多半会失去土地的实际使用权和受益权。

二是农嫁非妇女。农村妇女与非农业户口家庭的男性结婚,在我国现行户籍政策下,其户籍很难转成城镇户籍。这些妇女在娘家的田地,往往会由村民小组收回重新分配,并助丧失村民资格,一旦遇到土地征用,外嫁妇女很难取得补偿。

三是离婚妇女。如果在婆家村没有赶上二轮承包或10年一次的土地调整,农村妇女一旦离婚就会失去拥有土地的可能性,而娘家村的土地往往又被收回。少数分得土地的妇女,如果离婚不离村,有可能保存土地权益。若离婚又离村,其土地或被前夫家庭继续承包,或被村集体收回。

四是丧偶妇女。若妇女丧偶时较年轻,子女年龄尚小,其改嫁的意愿较大,其土地很可能被村集体收回,或被夫家的弟兄分割。若丧偶妇女与夫家家族有矛盾,丧偶后即失去在婆家继续生活的条件,土地权益也会因失去家族庇护而流失。

五是招婿妇女。有人说,不给上门女婿分地表明土地分配并没有歧视妇女,因为身为男性的上门女婿同样分不到地。然而事实是,在男尊女卑思想深根蒂固的农村,家中有无成年男丁决定了其家庭在村中的地位,即使成年男丁做了上门女婿,原村集体也不敢贸然收回土地,而如果是出嫁女,村集体往往会毫不客气地收回土地。

2、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的具体表现

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是指妇女作为具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承包合同对其所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经营和收益的权利。在现实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往往限制或剥夺上述五类妇女承包集体土地,损害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是征地补偿款、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权。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大量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农村集体组织在分配征地补偿款过程中,往往对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少分甚至不分。在拆迁安置房分配上,由于牵涉利益更大,矛盾则更加突出,如果所在区经济形势好,往往还会顾及上述五类妇女群体利益。如果所在地区经济水平欠发达,则会选择剥夺和限制上述五类妇女群体的分配权。

三是宅基地及土地股份分红。_____基本发放了农村宅基地的《农村集体土地证》,但由于妇从夫居婚俗,相当一部分农村妇女不能在婆家拥有相应的份额,而娘家也可能取消其份额。随着农村土地流转量的增加,土地股份分红成为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而目前,上述五类妇女群体涉及土地的附加或增值收入不同程度都受到限制和剥夺。

三、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成因的探究

1、落后的性别文化及政策强化与农村妇女地位从属化的现象仍然普遍。在_____农村妇女地位总体得到较大提升的今天,农村的传统习俗、宗派势力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影响一时还难以消除。在农村社会体系里,婚姻、继承、姓氏等习俗仍以男子为中心、以父系家庭为本位。农村妇女未出嫁前的土地权益从属于娘家,出嫁则从属于婆家。一些区、街道在拆迁安置、土地分红的土政策中,对农村女性的土地权益存在有意或无意的限制和剥夺。《土地承包法》规定以农户为承包经营权主体,妇女在土地承包中,没有被当作一个有权利的个人来看待。在村集体的土地收益分配、家庭财产登记中,大多只登记男性户主的名字,一旦家庭破裂,妇女就很难争取到财产,也会失去土地的使用权和受益权。

2、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妇女婚嫁流动的矛盾性仍然突出。《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一般来说,农村以10年为周期调整一次土地分配。而根据妇从夫居婚俗,农村妇女一生中至少要变动一次长期居住地,她们因婚姻而流动,往往在婚姻关系中失去土地的承包权和受益权。当前,农村人口的流动性已经大大增强,农村家庭的稳定性也在减弱,就更加加剧了这一矛盾。

3、村规民约合法化与农村土地政策相结合产生影响。在农村男权文化背景下,有权参与村规民约制定的基本为男性,思考问题、做出决定也往往从保护男性家族利益出发。《土地承包法》规定,对个别土地承包者之间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常常就在表面民主的村民大会、村民小组会议通过的村规民约中流失。

4、现行的法律和政策在调整社会性别利益关系上基本缺位。土地承包法中的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土地承包三十年不变的政策,没有考虑妇从夫居婚俗下,政策的实施对不同性别的影响。将农户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没有主体资格的妇女就不能单独享有土地承包权。表面上看是中性的法律和政策,由于没有考虑到社会性别利益关系的差别化,在实施过程中往往给农村妇女带来不利。

5、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救济途径基本缺失。一是政府救济的缺失。《村民自治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样,村民大会在处理妇女土地权益分配上的违法决定,就属于村民自治范围,政府很难为侵权妇女提供救济。二是司法救济的缺失。法院在处理涉及妇女土地权益案件时,一般都不愿受理这类诉讼。

权益维护工作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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