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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研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2-10 19:04:05 查看人数:25

法官调研报告

第1篇 法官公信力调研报告

作为最广大基层司法队伍中的一员,笔者与案件当事人有着最直接的接触,对当事人对法官审理案件的过程以及裁判结果的信任和认同程度也有着最直观的了解和认识。应该说,我们的司法队伍里大部分法官都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基本的司法技能,这是不容置疑的,但法官的素养能否与日益完善的法律体系相适应,能否满足社会公众日益增长的法律需求才是我们需要关注的。

(一)现状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深刻变更时期,这一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的各种因素凸显,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考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提高案结事了的意识,相应的司法调解的地位也得到大幅度提升,就笔者所在的法院,民事案件调解撤诉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这部分案件当事人对法院的裁判结果自然是持肯定信任态度的。然而一些矛盾激烈、争议较大的案件,法官仍然需要通过判决形式裁决纠纷,但本身矛盾就激烈的当事人往往并不会止步于一审了事,败诉一方上诉比例仍然很高,一些认为'得了道理却输了官司'案件当事人,对司法公正表现出强烈的不信任,不仅言辞行为过激,还盲目猜测法官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直言要向新闻媒体曝光,走信访道路,对司法公信力产生强烈的冲击。司法公信力不足导致'信访不信法'现象,已经汇就信访洪峰的一股'主流'。

(二)原因分析

之所以造成上述现状,笔者认为影响法官公信力的因素很多,对此应从内因和外因两方面的进行阐述。

1、内因

(1)仍然存在少数法官职业操守要求失范,具体表现为缺乏责任心。极少数法官仍然存在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金钱案的现象,法官的违法犯罪对社会的影响比常人要大,对司法公信力破坏也更大。xx年爆出的河南'眼花法官'一事,再一次给我们现职法官敲响了警钟。

(2)极少数法官司法程序意识仍然较为淡薄。有些承办法官对案件拖久不审、拖久不执,案件超期导致当事人反映强烈;有些法官庭前准备不足,未作必要的材料收集、证据调查等准备,导致庭审思路混乱,造成当事人不信任;有些法官庭审言语不规范,容易引起当事人猜疑。

(3)少数法官司法能力欠缺,职业水平有待提高。一些法官由于事前缺乏对法律法规的全面学习,遇到案件时未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细致的理解导致出现理解上的偏差,加上对事实认定不清,造成案件实体判决错误,即使二审做出改判,无疑也使得当事人再次对法官能力水平提出质疑。另外,法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习惯套用文书格式,说理过于简单,千案一面,看不出判决结果的形成过程,这一点也使得当事人不能完全信服。

2、外因

(1)当事人胜诉要求强烈,认识片面。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需求不断增强,使得对司法公正的期望值更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稍出差错,就会迁怒当事人及其亲友,直接引起了社会公众对法院的不满。有些当事人自恃有理,贪急求快,一旦败诉,盲目认为法官偏袒对方,对法官不信任。即使最终裁判是公正的,也会因为当事人的误解和猜疑产生司法不公的主观判断,造成法官形象一损再损。

(2)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较浓。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后果就是使社会公众将法院视为政府部门,将法官视为政府官员。在人权、财权均受制于同级党委政府的情况下,法院办案不能独立,法官更不独立。法官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处理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时,往往受到上级领导和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干涉,尤其在处理地方行政机关相关案件时,更加难以服众,而因此酿成的后果就是公信力的降低与流失。

(3)社会不正之风与外界盲目评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组织的人情、关系网使法官难以置身事外,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裁判都要花费很大的力气。还有极少数的案件代理人职业操守不正,暗地里利诱案件承办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另外,来自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对案件的评论,因受掌握材料所限,难免出现不客观之处,误导了社会公众,以至于屡屡出现媒体代替审判的局面,严重影响了法官乃至法院的威信。

提升法官公信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所要做的努力也是多角度的,笔者在此从法官自身角度讨论提升公信力的途径进而达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一)法官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

伯尔曼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它不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还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觉和献身,以及他的信仰。' 众所周知,西方人自古都有信仰宗教的习惯,信仰在西方人的思想当中早已根深蒂固,所以在西方,法律被信仰这是一个当然结论。然而在我国有很长的一段历史时期里,由于长期受到人治社会封建思想的禁锢,法律仅仅被视为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总会有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甚至随意践踏法律,因此在此提出法律的信仰仍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们今天的社会缺少的并不是法律,而是人们对法律的信仰,这一点对于身着法袍的法官更为重要,如果法官都不信仰法律,何以要求民众信仰司法呢?或许我们的法官队伍里仍然有极小部分人内心有着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义思想,认为法律不是用以保障人民权利,实现社会正常运作,政治和政策往往能够越过法律的界限,因为信赖的是政治力而非法律,于是就有一些人背弃了法官的基本品质,将法律视如敝履,最终的结局是身陷囹圄,无视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官作为法律精神的化身,应当具有坚定的法律信念,对法律心存敬仰和敬畏,并通过自身言行维护法律的权威,践行法治理念,使之成为构建司法公信力的源动力。

(二)法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修养。

修养源于信仰,只有信仰了法律,才能真正体会法官职业的神圣与庄严。在审判实践中,如何体现法官良好的职业修养呢?首先,法官应当心存善良,以维护正义、实现公平为己任。实践中要做到这一点很难,这意味着法官要做大量的深入细致的艰苦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走过场,因为要让当事人心服口服欣然接受法律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次,法官应当具有平民心,贴近当事人以取得信任。应该说,法官在法庭上本是法律的化身,已经具有了一种不怒自威的形象,所以不必刻意去追求铁面形象的塑造,反而应尽量减少当事人紧张、胆怯的心理,平易近人,赢得当事人信任,法官的威信与形象建立起来后司法公信力就能的到进一步提升。再次,法官积极主动的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沟通。法官是要和当事人打交道的,不仅要了解其诉求,还要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解决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尤其是涉及民生问题诸如劳动争议之类的案件,法官更应当凸显其主导的一面。

(三)法官应准确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

我国封建社会行政、司法不分,法官都是由行政官员担任,升堂问案时法官高高在上,当事人则跪拜堂下,低声下气,这些封建陋习难免仍然影响着我们今天的少数法官,他们官气十足,不可冒犯,孰不知不仅损害了新时期法官的整体形象,也严重侵害了当事人权利,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不是官,没有行政权力,法官与当事人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在诉讼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在法庭审理和裁判活动中处在诉讼主导和支配地位,但是法官不能理所当然认为自己是绝对唯一的主角,没有当事人就没有法官,所以法官应准确把握自身角色定位。当事人是启动和推动诉讼的主体,如果当事人在法庭上的权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和保障,就很难实现其诉讼维权的初衷。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也不是为了限制其个人行为,而是为了约束法官履行职责和义务。因此,法官要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让其充分享受到权利主体应有的尊严,不仅要有亲民意识,还要有良好的服务作风,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四)法官应掌握高超的司法技能。

法官只有具备了专业知识和技能才有能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由于法官职业的特殊性,我们会逐渐形成这个职业所需求的各种可以或不可以言传身教的知识和技能,通过运用这些知识和技能以内心的良知去判断善恶作出裁决。这一裁决过程分为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两部分,对事实部分的认定需要法官严格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听取当事人对事实部分的陈述,找出争议的事实去伪存真形成内心确信;裁判理由其实就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如何正确理解权利基础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并将案件事实归入进而得出结论,是裁判理性和逻辑思维的关键所在。这是一个法官职业专业化的体现,也是法官向当事人个人魅力的展示,因此裁判文书的制作应当尤其引起法官的重视。另外,司法技能的提高还包括庭审驾驭能力的提高、调解能力的提高等,这些能力要求法官不仅应当能够使诉讼有条不紊地进行,有尊严地进行庭审,使诉讼参与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并能够防止并及时制止发生的骚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和其他无礼行为,还对法官在新形势、新任务下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明确把握争点,快速、有效的审理案件,化解矛盾纠纷。当然,提高司法技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现阶段我们的法官所掌握的司法技能也仍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笔者倡导我们新时代的法官应怀着一颗进取的心,不断探索解决新时期纠纷的新方法、新途径,不断提高司法能力,以重拾社会公众对法官和法院解决纠纷矛盾的信心和认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2篇 实施法官助理制度情况的调研报告

一、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

目前,淮安市各基层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主要有三种管理模式。第一种是依据省高院下发的《关于优化法官助理、书记员等审判辅助人员配置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对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进行明确界定,如开发区法院和盱眙县法院,将法官助理的工作职责界定为:审查诉讼材料、依法调查、收案、核对相关证据情况,根据法官的授意草拟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书情况等法官交办的其它审判辅助性工作。

第二种是在院庭长参与办案后,为参与办案的院领导配备法官助理,专门负责院领导办案的所有事务性工作,如洪泽县法院,该院让招录的7名法官助理负责院领导办案的事务性工作如开庭、送达、草拟法律文书等。院领导没有案件时,法官助理即归入审判团队所在庭室,跟随审判团队法官开展从事送达法律文书、接待案件当事人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种是将法官助理的管理、使用与书记员混同,不进行明确的职责划分,安排其承担与书记员相同的工作职能,如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划分

受管理模式的影响,各法院在确定法官助理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划分时也不径相同。第一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职责划分上明确区别于法官和书记员,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书记员,而是作为法官的助理,在书记员之外,为法官提供诸如文字校对、裁判文书的草拟、协助法官办理委托鉴定、诉讼保全、评估、审计等专业性较强的辅助性工作。第二和第三种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为法官助理,实为书记员,因其行使的职能与书记员相同,承担的职责也与书记员一致,都是为法官在事务性工作方面提供帮助的审判辅助人员。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实施成效

四、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在法官助理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点:

一是法官助理流失问题值得重视。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面向社会招录的法官助理群体中,由于这些法官助理多是学历起点较高,综合素质较强的应届毕业生,对工资待遇和职业发展的期待值也相对较高,在基层法院无法为其提供满意的工资待遇和晋升空间时,均不约而同地选择离家出走。截止目前,全市经过招录的27名法官助理中已有2人辞职,2人参加公务员考试已进入政审阶段,其余尚未离开的法官助理也存在见异思迁、人心不稳的情况。

二是法官助理与书记员的职责划分问题仍需进一步明确。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同属审判辅助人员,一些法院按照省高院发布的《指导意见》,对书记员和法官助理的职能进行明确区分,帮助法官助理和书记员找准各自的职责定位,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之间的配合度得到明显提升。还有一些法院将书记员与法官助理混同管理,导致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不能明确识别各自的岗位职责,从而造成实际工作中职能交叉或者衔接缺位的情况。

三是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问题有待进一步摸索。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必然要求。法官助理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职业通道,不仅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缓解法官助理队伍人心不稳的情况,更可为人员科学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人才保障。

第3篇 女法官职业培养调研报告

女法官职业培养调研报告范文

当前,大部分基层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而女法官的数量同过去相比有所增加。有的法院对女法官不够重视,将女法官多安排在文秘、财务等行政岗位,不让其从事审判工作。另外,有的女法官虽然从事审判工作,但工作中缺乏自信,缺少果敢,爱以情感的判断替代理智的判断,还不能完全适应审判工作。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达到多办案,办好案的目的,还需要进一步调动女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对女法官职业信仰的培养,充分发挥女法官在审判活动中的作用。

一、加强女法官职业信仰的培养

法官能否公正、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最大限度地发挥法律的社会作用,取决于法官的素质。由于受传统观念和性别角色以及女性弱点的影响,女法官在>;文秘站-中国最强免费!<办案中经常会遇到一些问题,所以加强女法官的职业情感、职业能力、职业品质修养非常必要。

法官的情感来自于人民,法官应把司法为民作为思想价值观和工作价值观,从思想上和情感上增强对人民的认可,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像对待亲人一样对待当事人,做到心中有人民、行动为人民。只有充分认识到为人民服务的情感的重要性,才能不徇私枉法,做好能动司法,高质、高效地满足当事人的诉求。法官的情感体现在忠诚,需要对审判事业的无比热爱,无论面对强权、诱惑,还是面对任何困难和压力,都要严守法律的尊严和正义的底线,对法律忠贞不渝。作为女法官,应注重职业情感的培养,在工作中,要客观全面地认识自身能力和价值所在,发挥女法官的特点,以巾帼不让须眉的魄力进行工作,客观冷静地对待周围环境对自己的评价,对自己取得的成功给予及时肯定和强化,从每一次自我肯定中体验自我存在的价值,在自我认可自我肯定过程中感受法官职业给自己带来的喜悦,进而提升自己的法律职业信仰。

要想做好审判工作,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培养女法官的职业能力一要提高心理素质,树立自强、自立、自信意识,敢于正视困难和问题,具有解决问题的主见和勇气,要克服心理障碍,克服依赖心理,培养坚强的意志和坚韧的毅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二要完善女法官的职业培训机制。给女法官更多的受教育培训的机会,要保证女法官在派出学习等方面享有与男法官平等的权利。培训要以知识型培训向技能型培训转化,设立女性类的专项教育培训,特别要注重加强对逻辑思维力和推理能力的锻炼,提高准确审判能力和释疑解惑的创新能力,使女法官的文化底蕴更深厚,法理知识更丰富,办案水平更高。三是加强后备女干部的培养。把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突出的女法官充实到后备干部中,通过实践锻炼,提高女法官的从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积极参与竞争,主动适用社会,迎接挑战。

为确保裁判公正,女法官要加强独立性与坚定性的培养,克服性格脆弱易于盲从的缺点。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人生观,不随波逐流,要勇于坚持自己的观点,面对来自于社会各方面的压力,不要把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当作自己的私权,要坚定信念,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态度。面对种种干扰,女法官应保持强烈的法律意识和以民为本的职业良心,保证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在工作中要保持积极、乐观、向上的`心态,淡泊名利,在生活上要顺其自然,要高筑无欲堤坝,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远离浮躁,心境平静,常思进取,让女法官的职业散发独特的魅力。

二、充分发挥好女法官在审判中的作用

为了使女法官更好地做好审判工作,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还应注重在以下几方面发挥作用。

。应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理念,探索一条“防激化、促和谐、保稳定”的民事调解新路子,发挥女法官的优势,通过扎实有效、耐心细致的工作,解疑释惑,正确调处各种社会矛盾。女性的细心和亲和力使得女法官对事物的观察细致,容易洞悉当事人的内心世界,更易与当事人疏通,化解矛盾,而且女法官因其母性本能,通常表现为个性温和,并具有博大的母爱,使女法官更富教育感化能力,所以应将符合女法官特点的案件交给女法官进行审理,重点审理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侵权纠纷以及青少年犯罪等类型案件。充分发挥女法官优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从事刑事审判的女法官在坚持“严打”的同时,应把审判工作与综合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特别是应把审判犯罪与教育、感化、挽救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审判不忘治理,惩罚不忘教育。可以由业务水平较高,责任心较强,比较了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女法官组成少年犯合议庭,充分发挥女法官们在青少年维权岗中的作用,探索少年审判新机制:在审判活动中坚持宽严相济。第一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那些罪行不很严重,情节较轻,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或者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依法处以较轻的刑罚,能免则免,能缓则缓,能减则减,把准“轻”字,突出“救”字,以巩固庭审的教育感化效果;审判中做到“寓教于审”。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心理和抵触情绪,保持庄重严肃又比较和缓的法庭气氛。 以“圆桌审判”实践温馨庭审,增强感化效果。通过女法官把女性特色的人文关怀体现在案件审理中,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为社会稳定提供了优良的避风港。

女法官们要积极拓宽服务领域,努力探索服务的新路子,坚持审判工作贴近和谐社会发展目标服务的方向,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强化服务大局意识,强化为民、便民、利民、护民意识,主动找准审判工作为大局服务的最佳着力点,把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思想贯穿到执法活动的各个环节,并落实到审判活动上。可以通过搭建送法进学校、进社区、进农户等平台,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利用庭审观摩、巡回审理等方式宣讲法律法规,并依法公开一切诉讼活动和裁判文书,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更好地发挥女法官作用,应激发女法官的职业自豪感、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从我做起,增强法律职业信仰,通过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审判,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充分发挥女法官的半边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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