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调研报告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眼下,全国性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财产清查即将全面展开,我市清查准备工作基本就绪,超前工作已经开始。根据这次清查要求,结合我市部分县、市(区)自行组织清查的实践,觉得以下几点值得注意。
一、要认清意义,明确目的。几年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实施了改革改制,资产增减变化较大,有的债权债务人也发生了变化,为了摸清企业家底,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挤掉“水份”,确保账实相符,有必要进行资财产清查;为了整合资产结构,提高资产质量,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总结经验,改善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提高资产利用率和贡献率,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为了清产核资,接轨新规,有必要开展财产清查。所以,开展财产清查,是企业管理的需要,是发挥资产作用、推进企业发展的需要,是企业自身要求。
二、要多方协调,通力合作。首先,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责任部门,加强领导,组织推动;其次,企业行政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把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并负责协调。财产清查,不仅是财会部门的事,而是一项综合性工作,可明确财会部门牵头,实物管理、经营业务、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协同动作。同时,与外部财政、国资、税务等有关部门沟通关系,争取指导和支持,以利工作顺利进行。
三、要讲求方法,提高效率。清查组织落实后,对本单位清查工作作一评估,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方法。对于实物资产清查,首先将账存实物资产全部造册,然后组织实物核查组,以实物为主线,将所有实物与清册核对,看哪些相符?哪些有账无实?哪些有实无账?做好详细记录,待研究对应处理。对于结算资产清查,采取面对面或征询函方式全面核对余额,对于征询不相符的、无回音的,要上门核对。在核实基础上,进行分类,对其中已无正常交往或接近两年及两年以上的落实清算措施。对于货币资产和其他资产针对性选用方法核查。时间安排上,登记造册、发送征询函在先,外埠对账和内部核查实物分别组织力量实施,外埠对账与落实清算措施结合进行。总之,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安排,有序进行,以提高工作效率。
四、要求真务实,不走过场。明确了目的和意义,就要付之行动,而且要抓紧实施,否则为了应付汇总上报,必然草草了事。同时,这次清查与补贴不相干,无利益驱动,不允许也没必要弄虚作假。做到真正核查,真实反映,实事求是处理。
五、要查改并举,完善管理。在核查过程中,对不相符资产及管理上的问题,要认真进行疏理,依据规定、管理权限,区别轻重缓急,分别处理。如:账外资产需要及时登记、债权款项需要及时清收、涉及法律时效债权需要办理相应手续、管理环节上的问题特别对可能引起现实不良后果的需要及时纠正。核实以后,按规定要求,认真填表,认真总结,汇总上报。在总结的基础上,进行全面评价,对现有管理制度进行充实、调整、完善。
六、要打好基础,接轨新规。通过核查,对于账外资产,要按照规定作价入账;对于损失资产,要查明原因,提供依据,单位集体研究(需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列入待处理。并根据审批权限,申报核销,经批准核销后,作相应账务处理。通过清理核销,努力实现会计稳健性。同时,在清查过程中,要将粮食库存性质彻底分清,为过渡新增会计科目打好基础。
第2篇 市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发展情况调研报告
近年来,xxx市财产保险公司不断增多,仅XX年就有永安、大地、大众、太平4家公司的分公司开业,截至XX年上半年,已有财产保险公司11家。其中,保费规模小于8000xxx元的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7家,分别为华泰、天安、永安、大众、大地、太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了市场效率,标志着xxx市保险业已向多层次、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市场调研和检查情况看,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理念尚不成熟,影响其发展的因素还比较多,迫切需要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XX年上半年,xxx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xxx元,其中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xxx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xxx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xxx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XX年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大地、永安、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xxx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xxx元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xxx元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代理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代理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大地、永安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xxx市由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xxx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xxx元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xxx元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代理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代理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代理。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代理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xxx元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xxx元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最大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xxx元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监管部门要做好产品创新的引导工作,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延长保险产品的保护期,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具有基于风险因素、业务特征、市场、营销渠道数据的费率浮动的产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新增的保险需求,调查新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并通过定期报告及研讨会等形式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中小保险公司,为中小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进老险种提供参考意见和指导。
2xxx元积极进行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根据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发展特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重点监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业务往来的票据真实完备,各项费用据实列支,对危害被保险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打好经营基础,实现整个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xxx局)
第3篇 银行理财产品调研报告参考
银行理财产品调研报告参考
一、调查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收入的大幅度增长,个人对所增长的财富如何进行更好的管理与运用,越来越成为人们所关注的热点问题。手中的闲钱也逐渐多起来,理财便成了居民生活的一部分,同时也成为商业银行新的竞争点。
二、调查目的
为了了解居民的理财需求,了解居民对理财产品的认识,主要投资哪些理财产品,也为了更好的了解居民对理财产品的关注程度。因此,我们俩个进行一次对安阳居民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情况的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得出结论,分析总结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三、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主要类型
目前,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分类有不同的标准,根据风险和收益特征,可以分为保证收益理财产品、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和非保本浮动收益理财产品;根据投资币种不同,可以分为人民币理财产品、外币理财产品和双币理财产品。而人民币理财产品根据其投资方向和领域的不同,可以分为债券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和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 。
1.债券类理财产品。债券型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等非信用类工具,也投资企业债、企业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信用类工具,其风险一般来自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2.信托类理财产品。信托类理财产品主要是投资于商业银行或其他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机构担保或回购的信托产品,也有投资于商业银行优良信贷资产受益权信托的产品。
3.结构性理财产品。结构性理财产品也称为挂钩型理财产品,是运用金融工程技术将存款、零息债券等固定收益产品与金融衍生品组合在一起而形成的一种新型金融产品。
4.代客境外理财产品(qdii)。 qdii型人民币理财产品,是指取得代客境外理财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接受投资者的委托,将人民币兑成外币,投资于海外资本市场,到期后将本金及收益结汇后返还给投资者。
5.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新股申购类理财产品是指集合投资者资金,通过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提高中签率。其风险包括系统性风险 (新股制度、运行格局、资金供给等)、网下申购的流动性风险。
四、调查结果的整体分析
从整体上看,在我们问卷的受访者中以26-36岁为主,此年龄段人数占总人数43%。从月收入的角度来说,我们的受访者月收入主要集中在2500元以上,与安阳居民的月收入大致吻合,数据选用具有代表性。受访者中,最高学历大学本科的人数过半,并且有10%的受访者具有硕士或博士学历,这说明了我们的受访者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有一定的理解能力。
在对于理财产品选用的调查中发现,大多数的受访者对理财产品介于有一定的了解(28%)和不是很了解(43%)之间,这在很大程度上说明了一部分居民对于理财产品也已有所了解,但大部分普通居民对于理财产品方面知识还有待提高。
对于理财产品了解的渠道我们也做了调查,由此结果可知,人们了解理财产品的信息通常是通过网络和财经类的报纸杂志,约占36%,与此同时家人朋友的介绍(26%)、银行等金融机构(19%)和投资类的讲座或者研讨会(14%)也占有较大的份额。我们在此建议银行需要拓宽理财产品的宣传渠道,以更加多元的方式引导群众。
统计的结果发现,他们最为看重的是黄金、白银等实物金属的投资,这主要是受近期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对于股票或基金的投资比较少,这由于近期股票市场状况不好所致,也表明受访者的风险承受能力较低,主要偏保守型。同时我们也发现,虽然房价调控力度相当大,但是还有一批受访者持续看涨楼市。值得一提的是,14%的受访者表示明年将会看好银行理财产品。这个数据略低于实物金属。因此,我们从事银行、证券等工作的发展前景比较广,银行理财产品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在购买理财产品中,看重预期收益的占100%,看重投资期限的占59%,看重投资标的的占47%,是否保本的占44%,看重手续费的占27%。认为高风险、高收益为最好的理财产品的占3%,稳健的投资收益为最好的占72%,低风险,低收益的占0%,风险与收益平衡的占15%。
大多数受访者对银行提出的预期收益率半信半疑(59%),这是一种正常而且成熟的心理,说明群众对于预期收益率有了一定程度的了解。在银行实际销售中,对于预期收益率这一概念一般都以淡化处理,导致一部分消费者认为预期收益率就是收益率。不过,从调查结果上看仅有10%受访者对预期收益率很有信心。
我们也对受访者是否曾经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进行了调查,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受访者中大部分人曾经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占总人数的63%。在曾经购买过银行理财产品的受访者中,大部分选择仅仅用不到他们30%的资金投入理财产品,这个比例偏小,说明大多数投资者并不把银行理财产品作为主要的投资产品。
投资于理财产品是,有31%的人是为了资产保值,避免通货膨胀带来的缩水,有100%的人是为了资产增值,获得额外的收益。有25%的人是为了为未来的支出做准备(育儿、教育或者养老),有13%的人是为了分担各项投资的风险,9%的人是为了安排退休后的.生活费用。
调查中也会发现46%的受访者更倾向于在传统的四大行(工农建中行)购买理财产品,而且他们更中意保本浮动收益型(61%)的理财产品。在众多的理财产品中,6月-1年期的理财产品是受访者的理想选择,占总人数的63%,说明受访者喜欢投资短期产品。以上数据表明,在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者普遍持有保守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他们对于银行理财产品的选择。
五、调查结果发现的问题
(一)产品设计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下,各家银行为了争夺市场份额,往往忽视了对质量和风险的管控,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导致创新能力不足,同质化竞争日趋激烈。
(二)过分强调收益而淡化了风险。大部分投资者在选择理财产品投资的时候并不能充分认识到产品的风险程度,甚至还有市民认为银行理财产品完全无风险,由此可想,部分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的宣传过程中未能充分揭示风险,没有
以醒目、通俗的文字进行表达,也没有提供必要的举例说明,而是过分强调产品的预期收益率,误导了投资者。
(三)投资者盲目认购现象严重。除了产品本身、销售误导当面的问题以外,投资者自身也不是没有责任。从调查中可以看到,也有相当大的一部分投资者是冲着理财产品的高收益去认购理财产品的,盲目的只看到收益而不顾理财产品的各类风险。作为投资者,即便并非专业人士,但是认购理财产品钱应该清楚自己的投资方向和风险;与此同时,销售人员也应该针对不同的客户群,根据他们自身风险偏好等情况,合理有效的提出不同的理财意见。
六、调查结果提出的建议
银监会应进一步加强对银行理财业务的监督管理,使银行完善对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并且根据客户的收入状况、对保本以及投资方向的要求等因素,分别为不同需求的投资者设计适合的产品。
银行内部应当提高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水平,对本行理财产品销售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相关人员的专业知识、行业知识和管理能力,从而规范销售行为,力求更好地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最后,由我们得出的结论可知,不同的客户有不同的需求,银行在理财产品发行过程中,不能只追求盈利,还要对客户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按照风险匹配原则,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
第4篇 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关于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关于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影响调研报告
财产保全是保障诉讼和执行顺利进行的重要手段,但实践中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不利影响较为突出,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为此,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影响开展专题调研,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一、财产保全工作基本情况
1.财产保全“裁执分离”,收案数量增长明显
重庆一中院自2014年1月1日实行财产保全裁定与执行行为分离制度以来,财产保全案件收案数量增长明显,民商事案件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比例持续上升,有效提升了保全工作总体效能。2013年、2014年、2015年,财产保全收案数量分别为187件、655件、787件,占民商事案件收案数量比例分别为2.26%、5.52%、6.38%。其中,诉前财产保全收案数量持续增加,分别为66件、372件、401件,占财产保全收案的比例分别为35.29%、56.79%、50.95%。
2.保全裁定概括化,模糊财产线索大量存在
立案部门、审判部门作出的保全裁定书一般采取概括化形式,保全裁定中没有明确的保全对象,一般表述为“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价值多少万元的财产”,导致模糊财产线索的大量存在,而拟保全财产对象、具体类型、数量等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执行部门在协助执行通知书中予以确认。而申请人为达到预期目的,千方百计穷尽财产线索,提供的财产线索多而模糊。
以2015年第二季度为例,执行部门共实施完毕财产保全案件202件(不含续保、解保、财产置换、补充保全和异议案件),共收到财产线索1132项(涉及一个协助单位统计为一项),每案平均提交财产线索5.6项,个案提交的财产线索最多达32项。其中,涉及模糊财产线索的保全案件145件,占比71.78%,保全财产分布在重庆市外案件有45件,分布在万州、涪陵、黔江地区的案件有52件,分别占涉及模糊财产线索案件总数的31.03%、35.86%。
3.财产线索模糊化的表现形式多样
一是财产线索指向错误。线索所指向的财产不存在或非被申请人所有。二是财产线索虽明确,但无权保全。如请求对海事法院专属管辖的船舶进行财产保全。三是财产线索模糊、不明确。根据线索的模糊程度又分为:(1)线索过于模糊,非经全面、深入调查不能明确。(2)关键信息项缺失或错误。(3)财产线索指向正确,但信息十分笼统。(4)无财产抵押、查封等信息,实施人员难以判断财产价值。
二、模糊财产线索对财产保全工作的不利影响
1.财产保全行为执行化,保全功能错位
模糊财产线索推动了概括化保全裁定的普遍使用,而概括化裁定又进一步导致模糊财产线索的大量存在,两者相辅相成。模糊财产线索大量存在,造成保全实施工作在查封、冻结、扣押等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了调查、搜查等工作。而在申请人未取得胜诉判决前,采取保全措施的基本性质应该是控制性的,而调查、搜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已经超出了控制性措施的范围,导致保全行为执行化。从功能上看,保全是为实现债权人利益的临时性保障措施,而非强制性措施。法院采取调查、搜查等执行程序中措施的合理性值得考量,这不仅会导致保全功能错位,也极有可能侵害被保全人的利益,引发被保全人提起保全异议。
2.转嫁确定保全对象的责任,提高司法风险
按现行的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模式,允许模糊财产线索存在,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明确保全对象,而法院需动用调查措施才能厘清财产线索,申请人将应负的举证责任转嫁给法院,实则是将查找保全对象、判断保全标的权利归属、价值大小的责任附加于法院,法院将可能承担保全错误引发的赔偿责任,无疑提高了司法风险。
而申请人不仅不必承担提供模糊财产线索的不利后果,还可利用法院查证的`机会发现或关联出债务人更多的财产,导致大量申请人申请法院运用搜查、调查等措施查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也导致一些申请人故意提供模糊信息,诱导法院启动调查程序,甚至存在申请人企图通过提供模糊线索达到恶意财产保全的目的,如某案代理律师提供模糊财产线索,申请法院调查、核实第三人到期债权情况,企图利用法院调查取得证据,用于另案诉讼。
3.财产线索无序补充,降低保全效率
按现行的财产保全案件办理模式,保全完成与否是以保全财产是否足值作为标准,而非以具体对象保全完毕来衡量。因此,大多申请人为尽快启动保全,申请保全时提供模糊财产线索,后续又以保全不足值为由,补充财产线索要求继续保全。如某保全案件,在保全实施完毕1年之后,申请人仍以保全不足值为由,要求继续保全。如部分申请人反复追加财产线索,甚至反复追加模糊财产线索或有抵押、查封等质量不高的财产线索,使得保全实施所耗费的经济、人力和时间成本十分高昂。据统计,财产保全个案制作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最多达60份,两名执行人员用时1个月才实施完毕。允许模糊线索的存在,使得财产保全立案门槛和保全效率双降低,使得紧急情况下“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变得十分困难。
三、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的建议
1.准确定位,厘清财产保全的功能
对财产保全工作准确定位,是解决保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优化财产保全工作的前提。关于财产保全的功能定位,法院能否依职权调查财产线索,在实践中存在争议。允许申请人提供模糊的财产线索,法院依职权调查,虽有一定的实践基础,即被保全人的财产难找,但其合理性值得关注。无论是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或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等网上信息查控业务,均未向财产保全案件开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通道。已制定统一财产保全规范的其他法院,大多认为申请人负有提交准确财产线索和证明的义务。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保全标的物及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当明确、具体,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财产线索的信息要素”。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规定,“诉讼财产保全中,财产保全合议庭不负责查找财产线索,由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且必须真实、可操作。”
基于合法性与合理性的考量,课题组更倾向于认为,法院直接运用职权对被保全人进行调查有失公允,申请人具有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义务。一是与执行程序不同,关于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赋予法院依职权调查被保全人财产的权力,“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故法院不应在财产保全中主动并广泛运用调查、搜查等措施,采取控制性措施更为合理,以免损害被保全人的利益。二是根据立法本意,保全申请人负有提供明确财产线索的义务。诉中财产保全,根据民诉法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中通常指的是转移财产,如财产尚不明确何以证明其可能被转移,遑论诉前财产保全“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明确标准,制作统一的申请财产保全指引
明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的标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应当明确、具体,申请时已经存在的财产线索,应当一次提供完毕,非申请人主观原因致无法提供的除外。将财产线索的信息要素格式化,建立格式化的清单,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登记机关的近期查询证明。对不同性质的财产信息要素进行分类规定:一是财产线索为银行存款、存单的,应当提供具体银行名称、账号和银行的确切地址;二是财产线索为股票的,应当提供具体的股东账号、资金账号及证券公司地址;三是财产线索为已登记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的,应当提供有关登记机关最近一周内出具的登记资料,资料除包含所有权人、权证号码、品牌、型号等基本信息外,还应当包含有无抵押权人和司法限制等信息。
在明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标准的基础上,制作统一的申请财产保全指引。实践中,各审判部门对财产保全申请的条件及材料要求不尽相同,不但申请人无所适从,执行部门也难以衔接。制作统一的申请财产保全指引,不仅能引导申请人规范地提出申请,给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提供便利,也有利于审执部门的顺利衔接。
3.深化裁执分离,分步推进保全裁定具体化
实化协助执行通知书,而虚化保全裁定书,实则模糊了裁执分离的界限。深化财产保全“裁执分离”,保全裁定部门需对保全申请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查,明确财产线索及保全对象,分步推进保全裁定具体化。
一是推行诉前保全裁定具体化。诉前保全案件数量较多,占财产保全收案数量一半左右,且诉前保全具有强烈的应急性,稍有不慎易因申请人滥用保全导致被保全人利益受损,故推行诉前保全裁定具体化更为急迫。诉前保全应采取较诉中保全更为谨慎的态度,由立案部门进行严格的前置审查,明确保全对象,推行保全裁定具体化。
二是推行诉中保全裁定严格清单化。就诉中保全裁定而言,其主文仍可以概括化形式出现,但裁定书可由“保全被告价值多少元的财产”,变更为“保全被告的财产(详见保全财产清单)”。针对超值保全的焦点问题,确立法院内部统一的快速估价规则。当第一次保全不足值,申请人申请继续保全时,审判部门应要求申请人书面承诺,一旦超值保全导致损失,由申请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当审判部门认为请求补充保全财产的价值明显过高时,应要求申请人出具评估报告。执行部门根据协助执行人的不同拆分财产清单,将拆分后的清单作为保全裁定书附件,连同协助执行通知书一并送达。执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产清单进行保全,无权增加、减少或变更保全财产,既能约束执行部门,也能提高保全效率。
第5篇 小财产保险公司调研报告
近年来,xx市财产保险公司不断增多,仅20**年就有永安、大地、大众、太平4家公司的分公司开业,截至20**年上半年,已有财产保险公司11家。其中,保费规模小于8000万元的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7家,分别为华泰、天安、永安、大众、大地、太平、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市场主体的增多,进一步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结构,提高了市场效率,标志着xx市保险业已向多层次、专业化、市场化的方向迈出了重要一步。但从市场调研和检查情况看,中小规模产险公司经营管理的理念尚不成熟,影响其发展的因素还比较多,迫切需要各方面积极采取措施,研究对策,促进其健康发展。
一、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现状
(一)市场份额较小。上半年,xx市财产保险保费收入93685万元,其中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三家保费收入之和为73892万元,占市场份额的79%;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共16075万元,仅占17%;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保费收入3718万元,占4%。
(二)业务结构失衡。中小规模财产保险公司均将见效快、技术含量低的机动车辆保险作为销售主导险种,业务范围局限于企财险、车险、货运险“老三样”,导致业务结构失衡。从上半年的情况来看,车险保费收入占全市财产险市场保费总收入的58%,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占产险总保费收入的72%以上;大地、永安、天安等7家中小财产险公司的车险保费收入占79%,车险、企财险和家财险保费收入在产险中的占比为90%,远远高出全市产险公司的平均水平。
(三)盈利水平不高。目前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虽已成为xx市保险业发展的新兴力量,但由于创业前期投入大、规模小、展业能力有限、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普遍出现盈利水平低甚至亏损的状况。以收入净利率(净利润/营业收入)为例,上半年,人保、太保、平安3家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02%,华泰、天安等7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平均净利率为-25.1%。因此,中小保险公司必须在增加营业收入的同时,改善经营管理,降低成本费用开支,增加净利润。
(四)发展前景看好。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有着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差、品牌效应不强、内控制度相对滞后等不足,同时又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他们能够有效地避开大公司的激烈竞争,以小额分散业务为主,积极拓展大额业务;以营销渗透为手段,积极发展郊县业务;以多渠道、广代理为途径,积极争取优质代理业务,确保有效切入市场,实现平稳起步。
二、中小规模财险公司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目标市场定位不明确,缺乏自身特色。保险业是经营风险的行业,由于大数定律的要求,保险公司存在最低经济规模要求,新进入者的初始规模如果太小,就不能进入。而要达到最低经济规模,新生保险公司面临着资金筹集、人才储备以及因规模增大、产品增加而带来的产品降价风险等方面的问题。虽然天安、华泰、大地、永安等各家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相继成立,打破了xx市由人保股份、太平洋产险、平安产险3家大型保险公司长期垄断产险市场的局面,但这些新生保险企业目前规模较小,创新性的优势业务较少,在进入市场前,缺乏对市场的足够了解,目标市场定位尚不明确,形成了 “小而全”的经营格局,缺少特色,使今后发展具有一定的难度。
(二)专业化经营的基础不牢。目前,xx市中小保险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是市场、产品和客户细分不足,专业技术和基础数据积累不够,核心技能水平低,简单模仿多,独立创新少,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严重,产生这些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专业化程度不高。
1.人才、技术缺乏。一些工作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或者培训不足就匆匆上岗,保险基础知识缺乏、业务不精,从业人员总体存在技能单一、综合素质不高等问题。目前在中小保险公司还存在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流动频繁的现象,各新生中小保险公司还没有形成人力资源的培养、储备、使用机制,频繁的人员流动给其业务发展带来了较大影响。
2.内控机制薄弱,基础管理相对滞后。由于公司初建,人员少,部门机构不全,业务发展的压力大,有些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有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尚未真正建立健全,有的公司即使建立了一些管理制度,但由于内控制度不严格或执行不力,也无法得到有效落实。从现实情况看,各公司已逐步认识到了管理上存在的问题,随着内设机构的日益健全,内控管理有望得到加强。
(三)险种结构过于单一。传统的财产险产品市场基本上已经饱和,潜在的新兴保险消费市场尚无能力问津。社会认知度不高,品牌优势不明显,承保能力受限,在大项目上参与竞争的机会少,使中小保险企业在起步阶段只能选择那些标的小、风险分散、技术含量低和易上规模的险种切入市场,在个别险种上产生了“过度竞争”。过度竞争导致企业成本居高不下,生存问题成了中小保险公司面临的头号问题,经营行为日趋短期化,被动跟着市场走,以价格竞争为策略,减少了利润空间,给原本规模较小、实力不足的中小保险公司带来了较重的财务危机。
(四)与中介公司的合作程度低。由于中小保险公司缺乏展业人员,一半以上业务是从中介机构获得的,但中介市场的不规范给中小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一是合作层次浅,绝大部分的合作关系仅就代理险种、手续费支付标准等进行了简单约定,然后视市场情况开展业务合作。个别代理公司利用保险公司间的竞争和扩大规模、抢占市场的心理,凭借自身掌握的保费资源,索要高额手续费,并且不提供中介发票。二是合作内容少,按有关规定,保险中介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覆盖保险产品营销、服务、理赔的全过程,但目前的合作仅限于代理收取保费,甚至简单介绍业务,并未实现保险服务和理赔查勘方面的全方位代理。因此应该推进保险产业价值链上不同环节的专业化,大力发展经纪公司、专属代理公司、理赔公司、客户服务公司、公估公司等保险中介主体,用市场交易取代内部分工,使市场主体更加关注专业化经营,更加注重技能培养,提高经营效率,增强行业竞争力。
三、对中小规模财产险公司发展的建议
(一)加快自身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1.确立经营理念,明确经营目标。中小规模保险公司要牢固树立起市场观念,凭借自身的敬业精神、专业水准、服务质量和良好信誉在市场竞争中求生存、求发展。同时,积极研究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自身“船小好掉头”的特点,发现新的利润增长点,赢得特定市场利润,避免与大保险公司在已成熟的领域相互竞争。
2.完善公司内部制度建设,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一要健全组织框架,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效的内控机制,确保公司内部责权分明、运作有序、规范经营。二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队伍,用职业水准、职业纪律、职业操守和职业形象赢得投保人与社会各界的广泛认知和认可。
(二)找准市场切入点,打造核心竞争力。保险企业核心竞争力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能够为某个或数个特定保险市场提供核心专长的生产服务体系。中小规模保险公司具备竞争手段灵活、机制灵活、员工成长性强、工作积极性高、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应进一步加强对市场的调查研究,细分险种、细分地域、细分业务渠道、细分客户群体。首先选择几个效益好、且有前景的行业作为自己的发展依托,解决可持续发展问题。在发展初期,中小保险企业一定要有所为有所不为,集中力量,从一两个险种入手,实现突破,通过对核心业务的专业化经营,形成局部优势,做出名气,创出品牌,凭借其专业化优势,抢占某些利润较为丰厚的特定市场,迅速完成利润、市场份额、经验、技术、人才和无形资产的积累,实现高效快速的业务增长,然后再向其它险种或领域扩大战果,最终建立全面优势。
针对市场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建设专业化的核心竞争力是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最为急迫的任务。做好、做专和做强是建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小保险公司在发展初期应坚持的发展战略。
(三)积极学习借鉴外资公司的先进经营管理理念。中国保险市场正处于全面对外开放环境下,新生中小财产保险公司应积极借鉴学习外资保险公司和较大规模保险公司的经营理念和管理经验。一是在处理“规范和发展”关系问题上,先规范,后发展;二是在短期经营策略和长期发展战略上,坚持效益第一,强调利润化为开拓市场的原则;三是采取“品牌经营、服务竞争”策略,使公司在品牌和服务的差异化竞争中长期受益;四是在组织结构、管理流程上,注重专业化分工,强调分权制衡、分级授权,从制度上保证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五是在核算上强调营运细分,以信息技术作为业务、财务、行政管理的平台,注重会计与业务统计的一致性,注重会计与精算互补利用。
(四)监管部门应为新公司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积极引导市场主体向专业化发展。在市场现有竞争格局下,应培养各市场主体的专业化优势,注重在专业领域培育技术实力,增强核心竞争力。由监管部门推动、地方政府牵头,建立推动保险业发展的协调机制。以产品创新为切入点,加强与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影响中小保险公司发展的问题,为保险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监管部门要做好产品创新的引导工作,加强对金融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延长保险产品的保护期,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应用信息技术,开发具有基于风险因素、业务特征、市场、营销渠道数据的费率浮动的产品。定期开展市场调研,了解市场新增的保险需求,调查新险种的市场接受程度,并通过定期报告及研讨会等形式将这些信息反馈给中小保险公司,为中小保险公司开发新险种、改进老险种提供参考意见和指导。
2.积极进行监管思路和监管方式的创新。根据中小规模保险公司的发展特点,采取分类监管措施,规范市场行为,重点监管经营的合法合规性。保险公司及中介机构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坚持业务往来的票据真实完备,各项费用据实列支,对危害被保险人利益、扰乱市场秩序、危害保险体系稳定的误导、欺诈和恶性竞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以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确保中小规模保险公司打好经营基础,实现整个保险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