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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税调研报告(4篇)

发布时间:2022-09-30 17:52:01 查看人数:22

企业税调研报告

第1篇 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调研报告

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纳税人也由单一的一元化经济形式向兼并重组、多元多样化方向过渡,新兴集团性经济体也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集团性企业形成的母子公司、兄弟企业,其对外经营的经济实力、生产效率、市场的占有率与扩张率等显著增强,其在筹资、投资、经营活动中的运作机制与对资金的调度能力,以及在企业收入、成本、费用等事项上的税收筹划也都优于单一独立性企业,并且集团性企业对国家财政收入的贡献更是在逐年增长。但也有部分集团公司采取了一些非法避税手段,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环境与税收秩序,同时也发现与暴露了税务部门当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和薄弱环节。下面,就如何进一步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

当前税务部门对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日常税收巡查工作的浅表性。目前基层分局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企业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对企业的一些案头静态资料,相关动态经营表面变化情况的口头性询问、了解,即使是实地检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与查看,对集团企业财务核算与企业实际经营运作之间实质性的差异与联系,了解甚少或无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税收征管工作的畏难性。调研中,发现目前责任区管理员对集团性企业征管工作的畏难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思想上畏难。集团性企业基本上都是分局、区局乃至区、市政府的重点税源企业和龙头性企业,管理员心理压力较大,工作上怕出错,不敢轻易采取一些强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

(二)是业务上畏难。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集团性企业大多数所涉税种较宽,有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更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等税种,这对责任区管理员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标准。要求责任区管理员在掌握的税收政策、会计业务核算上要做到“全、广、精、深”,其难度系数高了许多;

(三)是实践上畏难。在基层税收征管实践中,尤其是对集团性企业进行解剖或调研时,责任区管理员往往是怕走进去出不来。有些集团企业跨省、市、区(县)甚至跨国经营,集团内有内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能属于不同的省、市、县以及区(县)内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机构。故而有时对集团性企业开展的服务性调研或项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够,调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税收检查的单一性。责任区管理员对决策监控系统、票表比对系统产生与形成的相关集团企业异常信息的检查,如红字发票的检查、运费发票的协查、税负偏低情况的核查,往往就事论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团企业间深层次的原因,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问题即可。

4、纳税评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况下,基层纳税评估人员仅对集团内某一企业当期(一般当季或所属月份)或当年(一般为当年1月至当年评估期)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时间较为紧凑,评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纳税评估的“免扰区”。同时,在评估工作中,评估人员对纳税人涉嫌非法避税事项进行合理调整时,却又很难把握“合理”这个尺度,区域内同行业合理性参照指标欠缺,税务人员易产生较高的执法风险。因此集团关联企业业务的调查有时也满足于“浅尝即止”。

5、税务稽查工作的约束性。目前,基层分局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虽说不分经济性质,不分规模大小,只要具备并符合诚信纳税人条件都可参评, 但必竟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名额有限。故基层分局对a级诚信纳税人的评定主要还是以规模性企业、重点税源企业、集团性企业中的主要企业为主。根据国税发〔20xx〕92号文关于《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法给予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免除税务检查的鼓励。如果集团中成员企业连续两、三次被评为a级诚信纳税人,那么该企业连续

五、六年甚至更长时间都与日常性税务稽查“无缘”。

6、税企沟通方面存在偏颇性。在对集团企业的税企沟通方面,基层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强调税源、税负的管理,而对纳税风险点的服务、在税法解读的系统性、全面性方面还做得不够或欠缺。对集团企业在会计制度执行中存在的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会计科目会计核算的明细程度、产品生产经营的运作机制等方面相互沟通的力度、深度不够。

二、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过筛选,我们对近10户集团性企业进行了为期几个月的调研工作,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在税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存在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调研中,我们发现目前集团性企业不及时申报应税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直接通过 “ 发出商品”科目进行核算,并长挂“发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户来款后方才开票实现销售。而在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检查工作中,纳税人则将之解释为向分支机构、外地办事处发出的“样品”等事项来处理;二是生产工期12个月内的短线产品长挂“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科目进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税务人员询问,则解释为对方单位的预付款项,从而达到将应税产品推迟开票、推迟申报的目的;三是根据销售部门的“传递单”开票申报。调研中发现集团企业的销售部门与财务部门往往各负其责,互不干预,应税产品的销售完全不按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收入;四是有些集团企业存在对外产品建设工程业务,如销售给房地产公司的门窗等产品,为上市公司或规模性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等,“单设”工程处进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时确认收入,工程超过12个月未完工的,增值税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收入,所得税方面,未在纳税年度按工程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确认收入,直到工程竣工决算后,方才一次性确认应税收入或甚至在对方款项全部收到后方才确认收入。企业长期处于低税负、无税负状态或经营常年处于亏损状态。

2、集团内关联企业在关联业务定价上存在随意性。目前,集团性企业产品都采用集团统一的“品牌”对外销售,因此其成员企业往往通过先开票给集团公司,再由集团公司开票给客户最终实现销售的。而由于成员企业在产品合同的签订、销售的履行、款项的收付、销售人员工资的支付等方面无须支付费用,故成员企业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销售费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称为扣点)开票申报纳税,由于其费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税收征管实践中可确认为合理性行为。但有些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往往存在着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三免二减半”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限额内“先征后退”税收优惠以及享受《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专用设备投资应纳税额抵免的税收优惠等,故而其在开票扣除销售费用比例时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业何时优惠期结束或发生变化,何年重新定价,表面上看似乎企业定价原则长期不变,实则是规避了国家税收、转移了企业税负,最终达到了少缴税的目的,通过不合法的税收筹划,自我实现了集团企业利润的最优化目标。

3、关联企业通过相互占用资金转移费用。调研中发现集团性企业通常都以集团公司的名义对外筹资、融资,融资款项各成员企业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费用的支出则有意向实现利润较多的企业或不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倾斜,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在经营资金的收取与支付上,则往往通过互转往来的方式由其它企业代付代收,从而规避了长、短期借款问题,并通过“往来链条”在成员企业间实现购销经营资金的循环。

4、利用特殊混合销售行为在应税税种间进行避税。调研、评估中,发现部分集团企业对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存在主体税种跨征管机构征收与管理的情形,如纳税人销售自产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大型机器设备等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见于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其增值税与营业税分别隶属于国税与地税部门征管时:一是通过“平价”或“低价”开票销售在集团企业或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间转移货物实现避税;二是通过加大安装费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税率差”进行非法避税。

5、集团企业间存在随意调节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调研中发现,集团成员有符合条件的社会福利企业或免征、减征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其用工人数与工资支出在成员企业间的分配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具有随意分配、调节成员企业利润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异支出增加费用、减少利润的情形。特别是存在于集团企业长期处于日常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的“免扰区”状态下。如调研中发现部分集团成员企业提支了应据实进行扣除的基金、费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无需支付的基金、费用,利用税务检查的“时间差”打“插边球”,缩减应纳税所得,少缴所得税。

7、企业存货的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尤其表现在对库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团企业其库存商品的收、发、存与其销售存在着非常密切的关联性关系时,如通过核实库存商品在各环节的流转数量能够测算、核算出其应税销售数量时,企业往往在账上有意不核算数量,仅按批次、金额进行粗放性、规避性的核算,从而给税务人员日常巡查、评估、检查等工作增加难度,设置障碍,请其绕道而行,使其无功而返。

三、对加强集团性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1、加强责任区管理员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开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税、外贸、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外部信息资料,加强信息的交换、更新、反馈,同时充分利用内部一户式管理系统和决策监控软件系统等征管信息平台,调阅集团企业的各类、各项静态数据资料,分析、排查异常数据信息资料,列出主要疑点和巡查的主要环节、主要方面,有目的地进入集团企业,运用趋势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同行业比较分析法等进行深层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强税收、会计业务的全面、深入的系统学习。集团性企业的税收征管不仅要求责任区管理员须掌握较全面的税收政策,具备较高的会计业务和会计核算知识,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经济管理、市场营销、计算机网络等方面的知识。因此,加强学习,只有水平过硬了,才有充分的发言权利和动手能力,才能走的进、出的来。

3、建议试行集团性企业集中管理制度。建议基层所辖集团性企业较多的分局,可以实行集团性企业选派一至二名税收、会计业务水平较高的管理员专人统一管理的办法,从而提升集团企业税收征管的质效,积累集团企业专业管理的经验,探索集团性企业重点、专业性管理的有效途径。

4、建议国家税务总局在适当的时候取消a级诚信纳税人两年免查(除专项、专案检查和金税协查外)的优惠鼓励政策。税务部门依率计征,纳税人依法纳税,应是征纳双方税收合作信赖主义原则的基础,税务部门不宜发“免检牌”给纳税人作“筹码”。对未来事项形成的不公平税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坏了正常、和谐的征税关系,一段时期税务稽查监控的职能,对具有免检资格的纳税人而言出现了“真空”。

5、开展经常性、深层次的检查与调研工作。建议由省、市、区(县)统一组织开展行业性集团企业、规模型集团企业、重点税源类集团企业、风险性集团企业等类型的服务性调研、日常性税务稽查工作。从而逐步增强对集团性企业的纳税服务、会计核算的规范与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实加强税企沟通。为集团公司全方位地解读税收政策法规,加强税收与会计在销售实现、费用列支方面差异性的辅导与解读工作,建立集团性企业每年1-2次系统性税法解读制度,进一步提升集团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7、有效规范集团企业转让定价与转移税负行为。一是建议省、市局定期发布(半年或一年)或参照上年发布区域内行业产品转让定价的预警区间指标,以及符合条件征收营业税的特殊混合销售行为行业性应税建筑业劳务的预警区间指标。从而提供给基层一线征管人员在征管实践中参照适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税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联企业《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采取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法、利润分割法等方法,对集团企业的关联业务,合理进行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整。

8、严厉打击集团企业间有意虚列、多列或少列成本费用,转移利润、减少应税所得的行为,日常评估工作中,发现一次,打击一次,发现二次,移送稽查,严查重罚。

9、有效规范集团企业会计核算行为。特别是加强与规范纳税人产品成本的核算。对其有意不核算产品数量,规避税务机关监督的行为,要加大执法的力度,采取强硬的措施,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甚至于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净化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

第2篇 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调研报告

一、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现状分析

在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面,由于人们的税收法制意识淡薄,税收政策不完善,以及各地区税务部门所执行的政策不统一等因素,使得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流失严重,甚至在一些地区成为征收中的空白点,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帐务失真,成本不实,基本无税可征。由于部分私营企业纳税义务观念淡薄,法制意识不强,将偷逃税收作为致富的捷径。从笔者对苏北某县城40户年产值在200万元以上的私营企业的调查中发现,20xx年度有27家企业账面基本持平,另有9家亏损,4户盈利企业的利润也都在10万元以下,只有一户就税后利润缴纳过个人所得税。据业内人士称,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亏损是因为私营企业主私欲熏心,为了达到逃税的目的,视税法于不顾,采取多进成本、转移收入等手段的结果,也有些企业在地方政府“发展私营经济”、“照顾企业困难”等政策的保护下,公然采取“变通”方式进行偷税。

二是税务部门对应税所得的管理失控,征收力度不够,对偷税行为的处罚偏轻,税收流失量大面广。由于税务机关缺乏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有效监管,未能建立一套完善的征管办法,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取决于私营企业主的纳税意识。据调查统计表明,该县有70%以上的私营企业主存在不申报个人所得税或申报不实的现象。在20xx年度所得税汇算及各税统查中,全年查补这类税款不足5万元,无一例因未申报而被罚款,也没有一件此类偷税案件被立案查处。

三是税收政策不完善,实施办法不统一、征收方式不规范,也造成税收流失严重。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中缺乏具体、明确的规定,如对查补部分的利润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如何界定私营企业主的投资行为和消费行为等,在实际操作中无章可循或有章难循。加之各地区的征管办法差异较大,征管手段落后,执行中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二、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思考

针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我们必须深入地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努力提高征管能力。笔者认为强化税后利润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着力点应放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纳税意识,除继续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外还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重点宣传教育,如在中小学开设税法常识课程,使新一代公民较早接受纳税义务教育;对新业户的法人进行强制性的税法基本知识教育,对其办税人员进行强制性的税收专业知识系统培训,对老业户的法人及办税人员分批进行经常性税法知识培训教育;在各级领导干部的轮训内容中,也要安排税法知识讲座,增强其税收法律意识和法律责任,营造一个良好的依法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是统一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机制,加强有效监管。在统一私营企业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基础上,对征管规定进一步加以完善和明确,消除私营企业主收入隐性化、非现金化、来源多渠道化等弊端,在收入公开化基础上,建立覆盖其全部个人收入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严格执行私营企业主个人财产、收入申报纳税制度,建立科学的纳税申报评审机制和稽查制度,加强对私营企业税后利润的监控,健全纳税人的纳税档案资料,建立私营企业弥补亏损和利润分配台账等,实行跟踪管理;准确把握征税前提和征税环节,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设计的预定目标正确地组织征收;合理确定扣除标准,鼓励私营企业增加投入,进一步扩大再生产,可以考虑规定免征额,鼓励私营企业主加大投入;对一些财务管理混乱、财务不健全的企业可实行定额征收,并附征个人所得税;体现“多得多征,公平税负”原则,不论是采取何种方式征收,都必须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只对高收入者征税。

三是加大税务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实践证明,偷逃税行为只有通过不断地严厉惩治者能得到遏制,因此,在严格征管的基础上,要加大对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罚力度,使纳税人为偷税行为所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依法纳税的付出,对私营企业主申报不足、账务核算不实等行为,除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外,应当予以重罚,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企业法人和财务人员的法律责任;同时还要广泛开展社会共治,通过法律形式明确金融、司法、工商、社会中介等职能部门的配合义务,借鉴国外的有效监管措施,对私营企业主的信贷行为,享有的医疗、教育、养老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权益以及公共设施的使用权等同是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挂勾,约束其欺骗税务机关的侥幸心理和偷逃税欲望。

第3篇 对轧钢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对轧钢企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对策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提高,以轧钢企业为代表的小型私营经济不仅成为__经济的重要支持,还成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扩大再就业的主要渠道。最近,我们对__市轧钢企业的经营情况及税收征管中存在问题进行了全面调查,提出了进一步强化轧钢企业税收征管的具体措施。

一、__市轧钢企业在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__市的轧钢企业大多为一些简单加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型号的扁钢和螺纹钢,产品附加值不高。这些企业基本都属于一分局辖管,通过对一分局所辖16户轧钢企业的调研、剖析,找出了轧钢企业日常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预收账款方式销售货物,不及时确认销售。轧钢企业管理水平普遍低下,相当一部分轧钢企业,仍停留在“老公管厂,老婆管账”的家族制管理模式上,加上这些轧钢企业基本上是个人独资企业,经营不正常,财务管理也较混乱。从这次评估情况来看轧钢企业大多存在预收货款销售方式,大多数企业在收到预收款后,挂预收账款科目,在货物发出时,不作账务处理,待到购货方货款全部付清后,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确认销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之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当企业货物离开企业之时即应确认销售,而不是收到全部货款时才确认销售。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大多数轧钢企业在实际操作中都是以收到全部货款后才作销售处理,使得税款入库明显滞后。由于企业是家族式管理,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没有建立相应的仓库出入库台账,有的则是记录在老板个人手中,其隐蔽性较强,不易被发现。

2、轧钢企业账面反映存货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过大,其真实性难以确认。从这次调查情况看,轧钢企业的账面存货普遍较大,平均约占全年销售收入的30%以上,有的企业账面存货甚至占全年销售收入的50%以上,存货周转率相应偏低。存货的账面数是一个时点上的数字,是一个静态的事物,而企业的经营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对存货的问题,较难鉴定。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存货周转率过低,说明企业资金占用过多,资金周转慢,财务成本相应也高,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企业经营不好,货物销路不畅。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如何鉴定企业存货账面数是否真实,这也是轧钢行业税收征管的一大难点。

3、缺少一套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投入产出难以确认。在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了一个较为奇怪的现象:轧钢企业在对扁钢、螺纹钢的生产过程中产生了很多废钢、氧化铁等废料,成材率大约在85%左右,废料率基本在15%左右,好一点的控制在10%以内,差的废料竞达25%,在这些废料中,氧化铁占的比重普遍在40%左右,而废钢占的比重仅在60%上下。通过进一步了解,废钢的价格大约在3500元/吨,氧化铁大约在750元/吨,二者相差2750元/吨。而轧钢企业在生产扁钢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料一般为10%左右,生产螺纹钢所产生的废料一般控制在5%以内,废料中氧化铁所占的比重一般约占整个废料的10%,因此,轧钢过程中产生的下脚料所占比重较大,氧化铁所占比重过高,如果按照企业账面所反映的这些下脚料销售,将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进一步调查后,某轧钢企业透露了一个行业秘密:由于没有一套相关的行之有效的指标体系,投入产出难以确认,几乎所有轧钢企业的产品(扁钢、螺纹钢等)都有不开票销售,都存在不计账、少记账现象,为了使账面数更合理,便人为降低成材率,提高氧化铁在废料中的比率,致使每个轧钢企业的下脚废料都占到企业总投入的15%左右。

4、轧钢企业能耗过大,各期间能耗波动异常。从这次调查的情况横向比较来看:轧钢企业投入与产出的单位产品,每吨耗电大约在80度,每吨耗煤0.12吨,比全省同行业的产品能耗高出许多。全省平均煤耗0.1吨,电耗60度。从这次调查的情况纵向比较来看:轧钢企业各期投入与产出的单位产品能耗相差较大,且波动异常,大多数轧钢企业波动在20%左右,甚至有的轧钢企业上下两期之间的能耗相差竟达一倍。

5、轧钢企业不按规定核算成本,人为控制成本结转,以本期销售的一定比例确定成本的现象时有发生。

二、分析原因 寻找对策 完善轧钢企业的税收征管

从以上调查的情况来看,轧钢企业的税收征管存在问题的原因大多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没有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二是轧钢企业各项成本没有参数指标可以参考。三是税收管理员对轧钢企业的管理,仅停留在申报资料的审核上,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太了解。从目前情况看,真正对企业工艺流程、成本核算了解透彻的税收管理员很少,有些税收管理员甚至根本不知道所辖企业的工艺流程,对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认知停留在报表阶段。四是税收管理员知识更新欠缺,不能完全适应新的税收征管形势,有些税收管理员对企业的经营异常有所察觉,但对于这一新型的`避税方式无从下手。为确保税收征管的质量,笔者建议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应采取以下措施,来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

1、内外结合。从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采集第三方信息,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企业征管信息,内外结合进行比对分析,寻找提高税收征管工作的切入点,发挥多渠道数据信息的重要作用,对行业特点、企业资本结构、生产工艺流程、财务核算过程全面深入的了解,为提高税收征管工作质量打下一定的基础。

2、账实结合。税收管理员在查阅会计账薄、了解经营概况的基础上,要深入纳税人生产经营实地,调查采集物耗、能耗等基础信息,依据各项折旧、费用、利润,货物出入库速率、规模,货物平均售价等基础指标,分析测算销售收入和增加值,测算实际纳税与应纳税额的差距,科学评判纳税申报的真实性。

3、纵横结合。在日常征管过程中,税收管理员要调阅企业不同年度的会计核算和申报资料,梳理生产经营和税收实现的基本特征,对存货变动率、应收账款变动率、预付账款变动率、采购或销售成本变化率、单位能耗等关键指标进行系统分析,掌握生产经营的异常波动情况;同时,综合分析行业总体税收状况和纳税人个体纳税情况,在关键指标上加强与同类纳税人的横向比较,为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提供参数指标。

4、管查互动。税收征管质量的提高需要与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进行有机的结合,我们在日常征管过程中发现纳税人生产经营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有的可以通过纳税评估对纳税人进行约谈及实地调查,一般在纳税人自查后就可以得到初步的解决。但对于约谈和实地调查都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严肃处理,发挥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评估岗位和稽查部门在评估、稽查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应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通过内管、外查互为促进的方式,切实提高征管质量。

5、不断创新。不断丰富和改进工作方法,灵活运用,把日常征管和实地调查结合起来,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实施征管。不断实践从单一企业的管理向行业管理的转变,避免孤立管理的弊端。结合税负分析、税源监控、金税工程调查,实行多层次、多角度有效监管,建立行业监管模型,堵塞行业漏洞,规范行业管理。

第4篇 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调研思考的调研报告

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调研思考的调研报告

一、市场商贸企业的特点

作为商贸企业集中经营的代表,__塑料化工交易市场自20__年开业以来,进场的经营户越来越多,历经2年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的销售也逐年递增,在发展中反应出了市场商贸企业一些共性特点,主要体现在:

(一)商贸企业集中,产品结构复杂,销售收入巨大

目前,塑化市场有经营户近280户,普遍是一般纳税人商贸企业,经营户增加速度明显,07年底比20__年初增加近80户;市场内经营户容纳量大,一期房产可注册经营户门面超过1000户,08年市场方二期房产交付使用后,商贸企业纳税人将进一步增加。

塑化市场在开办之初,旨在把塑料、化工行业集中经营成市,但随着招商深入,市场内逐渐增加了钢材、矿石、电子等行业,而且,塑料、化工行业招商之初本来分类就细,大类有化工原辅料、塑料原料、助剂、塑料制品、塑料机械、塑模具技术设备、橡胶及橡胶制品等,小类细分有几千个品种,同类品种也有不同产地不同品质不同品牌之分,加上后来进场的钢材(管)、矿石等行业,商贸企业产品的结构就显得十分复杂。

07年市场所有纳税人销售收入超过106亿元,08年1—4月已申报销售收入40.34亿元;07年户均销售3700万元,单户纳税人开票销售超过亿元的纳税人07年有21户,08年1-4月已经销售过亿元的纳税人有 8户,销售规模越来越大。另外,08年1-4月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的企业更多。受销售的影响,经营户开票量逐年增加,特别是各种限额的专用发票使用量增加趋势明显,20__年市场各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有36000份,到07年统计已经达70600份之多,预计08年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量将达到100000份左右。

(二)交易方式特殊,仓储地与经营地背离,场内商贸企业注册资金少,实体条件差

市场内部做化工产品经营的企业,交易化工产品依托“化工产品行情网”(张家港),行情的瞬息万变使得经营户交易方式与传统买卖产品方式不同,而且,业户经营的产品特别是液体化工产品由于市场方不具备存储条件,使得经营户仓储地与实际经营地背离,有些仓储远在外省市。

很大一部分场内经营的纳税人登记之初注册资金只在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线上,经营中相互拆借资金量大,场内很多经营户的生存主要靠不断促进资金周转来维持;这些也使经营户的.经营场所基本条件仅以满足办公需要,虽然由于近来呈现本地经营户取代外地经营户迹象(创办之初市场内主要以浙江籍经营为主),但“一张台子一张凳,一部电话一台电脑打天下”的局面没有彻底改变。

(三)市场平均税收负担率低

由于“行情网”使得化工产品进价透明,用户企业也充分掌握上游产品价格,市场内经营户产品进销差价极低,使得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低。经统计,07年全年市场内经营户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在0.26%左右,如加入所得税入库因素,07年税收负担率也不超过0.35%,08年一季度增值税税收负担率测算为0.22%,远低于理论税收负担率。

正是因为这种集中成市、专票使用量大、行业特殊、产品结构复杂、交易方式特殊、税收负担率普遍低、货物销售发出地与经营地不一致等特点,给市场的国税征管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和风险,当前税收管理方式和手段不能使管理真正深入,税收管理员征管压力大,管理责任重。

二、加强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的建议

(一)建立纳税人税收状态征管文档,随时掌握纳税人变动情况

根据市场商贸企业特点,建立《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新办企业办税进度表》两表,把税收管理员需要重点掌握的情况以两表形式确定,随时查阅。《市场商贸企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表》主要包含:税号、企业名称、纳税人类型、辖属市场、注册经营地址、实际经营地址、企业固定电话、法人代表、实际经营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及其联系电话、所得税征收方式、是否防伪税控企业、防伪税控开票方式、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限额、是否网上申报、是否网上认证、是否外地法人代表、是否代理记账、是否区外经营、是否辅导期、法人代表户籍地等项目,基本涵盖商贸企业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和重要特征;《新办企业办税进度表》除了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税号、法人代表、联系电话、办税人员、联系电话外,其新办登记时还有一些特殊项目和提醒,如:受理日期、税种登记认定工作流、所得税征收方式工作流、税款划解账号报告、纳税人信息补录、一般纳税人预认定、辅导期起讫日期、防伪税控共享发行、购票行政许可工作流、供票资格认定工作流、开票最高限额、网上认证全部登记记录,这样,能促进税收管理员对商贸企业纳税人基本登记和征管状态及时掌握,把握税源管理事项进度。

(二)围绕专业发票加强调查职能,降低执法风险

税源管理重点应围绕市场内商贸企业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展开,充分运用税源管理调查、核查职能。(一)明确不同调查项目的调查内容,并以上门调查为主,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了解为辅(市场内同类商品有一定可比性),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项目、抵扣项目、金额、进项销项匹配等情况为重点;重视对纳税人销售货物和买入货物资金流动情况的匹配,发现疑问,可以延伸调查。(二)掌握行业信息,测算行业税负,建立监控指标。(三)对于纳税人专票开票限额升级的,调查报告应对纳税人所经营商品的趋势走向做出判断、分析。(四)对销售收入大的经营大户,明确要对其资金、供货、销售渠道、仓储、物流情况进行调查,掌握信息,做到心中有数。

调查分经常性调查和临时性调查。经常性调查内容包括:三月中两次出现专票异常供应企业;连续三个月月均使用量突增超过200份(万元版及以上);新增万元版发票使用量月度超过150份等。临时性调查包括:对有升级十万版企业;日常征管中发现的其他专票使用疑点等项目。对调查后的书面意见,经确定后可作为调整纳税人专票使用量的依据,灵活掌握,可以增加可以减少。同时,对于纳税人申报异常;连续2月零申报,经调查有疑点企业;(目的防止走逃)未按规定时间申报,无正当理由的;涉案企业;评估发现有问题,有偷税嫌疑的;调查中发现有违法嫌疑或经营状况值得怀疑的;管理中发现企业经营有异常的。税收管理员应及时剪角作废纳税人手中发票,并暂时收缴纳税人税控卡,对纳税人发票领购数量可以调到最低1份;直到纳税人恢复正常或疑点排除后解除限控。

(三)建立市场商贸企业税源管理监控指标,体现税源管理效能

针对市场商贸

企业的特点,建立“四重一高”税源管理指标要求,重点突出,以重点销售、重点税金、重点亏损、重点增长指标为抓手,以税收负担率动态变化为突破口,加强税源管理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1、重点销售:以上年销售总额排名前二十位纳税人为静态重点,以月度销售前二十位纳税人为动态重点,动、静态相结合,并辅以确定分析指标,加强税源管理。

2、重点税金:按照增值税、所得税年度入库分别前二十位纳税人,季度所得税入库、月度增值税入库前二十位纳税人为主要对象,并辅以确定分析指标,及时掌握税源月度、季度、年度情况,增强税源管理的分析深度和准确性。

3、重点亏损:对年度亏损前二十位商贸企业进行分析调查,分析经营性因素与非经营性因素对亏损的影响程度,以此掌握一定时期内的产品经营特点,指导面上该类产品销售企业的税源管理工作。

4、重点增长:通过对月度、季度入库税金与上期比较绝对数增长明显的商贸企业,及时上门跟踪,分析突增原因,防止纳税人发生经营偏差。

5、对市场内税收负担率排名(年度、季度税收负担率由高向低,由低向高)前二十位企业,以事先设定的税源管理指标进行跟踪调查分析,及时掌握行业、产品趋势及税源状况。

(四)鼓励财务会计公司代理建账、集中办税

商贸企业本身属于流通领域中的一个环节,具有与工业企业完全不同的经营模式,灵活多变,用人少,国税机关对商贸企业的资金、财务控管相对薄弱。在目前税源管理事务多,头绪多,尤其是商贸企业集中的市场经营模式下,往往在面上投入了较大的精力,管理效果、效能却十分低,造成管理成本大,从而影响到整个面上的税源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针对该种情况,应采取防御性税源管理方式,鼓励会计公司、财务公司代理建账,统一办税,对该类经营不十分稳定、规模处于中下的商贸企业进行财务、税务控管,通过对代理建账公司的规范管理,使其能充分行使纳税人办税职能。同时,控制好专用发票、金税卡的使用,从而使国税机关及时掌握纳税人经营数据。这样,既相对减轻税收管理员工作压力,又能从面上掌握纳税人的动态变化,使税源管理工作由被动向主动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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