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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研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2-10-18 07:04:16 查看人数:51

律师调研报告

第1篇 关于律师参与国企改制工作的调研报告

党的十五大以来,全国各地认真贯彻国有经济有进有退、有所为有所不为的方针,积极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多种途径,取得了显著成效,现依据有关材料和通过走访、座谈了解的情况以及部分律师事务所等提供的有关资料,就律师介入国企改制的情况进行了广泛的调研,现报告如下:

一、国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师介入的法律依据

二、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国有企业改革是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而实施的一项系统工程。这项工作涉及体制、机制和制度的转换、创新,涉及国家、企业及个人利益关系的调整,包含经济、民事、行政等诸多复杂的法律关系。

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准确理解和运用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正确规范和处理好各种法律关系,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律师是拥有丰富法律知识与专业技能,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律师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可以为改制提供准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效避免法律风险,保证改制程序的规范化运行;可以协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正确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依法维护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可以及时处理国有资产处置中的各类法律关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可以帮助企业正确制定和实施改制方案,处理好资产重组及人员调整中的各项法律问题;可以为改制后的企业建立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供法律服务,促进国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三、律师介入国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务的对象及服务内容国有企业,包括具有国有投资成份的公司以及国有事业单位以国有股权、产权流转为实现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实施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监管,基于国有产权监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适用审批制,由此造成其参与主体不仅仅是作为交易双方的民事主体,还包括逐层审批涉及的国有股权、产权的授权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律师可针对下列参与主体,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第2篇 律师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律师党建工作调研报告

在全省、全市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如火如荼的背景下,笔者数次深入律师基层党组织进行调研,获益匪浅。律师是社会组织的一名新成员,律师行业是新社会组织中具有特殊行业性质和广泛社会影响的新兴行业,与和谐社会建设、与法制民主建设密不可分。在律师队伍中加强党建工作,以党建带动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水平的提升,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落实,是律师管理面临的一项新课题。为了律师事业的良性高效发展,愿与有关人士商榷。

一、_____市律师党建工作的现状

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党委的领导下,截止到20xx年上半年,全市律师行业已实现党建工作的全覆盖。我市律师行业创先争优活动开展前,共有律师事务所×家,执业律师×余人,实习及辅助人员×余人。其中,中共党员律师×人,约占律师从业人员总数的×%。市县级政协委员×人,其中市级×人,县级×人;中共党员×人,民进党×人,民盟党×人,无党派×人,约占执业律师的×.×%。市级人大代表和各级党代表均没有律师人选。

自20xx年起,我市律师事务所全面实行了脱钩改制,律师事务所出资方式由国资为主转变为合伙人出资,性质也由国家事业单位转变为社会中介组织,人财物与司法行政部门完全脱钩,成为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四自”组织,是不要国家编制、不要国家拨款的“两不”的法律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改制导致律师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压力明显加大,党组织活动的时间和空间与律师事务所的经济利益和经营理念或多或少有所冲突。同时,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理念还比较落后,对现阶段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内在动力及其职业特点的结合点认识不清晰,往往以党政机关党建工作的基本思路、基本框架、基本形式在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中生搬硬套,导致党建工作与律师事务所发展和律师个人的发展相脱节,造成了律师队伍中党员和党组织作用难以发挥。

二、律师党建工作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重要环节,也是开展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基础。近年来,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如全市的律师基层党组织加强规范化建设,完善规章制度,在无党员律师事务所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者联络员等。但是,与党建工作的要求,与律师文化建设的内在需求还相距甚远,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仍然存在着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流动的律师党员组织上无依托;部分党员未纳入律师党组织管理,个别律师党支部组织活动流于形式、形同虚设;少数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长期不参加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长期得不到培养考察,影响他们的政治进步等问题。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律师队伍党建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律师党组织的定位缺乏制度上的明确要求,立法滞后。《公司法》第十九条明确了新经济组织的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而《律师法》里没有相关的、明确的法律条款。

第3篇 当前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问题调研报告

我区现有x家律师事务所,其中x家合伙所,x家合作所,合作所执业时间最长的已有x年,成立时间最短的所为合伙所,也已执业x年。纵观x家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历程,无论从队伍的壮大、业务的拓展,还是收费的提高等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为维护我区社会政治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及至民主与法制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由于合作、合伙所作为我国律师体制改革的产物,起步相对较晚,经验相对不足,内部管理还存在不少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任忙于业务,难尽管理责任

律师事务所主任是律师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主任在章程和合作(伙)人会议授予的职权范围内,享有充分的管理权,在主任负责制下,主任具有管理律师事务所的日常事务,贯彻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等职责。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不断扩大,管理事务的日趋繁重,加上律师行业之间竞争有增无减,律师事务所主任在从事律师业务的同时对事务所进行管理的方式必将会导致两者之间发生明显的冲突,要么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无暇顾及,要么本身的律师业务受到影响,管理与业务孰重孰轻?对大多数主任来讲,他们既是所里的业务骨干,又同时是创业大户。有些主任的收入在所里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放弃业务是不可能的。要做业务,做大业务,势必要忙,忙于业务必然会疏于管理,疏于管理,作为监督管理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肯定不答应。这个矛盾在国外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已作出了有益探索,即管理与律师业务相分离,对事务所的管理主要由聘请的高级管理人才负责,律师则从自己并不擅长的管理业务中解脱出来,把全部时间精力投入到律师业务中去,这是客观方面的原因。采取何种方式能缓解主任从事管理与业务的冲突,还需不断探索和借鉴。

二、内部管理机制存在某些缺陷

律师事务所不管是合作所还是合伙所,都有一套自己的内部管理机制,分析我区几家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机制,有三种类型多多少少存在一些问题。如:集体管理型,这种类型在合伙所表现较突出,几个合伙人都是老板,实力相对均衡,于是齐抓共管,主任非常民主,重大事项均经合伙人讨论同意,实行一票否决。这种管理有利于形成合力,但其缺陷也逐渐暴露,即几个合伙人谁都说了算,不听谁的都不行,以至于做任何决定都慢半拍,因循守旧,无创新意识。还有一种权力分散型,这种类型表现在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在忙业务的同时难以完成全部的管理工作,于是进行分工,你管行政,我管业务,他管财会,既分工明确,又减轻了主任的负担。但其缺点是合作人之间沟通不够,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各自为政,容易出现独立王国。另外一种为权力集中型,这种类型名为合作实为个人,办公场所、办公设备、行政辅助人员工资等均由主任一人出资,所里创收主要靠主任,其他律师都是聘用人员。这种类型虽初具个人律师事务所雏形,可以不受任何干扰地去实现自己的经营思想,但因某些条件限制,目前还无法名正言顺地以个人所模式运作,以至发展规模受限,缺乏整体凝聚力。

三、律师队伍不稳,影响整体发展

目前的律师大都注重个人业务创收,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对所里和其他人不闻不问,合伙人之间、合作人之间相互了解不够,缺少联系和沟通。有的还会因经营思想和发展理念的差异导致合伙(作)人的不合,在律师事务所的重大问题上产生分歧,发生没有硝烟的战争。如律师事务所初办时,大家还能同甘共苦、共患难,使业务顺利的展开。几年之后,有了一定的原始积累,钱包鼓起来之后,问题也就多了:我想买汽车,你要置办公楼,他则要多分配,有的计划去进修,有的则打算重金引进人才等等,这种不同想法往往会在合作(伙)人之间伏下潜在的裂痕,或多或少地影响大家的情绪。一旦有人另起炉灶去实现他自己的理想,对原来的所都是一种打击,造成队伍的不稳定。律师队伍缺乏相对稳定性,人员流动过大,也影响了律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影响了律师事务所的整体发展。

律师调研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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