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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调查报告(5篇)

发布时间:2023-09-02 07:02:12 查看人数:38

监管调查报告

第1篇 泉州外资企业基层监管调查报告

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外资企业概况

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

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 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

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 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

第2篇 婚庆服务市场监管调查报告范文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水平的提升和追求时尚的“80”后逐步迈入婚姻殿堂,婚庆服务市场获得快速发展。新得市场经营主体不断涌现,涉及行业不断扩展,从婚纱摄影、礼仪策划、婚庆主持、婚庆用品销售到汽车租赁服务、酒店喜宴承接,婚庆行业范围几乎涵盖整个社会服务领域。在婚庆市场获得快速发展的同时,有关婚庆服务领域的消费投诉也越来也多。针对当前婚庆服务市场投诉增多的现状,荣成市工商局于近期组织人员对辖区婚庆市场进行了深入调研,并对工商部门如何加强婚庆市场监管进行了认真分析思考。

一、婚庆服务行业发展现状。

(一)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受市场经营主体自身实力、从业经验、仪器设备、收费标准、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影响,不同市场主体向消费者提供的服务质量也不相一致。部分资质健全、从业经验丰富的市场主体给消费者提供的婚庆服务质量相对较高,而部分无照的“黑婚庆”和实力一般的“草台班子”服务质量则无法让消费者满意。

(二)消费纠纷相对集中。仔细梳理度婚庆服务行业投诉,发现消费者的投诉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服务质量较差,婚庆公司未依照合同履行承诺;二是合同条款涉嫌侵权;三是收费项目不透明,质价不符。,荣成市消费者协会共调解婚庆服务投诉47起,其中服务质量投诉18起,霸王条款等合同类投诉15起,价格收费类投诉7起,其他投诉7起。消费投诉呈现明显集中的趋势。

(三)市场经营秩序混乱。由于婚庆服务是近年才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目前为止尚未成立行业协会。大部分市场主体都是半路出家加入这个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法律法规知识贫乏、自律意识不足、缺乏社会责任感。在利益的驱使下,市场主体欺诈消费者现象时有发生。总的来说,婚庆服务行业尚处于行业发展的起步阶段,经营秩序较为混乱,亟待政府部门进行规范。

二、婚庆服务行业主要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市场主经营体违反注册登记规定。一是无照经营。调研发现,某些提供婚庆礼仪的市场主体属于典型的“黑婚庆”,一般只有一个或两个从业人员,一台简陋的摄像机,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个别提供汽车租赁的市场主体也涉嫌无照经营:如由某品牌汽车车友自发组织的车会友在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对外提供婚车租赁服务;二是超范围经营。如个别酒店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主食、热菜、凉菜、酒水及饮料销售、住宿(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可在承接婚庆喜宴的同时,还对外提供婚庆礼仪服务,涉嫌超范围经营;三是冒用公司名义经营。部分性质为个体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婚庆服务市场主体以“婚庆公司”的名义对外宣传或承揽业务,涉嫌冒用公司名义经营。

(二)从业人员综合素质偏低。由于婚庆服务行业门槛低,对专业要求度不高,再加上市场主体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措施跟不上,使得目前婚庆服务行业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不高,往往无法给消费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婚庆行业的整体发展。

(三)行业之间恶性竞争较多。由于婚庆行业市场主体数量爆发式的增长,同行之间为争夺市场、承揽业务,往往存在恶性竞争行为。一是虚假宣传,夸大自有实力,对消费者做出不切实际的承诺,诱骗消费者购买其服务;二是诋毁竞争对手,散播不利于竞争对手的信息,损害对手声誉,市场经营秩序较为混乱。

(四)合同欺诈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是霸王条款为难消费者。如个别酒店规定,凡在其酒店预订婚庆喜宴,必须打包接受酒店提供的婚庆礼仪服务,否则不接受消费者喜宴预订;二是合同条款约定不明,婚庆服务缩水严重。有的婚庆公司与消费者签订的服务合同约定:“公司租赁给新人婚车6辆,并负责为新人提供婚车鲜花装饰”,消费者按租赁6辆婚车加上6个车用装饰花篮的价格将款项付给婚庆公司,但婚庆公司却利用合同漏洞,只给消费者提供一辆婚车的鲜花装饰;三是婚庆商品概不退换。很多消费者在预定上述婚庆商品时为保险起见,往往多订一些,等喜宴结束,想将剩余的烟酒、喜饼、喜糖等退还给婚庆商店时,对方往往拒不接受。

(五)收费标准弹性极大。由于婚庆服务属于居民服务业,婚庆公司如何收费完全按照市场行情,加上整个行业没有统一的标准,收费弹性极大。一是每逢结婚黄金季节,如五一、国情和元旦期间,新人扎堆结婚较多,婚庆公司往往大幅度提高婚庆服务的价格;二是各婚庆公司之间,提供同样服务所收取的费用也有很大差别,同样是礼仪主持,有的婚庆公司只收取600元,有的却高达3000元。

(六)服务转包致使质量打折。“五一”、国庆期间新人扎堆结婚,一些知名的婚庆公司每天可以接到十几、二十几个婚庆礼仪服务订单。可由于人员、设备有限,婚庆公司可能只具备向消费者提供五单服务的能力。婚庆公司自然不想讲到嘴的肥肉再吐出来,这个时候他们往往选择将剩余的订单转包给外面的婚庆“游击队”或缺乏专业性质的“草台班子”。这些被转单的消费者所消费的婚庆服务质量可想而知。

三、工商部门在婚庆市场监管中的主要困难。

(一)法律盲区造成监管失位。由于目前并没有调整和规范婚庆行业的全国性法律和法规,导致工商部门对婚庆行业进行监管时,只能针对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消保方面法律法规对婚庆市场主体进行适当约束,处罚力度有限,惩戒效果不佳。

(二)查处欺诈行为取证困难。工商部门在查处婚庆公司欺诈消费者行为时,受供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消费者未保存书面合同等因素影响,工商部门调查取证相对困难,严重影响执法监管效果。

(三)服务质量缺乏统一衡量标准。由于婚庆服务属于典型的居民服务业,服务质量缺乏具体的衡量标准。以婚庆现场摄影服务为例,新人和婚庆公司之间约定婚庆公司服务全程摄影,将新人结婚仪式的场景全部拍下来,以作纪念。婚庆公司确实将新人结婚仪式的场景全部拍了下来,但因为摄影机质量不佳、摄影师技术有限和会场布局不合适,拍摄效果十分不理想,跟消费者预期差别极大。可由于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对于消费者的投诉,工商部门无法判定婚庆公司违约。

四、工商部门加强婚庆市场监管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市场主体的规范力度。一是规范市场主体资格。建议对婚纱影楼、婚礼服务公司、婚庆用品店、鲜花店、汽车租赁公司等与婚庆活动相关的经营主体定期检查,严厉打击无照经营的“黑婚庆”,对兼营或超范围经营的市场主体,责令限期整顿或变更登记。二是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严肃查处婚纱影楼、婚礼服务公司、婚礼酒店不履行合约,漫天要价、野蛮服务、婚宴霸王条款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规范市场主体宣传行为。对在婚纱影楼、婚庆用品经营场所张贴的宣传图片和广告进行检查,对虚假宣传或含有误导性词语的婚庆广告坚决予以查处。

(二)加强对合同文本的规范力度。根据当前婚庆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建议由工商部门统一制定《婚庆服务合同》样本,对婚庆公司和消费者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对婚庆服务的具体内容、类别、方式、期限、标准和费用做出详细规定,并对家政婚庆服务工作中出现的合同纠纷处理、事故责任追究、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

(三)畅通举报投诉渠道。选择典型案例曝光,通过媒体发布消费警示,提醒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同时,进一步完善举报投诉机制,增派专人24小时接听消费者投诉,对举报案件及时予以核查、反馈,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予以查处。

(四)成立婚庆行业协会。建议由工商部门牵头,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联合民政、劳动保障和个体私营协会等职能部门,组织婚庆市场主要成员成立婚庆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婚庆服务从业人员配套服务体系,开展婚庆服务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行业准入制度,统一婚庆服务标准,实行持证上岗。推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开展“诚信婚庆市场主体”评选,促进婚庆行业健康、持续发展。

(五)推行监管预警制。一是宣教式预警,对婚庆市场经营主体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和宣传,增强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督促其提高法制意识,自觉依法经营;二是诫勉式预警,对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经营主体依法给予口头或书面预警,督促其迅速整改违法行为;三是服务式预警,将国家对婚庆服务行业最新规定和要求等信息及时向婚庆市场经营主体通报,引导其增强自律意识、依法守法经营。

(六)推行失信淘汰制。建立信用档案,由行业协会负责对对婚庆行业市场主体进行定期考评,并如实填写信用记录。对社会信誉较高、无不良记录的优质主体,在“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商户)评选、服务行业最佳企业公民评选等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对被消费者多次投诉、经多次预警仍拒不改正的市场经营主体,坚决清除出市场,以维护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第3篇 外资企业基层监管调查报告

经过改革开放至今二十多年的发展,外资企业已成为中国庞大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广泛而深远。外资企业不仅给中国带来了全新的商业模式和管理模式,营造了市场经济运作的氛围,更在促进投资、进出口贸易、技术进步、生产率增长以及提供就业机会等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一、外资企业概况

今年以来,根据泉州市局关于贯彻落实省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十项制度》的精神(泉工商[XX]92号),对外资企业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作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监管工作,一定要先做到心中数。通过这一两个月的调查摸底,全面掌握了辖区内外资企业的基本状况,现辖区内共有外资企业44家,总投资额约6.75亿元 ,这些外资企业其中有34家是在九十年代申请设立的,而最近五年,新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只有10家,投资总额只有1.22亿元。而据相关资料表明,近两年,我国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均超过500亿美元。相对于全国经济增长来讲,近几年磁灶镇的外资企业发展是比较落后的。陶瓷行业作为磁灶镇的经济支柱,经济总量80%以上,唯一的一枚中国驰名商标 “九牧王”却是服装类的,而整个磁灶镇没有一枚陶瓷类的驰名商标。另外还发现这样一个奇怪的现象,一些企业老板是土生土长的磁灶人,但是他的公司却是外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每年按期参加年检,但实际上已停止生产,有个别企业已不知去向,但是经济户口中仍然存在,没有办理注销登记。

二、存在问题分析 1.脱离基层监管 一方面,由于长时间以来,外资企业的登记权限直属设区的市工商局,而且一年一度的年检工作,为了方便企业、提高工作效率,工商部门与外经贸委等部门进行联合年检,取消了年检回访这一环节,年检工作只是进行形式审查,有的企业的申请登记全部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甚至包括资金流入,都是由中介组织代劳。另一方面,为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对外资企业进行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必须先报市局领导批准后才能对外资企业进行检查。基层工商所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动态没有进行及时跟踪监管服务,因此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属地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真空区”。而现在,虽然实行属地管辖,但是外资企业直接向泉州市局申请设立登记,之后由属地工商所负责日常监管工作,由于基层工商所与泉州市局日常业务联系较少,存在沟通反馈没有明确责任人的现象。 2、品牌意识薄弱,发展步伐跟不上 磁灶镇的陶瓷产品,是一种耐用品,不同于其它日用品,可以试用,等用过这后,不适应再更换其它品牌。陶瓷产品不管是对于工程建设,还是对于自建房屋来讲,都是极其重要的,质量保证才是消费者选择的关键因素, 现在市面上的产品五花八门,良莠不齐,而“品牌”对消费者来讲是一种信誉,一种质量保证。困此,企业要发展,就要走品牌战略,打出自己的知识度,用信誉来赢得消费者的信赖。 九十年代磁灶镇的陶瓷行业,可谓是辉煌腾达,但是近几年,遇到一个强有力的对手就是广东的名牌陶瓷产品,因此发展步伐一直跟不上,甚至走下坡路。因此有些企业选择打“价格战”,一再降低生产成本,最终导致产品质量无法保证;有些企业选择为广东的名牌产品加工生产“贴牌”瓷砖,赚取加工费,而相对于机器设备的投入资金来讲,区区的加工费,根本无法让企业走上发展的轨道;有些企业甚至为了牟取利益,做起了假冒厂商、厂址、仿冒商标的生意。 企业发展走什么样的路,最终是要靠企业的掌舵者来指明方向,也就是这些企业老板,一定要认识发展局势,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指明企业发展的方向。 3、政策偏差造成“假外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一个飞跃式的发展,九十年代,磁灶的陶瓷行业迅速发展壮大,一大批内资企业扩大经营规模,但是在引进国外先进机器设备是却有许多门槛。相反地,外资企业在中国不仅在税收方面可以享受优惠待遇,而且在用地、引进机器设备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因此这些内资企业就想方设法,通过各种途径“傍外资”,与外商挂靠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如,某企业老板吴先生,先在国外注册一家公司,再与原先的内资公司合资,这样原来公司就成了外资企业,那么企业在税收、用地、贷款、机器设备以及工商管理等各个方面都可以享受“超国民待遇”。由于内外资企业待遇存在较大差别,或出于其他目的,国内资本到境外“留学”一圈后再回来投资的现象,在我国招商引资中越来越多。按照目前学者研究中比较一致的估算,我国每年实际利用外资中,约1/3是国内资本‘留学’后回流形成的‘假外资’。 4、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虚假注资 由于中介组织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有些企业的申请设立、增资、年检等手续均由中介组织一手包办。而企业的设立登记、年检等方面都只是采取书面审查,中介组织就是钻了这一空子,只要企业有需要,只要能盈利,就能采取各种形式为企业注入资金,等领取营业执照后,就立即抽走资金,造成有些企业注册资本与实际投资额相差甚远。 5、外资企业退而不注、注而不销 经过调查摸底阶段的逐户情况统计,发现有些已经停止生产经营的企业退而不注、吊而不销,而有些企业没有参加年检,但却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现象。这些企业总结起来可以分为以下成因:

(1)、法律意识淡薄。有的退市企业抱着反正不搞了,办不办法律手续无关紧要,无所谓,更多的是对退市规定也不知晓,缺乏退市后应按法规缴回证照、印章和办理注销登记的概念。

(2)、嫌麻烦。少数外资公司停办后,对规范办理注销认为太麻烦,要组织清算,要出费用,要填许多制式表格,耗时费神。所以,普遍对规范退市缺乏热情。

(3)、逃废债务。企业开办者因经营不善而导致亏损债台高筑,为废掉债权人的利益而采取人去楼空、一走了之,包括对银行的信贷资金偿还也是如此对策,以逃债避责。

(4)、有意规避拒不办理。这些企业,辖区内共有 家。其主要是担心未及时按规定办注销可能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因为证照管理、注销手续及费用等而不愿办理注销。

第4篇 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

民办教育机构监管调查报告范文

近年来,随着社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快速增多,涉及教育培训服务项目的消费投诉也越来越多。2009年,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受理教育培训类投诉47起,2010年上升到95起,增幅达到102.1%,占该局全年受理消费投诉总量的6%。同时,由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涉及多部门监管职权、经营性质复杂等原因,导致该类经营服务行业的监管效果不佳。针对这一问题,市局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门调研,认真分析了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现状、存在的问题,并从工商职能角度提出了部分监管工作建议。

一、民办教育机构特点及监管现状

截止2010年底,市共有各类民办教育培训机构201家,其中有证有照的157家,具备前置审批条件,经工商核准登记的,含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141家,经劳动局审批登记的职业技能类培训机构16家;有证无照的38家,该类机构具备前置审批条件,但未经工商核准登记的机构;无证无照的6家,该类机构既未经相关部门核准前置,又未在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机构。从总体分析看,当前民办教育机构经营中存在以下几大特点:

(一)涉及行业不断增多。近几年,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经营范围不断扩大,2010年统计显示,市目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服务项目涉及文化培优、琴棋书画、音乐舞蹈、职业技能、留学服务等56个类别,比2009年增加了22个种类,是2008年服务项目类别数量的2.3倍。同时,新型教育培训项目也逐渐增多,如电子类、旅游类、物流类、网络经营类等近年来新兴的各种专业,均成为当前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服务范围,基本涵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各个方面。

(二)经营场所、时间分散。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中、小模式型,经营方式灵活、选择场地较为自由,部分培训场所属于租用民宅、车库、闲置场所等。同时,由于民办教育机构多数为补充式培训,办学时间比正规国营教育学校更加自由,有的利用双休日、节假日或晚上的时间进行,有的按学员要求临时性开课,缺少统一教学规划制度。

(三)教育条件参差不齐。一是办班条件简陋。部分培训机构没有专用的教室、课桌椅、辅导教材,设在商住楼或自住房屋内,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二是聘请的教师教育水平难以保证。有的是兼职教师,还有不少是在校大学生,培训辅导的成效难以保证。三是没有严格的教学计划。“缩水缩时”现象严重,由培训老师随意安排教课时间和内容,培训质量无法保障。

(四)存在规避监管现象。一是规避工商部门监管。多数民办培训机构属于营利性质的私人办学型,依据相关法规应当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由于登记注册“营利”与“非营利”两个类型缴纳税率的不同和社会捐助程度的差别,多数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质向民政部门登记,逃避税务的同时规避了工商部门的监管。二是规避教育部门监管。由于教育部门近年来审批门槛不断增高,部分未得到“办学许可证”的申请人,将申请经营范围定为“教育咨询”类企业,取得工商部门登记资格后大搞教育培训。这种打“擦边球”的做法,规避了教育部门的监管,降低了行业准入门槛。

二、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无明确的监管法律依据。一是缺少明确的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7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备案手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8条规定: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并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登记,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即时予以办理。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中涉及营利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问题,均未以明文提出“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仅以模糊的字面意思推断出由工商部门登记。二是缺少明确的管理法律依据。目前,实际监管工作中,涉及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部分由民政、教育、劳动、工商等多个部门分头负责,非营利性的民办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登记,工商部门无权管理。针对营利性质的民办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66条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经营性的民办培训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一条款将日常管理执行依据授权于国务院制定,但目前具体的管理法规仍未出台,基层工商部门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管理时,只能套用《公司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通用性法律法规,缺少专门的具体的法律执行依据。

(二)日常巡查监管较为困难。与正规的国家教育机构相比,绝大多数民办培训机构规模小、人员少、自由度大,常以租用的民宅、车库甚至地下室作为培训场所,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隐蔽性,给基层工商人员市场巡查工作带来较大难度。同时,部分营利性民办教育机构由于经营不善无法维持,将其分散的'培训场所出租给其他无资质培训机构,还有的成为传销、造假活动的窝点,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成为社会安全的重大隐患。

(三)相关处罚标准难以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规定,工商部门拥有对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登记监管权,但由于相应的监管法律法规缺失,针对民办培训机构违法经营行为处罚标准无法统一判定,实际监管执法过程中套用的《公司法》、《广告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等,均显得规定过于粗略、不够具体明确。

(四)多头监管存在扯皮现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分为“非营利性”、“营利性”两个种类,非营利性的由教育部门审批,民政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营利性的由工商部门负责登记和监管,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两中类型无法明确鉴定,绝大多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非营利性”审批登记,而实际经营过程中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民政部门职能监管不够到位,工商部门又被拒绝在监管门槛之外,出现监管“真空”地带。同时,市场经营中存在“有证无照”(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但未在监管部门登记)、“无证无照”(既未通过教育部门审批,也未在监管部门登记)、“超范围培训”等多种违法经营行为,这些主体资质不“健全”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由哪个部门监管,目前无法具体确定,有的出现部门间相互推诿现象,长时间处于无监管状态,有的多部门均实行监管权,导致多重处罚现象发生。

三、做好民办教育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

(一)出台具体的监管法规。坚持以《民法通则》、《经济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职业教育法》等为依据,出台有关民办教育机构的登记、监管办法,根据是否为营利性、涉及行业的特殊性等进行详细分类,分别明确登记监管注册主体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同时,制定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日常监管办法,结合《公司法》、《行政处罚法》、《无照经营取缔办法》、《广告法》等法律中适用于民办培训机构的法规,根据市场监管实际,制定详细具体的监督管理规则,明确不同违法种类、不同违法情节的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和办法。

(二)推行引导联合经营制度。民办教育机构经营过程中存在规模小、人员少、师资力量薄弱等问题,这些不足往往会引发投诉纠纷,针对这些问题,工商部门要积极发展职能作用,引导取得正规审批资格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积极发展联合经营模式,坚持以国家大中专院校为依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建立联合授课机制,有效补充师资不足等问题,同时起到教育系统内部监督自律经营行为的良好效果。

(三)建立长效网络监管平台。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普遍存在培训规模小、时间短、分布散、隐蔽性强的特点,工商作为重要的监管部门,要坚持以备案登记资料为基础,依托网格式监管平台,建立起长效的动态监管系统,定期下达巡查计划,加大市场巡查力度。特别针对民办培训机构发布的户外广告和印刷品广告进行有效监管,对存在虚假培训内容,夸大师资力量等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净化培训市场环境。

(四)完善多部门联合监控机制。工商部门在拓展自身监管领域的同时,要探索走联合相关力量集中对民办培训机构的专项整治。如依靠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解决因参加培训产生的各种特殊消费纠纷;依靠教育行政部门的力量,严格其准入资格;依靠税务部门的稽查,查处偷税漏税行为;依靠物价部门的介入,规范起收费纷乱的现状;利用社区力量,及时反馈非法、违法培训班的信息,便于执法部门及时查处取缔。只有充分发挥联合行动的力量,才能对各类培训机构进行有效的全面的清查,对非法办学依法进行取缔,保护合法经营者。

第5篇 餐饮服务监管调查报告

餐饮服务监管调查报告

根据我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性活动。自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职责以来按照《食品安全法》的指导思想,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中的餐饮环节。并相继出台了《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xx号)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xx号)两个规范性文件,为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必要的科学指导。

尽管如此,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自xxxx年以来,出现了福寿螺、毒猪油、“口水油”、瘦肉精、多宝鱼以、苏丹红以及三氯氰胺等食品安全事件。据资料统计,xxxx年,发生在餐饮服务环节食品安全事件共xx起,中毒xxxx人,死亡达到x人,较xxxx年中毒起数和死亡人数环比增长xx.xx%和x.xx%。

县域餐饮环节监管主要问题存在于:

(一)县域餐饮服务食品危害源种类多样,包括:生物性、化学性以及物理性危害,其中生物性危害包括细菌、真菌、病毒等的危害,化学性的危害更为复杂包括,色素、添加剂、重金属、农药残留以及包装材料等的污染。物理性的危害放射性污染、物理性杂质玻璃、石块等。由于县域条件、技术等因素的限制致使基层监管部门难以精准的把握餐饮食品监测的重点,不易做到有的放矢。

(二)xx全县有xx万人口,xx个乡镇,xxx个行政村,是一个典型的大县。各类食品种类繁多、数量巨大且具有加工即食用的特性,餐饮食品食材成分复杂,成分分离监测困难,监测对象庞大,基层监管部门资源以及能力极其有限。

(三)餐饮从业人员的素质目前还不是很高,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虽雏形初现,但是尚未形成普及之风。

应对措施:

(一)重视科普宣传,按照《全国食品药品安全科普行动计划(xxxx-xxxx)》和xx市食药局《关于开展xxxx年“安全用药月”活动的通知》的安全用药宣传精神,以此为契机,同时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活动,引导公众正确获取食品安全知识,强化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提升自我保护能力。

(二)积极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在实际中锻炼队伍,提升监管能力。

(三)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形成协同作用,构成完整的食品安全监测控制体系。

监管调查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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