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关于美国、阿根廷种子检疫情况考察报告
关于美国、阿根廷种子检疫情况考察报告
去年以来,美国等地油葵、玉米种子大量引入我国,种子检疫任务艰巨。为全面了解其种子检疫情况,做好进口种子检疫风险分析,应孟山都全球种子公司邀请,4月7日至22日,我们对美国和阿根廷的种子检疫情况进行了考察。期间参观了孟山都迪卡阿根廷分公司的种子研究所、加工厂,孟山都迪卡总部和杜邦先锋总部研究所,拜访了阿根廷动植物检疫局和农业研究所、美国动植物检疫局及其国家植物种质隔离检疫中心,并就植物检疫技术问题交换了意见,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美国的种子检疫情况
美国植物检疫行政管理机构是农业部(USDA)下属美国动植物检疫局(APHIS),其植物保护与检疫管理部(PPQ)具体负责起草检疫法律法规,制订方针政策,进行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发放进口许可证和出口检疫证书。
(一)出口种子检疫
出口种子检疫,各州情况不尽相同。在伊利诺伊州,APHIS将检疫工作委托州农业局,设一名专职检疫人员,对APHIS负责,具体田间检疫由中介组织州作物改良中心(ICIA)完成,并出具检疫报告(如遇特殊问题,也请州立大学专家进行病虫害分析),州农业局专职检疫员根据ICIA或大学的检疫报告,签发出口检疫证书;在夏威夷,APHIS委托州立大学实施田检工作,由APHIS根据田检报告签发出口检疫证书;在印第安娜州,APHIS委托州立大学,依据中介组织田检报告,签发出口检疫证书;在其他一些州,APHIS委托州农业局直接负责田间检疫工作,并签发出口检疫证书。
在伊利诺伊州,ICIA为种子公司承担两项工作:一是出具种子质量证书,二是出具田间检疫报告。当种子公司向州农业局申请出口检疫时,州农业局委托ICIA依据进口国检疫要求实施田检,如种子公司未申报进口国检疫要求,ICIA则要对所有病虫害进行调查。田检一般5?次。由于工作量大,除6?名ICIA专职技术员,还外聘70多名临时田检人员参加调查,为保证田检准确性,每年都请检疫专家对临时田检人员培训指导。田检期间,一旦发现问题,将取样送州立大学做病理分析,ICIA和大学的检疫报告均送州农业局和种子公司,作为签发出口检疫证书的依据。
(二)进口种子检疫
1、进口隔离检疫设施与制度
美国十分重视引种隔离检疫设施建设。为广泛收集、引进国际种质资源,确保美国农业和环境安全,本世纪初农业部就在马里兰州建立了引种隔离检疫设施。近两年,为进一步加强国外引种检疫,农业部又在马里兰州新建起装备现代化的“国家植物种质隔离检疫中心(NPGQC)”(旧的引种隔离检疫设施被关闭),专门负责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各地抽样送检样品的病理分析和杂草检疫,禁止进口的种用植物的隔离检疫等。此外,APHIS还指定5所州立大学承担隔离检疫试种任务,其中加州州立大学负责柑桔、纽约州、密苏里州和加州州立大学负责葡萄、华盛顿州立大学负责果树的隔离检疫任务。对于特殊病虫害,APHIS还委托其他州立大学进行其隔离检疫。
2、普通种子进口检疫程序
一般种子进口检疫程序主要是:进口许可、确定货物、去掉土壤、进境前检疫、进境前处理、限制使用、限制目的地、进境后检测及对病虫害的检测等。进口检疫审批主要基于风险分析,一般没有数量限制。APHIS要求进口种子的公司在其全封闭的温室内进行冬季隔离试种。期间,由APHIS或州农业局检疫人员进行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就地进行处理。
3、特别限制种苗进口检疫程序
对于特别限制性种苗,如禁止进口的种子,必须由马里兰国家植物种质隔离检疫中心和华盛顿州立大学进行隔离检疫试种。当进口商申请进口需隔离检疫的种苗时,当地检疫部门发给进口商一个标签,其上注明进口货物是植物性的,需要检疫,并要求由指定的机构进行。进口商将标签发至出口国,由出口国检疫部门按照标签上的要求检疫出证。进口商获得引进许可后方可进口,并将标签及出口国的检疫出证送到国家植物种质隔离检疫中心进行隔离检疫试种,一般试种一年,果树类试种两年。如无问题,予以放行。美国对杂草检疫很严格,为了提高检疫效率,APHIS租有专用传输线路,口岸检疫人员可随时将货物中检出的杂草种子用电子显微镜拍成数码像片,通过INTER网在几分钟内从口岸传到国家植物种质隔离检疫中心,可立即判断是否属于检疫性杂草。
(三)关于美国玉米细菌性枯萎病
19世纪末,美国伊利诺伊和纽约州首先报道玉米细菌性枯萎病发生危害,在甜玉米上引起20?00%的损失。由于当地存在传播虫媒玉米叶甲,致使该病成为美国玉米产区一种普遍发生的病害。只要玉米叶甲能越冬的地方,一旦且暖冬,翌年病害发生就比较严重。本世纪以来,美国主要通过防治当地传播虫媒玉米叶甲成功地控制了该病为害。
一般认为,玉米细菌性枯萎病国际间传播的主要途径是种子带菌。因此,许多国家禁止从美国进口玉米种子。为此,美国作了大量研究,特别是近些年,随着科技发展和检测手段提高,以依阿华大学McGee教授为首的专家应用酶联检测方法,检测了近20吨的玉米种子样品,种子带菌检出率极低,由此得出种子不能传病的结论,并认为该病传播主要通过玉米叶甲,在无玉米叶甲分布的地方不会发生玉米细菌性枯萎病。目前,美国种子贸易协会希望由McGee教授等专家,与中国检疫专家合作,依照FAO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从技术角度对美国玉米种子进口到中国进行风险分析。
二、阿根廷的种子检疫情况
(一)种子生产情况
阿根廷是一个自由贸易国家,农业以玉米、油葵、小麦、大豆和高粱生产为主,1998年起粮食产量6150万吨,其中出口占60%,玉米、大豆主要出口到巴西,油葵主要出口到日本、台湾、新加坡等地。阿根廷的食用油出口居世界第一位。为此,阿根廷的种子生产发展较快,孟山都迪卡、杜邦先锋及瑞士诺华等种子公司均在阿根廷设有分公司。目前,迪卡的品种在阿根廷种子市场占有34%的份额。与此同时,转基因技术广泛用到其品种选育过程中,转基因品种已开始大面积推广,1999年,预计其种植的大都品种中有75%是转基因品种。
(二)油葵种子生产情况
目前在我国大面积推广的油葵G101是迪卡阿根廷分公司的Anibal博士培育的高产双低品种,现已在美国、日本等十几个国家大面积种植,为了提高制种产量,迪卡公司不断改进其制种栽培技术,选择新的制种基地,制种产量已由6年前23公斤/亩提高到95公斤/亩。同时该公司严格控制种子质量,从选地、隔离到去杂、田间纯度检测等均采取严格措施。对于出口种子,按照ISTA标准进行种子质量检验,此外,还进行芽势检测,以确保种子质量。
阿根廷迪卡公司介绍,阿根廷油葵生产上,主要有菌核病、黄萎病、红袖病、褐斑病、白锈病和霜霉病发生。该公司已培育出抗菌核病、红袖病和霜霉病的转基因品种G101B,已投放市场。
(三)种子检疫情况
阿根廷的植物检疫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健康检疫局(SENASA)负责。内设植物检疫、植物保护和国内监测部。植物检疫部主要负责制定检疫法规、政策,与国外检疫部门进行谈判;植物保护部主要负责检疫法规、政策的执行,对进出口种子实施检疫;国内监测部主要负责国内疫情的监测工作。SENASA共有工作人员3500人,其中,在40个口岸和边境站工作的有400人,其余分布在全国23个省的植物检疫部门,对于农业重点省下设县一级植物检疫机构。此外,SENASA还建有独立的实验室,对于农产品的质量和检疫性病虫害进行检测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对于进口种子,SENASA根据其风险分析报告进行检疫审批,主要依据FAO《有害生物风险分析准则》要求,首先对原产国的有害生物情况进行分析;其次是判断有害生物是否可以随种子传入境内,以及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失大小;三是根据分析结果,对于不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虽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但可以采取措施控制的进口种子,出具进口检疫许可证。对于已许可进口,但在口岸发现疫情的,或禁止进口,或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对于出口种子,SENASA按照进口国的检疫要求,根据制种田的田间检疫结果,签发出口种子检疫证书。
三、考察体会及建议
(一)我国急需加强检疫的基础性工作
通过考察,我们感到美国、阿根廷的基础性工作做得非常扎实。特别是美国,不仅拥有先进的检疫装备,而且有一套完整的、根据新情况不断完善的检疫数据库,对任何国家各种作物的病虫发生分布情况和检疫要求等均有记载,并对新发生病虫都能及时分析。与之相比,我国目前的检疫基础性工作显得十分薄弱:一是对目前我国境内病虫害种类及发生情况家底不清或不太清楚;二是对其他国家有害生物的种类及发生情况掌握不够;三是缺乏对国外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分析,从而很大程度制约了检疫工作的发展。随着我国复关临近,中国农产品贸易市场不断放开,检疫任务更加艰巨,为了科学、准确、及时对有害生物作出判断,最大限度降低有害生物对农业生产造成的损失,我国应该进一步加强对检疫工作的领导和财政支持,加快国内外检疫性病虫的调查、收集和整理,加强对检疫性病虫害的风险分析,建立“中国农业有害生物疫情信息系统”,为宏观决策和经济贸易发展提供科学依据。
(二)加快检疫的基础设施建设与配套
在硬件上,国外基础设施建设搞得很好,有一套先进的检疫设备、现代化的检疫隔离试种设施和能与其检疫工作相配套、高效快捷的传输系统,可以及时准确地对新发现的病虫害作出判断,并采取相应措施。而目前我国的检疫审批工作还是手工操作,信息传递还是通过电话、信件,缺乏引种检疫隔离试种设施,检验手段落后,极不适应进口种子逐年增加的需要。为此,急需加强检疫隔离设施的基本建设,建议部里尽早启动植保工程中引种检疫隔离设施建设项目。
(三)理顺检疫体系
美国的检疫体系建设比较完善,APHIS植物检疫人员共有3000人,其中包括口岸植检人员、联邦检疫行政管理人员、每州特聘一名植检人员和检疫研究单位科研人员。APHIS只负责管理和基础性研究,其运转费用由国家财政拨款;大量的田间检疫工作委托中介组织和大学完成,其检疫费用依靠有偿服务。应该说,美国这套检疫体系是精干、高效的,很值得我们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借鉴美国的经验,理顺检疫体系。
(四)对基因工程材料引进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目前,转基因技术已应用于作物品种选育中,在棉花、玉米和大豆等作物上获得成功。这些作物的转基因品种在全球的推广面积已从1996年的1900万亩发展到今年的5.5亿亩,特别是在拉美和日本等国大面积推广,其中美国1998年大豆转基因品种的种植面积已达1.4亿亩,占全美大豆播种面积的25%。根据孟山都公司介绍,该公司第一代转基因品种选育目标是高产、抗病虫害和抗除草剂,使农民受益,其第二代转基因品种选育目标为高蛋白、高维他命含量,使消费者受益。
尽管欧盟等国家目前极力反对转基因品种,但可看出,转基因技术应用将是农业发展的趋势。美国的研究者和公司把获得未来成功放在基因工程植物和植物产品,为了改进美国农业的质量,许多公司和研究者需要引进基因工程植物材料,但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由APHIS
生物技术、生物和环境保护部(BBEP)工作人员进行全面分析,确证基因材料对美国农业和自然资源不构成威胁后,才出具进口许可。目前,我国虽已育成转基因品种,但其性状表现较美国的转基因品种还有一定距离,对转基因技术的研究还很不够。而且我国尚缺乏对转基因品种安全性的测试手段。因此,有必要加快这方面的研究与投入,建立健全基因工程植物和植物产品进口许可制度。
【第2篇】中国种子商业化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考察报告
中国种子商业化高级管理人员赴美培训考察报告
由农业部农业司组团,经国家外国专家局和农业部批准,我们一行15人(名单附后)于1997年6月1?/FONT>30日赴美进行种子商业化管理培训由于中美双方各有关单位事前作了充分的准备和周密的安排,此次培训有计划、按步骤地顺利进行。培训采取课堂学习和现场考察、访问相结合的形式,在课堂学习中,密西根州立大学作物及土壤科学系、园艺系、推广和教学系、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国际农业研究所及密西根州种子认证协会(作物改良协会)、州农业厅所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8位教授为我们进行课堂讲座,授课内容主要内容有美国种子产业的基本概况、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品种培育与发放、品种保护、种子认证、种子生产与营销等。结合学习内容,我们参观考察了美国联邦种子试验室、先锋种子公司玉米种子加工厂、密西根州种子检验室、州种子认证协会、阿司格罗(Asgrow)种子公司、颗粒本(Crippen)种子清选机械公司、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访问了美国农业部农业研究局、美国种子贸易协会。通过这次培训与考察,我们对美国种子产业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基本法规和政策、商品意识和信誉、先进技术和设施、管理经验和营销策略、商业化的产业和系列化的服务等有了比较系统的了解,收获很大,感触很深,开阔了思路,拓宽了视野,学会了许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值得借鉴的东西,进一步增强了我们对全面实施种子工程,加速建设现代化种子产业的信心和决心。现将培训情况报告如下:
一、美国的种子法规与执法管理:
美国的种子法规比较完善,联邦有联邦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各州有州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种子认证规则与标准。联邦种子法与州种子法之间、种子法与实施条例之间衔接较好,州种子法可以比联邦种子法更具体、更严格,但不能与联邦种子法相矛盾。在执法管理上,联邦和州依据各自的法规和权限分别执法,州内的种子贸易只受本州种子法的约束,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须受两个州的种子法和联邦种子法的约束,种子进出口也受联邦种子法和所在州种子法的约束。
1.种子法规
(1)美国联邦种子法1939年颁布实施,1967年和1988年两次修改。其管辖范围是所有从国外进入美国的种子以及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贸易。其主要目的是统一规范和授权委托,统一规范的核心内容是种子真实标签和最低质量标准,要求邮寄、运输、销售的种子必须按要求包装,包装标签必须载明要求真实反映的质量指标,种子质量必须高于最低标准。授权主要包括授权农业部作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授权农业部长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以有效地实施该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该法条文委托农业部长的责任,授权农业部长指定专门官员或代理人以相同的权威和效果执行有关规定。如指定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调各州的种子认证协会,制定种子认证的规则、标准,指定官方种子分析协会协调各州的种子中心检验室,制定种子检验的规则、标准。
(2)专利法193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无性繁殖作物的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20年,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应是以前没有过的新品种,具有明显可区别的特征,同以前的品种相比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3)植物新品种保护法1970年联邦议会通过,对有性繁殖作物的新品种提供保护,保护期17年,保护期满后成为社会公共产品。申请该项保护的品种应具备新颖性、一致性和稳定性。
(4)州种子法各州议会根据联邦种子法和本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州的种子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认证条例,各州种子法规的内容和标准不尽相同,但是都规定了详细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
联邦种子法和许多州的种子法都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条件未作出规定(认证种子除外),也未要求领取有关证照。
2、执法管理
(1)执法机构与职责
根据联邦种子法,美国农业部为联邦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农产品销售局设有种子管理与检验处,负责种子立法与质量检验工作;农业研究局下设植物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新品种保护工作;动植物检疫局负责进口种子的检疫工作(州与州之间的种子调运不检疫)。各州种子执法管理与职责不尽相同,一般州农业厅为种子管理的官方机构,其所属的市场监督处有专人负责种子立法和执法工作,具体的监督检测工作委托州种子中心检验室负责,种子认证工作委托州种子认证协会负责,但处罚只能由州农业厅和州法院依据规定程序来进行。
(2)执法内容和程序
一般地,违犯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引起侵权纠纷的,大多是双方庭外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时才向法院申诉。而种子法规定的执法内容和程序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A、标签真实性与最低标准的监督和处罚州种子中心检验室的检验人员(公务员)可以随时在市场购买种子或到经营单位抽样(如果拒绝抽样,可请警察保护),经检验如果种子的真实质量低于标签标明的指标并超过允许的误差范围,或低于最低标准,由州农业厅责令停止销售或处以罚款,严重者或拒不执行处罚的,可由州农业厅向法院起诉。
B、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和处理根据现行法规,州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无调解和处理权(目前,密歇根州农业厅正要求州议会修改州种子法,授予农业厅对种子质量纠纷的调解权)。一般地,发生种子质量纠纷时,有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民事法庭申诉,由法院判决。
二、美国的种子认证
美国的种子认证制度始于本世纪初,目的是通过官方或官方授权的机构组织一些具备优势条件的农场主,利用公立机构培育的优良品种,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生产符合标准的商品种子,以推广优良品种,保持优良种性。1950年以前,由于农业生产用种都是公立机构(州立大学或各级农业试验站)培育的,种子认证成为向农户提供优良品种的唯一途径,未经认证的种子不许销售。进入70年代,随着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实施,私人种子公司育种迅速发展起来,使公立机构育成品种的市场占有率下降到80%左右,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也下降到80%左右。目前,私人种子公司育成品种已占领80%左右的种子市场,从而使种子的认证率下降到20%左右,即使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也有一些不是通过种子认证,而是将品种转让给私人种子公司开发推广。美国的种子法规对国内贸易的种子没有要求必须认证,只对进出口的种子才要求必须认证。
1.种子认证机构
各州由州农业厅授权种子认证协会(或作物改良协会)作为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开展种子认证工作。一般地,作物改良协会隶属州立大学,种子认证协会隶属州农业厅,它们都是由认证种子生产者、州立大学代表和州农业厅代表等组成的服务性、非盈利性董事会制机构,其职能是使本协会成员生产的种子达到联邦和州的质量标准,对种子认证和检验(包括田间巡视和室内检验)实行有偿服务,财权归协会成员。联邦一级不设种子认证机构,也不直接开展种子认证工作,而是成立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要求各州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必须加入这一协会,并接受其协调,按其制定的统一规则和标准开展种子认证工作。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协会没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工作人员,而是由协会成员轮流牵头,每年召开四次会议,协调有关事宜。
2.种子认证的程序和要求
(1)与育种机构签订合同,对其育成的品种进行种子认证。
(2)育种机构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提供育种家种子。
(3)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生产和供应。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有自己的种子生产基地、加工包装设施和质量检验人员,直接生产、加工、包装、供应基础种子;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组织基础种子协会成员生产、加工、包装基础种子,并按官方种子认证机构下达的计划调给认证种子生产者。
(4)认证种子生产者申请加入种子认证协会,并向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申请生产认证种子,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者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按认证种子生产计划安排、供应所需的基础种子。
(5)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派检验人员对认证种子生产基地进行田间巡视(检验)。有的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没有专门的检验人员,则委托检测机构或聘请检测人员进行。
(6)认证种子生产者按有关规程和要求收获、加工所生产的种子。
(7)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派检验人员对所生产的种子进行室内检验。
(8)官方种子认证机构对质量检测合格者,按包装所需的袋数和规格发放认证标签。
(9)认证种子生产者自行销售认证种子并承担其质量责任。
(10)由认证种子生产者通过官方种子认证机构按认证种子销售额的一定比例(15-30%)返利给育种机构。一般每袋种子(50磅)售价15-20美元,返利30-50美分。
由于种子国际贸易的需要,私人种子公司培育、生产的出口种子按要求进行认证。与公立育种机构的种子认证相比,私人种子公司的种子认证的不同点在于其利用自己培育的育种家种子,在官方种子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指导下自己生产基础种子(或亲本种子)和认证种子(杂交种子)。
三.美国的新品种培育、发放与保护
1、新品种的培育
一是公立机构育种公立农业科研机构主要是美国农业部所属研究机构及实验站、州立大学(州农业实验站),他们既负责种质资源收集和育种基础研究,也从事农作物新品种培育。在40-50年代以前,各类作物新品种80%以上是由公立机构培育、发放的,而目前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品种只有20%左右是公立机构育成、发放的,而且主要是麦类、豆类等常规作物和水稻常规品种。
二是私人种子公司育种私人种子公司起源于本世纪初,当时只从事少量园艺作物种子的生产经营。到20年代,少数私人种子公司开始从事杂交玉米品种的培育工作。进入70年代,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驱动,加之《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的颁布实施,许多私人种子公司纷纷采取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进行育种投资,建立育种科研机构,从事育种新技术研究(如利用生物技术和遗传工程技术)和新品种培育工作。目前,各类作物新品种80%左右是私人种子公司培育、发放的。此外,还有一部分农场主也从事单一作物的品种培育,但是由于其经济实力和人力的限制,培育、发放的品种比例还很小。
在育种科研的投资方式上,有一定育种基础和较强经济实力的大公司一般采取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而一些育种基础和经济实力比较薄弱、而又有发展眼光的小公司往往采取与大公司合资和股份制改造的方式,间接投资建立自己的育种科研机构。如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是一个欧洲移民在自己买地进行认证种子生产的基础上,与另外7个农场主联合创办的合作制种子公司,最初生产经营认证种子,后来逐步转为生产经营杂交玉米种子。到1985年,按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名,该公司在全美种子公司中的位置由1979年的第176名上升为第60名。1988年,与德国KWS种子公司合作,将合作制公司改造为股份制有限公司(当时KWS公司占50%的股份,1992年扩股后占83%),通过合资注入了大量资金,建立育种机构和种子加工设施,促进了公司发展。1990年,育成了自己的玉米自交系,生产杂交玉米品种35个,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列全美第16位。现已培育出抗除草剂、抗玉米螟、高油玉米新品种,并投入试验、推广,杂交玉米种子销售量排列全美第12位。计划1997-1998年发放玉米新品种18个,今后10年内发展成为整个北美洲的第三大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年销售量达到100万袋(每袋8万粒,约45斤)。
2、新品种的发放登记
美国的新品种发放相当于我国的品种审定。一般由各育种机构自己评审、发放其育成的新品种,每年将其发放的品种目录报所在州的品种发放登记委员会登记,由该委员会(一般由州立大学农学院任主席)每年编纂一本品种发放登记目录,分送州农业厅、作物改良协会、种子认证协会、基础种子协会、新品种保护办公室等有关机构。由于公立育种机构所育成品种大多由认证种子生产者生产、销售和承担质量责任,为了对种子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各公立育种机构都建立了严格的新品种发放评审制度;而私人种子公司是自己生产经营自己的品种,品种和种子的责任都是自己承担,对其新品种的发放也有严格的内部审批制度。
(1)公立育种机构的品种发放程序根据《密西根州立大学、密西根州农业试验站关于植物品种和育种材料发放的政策和程序》,品种发放的评审程序如下:
a.由育种者向学校农产品委员会(CommodityCommittee)提出发放申请,并提供新品种的特征特性和田间试验结果以及拟发放的形式(认证发放、限制性发放或专一性发放)等有关材料。由该委员会下设的该类作物的专业小组审查其是否与现有品种相比有突出的农艺性状和明显的特性区别,提出审查意见;
b.由学校农产品品种评估委员会(CommodityVarietyEvaluationCommittee)审查,对育种者提供的材料和农产品委员会的评审意见进行综合评定,评定合格的由该委员会主席签字;
c.该校农学院院长审核签字;
d.该校(也是该州)农业试验站站长审核签字;
e.该校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
f.由负责科研的副校长和负责财务的副校长审核签字,批准发放。
一般地,一个品种从申请发放到评审结束需4个月时间。认证发放由育种者直接发放,限制性转让或专一性转让由知识产权保护办公室发放。
(2)私人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程序种子法规对私人种子公司的品种发放未作任何规定,各公司所规定发放办法和审批程序也不一样,但至少有一下程序:
a.育种家提出发放申请,提供有关材料;
b.科研部组织育种、栽培、病理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科研部主任签字;
c.市场部主任审查签字;
d.公司总裁审查签字,批准发放。
私人小公司或个人育种家所育成品种的发放程序一般很简单,由育种者本人决定是否发放。
3、新品种的保护
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有两种方法:一是植物品种注册(PlantVarietyCertification)保护;二是品种专利(Patent)保护。两种方法相比较,申请专利保护所涉及的机构较多,手续较繁杂,保护的内容很具体,费用较高(需几万美元),审核批准的时间较长(少则1棗2年,多则10几年),往往申请还未批准,品种就被淘汰了;而申请植物品种注册保护只需几个月时间、2500美元。因此,对农作物新品种大多申请植物品种注册保护,而对优良的育种材料或基因可申请专利保护。
四、美国的种子生产、加工与营销
1、种子生产
美国联邦种子法对种子繁殖、生产有严格的世代限制,不允许超过4个世代,即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登记种子、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
育种家种子由育种家直接控制生产,一般采用一年繁、多年用的办法,以减少繁殖世代。
基础种子由认证种子协会自己生产或由基础种子协会组织其成员按有关要求进行生产。生产者必须具有一定的种子生产能力和经验以及相应的土地、设备等条件,根据计划组织生产,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即非盈利性)把基础种子提供给登记种子或认证种子的生产者。
登记种子登记种子是由基础种子生产者把基础种子再繁殖一个世代而得到的种子。生产登记种子的目的是扩大基础种子量,满足认证种子生产的需要。有的州(如密西根州和威斯康辛州)要求基础种子只能一代繁殖而成,从而取消了登记种子这一级。
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由基础种子或登记种子繁殖一个世代而得到的直接用于大田生产的种子。认证种子由认证种子协会组织其成员按规程要求进行生产。
公立机构育成的品种大多采取上述程序和要求进行种子生产,而私人种子公司是按照上述世代要求自己繁殖育种家种子和基础种子,并通过签订合同组织具备条件的农场主或专门从事种子生产销售的中、小公司,在其监督、指导下为其生产合格种子或认证种子(生产的认证种子主要用于出口,国内销售的种子不需认证)。生产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专门生产型,即农场主利用其土地和公司提供的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根据公司提出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在公司的技术指导和专业服务(杂交去雄)下进行种子生产,所产合格种子全部交给(卖给)公司,公司按合同规定付给其报酬。农场主只负责种子生产,不承担所生产种子的加工、销售工作。如先锋种子公司通过与农场主签订种子生产合同,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建立的21.6万亩的玉米种子生产基地即是这种方式。二是产销结合型,即农场主或专业种子生产经营者利用私人种子公司提供的育种家种子或基础种子,按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种子生产、加工和包装(一般用公司提供的包装袋),所产合格种子(认证种子)或者全部由公司收购和销售,种子生产者负责按指定的地点送货;或者一部分由种子生产者在当地销售,其余由公司收购和销售。如WilliamIrrer农场主为Stine公司生产大豆种子即是采取这种方式,大湖(GreatLakes)杂交玉米种子公司别的种子公司生产杂交玉米种子也是采取这种方式。
一般地,为了避免种子丰欠波动对兑现供种合同的影响,先锋、大湖等规模较大的私人种子公司在安排种子生产计划时,都留有余地,考虑30%?/FONT>40%的储备。这样即使遇到自然灾害、种子减产,也能保证种子供应和价格稳定。
2、种子加工
美国的种子加工规模大,设备先进,自动化程度高。先锋种子公司在美国就建立了22个大型种子加工厂,其中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的玉米种子加工厂,总投资额2200万美元,年加工能力5.6万吨(是世界上最大的),目前的实际年加工量为3.3万吨(每年只加工6个月),从剥皮、烘干、脱粒、除尘、清选、精选、分级、包衣、包装、印刷和粘贴标签等全过程都是自动化,而且整个过程对温、湿度和种子质量指标都在严格的自动化控制之下。此外,该公司在墨西哥、智利等国家还建立一些种子加工厂,其中在智利建的种子加工厂占地面积是世界上最大的。
美国的种子加工厂管理水平比较高。先锋种子公司在密西根州圣约翰县的玉米种子加工厂只有固定人员38人,制种去雄季节雇用3500-4500个学生,种子收购、加工季节雇用季节工150个,其烘干、脱粒车间每清扫一次需45分钟至1小时,精选加工车间每清扫一次需8小时。每个品种加工完后,彻底清扫一次,整个加工厂看不见遗留或散落的种子。
3、种子营销
美国的一些大、中型私人种子公司很注重建立有效的销售网络和采取激励的营销策略。如ASCROW种子公司在美国建立一个连结全国各州农场主的种子销售网。其销售部下设东、南、西、北四个区,每个大区又分若干小区,每个小区有4-5个推销商,每个推销商再联系若干个农场主推销员,由农场主推销员把种子销售给附近的农场主。还有一些种子公司通过在各地建立种子仓库,利用这些仓库作为销售网点向附近农场主销售种子。大湖杂交玉米种子公司之所以在全美玉米种子销售量排行中由1979年的第176名一跃成为现在的第12名,与其采取的一整套灵活有效的营销策略不无关系:(1)早订货、早交款,种子价格可折扣15%;(2)对销种量大的代销商和购种数量大的农场主,由公司资助其出国旅游;(3)按代销商销售或农场主购买数量累积购物奖金,每销售或购买一袋种子积80美分,按累积的金额,由其选购相应价格的带有该公司标志的帽子、上衣等;(4)对年销售量达2000袋种子以上的代销商,吸收为代销商俱乐部成员,每年免费赠送60袋种子;(5)鼓励购种农场主参加全国高产竞赛,由公司支付报名费,对在竞赛中获奖的,由公司支付去领奖的旅费;(6)对购种农场主帮助申请贷款。目前,该公司正在如何体现公司的价值观和高品质以及提高工作乐趣和工作热情上下功夫,计划在今后10年内发展成为北美第3大杂交玉米种子公司。
美国的种子价格和种、粮比价比较高,即使价格较低的小麦认证种子也卖0.5美元/kg,是商品粮价格的3倍以上;私人种子公司销售的杂交玉米最高可卖每100粒1美元(约3.6美元/kg),是商品粮的近40倍。这样,即使认证种子按销售额的15-30%返利给育种单位,购种农场主遇到自然灾害影响种子出苗时种子公司对其采取半价销售补播的种子,以及积压的种子储备一、两年后再销售,种子经营者仍然有利可图。这样,既可发挥种子公司的市场调节作用,也不影响种子公司的自身发展。
五、针对我国种子产业现状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完善种子标准、标签和档案制度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死标准”,超过指标即为合格,低于指标(哪怕是0.01)即为不合格,没有误差范围。按照种子条例规定,不合格种子就不能销售。这很不合理,因为实际上任何测定都不可能排除误差,测定的结果确实存在误差。此外,我国的种子标签不规范,对标签上必须标明的指标及其所使用的文字、符号没有规范要求;种子样品及其档案制度也不完善,对保存样品及其档案的数量和时间没有规范要求。应该借鉴美国的做法,制订最低质量标准和允许误差范围,完善种子标签和档案制度,进一步推行标牌销售,逐步向真实标签制度过渡。
2、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种子认证制度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种子质量认证试点,但很不规范,一是育种家种子、基础种子不是控制在认证机构手中;二是认证过程中的申请、巡视和检验程序不严格;三是标签发放不符合要求。需要逐步完善,建立既适于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种子质量认证制度(包括程序及标准),要求进出口种子必须经过认证,以增强我国种子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但对国内生产、销售种子不必实行强制认证。
3、逐步实行优种优价政策
与美国相比,我国的种子经营是低质低价。一方面,种子质量和科技含量不高,另一方面种子价格和经营利润也很低,使经营单位难以自我积累和抵御市场风险,更无力发挥市场调节作用,需要在逐步提高种子质量和科技含量的同时,实行优种优价政策,以壮大种子企业的经济实力和自身发展能力。
4、尽快健全种子法制
一是加快制订种子法,将种子标准、标签、认证和品种审定以及市场竞争等用法律固定下来。二是健全执法管理体系,省(市)级种子管理要与经营分开,逐步强化省(市)级的管理职能,弱化县级的执法管理职能;基础种子生产、销售要与商品种子生产、销售分开,基础种子由种子站组织原、良种场生产,并按计划供应给各种子公司。三是理顺种子管理机构、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原(良)种场以及种子公司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的职责。
5、逐步强化市场竞争意识和机制
根据我国种子的现状,当前还需大力推进统一供种,以提高商品供种量。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相比,常规作物的商品供种率基本相当(美国麦类作物种子75%以上为农场主自留种,花生、大豆作物农场主自留种也占50%左右),我们所缺的主要是市场竞争意识和机制,只有强化市场竞争才能刺激各公司对新品种的需求,也才能促进其自己建立育种机构和有偿转让别人的优良品种,才能使育种单位得到回报。强化市场竞争的手段和途径是:市场开放+真实标签+严格执法。
6、进一步加强我国同发达国家间的交流和合作
我国许多大中型种子公司有许多优势条件,也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但由于缺乏对市场经济及其体制下经营管理的了解,往往对发展方向、目标、途径、思路和措施不太清楚。有必要配合种子工程的“111计划”(1集团、10个龙头企业、100个示范县),组织一些有经济实力、战略眼光和发展潜力的种子企业参与国际交流和合作,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其发展,促进中国种子提高市场竞争力、拓宽国际市场。
【第3篇】赴日种子管理工作交流及考察报告
赴日种子管理工作交流及考察报告
根据日中农业年度交流计划及日本日中经济协会农业委员会的邀请,笔者一人于97年11月16日至21日,赴日本进行种子管理工作交流和短暂的考察活动。按照事先安排,中日双方互相交流近年来的种子管理工作及农业发展状况。在四天的有效工作期间,前两天是双方座谈交流情况,后两天是实地考察学习。参加座谈交流的日方单位有日中经济协会、日本贸易振兴会、农林水产省、大东文化大学、东京农业大学、神奈大学、农林水产省农业综合研究所等单位的负责人和专家。笔者利用一天多的时间向日方简要介绍了中国种子工作发展成就、种子管理现状、种子产业政策、种子工程、种子法制建设等情况,同时还简要介绍了新中国农业发展变化和今后发展前景。座谈中双方相互提问,相互解答。在实地考察中,笔者先后拜访了农林水产省农产局、经济局和日中经济协会农业委员会,听取了日本农业方面的情况介绍;次后,又乘车到枥木县和茨城县及筑波科学城三个地方,走访了地方农协组织,参观了种子生产加工厂,良种研究农场和国家种子管理中心。现将交流和考察情况报告如下:
一、日本种苗产业现状
根据农林水产省农产园艺局提供的情况,过去日本农民种苗自采自用的多,现在通过市场购买种苗的多,今后仍有增长趋势。尤其是高质量、高效益的作物种苗需求量不断增加。近些年日本全国种苗市场销售额不断扩大,种苗产业不断发展。1981年全国种苗市场销售额为2400亿日元,到1991年销售额为3200亿日元,6年增长32%。在各种业中,花卉种业发展最快,份额最大,1991年达到1252亿日元,占种苗销售总额的39%;蔬菜为第二,达到1024亿日元,6年花卉种苗销售额增长39%,蔬菜增长38%。
种苗选育──因其作物的重要性不同,选育的单位不同。粮食类作物品种主要由政府的农业研究单位选育,蔬菜、花卉类作物品种主要由民间单位选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选育出的品种未经登记,不得推广应用,新品种权受《种苗法》保护。种苗在市场出售之前必须检查合格才能流通。
种苗生产──粮食类作物原种、原原种是由政府控制的单位生产,农协组织进行大田扩繁和销售推广。蔬菜、花卉、水果、饲料等作物原种及原原种,一般由民间种苗业者或种苗公司扩繁和推销。但随着日本农业老龄化日趋和工业发展造成的制种环境不断恶化,现在制种不断向美国等海外国家转移。种苗制种规模以中小家庭、个体企业生产为主。据农林水产省统计,1994年一个制种农户的规模,水稻的制种面积0.967公顷,麦类的制种面积0.95公顷,大豆的制种面积0.458公顷,马铃薯制种面积规模最大,为1.29公顷,蔬菜的制种面积规模最小,为0.15公顷。
种苗经销──零售店1988年至1991年是减少的,但到1994年又开始回升,达到1.4万家。经营粮食等主要作物的种苗销售店减少,而经济类小作物的种苗零售店增加;主营种苗零售店减少,而兼营种苗零售店的增多。在全国50人以上的经销店,其中有1—2个人经营种苗的占种苗总经销点的63%。从销售额看,有法人资格的商店销售额1.2亿日,个人商店销售额1600万日元。
种苗进出口──1995年全国种苗出口额9500万美元,是1985年的2.6倍,相应种苗进口额为3.43亿美元,是1985年的4.7倍,总的看进口仍大于出口。而球状体种苗进口量大于出口量,蔬菜、花卉种苗的出口要大于出口。球状种主要从欧州进口,饲料种子主要从南美进口,蔬菜种主要从北美进口。日本的种苗出口区域:亚州占41%,欧州占45%。进出口价,出口价格大大高于进口价格。因为日本的种苗质量好,加工包装技术高。往往从其他国家进口初级种子,加工包装后再销售别国。
种苗产业开发趋势──随着食物消费量的日趋饱和,社会愈来愈需求优质化品种,要求更鲜美,更健康,更安全的品种。另外,农业生产正面临老龄化,劳动力减少,要求种苗生产省力,采用机械化。
二、指定种苗制度
日本1947年10月2日颁布了《种苗法》,随后的50年间又经过10多次的修正。特别是1978年修正后的《种苗法》,是由指定种苗制度和品种注册制度这两根支柱构成。通过制定种苗的标名方法以及为保护新品种而实行的品种注册等制度,使种苗流通更趋合理化,促进新品种的培育,以利于农林水产业的发展。
法律中的“种苗”,是指供繁殖用的植物体的全部或一部分。“指定种苗”是指种苗(林业的树木种苗除外)中,为了便于识别其品质,在出售时须标明有关项目的种子、孢子、茎、根、苗、苗木、接穗、砧木、种菌及政令所规定的种苗,由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目前指定种苗有125种,其中谷物类5种、蔬菜类36种、果树15种、饲料作物及草萍草24种、菌类13种。不同的作物标明既有统一规定,又有不同的要求。即强制性标记和建议性标记。“种苗业者”是指以营销指定种苗为业者。经营者对经营的种苗,在包装物上要标明有关事项及说明,否则不许出售。必须表明的项目有:种苗者的姓名及地址、种类及品种、产地、采种年月或有效期及发芽率、数量及农林水产省规定的事项。为了需求者在选择适合自然条件和经济条件的品种时易识别,还必须标明其品种的适宜栽培地区、用途及栽培上或利用上的特点。
指定种苗的生产或经营没有许可条件,只要有能力、有技术、有条件,谁都可涉足此行。但种苗生产或经营必须尊循法律要求。比如,蔬菜种苗,一个制种农户只能是一个作物,萝卜的制种隔离区至少600米。作业场地要干净,防止混杂。生产的种子纯度、发芽率都有严格要求。不同的作物要求不同。政府职能部门对种苗生产和经营经常进行检查、监督。
三、品种注册制度
品种育成者,对其育成的品种可申请注册。从事法人业务的高级职员及国家或地方公务员育成的品种,属于法人或国家、地方公共团体的业务范围。新品种权受保护,发明者的保护期限是15年。保护的条件是均一性、区别性和稳定性。也就是对现有同类品种能区别开,同一代长出的要一样,多年种植长出的一样。对同一品种的申请,只能给优先申请者予以注册。申请注册的名称,如果一个申请品种有两个以上的名称,或申请品种的名称与申请品种种苗的注册商标或与该种苗类似的商品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则不予注册。日本1982年加入国际新品种保护公约组织,同样保护参加公约组织的国家。
品种注册者要按要求向注册单位提供品种审查用的有关资料。在进行品种审查时,农林水产省责成专职人员赴现场调查或进行栽培试验。如果书面材料审查通过,可以不进行调查或试验。调查或试验可委托研究单位、学校等单位执行。符合规定的应予注册。注册要将品种名称、特征特性、有效期限、注册者的姓名、住址以及有关事项记载在品种注册簿上。全国品种注册都在农林水产省,地方无权注册。品种注册后由农林水产省令发布公告。目前已有467种植物品种注册,其中属257个,202个,亚种8个。截至1997年10月,已申请注册的品种10552件,实际能得到注册的5843件。据农林水产省主管种子的官员介绍,一般注册一个新品种一年可以完成,除非试验失败或受灾影响。注册品种按规定要缴纳注册费,每件每年不超过56000万日元。注册的品种或杂交亲本材料实行有偿转让。
四、参观的三个单位情况介绍
1、国家种苗管理中心:该中心是日本农林水产省下属的一个专业管理机构。全中心有346人,在全国分设12个试验农场。总部设在著名的筑波科学城内,部内仅有37人。该中心的主要工作:(1)负责注册品种的试验鉴定工作。主要承担农林水产省受理的申请注册品种栽培试验,按照不同作物的适宜生长区安排在不同的试验农场。申请的注册品种与相类似的品种进行对比试验,试验结果报送农林水产省种苗科审查,若确认是新品种则予注册。(2)负责商品流通种子检查。检查包装标记是否按规定注明,出售的种子是否有检疫性病虫害,种子发芽率、纯度、净度、含水率是否符合要求。检查一种是强
制性,采用抽查办法。一种是对外出口种苗进行检验确认,合格者初具国际公认的证明,以提高种子信誉度。(3)负责马铃薯、甘蔗的原原种生产。为民间快速繁殖高质量的种苗。(4)负责植物遗传资源的保存繁殖。目前该中心对市场流通的种子收集很多,低温存放。
2、枥木县黑羽粮食种子加工厂:该县有四个粮食种子加工厂。该厂归黑羽农协管理,1973年开始从事粮食种子生产加工。1990年现投资兴建一座大型的现代化种子加工厂,总投资3.67亿日元,其中国家提供无偿资金2亿日元,农协自筹1.67亿日元。种子从精选、分级、药物处理、包装等全是自动化,整个车间只有5—6个人。日加工能力9吨,主要加工水稻种子。加工的种子来源主要是同制种农民事先签约收购来的,收购价格按当年稻米价格再加45%。生产出的来的商品种子再提供给农协,消毒处理的种子每公斤522日元,未处理的每公斤461日元,农协一般再加10%的手续费卖给农民。加工出的商品稻种每袋20公斤,其中内装5个小尼胧网袋,每袋4公斤,内外袋都贴有规定的标识、标记。该中心种子加工的开工率为半年。全县50%的种子都是黑羽加工厂提供的。1996年种子销售额3.6亿元。加工的种子一般都能销售完,每年都赚钱。
3、茨城县龙井研究农场:龙井种苗株式会社是一个民间私人公司,1832年建立,距今已有165年的历史。总公司有800多人,主要以生产经营蔬菜花卉种子为主,每年销售额达450亿日元。该公司共有8个实验农场,其中国内有四个蔬菜研究农场,两个花卉研究农场,国外有两个农场,一个在美国加州,一个在荷兰。我们参观的茨城试验农场1935年创办,现有研究和管理人员23名,试验地约10公顷。温室和实验室的设备、条件都比较先进。该农场研究区域主要针对关东平原。目前已培育的各种杂交品种829个,常规种171个。该农场针对市场需求,培育出各式各样优质品种和专用品种。比如白菜小个头的,颜色绿、黄、白各占1/3的品型;萝卜选育大小粗细一样,颜色半绿、半白的品型。现已开发的新型品种数十个,深受消费者欢迎。
五、日本农业新情况
1、食料问题:20年前日本普遍使用“粮食”一词,现称为“食料或食物”。包括粮、菜、果、肉、蛋等食品,范围扩大,形成大粮食概念。目前从日本的消费水品看,口粮减少,副食增加。1960年至1995年的35年来,全国大米人平由120公斤下降到67.8公斤,牛奶及制品由20公斤上升到91.3公斤,肉类由7公斤上升到31.3公斤,油脂由5公斤上升到14.6公斤。生活发生了多样化,特别是大米作为主食现已退居二线。总的看,日本大米自给率很高,达100%以上,而其它食料严重不足,尤其是畜牧养殖业需要的饲料几乎全靠进口,油脂也靠进口。据农林水产省测算,主要农产品进口量折算成耕地其面积为1200万公顷,是国内实际生产面积492万公顷的2.4倍!随着这种生活需求的变化,日本的食料自给率近35年来,热量自给率由1960年的79%下降到1995年的42%,谷物自给率由82%下降到30%,其中主食类谷物由89%下降到64%。食料总体自给率不断下降,近35年来自给率下降30%—40%。现70%的国民对自给率下降已感不安,80%的国民认为国内生产尽管价格高,但仍以国内自产为更好。农林水产省讲,要解决自给,唯一办法就是让国民多吃大米,少吃奶肉等食品,食料安全系数就高。但这种做法是很难行得通。
2、农业问题:目前日本耕地不断减少,家庭种植规模小,劳动力老化也是生产发展的障碍。近25年来耕地下降坚挺。1975年全国耕地557万公顷,1995年下降为504万公顷,减少53万公顷。现在日本每个农户平均耕种1.5公顷。在扩大规模上,日本政府也曾做了大量工作,但收效不大。原因是地价高,绝大多数农民不愿抛弃祖业的土地,家家都把土地视为“传家宝”。由于地相对较少,耕作灵活,加上机械化,农民耕田种地都是星期日的事,不影响其它工副业。另外,农村劳动力减少很多,1975年1373万人,到1995年738万
人,减少近一倍。农村65岁以上老人已占24.7%,大大高于全国人口高龄数占总人口14.8%的水平。另外城郊结合地区的农地生产受限制,不让农民撒农药,不让养猪、养牛,怕污染、怕脏。
3、市场问题:日本的大米市场问题一直是一个火热的话题。朝内、朝外围绕大米的市场是否放开争论不休。但随着国际贸易日趋自由化,大米市场问题总的看正在逐渐松动。首先国内逐渐放松计划管理。除了政府按计划生产、收购以外,农民也可以直销,减少环节。1997年预计可产大米1300万吨,而市场消费1000万吨,剩余300万吨,政府出资收购150万吨作为国家库存,还剩余150万吨。所以政府一再让农民少种大米,价格会更高,否则米多不值钱,让农民调整一些土地,多发展其它市场需求的作物,但农民还不这么做。一是粮农长期以来就种水稻,有习惯、有技术,让他改种别的作物不愿意,既怕麻烦,又怕新购置机械。二是缺乏市场观念。过去种大米都是政府包购,农民不理解,政府一再向农民宣传,目前才逐渐认识到市场经济是怎么回事。三是大米价格好,农民不愿改种玉米等饲料作物。去年政府收购农民稻谷每公斤267日元,市场大米价为每公斤500日元。目前国内大米价比国际价格高许多倍。现已允许适量进口国外大米,对外市场有所松动。日本经济界人士耽忧,国内价格仍如此高,一旦市场大门打开,怀疑日本农业能否长期生存下去。
4、改革问题:目前日本朝野正在讨论新政改革,主要想压缩政府机构,精减工作人员。计划把现在24个省级政府机构压缩到12个,农林水产省有可能同国土厅合并。在研究新政改革的同时,农业部门也积极提出要修改<农业基本法>。该法是1961年制定的,至今快40年了,现在形势和情况也发生了变化,需要修改。目前已成立了专门班子,集中研究食料、农业和农村问题。计划97年12月底拿出初步方案,1998年夏季拿出最终方案。目前探讨的主要观点,一句话,就是对农业进行怎么样的保护。一部分人提出政府不要保护,农产品进出无国境线,让市场自行调节;另一部分人提出必须保护。两种观点各不相让。而且持后一种观点主要是一些政治家,据日方有关人士讲,日本的政治家多半出身农民,保护主义的思想很浓,经济专家要说服这些政治家是很不容易的。
六、几点体会
1、种子实行产业工程是发展的趋势。从世界发达国家看,普遍对种子产业开发十分重视,这次实地考察的日本也不例外。政府积极扶持种子产业,在投资上也重点倾斜,整个种子基础设施建设都比较现代化。日本的种子产业是以私有种子公司或种子集团为主体,育种、繁育、加工、经营、推广基本为一体化。参观的龙井种苗株式会设就是产业化发展程度较高的一个集团,把整个蔬菜、花卉的种苗产业带动起来,在国内、国际都有一定市场、也有一定影响。相比之下,目前我国较缺少这种产业集团。所以,深化产业体制改革,大抓种子工程,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多项联合的集团形成是我们种业发展的希望。
2、依靠法制规范种业是管理的基础。相比日本,我们种子纳入法制管理比较晚。虽然有<种子管理条例>,但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迫切需要加快制定《种子法》。日本《种苗法》的指定种苗制度和注册制度也值得我们借鉴。为了规范市场,对出售的种子包装必须有与其内容相一致的标识、标志或标签,对其内容应作统一规定和要求。日本在这方面要求很严、很细。目前,我国新品种采取的是审定制度,不是注册制度。为了加快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可以采取结合办法,主要作物、主要品种可采取审定制度,次要作物和次要品种可采取登记或注册制度。
3、突出提高品种质量是种业的生命。日本的种苗管理,其核心是质量管理。整个工作可以说是围绕优质和新异开展。无论是选育的品种,还是供应的商品种苗,都十分讲其质量。尤其是公司,一旦质量有问题,就会失去信誉,失去市场。为了种苗质量,日本农林水产省农产园艺局种苗课30多人,其中一半人是专管种苗质量工作的,可见重兵把守。另外,种子商对其生产、加工等的质量意识也相当强。对出售的种子层层把关,都有档案,以备核查或核检。公司自我管理的意识很强。我们问及种苗管理中心主任,在检查中经销商伪劣假冒种子发生情况,他讲很少。这也是法律规范的结果。我们在管理上应建立起内部约束机制。
4、加强国际农业交流是提高的机会。这次交流考察,确实时间很短,自己对日本的农业及种子管理仅仅是一个浮浅的了解。但就在这短短的了解过程中,双方彼此合作很顺利、很愉快,不仅结识了朋友,而且增长了知识,开扩了视野,锻炼了自己,取得了一定收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