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范文
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认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证了与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畅通。此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减免或缓缴相关鉴定费用申请,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监督方面:
为了保证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律师以及法援机构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并在《告知单》上附上投诉电话,我们还逐案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依托局机关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办结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反馈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予以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不足之处,主要是: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心编制3人,由于调动或辞职,当前中心无人占编。中心人员依托局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运作。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中心还没有放置盲文宣传资料,也未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并且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2篇 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的自查报告
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认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本中心以方便群众求助为目标,强化服务功能,本着“贴近群众、方便群众、服务群众”的原则,努力拓展法律援助工作。在局机关底层设置了专门的法律援助接待场所,并设置了明显标志,设立了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还专门印制了彩色宣传单与便民指南供当事人取阅。为了接受当事人监督,我们建立了包括接待、值班、岗位责任、重大事项报告、责任追究、统计分析在内的一系列工作制度,并积极推行志愿者律师值班制度,保证接待人员具有法律本科以上专业知识。我们要求接待人员佩戴统一上岗标识,做到衣着整齐,仪表大方,用语文明,温和耐心,推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当时咨询事项进行统一登记。为了保护有些当事人隐私,我们还在大厅设置了等候区与接待区,对涉及未成年人及个别当事人隐私,我们还专门在四楼设置了接待室,设立了青少年维权岗,以充分保护当事人隐私。同时,我们还充分利用12348法律服务热线资源,开辟了法律援助接待热线,向社会公布了咨询电话,并在大厅公示监督电话等基本监督内容。5月份起,中心承办当事人法律援助申请还将纳入效能办网上审批系统,接受效能办的随时督查。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证了与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畅通。此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减免或缓缴相关鉴定费用申请,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监督方面:
为了保证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律师以及法援机构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并在《告知单》上附上投诉电话,我们还逐案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依托局机关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办结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反馈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予以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不足之处,主要是: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心编制3人,由于调动或辞职,当前中心无人占编。中心人员依托局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运作。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中心还没有放置盲文宣传资料,也未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并且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
第3篇 关于宣传落实新颁发的《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自查报告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通知精神,区司法局成立专班对《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宣传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了认真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宣传落实《条例》情况
武汉市新颁发的《条例》于6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江汉区司法局及区法律援助中心按照区人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修订后的《条例》,广泛讲解、深入研读、降低门槛、提高质量、提升水平,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宣传和影响,不断扩大法援范围和深度,逐步实现了法律援助工作的扩容、提质、增效。
6月1日至9月1日,全区受理法律援助案件855件,其中刑事法援案件256件,占总案件数的29.94%;民事法援案件599件,占总案件的70.06%.接待各类法律援助咨询7037人次,接待来访咨询3698件,解答来电咨询件3339件。组织法律援助培训2次,开展和参与法律援助进社区宣传活动4场次,参与非诉讼法律援助调解290件,接受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案件6件,开展了2个课题的法律援助理论调研,有近30篇法律援助信息被省市区采用,其中被《湖北司法》、《楚天法治》采用,被《长江日报》刊载,并有1件法律援助案例被中央《焦点访谈》播出。
(一)深入宣传《条例》规定的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
武汉市新《条例》颁布及实施后,按照市、区人大及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面向社会、面向街道、面向社区、面向居民开展了广泛深入、持久的讲解宣传,从20xx年底至5月为第一阶段,重点是宣传新《条例》的新规定,让社会了解新变化;6月1日,新《条例》正式实施后,重点是宣传新条例的意义,让群众在法律援助中得到法律的帮助。主要抓了:
1、宣传新《条例》降低了法律援助条件。《条例》将公民经济困难的标准,由原来的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按照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确定。自《条例》实施以来,我区共受理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上开具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案件64件,占申请受援案件总数的14.78%;另外我们对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民事权益的当事人,只要有申请,我们严格按照《条例》规定,以申请人个人月收入来衡量其经济困难标准,今年来我们已经受理这样的案件2件。
2、宣传新《条例》拓宽了法律援助范围。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法援范围放宽。在我们接待咨询工作中,凡是当事人是劳动争议方面的纠纷,都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除原条例规定的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外,我们还将确认劳动关系、劳务派遣、经济补偿、福利待遇以及劳动合同等方面的纠纷,都纳入到法律援助的范围中来。自去年6月份以来,我们已经受理追索劳动报酬、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和工伤赔偿外的其他劳动纠纷案件43件,占整个劳动争议法律援助案件的32.1%.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范围。新《条例》规定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通知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辩护的案件,以及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代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原《条例》规定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提供法律援助。一是增加了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的法律援助指定辩护案件,6月以来,我们共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定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法律援助辩护案件113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54.32%.二是增加了人民法院通知为强制医疗案件的法律援助,因这类案件比较少,近年我们也只做了一件此类案件。
3、宣传新《条例》简化了法律援助手续。新《条例》考虑到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提交经济困难证明不便,规定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同时,考虑到残疾人、70岁以上的老人以及遭遇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因素造成临时性经济困难的公民的特殊困难情况,规定这些情形下申请法律援助的,也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自去年《条例》实施以来我们共受理无需提供经济困难证明的法律援助案件207件,占申请法律援助案件总数的36.08%
(二)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落实法律援助申请与审查
1、法律援助的申请。按照《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为了方便群众申请法律援助,我们对当事人开通多渠道法援申请。一是可以直接来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二是可以在街道司法所法律援助工作站申请;三是可以通过社区受援点律师递交材料申请。凡是当事人通过以上三种渠道提出申请的,只要是符合法律援助条件,事项又在法律援助范围之内,我中心做到100%的援助。
2、法律援助案件的审查。法律援助中心收到当事人的法律援助申请后,必须严格按照《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要求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并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我区法律援助案件审查程序为:一是由中心工作人员初审;二是提交中心主任审核;最后转交分管领导审批。5个工作日内必须给申请人答复,从而严把法律援助案件审查关。对于刑事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案件,我们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对法、检、公通知指定辩护的案件,原则上不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二是对因经济困难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由当事人亲属或者委托代理人或者由法、检、公机关代为转交申请,经过法援机构审核后,方可给予法律援助。
(三)认真严格执行《条例》,抓好各项规定落实
1、突出重点,完善刑事法律援助衔接机制。一是建立了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在全区近30个律师事务所中挑选了77名法律援助律师,加入刑事法律援助律师人才库;二是召开了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研讨会。召集法、检、公及律师事务所等相关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的负责人,对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研究和讨论,制定了江汉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运行程序;三是组织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培训。聘请了湖北大学法学系的讲师对法、检、公部门人员及法律援助律师进行业务培训;四是规定了法援案件中刑事案件重点有一定比例的要求。
2、健全网络实现法律援助全覆盖。以法律援助中心为基础,建立了向外辐射,不留盲点的'三级'法援网络,设立了29个法援工作站,108个受援点。一是建立了以街道基层司法所为基础的法律援助工作站。在江汉区12个街道司法所设立12个基层法律援助工作站,主要职能是做好来访咨询接待、代写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援助调处、初审诉讼法律援助事项等辅助性工作;进而将法律援助触角延伸至辖区各个社区,在108个社区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受援点,每周四由各社区值班律师负责各受援点的法援工作,实现法援网络全覆盖,打造了'10分钟法律援助便民服务圈'.二是设立了社团组织和行政机关为辅助的法律援助工作站。根据法律援助工作服务群体的需要,先后在区残联、妇联、共青团、老龄委、工会等5个社团组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为社会残疾人、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在职员工等困难群体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平台,由区局法律援助机构派出法律援助律师定期在工作站值班,建立服务联系机制,畅通援助渠道。根据《刑事诉讼法》实施以及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需要,在区法院、看守所等单位设立了2个法律援助工作站,从律师事务所中选派值班律师,分别在每周三到工作站值班,负责对在押服刑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为积极响应少数民族政策,较好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我区在政务中心设立了少数民族法律援助工作站。三是设立涉军、流动人口、农民工、异地协作等为补充的法律援助工作站。为了让法律援助不断惠及更多社会困难群体和特殊需要的人群,我区在常青司法所设立了军人军属'两维'法援工作站、在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及5个基层司法所和炽升律师事务所设立了7个流动人口法援工作站,同时还在中心一楼大厅设有异地协作和农民工维权法律援助工作站。
3、落实法援经费,加强使用管理。一是抓好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湖北省鄂司发通[]87号文件和武汉市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相关文件要求,保证法援经费纳入预算,保障法援案件所需经费,并严格规范落实。目前我区法律援助经费主要用于: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法律援助宣传、培训以及法律援助值班补助等。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为:刑事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办案补贴为各600元/件,审判阶段为1000元/件;民事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为1200元/件;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补贴为300元/件。与同行业比,在全省都属于补贴标准较高的,从而较好地调动了辖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二是积极争取法律援助基金支持。自20xx年市法律援助基金成立以来,我们争取了法律援助基金两次,主要项目是用于补贴社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经费,严格按照实际办理案件数报销补贴,确保了这项经费的落实。
二、在具体工作中存在的困扰和问题:
1、由于宣传等原因,社会和部门认识不够。20xx年4月21日,xxx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在不断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的基础上,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注重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努力做好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央、省、市和区,尤其是人大对法律援助工作高度重视。从实际工作体会,社会、尤其是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认识远远未能与中央保持一致,很多机关和部门的领导对法律援助到底是什么?都不十分了解,从其他机构部门推荐过去的当事人,很多根本就不是法律问题,更别说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和范围了。由此可见,各级必须以积极主动的方式来认识法律援助,重视法律援助,同时,对法援工作机构宣传部门提出了加大法援宣传的要求和任务。
2、司法救助衔接机制有待沟通健全。按照《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持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给予司法救助。目前,我区法律援助尚未与法、检、公机关建立司法救助机制,因此,在受理法律援助案件时,淡化了司法救助业务的宣传和执行。在今后的工作中,应按新《条例》要求积极完善司法救助机制,抓好这项工作落实。
3、经济困难标准核实较难把握。在受理当事人申请时,如果遇有当事人经济困难的,会出现两个方面的困扰:一是难以核准当事人的经济困难情况;按照《条例》规定申请人经济困难的要提供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目前,当事人开具的证明我们无法确定真假,也无法确定当事人是否真正经济困难。二是当事人难以开具经济困难证明。这部分当事人,经常到街道要求开经济困难证明,街道办事处认为这不该他们管,所以不给开,尤其是对哪些租住户,暂住户更是困难。目前只能按《条例》落实,必须要有经济困难证明才能给予法律援助。这样可能导致有的经济条件好的却能申请法律援助,经济条件差的反而被拒之门外。
4、对法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励尚未落实。根据新《条例》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对在法律援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但执行中奖励规定不具体,难以操作,尚未较好落实。如江汉区法律援助中心获得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获得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都没有奖励。
三、今后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构想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断推进基层法律援助再上新台阶。我们深切地感受到法律援助工作受到了各级党政领导的高度重视,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支持和配合,法律援助事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大好机遇。我区应当抓住时机、乘势而上,加快发展,全面推动法律援助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要把法律援助作为一项中心工作,一把手亲自抓,组织专门人员,对照《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和相关配套制度中的规定,针对实践中的问题逐一进行调查研究,逐一提出具体意见,逐一进行落实。
(二)完善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法律服务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模式,严格法律援助律师及法律援助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跟踪、检查公布、投诉监督等质量监督机制,保证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三)建立适应新条例的一整套制度。为更好服务群众,贯彻落实新《条例》,我们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质量监督管理等近10余种制度。尤其是将在全区落实'一案三卡'制度。即:一次性告知制度、法律案件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意见反馈制度;并制作成宣传册,在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发放,从而更好地方便困难群众了解和申请法律援助;为了提高法律援助工作质量,继续坚持抓好法律援助案件质量评估工作,从而有效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为规范法律援助经费使用与管理,进一步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细则,确保法援经费专款专用。
(四)提高法律援助人员素质水平。建立准入门槛,提高专业素养,按要求配齐人员。
第4篇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企业法律风险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
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第5篇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自查报告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自查报告
为了贯彻落实省国资委文件精神,按照集团公司领导的要求,公司认真全面排查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找出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做好公司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对排查出的法律风险,制定了针对性的整改方案。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自查报告1
一、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外部风险
由于外部的宏观经济及有关政策法律发生变化,会影响承租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同签署时的法律关系,可能导致承租企业的履约能力下降及有关法律纠纷,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产生影响。
(二)内部风险
主要包括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及员工的道德风险,其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资金密集型和人才密集型企业,对承接项目的评估和决策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存亡,公司的项目风险内控制度至关重要;租赁合约签订中的法律风险也要重视。员工的道德品质、职业素养和法律风险意识是影响风险的重要因素。
二、整改方案
(一)密切关注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法律规定的变化,及时采取针对性的有关措施,有效减少其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的法律风险。
(二)完善公司内控制度。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保障业务操作能够根据公司的政策、规定、内控程序规范有序地进行。
(三)完善有效的退出机制。通过有效的退出机制保全公司资产,对公司资源进行优化配臵,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现公司业务目标。
(四)加强对融资租赁项目的风险管理。融资租赁项目管理主要分为前期调查、中期评估、后期审批和还款跟踪等四个过程,针对不同的过程设定切实可行的操作流程,使各环节的调查和评估做到客观准确,坚持现场调查和非现场调查相结合原则、坚持共同调查人制度、坚持风险控制第一位的原则等。力求在融资租赁业务的源头就对全部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有深刻了解并加以控制。
(五)加强对融资租赁资金的风险管理。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制度,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优化资金使用结构,强化财务的监控与实施。
(六)加强对融资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审慎选择租赁物及供应商,规范租赁合同的谈判和签署,制定标准的租赁物交付及租金回收流程,最直接有效地控制租赁风险。
(七)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职业道德和法律风险意识。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道德意识和法律风险意识,使员工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提升员工的职业素养,增强法律风险意识,使在业务中控制法律风险成为员工的自觉行为。
公司法律风险防控的自查报告2
法律风险评估在咱们国内应该说是一个比较新的一个事物,在国际上说,也是比较新的。首先我说一下关于法律风险评估的基本知识,先从法律风险开始。
第一部分 企业法律风险理论简介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及特征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
认识和防范企业法律风险,首先应当从把握“风险”的概念,界定“企业法律风险”的范围入手。当今国际上对风险的概念有多种角度的定义,归纳起来看,风险是指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带来负面后果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如果存在预期结果与实际发生结果出现差异的可能性,并且这种差异将给主体带来负面后果,即存在风险。因此,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法律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负面法律后果的可能性。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征
企业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可以将企业风险分为自然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前三种风险分别以不可抗力、市场环境和资金交易为特征,而法律风险主要是以法律因素为产生原因,以承担法律责任为后果。它与企业所面临的其他风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特征:
1、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缘由是法律因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法律因素主要包括某一种法律状态、法律事件或法律主体的行为。具体指:
(1)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状况及其变化。一方面指法律和行政执法力度的状况,另一方面指法律的出台、修改和废止,以及行政执法状况的变化。企业生存的法律环境主要包括立法和执法的状况。法律环境的变化将影响企业和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使企业法律风险的原有状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既可能使企业产生新的法律风险或现有的法律风险消除,又可能使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可能性和损害程度增大或减小。
(2)企业未依据法律规定有效实施法律控制措施。换而言之,就是企业未有效地获得、行使或保护法律赋予的权利,使企业无法有效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其应有的利益,从而降低了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使企业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3)企业或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的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违反法律的规定、违反合同的约定以及实施的侵权行为。实施上述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企业本身,也可以是企业以外的其他主体,或者是双方实施的行为。应当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法律因素都会导致企业的法律风险,只有那些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的法律因素才会最终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由此可见,法律风险的产生,离不开规范企业行为的各项法律规范,以及与企业发生法律关系的各类主体。
2、企业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运营的各个管理环节。
法律规范了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也规范了企业从设立到企业终止的全过程。因此,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始终的一个重要标尺和依据。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以及企业内部的关系,都要通过相应的法律来调整和规范。政府对企业的指导和监管,已经从过去的行政手段转变到以经济和法律的手段为主;企业与企业作为平等的市场主体,只能依靠合同法等民商法律进行调整和规范;企业内部各种关系,包括劳动关系、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财务管理等,都要依据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法、会计法等法律来调整和规范;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也必须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来调整。企业作为法律规范的主体之一,只要其行为涉及法律规定,就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可以说,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规范的调整,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整体框架下进行。因此,企业需要对经营管理的全过程进行法律风险监控,实施法律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高效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从而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3、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是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风险产生于法律因素,终结于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发生导致的后果主要包括企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企业发生法律风险的后果通常为民事责任的承担,主要表现为支付违约金、赔偿经营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妨害等等。行政责任主要是由于企业违反政府或监管机构的有关管理规定而被行政管理机关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执照等。而刑事责任通常仅发生在企业的行为触犯刑法或刑事法规定时,依法而接受的刑事惩罚。在多数情况下,企业的法律风险造成的责任是给予经济赔偿或承担经济损失。这种经营损失风险只是法律风险的一种表现形式,并不能改变法律风险的本质特征,不能将经济损失一概认为是企业的财务风险,对法律风险的鉴别要从其缘由、过程及后果的根本属性来判断。
4、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和其他风险紧密相关。
企业法律风险虽然不同于企业面临的其他风险,它具有特有的法律特征,但是法律风险并不是与其他风险截然分开的,它们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从企业整体运营的角度看,企业法律风险和财务风险是交叉互融的,财务风险的特点决定了法律风险的特点,法律风险的控制效果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财务风险的大小。法律风险在许多情况下与财务风险是同时存在的,法律风险防范占据重要地位,有效控制企业法律风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和降低经营风险,经营风险经常导致企业产生较大的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律师在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我认为每个律师都应该有第二个称号,就是法律风险评估师。为了防范风险,“可能需要一笔相当可观的投资,但相对于风险防范不力可能带来的严重后果,这笔投资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将物超所值”。作为风险评估师,律师除了要提示客户有投资风险、金融风险、竞争风险、合同风险等风险之外,还要帮助客户解决风险。尤为重要的是要提前预测风险、评估风险。如同人的“健康检查”一样,企业的风险防范可以避免死亡。与其支付大成本请律师来解决,还不如在事情发生之前就以较少的花费请律师来预防。的确,知道风险防范的企业家是有远见的企业家,知道评估风险、预防风险的律师是有创见、有风光的律师。
第三部分法律风险评估的几个过程或者说几个步骤。
法律风险评估的特点是主动性、前瞻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风险分析评估、风险控制管理、风险监控更新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法律风险评估。三个阶段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协调统一,共同构成科学的动态闭环运行体系。
这是法律风险评估的第一阶段。风险分析评估的结果将直接决定法律风险的评估对象是否适当,控制手段是否适应。分析评估的范围主要包括:企业所在行业整体法律风险评价、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研究、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管理流程的调查,以及企业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其中重点内容是具体法律风险分析,包括对企业现有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归类、评分和分级排序。首先,要对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法律风险调查、研究以往案例,发现和识别企业面临的各方面法律风险,确定法律风险源,梳理详细的风险清单。结合企业自身实际,从经营活动主要涉及的法律主体和业务运营的不同方面出发,根据法律管理工作的不同方面,企业经营管理的特征和企业整体战略目标确定对风险的分类方法,对所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归类。也就是说主要是确定何种风险可能会对企业经营管理产生影响。
第6篇 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自查报告
根据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关于开展法律援助服务质量检查活动的通知》要求,本中心认真依照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制定的《法律援助服务和质量评估参考标准(试行)》进行自我检查,现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接待咨询方面:
二、受理、审批、指派方面:
在中心成立之初,我们就建立了一系列受理、审批、指派制度,保证法律援助申请在规定的7天时限内做出批示,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及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援助。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也及时告知理由及申请复议途径。对于农民工申请工伤及讨薪法律援助事项,我们专门开辟了“绿色通道”,不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经济困难证明。对于公检法部门转交的被羁押的罪犯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请,中心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予以提供援助。同时,为了保证规范化建设落到实处,我们按照上级业务部门要求,使用统一的格式文书。对基层法律援助站承办非诉讼法律援助案件,我们也统一制作了规范化文本供援助站使用,做到规范操作,文明服务。
三、案件办理方面:
动为了督促法律援助案件的办理情况,我们不定时地对开庭审理案件进行到庭旁听,并随时向当事人或承办律师了解案件办理情况,要求承办人员必须做到案件材料齐全、程序完好、服务质量优良。对律师办案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心也及时予以协调处理,对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研究制度,从而有效地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承办质量。为了理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中心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如今,基本上实现了与劳动仲裁衔接以及与司法救助的对接,与法院基本上做到互查互免。对于刑事案件的法律援助工作,中心开辟了诉前介入等法律援助程序,保证了与检察、法院等相关部门的配合畅通。此外,由于长乐没有相关鉴定机构,我们也积极协助当事人向福州市法律援助中心提出减免或缓缴相关鉴定费用申请,保证当事人能够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四、案件监督方面:
为了保证律师承办案件的质量,我们推行案件跟踪制度。在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义务的基础上,明确告知当事人承办律师以及法援机构人员不得向受援人收取财物及费用,并在《告知单》上附上投诉电话,我们还逐案发放办案质量跟踪表,依托局机关建立了投诉事项登记、调查和处理制度。对办结案件,中心严格审查案件材料等是否齐全以及当事人反馈意见,全面对案件进行审查和评估,保证案件质量监督机制落到实处。对审查合格的案件,及时予以发放办案补贴。此外,中心还不定期地开展案件质量自查活动,加强与兄弟县(市、区)法律援助中心联系,并通过走访,及时沟通提供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质量问题,做到早发现、早补缺,有效地保证了案件质量,为规范化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通过自查,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也清醒地看到了目前我市法援工作还存在的一些困难与不足之处,主要是:
1、中心人员力量不足。随着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中心人员不足的劣势进一步得以凸显。目前,由于中心尚未列入参公管理,无法吸引法律专业人员加入到法律援助队伍。中心编制3人,由于调动或辞职,当前中心无人占编。中心人员依托局机关公务员进行管理运作。
2、对照本次服务和质量评估标准,中心在个别方面还存在明显不足:如在接待咨询方面,由于条件限制,中心还没有放置盲文宣传资料,也未设置电子触摸屏、闭路电视等。在受理、审查、指派方面,中心还没有做到定期公布案件指派、安排和办理情况。在案件办理方面,对向律师了解办案情况后,没有及时给予记录,并且在与公安部门协调中,还无法做到诉前调阅、复印案件相关材料,造成法律援助资源的浪费和成本的增加。在案件监督方面,中心未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法律援助人员进行表彰,也未定期通报办案质量检查情况。
针对以上不足之处,我们将在日后工作中给予不断改进,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中心窗口建设,为困难群众提供更加舒适便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中心也将进一步规范法律援助服务标准和案件质量的跟踪、监督工作,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质量,加强法律援助机构、人员、经费三个基础保障建设,通过狠抓政治思想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抓好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等各方面工作,进一步规范基层法律援助站建设,抓好村(居、社区)法律援助联络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纵深发展,以促进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使法律援助制度深入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