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社会实践报告方面的格式
社会实践报告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分享的社会实践报告方面的格式,欢迎阅读参考。
社会实践报告方面的格式
一般来说,社会实践调查报告写作要经过以下五个程序:
1.确定主题
主题是调查报告的灵魂,对调查报告写作的成败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因此,确定主题要注意:
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主题一致;
要根据调查和分析的结果,重新确定主题;
主题宜小,且宜集中;与标题协调一致,避免文题不副。
2.取舍材料
对经过统计分析与理论分析所得到的系统的完整的'调查资料',在组织调查报告时仍需精心选择,不可能也不必都写上报告,要注意取舍。如何选择材料呢?
①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去掉无关的,关系不大的,次要的,非本质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
②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形成面上的“大气”;
3.在现有有用的材料中,要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最好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意见,使每一材料以一当十。
3.布局和拟定提纲
这是调查报告构思中的一个关键环节。布局就是指调查报告的表现形式,它反映在提纲上就是文章的'骨架'。拟定提纲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把调查材料进一步分类,构架的过程。构架的原则是:'围绕主题,层层进逼,环环相扣'。提纲或骨架的特点是它的内在的逻辑性,要求必须纲目分明,层次分明。
调查报告的提纲有两种,一种是观点式提纲,即将调查者在调查研究中形成的观点按逻辑关系一一地列写出来。另一种是条目式提纲,即按层次意义表达上的章、节、目,逐一地一条条地写成提纲。也可以将这两种提纲结合起来制作提纲。
4.起草社会实践报告
这是调查报告写作的行文阶段。要根据已经确定的主题、选好的材料和写作提纲,有条不紊地行文。写作过程中,要从实际需要出发选用语言,灵活地划分段落。
在行文时要注意:
①结构合理(标题、导语、正文、结尾、落款);
②报告文字规范,具有审美性与可读性,如:'制定优惠政策,引进急需人才','运用竞争机制,盘活现有人才',(文章段落的条目观点);
③通读易懂。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做到深入浅出,语言具有表现力,准确、鲜明、生动、朴实。
5.修改社会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报告起草好以后,要认真修改。主要是对报告的主题、材料、结构、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进行检查,加以增、删、改、调。在完成这些工作之后,才能定稿向上报送或发表。
第2篇 在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实践报告范文
社会实践是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员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其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之很快地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200x年x月我在xxxx公司进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实践。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要想熟悉和掌握该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操作流程和财务核算过程是不易的。我主要采用了“多看、多问、多学、多悟”四多的方式,基本了解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和财务会计概况。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践的内容与过程
整个实践过程分为三周进行,第一周从xxxxx起至xxxxx,在该公司行政、财务部,跟随公司财务科长对整个公司的概况、整个xx公司业务的操作过程进行一般的了解。
第二周从xxxx起至xxxx,在该公司财务部,主要学习日常财务核算的全部过程。
第三周从xxx起至xxxx,在该公司财务部,主要了解公司财务制度情况和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讨论和学习财务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一)公司概况
(二)具体情况
首先,在第一周时间里,我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xxxxxxxx。
其次,在第二周的时间里,我认真、仔细学习了日常财务操作的全过程。跟出纳人员学会了如何开支票等票据、如何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每月月底如何根据银行对帐单与帐户进行核对,及时编制调节表,向主管计学习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分析。
最后,在第三周的时间里,我学习和了解了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对财务人员的岗位主要职责有了具体认识。
二、公司在财会方面成功的主要经验
几年来,公司在经营不断发展,业务不断扩大的客观需要的前提下,财务管理得到各级领导的极大重视,行业会计制度日趋规范,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预算也更加完善。
(一)合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基础。
(二)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的编制和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这次社会实践时间很短,但感觉到公司的整个管理,尤其是财务会计工作比较规范、出色。由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司财务会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我认为该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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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践的收获和体会
这次在xxxxxxx公司的实践,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收获颇多。开始认为社会实践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一下而已,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帮助,但事实上,通过这次实践,我有了很深的体会,感觉到理论和实践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在实践过程中能主动的请教,虚心的学习,学会了日常财务工作的一般流程、尽量把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去,使自己的理论知识更上一个台阶,而且实践技能与水平得到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与该公司领导和一般科室人员相处关系融洽,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方式、方法,深刻体会到立足于社会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一)改进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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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社会实践调查的建议
这次社会实践是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的,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次活动。为了更好的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作为学生应主动配合学校的安排,并积极参与,及时做好调查实践日记和总结,并在实践活动中力争多发现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能提出宝贵建议,尽自己最大能力写出一份合格的报告,让自己和老师满意。同时要注意及时与学校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次任务。
第3篇 关于医院会计方面的实践报告范文
社会实践是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会计是指对具体经纪业务进行计算、记录、收集。下面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医院会计实践报告范文,想了解更多,欢迎访问。
医院会计实践报告范文
社会实践是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巩固知识,社会实践又是对每一位大学生、毕业生知识的一种检验,它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学不到的知识,开阔了视野,又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基础,也是我们走向工作岗位的第一步。 经人介绍,我来到了某某县某某镇卫生院为期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活动。据了解,该医院自成立以来,以“救死扶伤”的工作信念执本道牛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行农村与城市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举措,积极为广大患者解决疑难杂症,一流的服务态度,先进的工作理念,树立了医院的新风貌,医护人员共有38人,其中10余位工作骨干作为医院的核心,共有床位30余张,是一所设备齐全、工作经验丰富的文明医院。
会计是指对具体经纪业务进行计算、记录、收集他们的有关数据资料,通过加工处理转换为对管理者决策有用的财务信息。会计作为一门应用性的学科,一项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是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手段。经济管理离不开会计,经济越发展会计工作就显得越重要。会计工作在提高经济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起着重要作用。其发展动力来自两个方面:其一,是社会经济环境的变换;其二,是会计信息使用者信息需求的变化。
学习好会计工作不仅要学好书本里的各种会计知识,而且也要认真积极的参与各种会计实习的机会,让理论和实践有机的结合在一起。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名高素质的会计专业人才。
对会计工作还不熟悉的大一的我,通过这一个月的社会实践,我学到了很多专业上的知识,同时也加深了我对社会的认识,渐渐熟悉了会计业务的程序和如何同同事交往,我学到了很多课本上学不到的工作经验 。
随着会计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我们作为未来社会的会计专业人才,为了顺应社会的要求,加强社会的竞争力,也应该严于自身素质,平、培养较强的会计工作的操作能力。于是,本学期初,我们乐于参加了学校的活动。
在这次实习中,这个一点我感受很深,在学校,理论的学习很多,而且是多方面的,几乎是面面俱到,而在实际工作中,可能会遇到书本上没有的,又可能是书本上的知识一点都用不上的情况。或许工作中运用到的只是很简单的问题,只要套公式似的就能完成一项任务。
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应该懂得与社会上各方面的人交往,处理社会上所发生的各方面的事情,,这就意味着大学生要注意到社会实践,社会实践必不可少。毕竟,两年以后,我已经不再是一位大学生,是社会中的一份子,要与社会交流,为社会做贡献。只懂得纸上谈兵是远远不及的,以后的人生旅途是漫长的,为了锻炼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对社会有用的人才选择了会计为专业的我,在这次实践中,自然比较关注这一环。虽然在实践中只是负责比较简单的部分,但只要想到自己能把在学校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际工作中,我就会颇感兴奋!在学校上课时都是老师在教授,学生在听讲,理论部分占主体,而我自己对专业也只是能掌握而已,本想工作时间长了就应该能够应付的来,但实际上并没有想象中那么容易。
平时在学校,数字错了改一改就可以交上去,但是在单位里,数字绝对不可以出错,因为质量是企业的第一生命,质量不行,企业的生产就会跟不上,而效率也会随之降低,企业就会在竞争的浪潮中失败,所谓“逆水行舟,不进则退”,企业要时时保持着这种竞争状态,才能在企业中立于介意道题不败之地,就因为这样,企业会对每一个在厂的员工严格要求,每一个环节不能出错,这种要求在学校的课堂上是学不到的,在学校里可能会解一道题,算出一个程式就行了,但这里更需要的是与实际相结合,只有理论没有实际操作,只是在纸上谈兵,是不可能在这个社会上立足的,所以一定要特别小心谨慎,而且一旦出错并不是像在学校里就行了,在企业里出错是要负责任的,这关乎企业的利益损失。
我们上学,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为的都是将来走向社会,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实现自我价值。自从走进了大学,就业问题就似乎总是困扰在我们身边,成了说不完的话题。在现今社会,招聘会上的大字报总写着“有经验者优先”,可还是在校园里面的我们社会经验又会拥有多少呢?为了拓展自身的知识面,扩大与社会的接触面,增加个人在社会竞争的经验,锻炼和提高自己的能力,以便在毕业以后能真正走入社会,能够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并且能在生活、工作中更好的处理各方面的问题,我们应认真的对待社会实践。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是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学习,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而且当今国内外的经济日益变化,就业压力越来越大,当代大学生拥有了越多机会的同时,也有了更多的挑战,所以只有通过实践不断的增强对社会的认识,不断的增加工作经验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在实践单位,我主要负责帮忙接电话、复印资料、整理文件等,虽然工作很简单,但那种工作的幸福感,是在学校里无法感受到的,而且很多时候,我都必须自觉的做一些我本职工作以外的事情。在学校里也许有老师分配说今天做什么,明天做什么,但在这里,不一定会有人告诉你这些,你必须自觉地去做,而且要尽自己的努力做到最好,一件工作的效率就会得到别人不同的评价。
在学校,只有学习的氛围,毕竟学校是学习的场所,每一个学生都在为取得更高的成绩而努力。而这里是工作的场所,每个人都会为了活的更多的报酬而努力,无论是学习还是工作,都存在着竞争,在竞争中就要不断的学习别人先进的地方,也要不断学习怎样做人,以提高自己的能力!记得老师曾经说过大学是一个小社会,但我觉得校园总少不了那份纯真,那份真诚,尽管是大学高校,学生还终归保持着学生的身份。而走进企业,接触各种各样的客户、同事、上司等等,关系复杂,但我的去面对我从未面对过的一切。
经历了这次社会实践活动,我欣喜的发现自己得到双重收获,业务技巧上的日趋完善以及心灵的成熟蜕变,这次社会实践使我把学到的书本理论应用到实践中去,可以更加熟悉就业市场,了解社会现实,加强自身竞争意识,同时也发现自己知识结构的缺陷,这知识一次初步的尝试,但对我来说确实是一笔很大的财富,激励和鼓舞我以后应当怎样成熟的面对实际工作。
第4篇 有关环保方面的社会实践调查报告
这个暑假,我和同学们对环保进行了学习,并进行了社会实践调查,收获良多。
经过这次的学习,让我们亲身体会到了垃圾不能与我们同生存,我们调查到许多人手里的垃圾随手就扔,跟本就没想一想回给我们带领这样的后果,只是为了一时的方便。
乱扔垃圾是一种恶习,除了影响公共卫生,还造成苍蝇.蚊虫等滋生,危害百姓健康,同时还存在安全隐患,这种不良习惯的人图的是自己的方便,却给别人制造麻烦,这是自私的行为,是会令人生厌和不受欢迎的。
我们现身为一名高中生,早已能分辨是非。在我们学校里,有的同学乱扔纸屑,果皮,早餐后的袋子,他们随手就扔,也不想想我们这么美丽的校园经过这一扔多坏雅趣,我们要勤俭,做一名环保的志愿者。我们学校应多宣传白色污染的危害,要设计一个环保标记,挂在醒目的地方。尽量减少用塑料袋包装物品,并杜绝用一次性快餐盒,现在很多同学都到学校外面用一次快餐的盒子打饭回学校吃,这是不健康的,我们要呼吁社会增强环保意识。
由于同学们对于垃圾分类的意义以及进行垃圾分类的要求还不明确。所以学校可以利用课间操或中午的时间,通过广播播放有关垃圾分类和垃圾保护的节目。以培养同学们自觉进行垃圾分类放的意识;也可以在学校组织有关垃圾分类的征文活动,还的文章在校会上读。这样,垃圾分类工作就具有广泛性。
目前,我国生活垃圾水平还比较低,虽然近十多年来我国陆续兴建了一批垃圾处理设施,生活垃圾处理率由0.9%提高到了43.7%,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发解决,但我国在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处置刚刚起步。无害化处理设施都集中在大城市,小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矛盾还非常突出。由于缺少无害化垃圾处理设施,小城市生活垃圾只能是以自然堆积,填坑,简易填埋,投入江河湖海,露天焚烧等处理方式简易处理。我们应教育城市居民提高对城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的认识,并制定相应的法规,要求居民将生活垃圾分类袋装,做到分类收集,分类运送,分类处理利用。难度大,但必须这样做,不然城市垃圾无法解决。
关于垃圾等问题的政策执行中存在着管理混乱的问题,涉及百姓贴身的环境问题。垃圾清运的时间每天是较为固定的,今后政府还进一步规范扔垃圾的时间,居民按要求定时扔垃圾可以减少垃圾杂桶中的滞留时间,我们必须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城市上海垃圾的处理,不然给城市环境卫生,社会治安都带来麻烦和不利。
我们每个人都是垃圾的制造者,这一座座垃圾山不都的我们亲手堆起来的吗?我们又是垃圾的受害者,这些垃圾叫吞噬资源和污染环境的后果不都是我们自己和我们的子孙来承受吗?我们更应是垃圾公害的治理者,我们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垃圾分类来战胜垃圾公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是所人的行为规则,对乱扔垃圾者进行谴责,有利于城市公共卫生,有利于市民的健康安全,也有助于人们公德心的建立,让我们都来做文明市民,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第5篇 关于法律方面的暑假社会实践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并且第一次将自己在课堂上的所学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获得了很大的收获。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 a - b 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02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 ⑥-⑦ ,2/0 a - b ,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01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02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02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是我正式参加工作前的一次历练。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第6篇 支教方面的大学生实践报告
为响应团中央的号召,20xx年7月4日至13日,教育学院赴上虞支教与农村调查小分队的9名师生到上虞市陈溪乡开展了一次大学生的支教与农村调查活动。作为20xx级大一学生,我有幸成为了这次活动的一员。在短短的10天里,我们开展了许多活动,如给小学生支教,举办了一场大型的文艺演出,与当地乡领导和村干部座谈等。在农村里,我们也学到了好多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同时也看到了一些问题。这是我们第一次如此关注于孩子的教育问题和农村的经济问题。现将此次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此次活动的主载是支教。在支教过程中,我们了解了陈溪乡的教育状况。村民中受过高等教育的寥寥无几,受过初数等教育的也只有少数,而且文肓比例仍然不小。因此绝大多数的家长希望孩子们能上大学。他们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了孩子们的身上。可若大的一个陈溪乡就只有一所中心小学,各个村子的孩子都聚集到了这个学校。村子与学校有相当长的一段路,学生们上学极不方便,因此十几岁的孩子就过早地住校,而家里条件困难的学生不得不每天起早摸黑地走路或骑车来回,有的学生连骑车也要半个小时,可见他们求学的艰难。
虽然条件艰苦,但孩子们仍是十分的活跃,同学之间相处的也不错,在他们身上散发的是一股浓浓的朝气,他们很天真也很单纯。从他们的脸上,你看不到悲伤,却能看到高兴;看不到自卑,却能看到自信。这也许就是知识赋予他们的力量吧。
在校长的要求下,我们此次支教的内容主要以英语为主。由于孩子离校太远,天气炎热,因此下午一律不开课。在上午有限的时间里,我们开设了英语、绘画、音乐、暑期作业辅导这四门课,每门课中,我们都穿插了英语,家长们一听到补习的是英语,纷纷将孩子们送到学校。可见,农村家长也意识到了学习英语的重要性。在授课过程中,他们对英语的喜欢对英语的渴望,让我们感到无比惭愧。因为我们的能力有限,不能给予他们较丰富的英语知识。课上我们主要以游戏和小知识为主,目的在于提高他们对英语学习的兴趣,让他们在今后能更好地学习英语。有几个孩子还提议希望下午能继续上课呢!可见,我们的支教活动也达到了一定的效果。
在支教的同时,我们还举办了一场文艺演出。此次演出的演员主要是陈溪乡中心小学的孩子们,舞台上孩子们精彩的表演,自信的表现,让台下的父母们感到无比的骄傲和自豪。这台演出得到了领导们的一致认可。中心小学的团委老师说:“去年,为了搞这样的一台演出,我们学校花了一个学期的时间。”这句话无疑是给我们最大的认可。
我们不仅了解了陈溪乡的教育状况,也了解了陈溪乡的经济状况。陈溪乡的地理位置有点偏,交通不便,资金有限,人才缺乏,要发展农村经济的确有一定的困难。我们也发现了,这里要饭店没饭店,要工厂没工厂,这样的情形如何使农村更好地发展。与乡领导、村干部交流后,发现陈溪乡现阶段存在许多问题:有很好的旅游资源,如石笋山、黑龙潭、通泽古寺等,可是这些旅游资源都不能被得到充分地利用,旅游开发难度很大;水资源也相当缺乏,每天早上洗脸时,水都非常混浊;出资800万元新建的苗通剧院,是陈溪乡的亮点,是上虞市最好的剧院,可一年中没有几次能被用上的,长期处于荒废之中;不管乡领导怎样努力,始终很少引进外来资金等。这都是陈溪乡经济停滞不前的原因。
人才的缺乏也是陈溪乡经济不能发展的又一重要原因。村民文化程度低,与外界的交流少,对外界的信息了解不够,没有形成一定文化精神生活氛围。从农村走出去的知识分子很少有回来的,这很大程度上也造成了农村的滞后,这也让我们更加感受到了教育的重要性。教育是发展之本,这对农村来说更具有现实意义。可事实上,现今陈溪乡的教育还不乐观,软硬件都不完善,特别是高水平的师资力量缺乏,这势必会影响新一代人的发展。所以教育新一代的孩子,培养新一代的人才也是陈溪乡政府关心的大事之一。
通过这十几天的支教活动,特别是一场精彩的文艺演出,我们队员同甘共苦,建立了深厚的友谊,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团队合作的重要性,踏实干事的必要性。我们圆满完成了各项任务,因此也受到了实践地领导的一致好评。虽然在工作过程中我们也有过分歧,但我们知道这是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而提出的不同意见。这样的分歧反而使我们这支队伍更上进,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在努力着。正是所有队员的共同努力,才取得本次活动的圆满成功。我们真的很高兴能有机会参加这样的实践活动。相信如果下次再有机会,我们一定会更有经验,做得更好。
第7篇 关于在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实践报告
社会实践是学校根据专业教学的要求,对学员已学部分理论知识进行综合运用的培训,其目的在于让学生接触社会,加强学生对社会的了解,培养和训练学生认识、观察社会以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专业技能,使之很快地融入到实际工作中去。20xx年x月我在xxxx公司进行财务会计等方面的实践。
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要想熟悉和掌握该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操作流程和财务核算过程是不易的。我主要采用了“多看、多问、多学、多悟”四多的方式,基本了解了该公司的整体情况和财务会计概况。现将此次实践活动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实践的内容与过程
整个实践过程分为三周进行,第一周从xxxxx起至xxxxx,在该公司行政、财务部,跟随公司财务科长对整个公司的概况、整个xx公司业务的操作过程进行一般的了解。
第二周从xxxx起至xxxx,在该公司财务部,主要学习日常财务核算的全部过程。
第三周从xxx起至xxxx,在该公司财务部,主要了解公司财务制度情况和财务人员的主要职责,讨论和学习财务管理的经验和做法。
(一)公司概况
(二)具体情况
首先,在第一周时间里,我对公司业务流程的内容有了一定的了解。xxxxxxxx。
其次,在第二周的时间里,我认真、仔细学习了日常财务操作的全过程。跟出纳人员学会了如何开支票等票据、如何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登记现金、银行日记帐、每月月底如何根据银行对帐单与帐户进行核对,及时编制调节表,向主管计学习财务报表的编制和财务分析。
最后,在第三周的时间里,我学习和了解了公司的有关财务制度,对财务人员的岗位主要职责有了具体认识。
二、公司在财会方面成功的主要经验
几年来,公司在经营不断发展,业务不断扩大的客观需要的前提下,财务管理得到各级领导的极大重视,行业会计制度日趋规范,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预算也更加完善。
(一)合理规范财务会计核算基础。
(二)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明细分类目录。
(三)进一步完善会计报表的编制和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财务预算制度,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三、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这次社会实践时间很短,但感觉到公司的整个管理,尤其是财务会计工作比较规范、出色。由于xxxx,公司财务会计也面临着新的挑战,目前我认为该公司在财务会计方面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
2、
四、实践的收获和体会
这次在xxxxxxx公司的实践,虽然时间不长,但是收获颇多。开始认为社会实践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一下而已,不会对自己有什么帮助,但事实上,通过这次实践,我有了很深的体会,感觉到理论和实践之间还是有一定差别的,在实践过程中能主动的请教,虚心的学习,学会了日常财务工作的一般流程、尽量把理论知识融入到实践中去,使自己的理论知识更上一个台阶,而且实践技能与水平得到提高。在实践过程中与该公司领导和一般科室人员相处关系融洽,锻炼了自己在社会上人与人之间相处的方式、方法,深刻体会到立足于社会是多么不容易的一件事情。
(一)改进公司财务会计方面的建议:
1、
2、
(二)对社会实践调查的建议
这次社会实践是学校根据教学计划的要求安排的,是非常有意义的一次活动。为了更好的提高自身综合能力和业务水平,作为学生应主动配合学校的安排,并积极参与,及时做好调查实践日记和总结,并在实践活动中力争多发现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并能提出宝贵建议,尽自己最大能力写出一份合格的报告,让自己和老师满意。同时要注意及时与学校指导老师保持联系,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本次任务。
第8篇 法律方面的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优秀
关于法律方面的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优秀范文
关于法律方面的暑假社会实践报告优秀范文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20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20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20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20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20xx年6月开工。
20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
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02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