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川组办[2001]50号]和《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乐市组通[2000]118号)的精神,我院党委对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院党委十分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各总支(支部)书记认真学习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等文件。同时,还给每个党员制作了《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登记本》,该登记本专门摘录了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使全体共产党员进一步认识到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从而提高了每一个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2、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
我院党员人数较多,党费收交情况不一,组织部克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的困难,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了党费的收缴工作。在年初,就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逐个进行了核算,并下发到总支(支部)和党员个人手中,使总支(支部)和党员个人做到心中有数,年末时,又对少交漏交的及时催收,保障了党费收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收交任务的圆满完成。已按照市委组织部的部署,上缴了党费18000元。
3、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党费由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我院党费管理实行了会计、出纳分设,单独立户存放。我院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党费完全用于党的活动。今年共支出党费35949.6元。其中,购买学习资料2780.6元;培训党员共计15169元;上交市委组织部18000元。无贪污、挪用、乱批滥用党费的情况。
附党费管理人员名单:
部门主管领导: 直接管理人:
会计: 出纳: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02年1月12日
第2篇 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工作的报告
根据部建计财函(20xx)37号文的要求,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协会票据的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xx)76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精神,协会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协会执行民发(20xx)95号的文件规定,使用统一的“全国性社团统一会费收据”,按标准收取会费。其它项目
收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税务发票”。
特此报告。
第3篇 太乙路街道党工委关于2022、2023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太乙路街道党工委关于2003、2004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强党员教育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严肃党的纪律,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为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打牢基础,根据碑组发[2004]52号文件精神,我们对近两年来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严格执行党费收缴标准
为了严格掌握党员党费的缴纳基数,街道党工委指定专人对有固定收入党员的情况进行认真统计,并根据不同基数交纳的比例,计算出每月该交纳的数值,即按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对因工资调整的党员同志,能按调整工资当月的实际重新核算标准,一般情况下都能做到自愿、及时,足额交纳党费,收取时也能严格执行收交的比例标准。对收缴的党费也能按要求比例及时上缴上级党组织。
二、坚持党费管理的原则和要求
对党费的收缴我们始终坚持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并让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实行专项核算和管理,独立开户存放,能按要求存入中国建设银行。把党费的利息能看作党费收入的一部分,没有挪作他用的现象。2年来没有出现挪用党费或把党费用于购买国库券以外的投资。无论是收缴,还是使用都能坚持相应的原则、制度。
三、严格党费使用范围和审批制度
2年来,在党费的使用方面,我们始终能够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做到有计划使用,节约使用。在党费的使用上严格按照党费的使用范围即: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截止2003年11月底党费总收入(含利息)为10078.56元,总支出为6298元(其中购书1260元、上交区委组织部5038元)实际结余3780.56元.累计结存16538.60元。2003年12月订《中国监察》14份1528.80,订《当代陕西》3684.00元。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8日,实际收入5641.30元,支出5212.80元,结余428.50元,累计结存16967.10元。由于收缴党费同志工作变动,街道党工委对账目进行了核对,在党工委副书记的监督下进行了交接。
通过对2003—2004年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自查,未发现有违反规定和原则的方面。
太乙路街道党工委
二00四年七月十五日
第4篇 关于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关于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自查报告
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川组办[2001]50号]和《中共乐山市委组织部关于转发《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关于对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的通知》的通知(乐市组通[2000]118号)的精神,我院党委对2001年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1、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院党委十分重视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工作,组织各总支(支部)书记认真学习了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等文件。同时,还给每个党员制作了《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登记本》,该登记本专门摘录了中组部《关于共产党员交纳党费办法的规定》,使全体共产党员进一步认识到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增强组织观念、履行党员义务的重要内容,从而提高了每一个共产党员交纳党费的自觉性。
2、认真开展党费收缴工作。
我院党员人数较多,党费收交情况不一,组织部克服人手少,工作头绪多的困难,在院党委的领导下,认真开展了党费的收缴工作。在年初,就对党员交纳党费情况逐个进行了核算,并下发到总支(支部)和党员个人手中,使总支(支部)和党员个人做到心中有数,年末时,又对少交漏交的及时催收,保障了党费收交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收交任务的圆满完成。已按照市委组织部的部署,上缴了党费18000元。
3、严格管理、规范使用。
党费由院党委组织部统一管理,并指定专人负责。我院党费管理实行了会计、出纳分设,单独立户存放。我院严格按照中组部规定,党费完全用于党的活动。今年共支出党费35949.6元。其中,购买学习资料2780.6元;培训党员共计15169元;上交市委组织部18000元。无贪污、挪用、乱批滥用党费的情况。
附党费管理人员名单:
部门主管领导: 直接管理人:
会计: 出纳:
中共乐山师范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2002年1月12日
第5篇 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自查报告
根据部建计财函(20xx)37号文的要求,协会为进一步加强票据管理,规范协会票据的使用,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使用票据等问题的通知》(财综字(20xx)76号)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业务的范围,均属于自愿、有偿服务,具有非强制性特征,不体现政府行为。因此,其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应当使用税务发票。民办非企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上述有关规定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63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文件精神,协会属于从事非营利性的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团体。协会执行民发(20xx)95号的文件规定,使用统一的“全国性社团统一会费收据”,按标准收取会费。其它项目收费,不属于财政性资金,由协会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安排使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税务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