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度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度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自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
成立了由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处、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司法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各项工作。年初,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安排办公室人员参加了政府组织的
培训,加强保密意识培训,提高了工作能力,建立和完善了信息发布审核等相关工作制度。由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2名人员为兼职工作人员。解决了电脑、打印机、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确保了硬件配备落实。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1、单位简介。在××县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公布××县司法局基本情况、领导班子分工情况、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及负责人、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情况,并将办事流程公布,使群众知道办什么事该找什么部门、找谁办理。
2、公开局机关工作计划、总结和法律服务管理等相关文件,及时公开司法行政工作动态,向社会公开司法行政工作规划、业务调研、工作承诺。
3、公开了法律援助事项,公证工作收费项目,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人员信息和收费规定。
4、重点公开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情况,不护短、不隐瞒,及时公开被问责人员情况。
5、出司法简报27期,普法简报5七,橱窗专栏7期。
(二)公开形式
2、其它媒体公开。对县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以其它形式公开的内容,及时与广电局联系以电视新闻或领导电视讲话形式公开;与县广电局传媒公司制作普法课件进行宣传、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局在××县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上公开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件和邮政编码。
(二)举报、投诉情况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未发生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而出现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四、工作人员及收费、减免情况
(一)工作人员情况。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兼职人员共2人,负责信息更新和网络系统运行维护,相关股室分别根据职责或领导安排负责做好群众咨询工作。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费情况。按照国务院价格主要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复印、递送等成本费用。未产生该项费用。
(三)减免情况。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未产生该项费用。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从总体来看,运行状况较好,但是也有一些不足。主要有:
一是公开信息的收集、上传、更新力度不够;二是宣传力度不大,部分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了解不足。
今后,我局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根据我局工作职能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扩大信息公开范围;二是组织开展宣传活动,增进群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了解;三是进一步增强保密审查机制,确保政务公开工作无泄密事件发生。
××县司法局
第2篇 司法改革年度工作报告
中国司法改革承上启下的一年,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过三十余年的司法建设,特别是二十年的司法改革,形成了较健全的司法制度,树立了更科学的司法理念,取得了较好的司法效果。但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和相对保守性、改革的复杂性和相对敏感性,司法改革在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浪潮中呈现相对平稳和保守的特征。司法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阻力不容轻视,未来的道路仍漫长而艰难。近年来,司法人民性的强调、调解政策的转变、“三个至上”的提出等现象导致许多人对司法改革的前景担忧,甚至认为司法改革在走回头路。而这些至多表明司法改革趋缓或进入休整期,迈向司法现代化的大方向不可逆转。实际上,新一轮司法改革已悄然展开。
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高度,原则同意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60年来中共中央首次以政治局名义审查并原则同意司法改革事项,也是继党的xx大作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决策、确定司法改革以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为主、xx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战略任务之后,首次作出深化改革的战略部署。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随即对司法改革进行分工部署。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迅速跟进,分别出台《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司法改革纲要(-)》(下称“三五纲要”)和《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检察改革-工作规划》(下称“-检察改革规划”),对未来若干年的司法改革进行整体规划。改革措施触及政法工作的体制性、保障性尤其是机制性障碍,部分改革具有较强的政治性和政策性。与前些年相比,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改革姿态由积极张扬转为保守低调,并在不同场合反复强调这一轮司法改革重在“机制改革”,但现有部分改革措施如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改革政法经费保障机制等其实力度较大,直接涉及司法体制的转型。
一、综合性改革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总体规划
《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紧抓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关键环节,强调解决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力图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革内容涵盖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大方面,具体包括完善民行案件执行体制,推进司法公开,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促进裁判统一,改革完善侦查监督、人大监督、党外人士民主监督、舆论监督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纪检监察工作机制、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管理制度等60项改革任务。
该意见是及今后一段时期司法改革的总纲,体现了中央对现阶段司法改革的整体考虑,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推进司法改革的内在要求,标志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正式启动。这是1989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来最广泛的一轮司法改革。目前,60项改革任务全部启动,其中,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改革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完善司法公开、司法考试、人民陪审员制度,加强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建立党外人士行使民主监督司法职能的工作渠道和机制等17项任务已出台方案并有序推进,其他各项改革正按计划进行。该意见将司法改革提升到关系党的执政基础、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政法事业发展的高度,体现了中央以更积极主动的姿态具体推动司法改革的决心。因此,司法职权配置、政法经费保障等长期未能有效推进的领域有望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应正确把握“加强权力监督制约”的改革取向,否则可能导致改革违背司法规律,减损本已低下的司法独立性程度,进而削弱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同时,对司法人民性的强调应立足于推进司法民主和建设服务型司法,从政治话语的圣坛走向司法改革的实践,应以建立完善现代司法制度为主要导向,避免进一步的司法政治化。
(二)改革和完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
加强政法经费保障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政法经费保障将由先前地方财政承担、“分灶吃饭、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体制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并建立分类保障政策和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政法经费分为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分日常运行公用和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分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和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公基础设施建设及维修经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业务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由中央、省级和同级财政分区域按责任负担。中西部困难地区的人员经费可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助;对于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机构、维稳任务重的地区和经济困难地区的地市级机构,提高中央和省级财政负担公用费用和业务装备费用的比例,同时办公基础设施建设经费可由中央、省级和同级政府财政分区域比例负担。,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经过较长时间的调研论证,改革工作进入实施阶段,中央和省级政法转移支付资金大幅增加,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水平有较大提高,“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收支明脱暗挂”等现象有所减少,《关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及财政部、各省级政策措施相继出台。目前,政法经费保障问题基本解决,政法机关如何管理、运用经费从而促进司法的公正、高效和权威,成为评估改革成效的重要因素。
政法经费保障的加强,对促进司法建设,突破改革瓶颈,解决原有政法经费保障体制下的司法地方化、政法经费不足及不均衡、“收支两条线”执行不到位、部分机关选择性办案甚至以案牟利等问题具有重要意义。这项改革还可能引出司法机关纵向管理的新模式。但期待之中仍有忧虑。首先,改革的实施效果有待观察。尽管中央和省级部门基本建立了相应的指标体系,但由于“分类负担”涉及中央与地方事权、财权的划分,涉及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投入等诸多问题,如何实现区别对待和总体平衡,如何落实具体方案,仍存在一定的复杂性。完善经费使用监督机制更成为紧迫任务。其次,当前的改革方案仍是阶段性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及司法的地方化并无根本变化,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有待更为彻底的改革。长远而言,应以促进司法权的统一、独立、公正行使为目标,在司法体制逐步改革的基础上,明确司法权属于中央事权,由中央统一安排人事并全额保障政法经费。当前,可考虑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进行试点改革,由中央和省级统一安排人事并全额保障政法经费,缓解较为严重的司法地方化问题。最后,加强政法经费保障还需司法人事管理、设置跨区域司法机构等改革措施配套,才能从根本上消解司法地方化,从而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
(三)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
“企业办司法”不符合法治原则,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的呼声由来已久。早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就提出,改革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和企业管理公检法的体制,将其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但因各方利益牵制,这一改革到才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7月,铁路公安民警公务员过渡工作会议召开;9月,铁路公安机关转制人员考试结束,其身份由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但机构、财政分离等转制工作尚处于筹备协调阶段,目前铁路公安机关的人、财、权尚无实质变化,且须经公安部和铁道部共管的过渡期。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表示,铁路法院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最高人民检察院也要求加强省级检察院对铁路检察工作的领导,做好改革过渡期的组织协调工作,但至今仍未出台铁路法检转制的具体安排。
铁路公检法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建国初,鉴于铁路是国家大动脉、运输跨区域、社会治安不稳定等因素,我国模仿苏联建制设置了铁路公检法机关,管辖铁路沿线车、站、途中、铁路工厂、企业、铁路院校等发生的各类案件。长期以来,铁路公检法由于人事财务受控于铁路部门,存在较严重的部门保护主义和企业本位主义,涉铁案件中偏向铁路部门的司法不公问题尤为突出。例如,列车长黄建成将疑有精神病的民工曹大和捆绑致死只被判缓刑,16位公民联合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对铁路司法权进行违宪审查,集中反映了民众长期以来对铁路公检法的质疑。铁路公检法转制是理顺司法体制的重要改革,有助于化解铁路公检法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造成的程序不公,消除司法企业化的弊端,促进司法统一,维护司法权威。
这项改革面临多重困难,尤其是复杂的利益调整。铁路公检法转制不仅涉及铁路部门和铁路公检法,还涉及地方与中央的利益调整。铁路部门是否愿意果断交出该项行使多年的权力、铁路公检法转制后保持原有建制还是将人员分流到地方公检法、经费开支如何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相衔接等问题,亟需进一步研究和解决。尽管大部分铁路公检法人员从企业职工转为公务员的积极性较高,但部分地区转制后收入降低的情况也可能影响改制的顺利进行。复杂的利益调整也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路部门等转制相关部门在披露改革方案及其进展上“犹抱琵琶半遮面”的根源。铁路公检法转制势在必行,但这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须妥善协调各方利益,逐步推进。从铁路公安人事转制这个突破口出发,期望铁路法检在及时跟进,加快改革步伐,增强改革透明度。此外,同样掺杂部门利益的林业法院、农垦法院等,也应一律纳入国家司法体系,实现全面的司法“去企业化”。
(四)完善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
政法队伍建设重基层、重中西部,如全国政法系统启动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公检法司“一把手”的首次轮训;国家司法考试继续适当放宽西部地区考试报名条件与合格分数线;新疆、西藏等地试点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人员国家司法统一考试。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也旨在化解中西部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基层政法人才的断层问题。是改革试点的第二年,6月《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出台,试点范围从14个中西部省区市扩展至除北京、天津和上海外的28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招录人数从上年5160人增至23068人,重点从部队退役士兵和普通高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毕业合格者将严格依据定向岗位和培养协议到基层政法机关工作。
这项改革通过政法干警的招录培养和定向输出,力图提升政法队伍素质,促进司法职业化。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与司法官的职业养成机制存在严重缺陷,这项“带编入学、学成入职”同时解决工作和学历问题的改革成为突破这种双重困境的有益尝试,有利于部分化解当前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节的问题。从退役士兵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中选拔优秀人才,还有利于缓解大学毕业生就业与退伍军人安置两大难题。但这项强调政治素质、培训期短、工具性强、不要求专业背景的人才培养机制能否有效推进司法职业化,能否杜绝任何名义的改派、借调、抽调而将人才真正充实于欠发达地区,能否解决长期以来基层政法机关进人不规范问题,是否会加剧法科毕业生的就业难,是否会对既有国家司法统一考试制度造成冲击,特别是长远而言是否符合司法规律并有助于推进司法现代化进程,仍有待观察,但不必寄予过高期望。当前,该项改革仍处于试点阶段,下一步改革应更多考虑吸收法治国家较为成熟的司法官职业养成经验,特别是建立从律师到司法官的司法职业转换机制和完善司法官遴选制度,并对法学教育改革进行长远规划,实现向法律职业教育的转型。
(五)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底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提出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重申该项政策,对一贯的“严打”政策进行纠偏。“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已成为近年来刑事司法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刑事和解制度的探索进入新阶段,少年司法制度进一步发展,社区矫正工作全面推进,《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实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和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最高人民检察院于出台《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有望于出台。该政策将在未来若干年的刑事司法改革中延续并可能上升为法律制度。
——探索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一直是近年来刑事司法改革的热点。地方司法机关早已开始探索。例如,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的孟广虎故意伤害案可视为国内辩诉交易及刑事和解第一案,《湖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出台,扬州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法院将刑事和解明确列为改革措施之一,各地司法机关也加大了对刑事和解的探索力度。例如,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首创的刑事和解“检调对接”机制在浙江、山东、河南、四川等地推行,检察机关可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将规定范围的刑事案件民事部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可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等刑事处理决定。但这些做法引来了一些质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刑事和解而轻判孟伟故意杀人一案,再次引发“花钱买刑”的激烈争议。尽管如此,刑事和解的实践探索仍在继续并进入制度完善阶段。例如,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关于规范刑事审判中刑事和解工作的若干指导意见》,规定在自诉案件和侵犯个人权益的刑事案中,法院可在案犯与被害人达成谅解的前提下对案犯从轻或免予处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也出台了类似规定。但目前各地的实践探索和制度规定仍有较大差异,可能产生一些“同案不同判”现象,增加社会对刑事和解的质疑。
刑事和解具有补偿被害人、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恢复因犯罪而受损的社会关系、防止再次犯罪、促进案件审前分流、减少短期自由刑适用、降低司法成本并最终促进社会和谐的功能,但一定程度上也冲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罪刑法定原则,富人可以“花钱买刑”而穷人只能承受刑罚,这可能会放纵甚至激励富人犯罪,削弱刑罚的威慑力。此外,被害人谅解能否以及多大程度上可抵消刑罚,犯罪对社会公益的危害如何平衡;经济赔偿是否会成为被告人对被害人的“要挟”工具;重罪和死刑案件能否适用刑事和解;刑事和解扩大了司法自由裁量权而可能产生功能异化;实践探索的主体不一、标准各异、结果不同进而影响司法公平和公正等问题亦需考虑。问题的解决方向是立足中国实际,借鉴比较法经验,尽快统一刑事和解规则,或至少先就刑事和解的原则、案件、条件、程序、对量刑的影响等重要问题出台指导性意见。
——继续推进少年司法改革。自1984年首个少年刑事合议庭成立以来,少年法庭经历了从专门合议庭向专门审判庭、从刑庭向综合庭、从基层法院设置向部分中级法院也设置的发展过程,形成了圆桌审判、暂缓判决、轻微犯罪的非犯罪化裁定、监管令、社会调查报告、回访考察等独具特色的审判工作制度。是少年司法制度建立25周年,在对以往改革进行阶段性总结的基础上,“三五纲要”将“配合有关部门有条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轻罪犯罪记录消灭制度,明确其条件、期限、程序和法律后果”作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贯彻“坚持、完善、改革、发展”的方针,从探索设立少年法院等方面强化少年司法改革。目前,全国共建立2219个少年法庭,31个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建立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组织机构基本形成。而上海、河北、重庆、宁波、四川、山东等地已先行展开建立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灭制度的地方改革,如封存犯罪(刑事污点)记录、出具前科消灭证明书、作出消灭前科的裁定等,取得了较好的实践经验和社会效果。少年司法改革的深化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应对犯罪结构年轻化、低龄化、暴力化等日益严重的状况,有利于更好地矫正青少年犯罪、塑造温情的法院形象和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目前,少年司法改革应进一步完善地方三级法院少年法庭的设置,探索建立少年法院,在《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基础上改革完善相应立法特别是合理确定受案范围,化解少年综合庭设置与审判组织专门化、法官综合素质有限的矛盾,在进一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建立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和确定合理的少年犯年龄,并在兼顾各地特色的基础上统一、规范某些制度和做法。
其他司法机关也积极参与少年司法改革,如检察院建立专门机构,加强民行诉讼中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特点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办案方式,加强对不捕、不诉未成年人的帮教和挽救工作。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也缘于检察机关的呼吁,上海市检察机关自以来试点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为此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最高人民检察院还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办案方式,积极探索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修复社会关系的工作机制”列为年度检察工作的主要安排。司法行政机关加大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律援助力度等。但目前各政法机关的少年司法改革仍各自为政,下一步应以少年审判为核心,积极探索各机关少年司法改革措施的衔接机制。
此外,《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针对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呈现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轻刑适用率偏高的趋势,明确规定职务犯罪案件的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运用。该意见兼具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落实宽严相济司法政策的双重意义,有利于遏制法检机关在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认定和运用中的不当情形,统一地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保证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六)规范涉法涉诉信访
信访是多年来各级党政部门面临的难题,司法机关亦不例外。以来,全国政法机关对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进行多次集中处理,但效果欠佳。为此,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意见》,以“案结事了、息诉罢访”为工作目标,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排查化解、规范工作流程、下移工作重心、落实司法救助、加强协调配合、严格责任查究,特别是建立涉法涉诉信访终结制、完善调解衔接,并规定中央派出巡回接访组、各级政法机关主要领导定期接访、带案下访、网络受访等便民举措,强调把解决问题放在首位,把问题解决在源头,要求严肃处理非法代理上访牟利和教唆鼓动非正常上访行为,力图强化正常信访秩序和实现信访压力下移。
该意见是《信访条例》外关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又一重要文件,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缓解上层的信访压力,强化基层责任,引导民众理性信访。但在矛盾多发、利益格局失衡、社会不公突出、纠纷预防和化解体系不完善、信访体制问题重重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信访压力不可能得到彻底改变。司法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体制性弊端不除,司法缺乏公正、公信和权威,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就难以有效化解,该意见的效用相当有限,相关改革也只能是权宜之计。信访压力下移还可能导致地方采取非常对策,如深圳市公检法司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非正常上访行为的通知》,规定可对14种“非正常上访行为”处以行政拘留、劳动教养乃至刑事责任,明显越权。
信访作为吸纳不满和避免冲突升级的疏导机制,担负着特殊功能。中短期内应予改革完善,既保证民众更便利地通过信访实现正义,又较好地维护党政及司法权威。但鉴于信访与法治精神的背离,长远而言可考虑废除,或将其彻底改造为补救性的常规权利救济机制。当下应重点关注:切实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改变信访工作业绩考核制度,完善信访工作制度;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从源头上减少信访的产生。中期的改革方向是逐步集中、整合资源,更有效地处理和疏导信访。具体方案为削弱政府各部门的信访功能,逐步过渡到由专门的信访部门处理信访事务,使信访发展为一种专门性纠纷处理机制,同时提升信访层级,逐步撤销国家机关各部门信访机构,县级仅保留信访局,进而设置中央、省、地(市)三级信访机构。长远的改革方案,可考虑借鉴瑞典等国的申诉专员制度,建立专门性信访处理机构,设中央和省两级申诉专员公署,实行两级申诉制度。英国衡平法院最初的功能有些类似于信访,旨在为不能通过常规途径救济的情形提供伸冤机会,后来逐渐发展为一套正式的司法程序,最终于19世纪实现与普通法院的合并。信访机构亦可逐步专业化,最终改造为准司法性申诉机构。此项改革是一个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更深层次的经济、社会、行政乃至政治改革,也需要司法、仲裁、调解、行政处理等常规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相配合。
二、法院改革
,法院贯彻《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集中针对法院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转变理念、改革制度并创新举措,出台了“三五纲要”,并通过优化审判和执行权配置、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公开、深化量刑程序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完善司法便民、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等措施,着力推进法院改革。
(一)法院改革整体规划
底,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提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司法改革的十项任务:优化职权配置;完善审判委员会制度;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执行工作体制;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完善陪审员与法警制度;完善审判管理体系;全面落实审判公开原则。这些任务贯彻中央精神,延续并深化了前一阶段的法院改革。《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随后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法院改革的任务安排,要求各级法院按照中央的总体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改革方案和实施步骤,严格落实责任。
这些改革任务随后被纳入“三五纲要”。“三五纲要”的内容包括优化法院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加强法院经费保障和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五大方面,每一方面包含多项改革任务。“三五纲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在“一五”、“二五”改革基础上,结合法院实际情况制定的今后五年法院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标志着新一轮法院改革工作的全面启动。作为“三五”的开局之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司法改革列为工作重点。但与《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下称“二五纲要”)相比,“三五纲要”在某些方面有所倒退:“二五纲要”以司法的专业化为方向,更着力追求司法的中立性、被动性、公开性、终局性和独立性;而“三五纲要”更强调司法的人民性,更强调满足民众的司法需求,更关注民众对法院工作的外在评价,党的领导、服务大局等政治性要求得到进一步强调和拔高。
(二)优化法院职权配置
合理配置司法职权涉及司法的体制、机制和程序改革,是中国司法改革的主线之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既涉及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职权配置,也涉及各司法机关内部的职权配置。前者旨在进一步完善各政法机关之间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体制和机制,这一轮改革将主要涉及侦查监督的改革完善,部分刑事案件侦查权从检察院转由公安机关或其他机关实施,看守所从公安机关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等。就法院而言,优化司法职权配置的改革举措主要包括:
——量刑改革。“二五纲要”提出研究制定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健全完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三五纲要”再次要求进行量刑程序改革,《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随后出台,120多家指定法院展开量刑规范化试点,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等相继启动量刑程序改革“计划外试点”。试点旨在保障司法公正,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公正和均衡,减少“同罪不同罚”的情形,促进法律的统一适用。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实现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分离是改革的核心内容,而改革传统经验量刑法,建立一套“以定量分析为主、定性分析为辅”科学规范的量刑方法涉及量刑改革的实体方面。此外,一些地方尝试的量刑答辩程序、量刑理由公开也是促进量刑公正的重要方面。
,许多试点法院的量刑活动更公正、均衡,“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有所转变,判决结果与试点前的量刑情况总体平衡,上诉率、抗诉率及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均有所降低。但试点也遇到诸如被告人不认罪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简易程序案件如何适用量刑答辩程序等问题。在较为粗放的现行刑罚制度下,涉及量刑程序、标准、方法等内容的量刑改革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与立法机关对刑罚种类、基准和幅度的细化规定,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改革等相衔接,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各类犯罪行为的基准刑及各种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并抑制量刑程序独立所导致的效率降低,还需要进一步做好量刑理由的阐明工作,应在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完善制度。
——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总结提出清理执行积案“十个严禁”工作原则;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不当干预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力度;初步建立党委政法委组织协调、法院主办、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参与的执行联动工作机制;执行审查权与实施权分由法院不同的内设机构行使;法院执行网络系统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联网,与公安部身份证采集系统、出入境信息登记、人民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系统等对接正在协调中;底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基本执结,“执行难”问题得到部分缓解。近十多年来,“运动式”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多次开展,但“执行难”、“执行乱”仍是困扰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难题。解决问题的方向是完善制度,规范执行人员的执法行为,建立适当的执行威慑和激励机制,促使义务人自动履行。
“三五纲要”将“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作为优化法院职权配置的重要内容。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重大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执行程序司法解释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颁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管理规则(试行)》、《关于建立和完善国家执行联动威慑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也即将出台。
《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有利于分散相关权利,对重点执行环节加强监督,规范法院执行行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近几年执行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指导性文件。其内容包括优化执行权配置、强化执行监督制约、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建立有效的执行信访处理机制、加快执行联动机制建设等,强调从法院内部分离执行审查权和实施权、调动立审执等多方面力量支持执行,从外部借力构建执行联动机制,从内外两方面强化执行监督。该意见有利于规范执行程序和执行行为,形成统一的执行工作体制。实际上,该意见规定的许多制度和做法早已实施,但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制度化。例如,通过设立执行指挥中心等方式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建立执行联动机制,建设全国法院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开通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上平台,建立法官违纪违法举报中心网站,设立专门的执行监督员、廉政监察员等。
地方法院也积极探索,如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将执行权细化为启动权、实施权、裁决权和监督权,实行分设执行机构、执行法官轮岗等措施,并构建当事人监督、特邀监督员监督、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设立专职廉政监察员、社会组织或个人申请监督的立体化执行监督体系。但这些监督体系皆属柔性监督,难以实现理想的监督效果。从全国普遍的情况来看,执行权的细分也许有助于加强内部监督和提高执行质量,但也可能降低执行效率,不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而且执行权的分权局限于法院执行部门内,实践中难免存在裁决与执行相混同、先执行后补裁决甚至各环节协同进行“暗箱操作”等情形,可能导致执行分权流于形式。
除“执行难”、“执行乱”等长期难以解决的问题外,执行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还需解决执行权的定位、性质、执行检察监督等理论问题。执行权可分为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前者属于审判权范畴,后者具有行政权的性质。执行权由法院行使并无不妥,但从效率方面考虑,其定位和归属并非不可讨论。关于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仍需进一步研究。总体上,执行权的优化配置不仅需要符合司法规律,更要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应针对执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讨,推动改革朝着正确的方向迈进。
——再审的职权优化配置。出台《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旨在规范法院处理相关案件的工作流程,细化再审程序,强调提审优先。这是对《民事诉讼法》再审程序修改和相关司法解释的细化。为应对申诉、信访涌向高级别法院和民事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所带来的立案压力,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分设为立案一庭、立案二庭,一庭负责受理申诉、涉诉信访案件和一般立案工作,二庭专门负责审查再审申请。内部机构及分工调整便于通过分类管理优化立案工作机制,并可能对下级法院形成示范。总体上,再审程序的改革有限,实质只是先前改革的延续和部分的机制完善,而且诸如限制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等规定还引发了一些争议。
再审涉及法院与检察院、上下级法院及法院内部的职权配置,其制度设计应坚持在维护司法终局性的基础上有限纠错。再审程序的改革仍有较大空间,如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的权力应当取消,当事人申请再审彻底改造为再审之诉,进一步明确再审标准等。近年来几乎未动的刑事再审制度亦需在启动主体、事由、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当前处于矛盾多发的社会转型期,司法公信力不足,可适当强调再审的依法纠错功能,但长远而言更应注重保障司法的终局性,将再审定位于非常情况下的特殊救济,有些无害之错可以忽略,而一般性纠错交由审级制度完成。当然,审级制度也必须进行重大改革。
——优化职权配置的地方探索。各地法院积极探索内部职权的优化配置。例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建立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的制约监督机制,以案件流程管理为主线,运用信息化等手段,形成点、线、面相结合的“两权”运行模式。该项改革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法官的职责,有利于解决审判权与审判管理权定位不明、权限不清、职责错位、机制缺失等问题。又如,各地法院积极探索环保审判。自贵阳市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以来,无锡、昆明、玉溪等地法院相继效仿。底,云南召开全省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建设及案件审理座谈会,制定了环保案件“审判指南”,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拓展为“检察院及在我国境内经过依法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而贵州清镇法院受理中华环保联合会诉清镇国土局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开创了社团提起公益诉讼的先河。环境保护审判庭的设立,特别是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放宽,有利于推动环境司法保护,促进民众参与司法。
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纵向涉及上下级法院的关系,横向涉及不同地域法院的管辖权安排,法院内部涉及不同机构和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应合理界定职权,建立以审判权为中心,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制约平衡的法院权力结构,形成配置科学、运行顺畅、公开透明的司法工作机制。这项改革任务相当艰巨,改革阻力主要来自于法院自身,如上下级法院关系的调整主要以上级法院放弃对下级法院的诸多权力为前提,法院内部审委会、院长、庭长、合议庭、审判长、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管理人员、辅助人员之间的职责划分须以限制“领导”的权力为基础,因此,只要法院系统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下定决心,完全有可能逐步实现法院职权的优化配置。
(三)规范司法行为
规范司法行为是提升司法公信的主要途径。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和新修订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五个严禁”、提出反腐倡廉九项重点、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出台整肃院风院纪的三项规定,地方如重庆还尝试在市级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中率先试点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司法廉政建设,规范司法行为,并通过案例指导制等方式促进司法统一。
——推进司法廉政建设。“五个严禁”直指易滋生司法腐败的主要方面和环节,以禁令方式约束法官行为,包括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五个严禁”只是对法官基本行为规范的重申,这本身就表明维护司法廉洁任务的艰巨性。为落实禁令,最高人民法院开通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要求各级法院向社会公布具有24小时自动接听功能的举报电话。至年底,各级法院共处理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干警319人,其中120人移送司法处理。若能继续切实执行,做到信息公开,及时回复,适时通报查处情况,并给予举报人进一步申诉的机会,该禁令可在一定程度上震慑腐败、整肃队伍、重塑法官形象。未来应建立科学的法官惩戒制度,这比禁令更能促进司法行为的规范。
反腐倡廉九项重点提出强化纪律、完善监督、改革制度等要求,指明法院本年度反腐工作的重心,是《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延续和落实,也是近期法院廉政工作的实施纲领。但长远而言,应完善反腐倡廉长效机制,构建职权明确、监督到位、追究有力的责任体系,紧抓权力行使的关键环节,加强对领导干部、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部门和岗位的监督,而不限于问题严重时的集中整改。廉政监察员制度是法院针对违法违纪易发多发的审判、执行部门设立专人监控的内部监督举措,由一定级别的资深法官担任廉政监察员,通过廉政教育、检查监督、指导咨询、报告问题等方式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院监察部门开展反腐倡廉工作。截止初,全国已有2392个法院建立廉政监察员制度,配备24521名廉政监察员。但该制度缺陷明显,如自己监督自己,廉政监察员的副职身份决定其对部门领导的服从,监督效力最强莫过于启动监察程序,因而很可能流于形式,难以实现有效的内部监督。最高人民法院自2月起执行考勤、着装、机关行政管理三项规定,整肃院风院纪,各级法院相继效仿。此举旨在重塑法官和法院形象,对改善司法形象有一定作用。但良好的司法形象不仅在于着装规范、纪律严明,更在于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应从根本入手,小修小补成效不大。
——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汇集了上年度审结的23件典型案件的判理摘要。这些案例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示范功能。该举措可视为法院探索案例指导制的一部分。成都孙伟铭醉驾案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各地法院纷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相关问题征求各方意见、形成共识并召开新闻发布会详解个案判决的做法,可视为指导性案例形成和发布机制的一种探索。此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率先探索建立省级案例指导制度,形成全省联动、层次分明的案例指导体系。
“二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但该任务尚未完成。中国建立案例指导制符合两大法系的融合趋势,具备司法的案例传统、法院的实践经验等有利基础,但也面临操作性和体制性困难,如存在可能冲击立法权的担忧。实际上,案例指导制旨在弥补成文法的不足,确立统一的司法标准,降低地方差异对司法的不当影响并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只是立法阴影下适度的能动司法,只要法律适用坚持成文法优先、指导性案例为补充,就不会导致司法权冲击立法权。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是关键问题,当前应赋予其事实上的拘束力,而不作为正式的法律渊源。制度建设应坚持“两步走”:当下的直接目标是化解较为严重的“同案不同判”现象,并重视案例指导制运行条件的培育,如完善判决公开制度、建立判例汇编和发布平台等;长远而言应全方位、多层次挖掘其功能,实现司法灵活性与立法严谨性的结合,促进司法统一。
(四)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转型时期的冲突频繁发生,并日益呈现多样化、复杂化、扩大化、激烈化等特征,通过适当途径及时有效化解纠纷成为国家和社会的重大任务。从20世纪末开始,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出以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日益受到重视。,中央政法委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牵头,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项目启动。,最高人民法院将其作为年度重点改革项目,倡导各级法院积极探索。,“三五纲要”将其列为“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的重要内容,力求打造“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多方参与、司法推动”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并将调解作为重中之重,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政策,出台《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积极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实践探索。
——“调解优先、调判结合”。1980年代初到90年代中后期,伴随法治的成长,调解为法治中心的观念所抑制而受到轻视,效用明显下降。21世纪初,由于法院案件压力增大、“建设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等原因,调解的功能重获重视。-,最高人民法院相继颁布《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部颁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提出“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十六字方针。,《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提出“调解优先,调判结合”,7月全国法院调解工作经验交流会予以重申。
调解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占据核心地位,其重要作用毋庸置疑。但目前有关调解的司法政策有过度重视之嫌,可能导致权利打折、规则缺失和司法权威的削弱。实践中,部分法院为迎合上级、追求“政绩”,进一步放大了“调解优先”的负面效应:调解被简单地与“和谐”、“为民”相等同;调解率成为法院、庭室、法官个人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不少法院过于强调立案调解、庭前调解,倡导建立多次、多轮、多级的调解机制;重复调解、久调不决等情形增多;少数法院甚至宣称创造了“零判决”等。这导致部分学者甚至司法人员产生司法改革正在倒退的担忧,法院毕竟不是“调解院”。有必要区分法院内外的调解,法院外调解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法院调解则应适度,“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解优先”的司法政策和调解率的硬性要求值得反思。
——促进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完善了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赋予行政机关、商事和行业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明确了法院确认和执行调解协议的程序,规定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亦可申请司法确认。该意见是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的重大阶段性成果,其实质是法院对“大调解”张开怀抱,通过构建诉讼与非诉讼衔接机制,发挥审判权的引导和规范作用,力图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化解纠纷,缓解法院的案件压力。但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促进其相互衔接的主导职责在于地方党政,法院只是其中一环,其主要职责是审判,更强调为社会确立规则。赋予调解协议以合同效力有助于提升调解的地位,但效力有限且长期存在争议。长远而言,可考虑有条件地赋予人民调解等调解协议直接的法律效力,但这须以保证调解质量为前提。目前可考虑增加调解前置的案件类型,或对部分经过调解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同时注意,法院在诉讼与非诉讼机制的衔接中不仅应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给予指导和支持,也应履行相应的法律监督职责。
——探索设立社区法官。,在司法为民的主旋律下,一些地方法院积极探索设立社区法官。不同于个别地方将在职法官派驻社区的做法,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聘用一批具有较深法律专业背景、较强责任心和协调能力的退休法官并将其派驻各社区街镇,与人民调解组织相衔接,主要从事调解、预立案和诉讼指导工作。作为司法机关与社区居民之间的桥梁,这些退休法官被亲切称为“社区法官”。此举在推进诉调对接、延伸司法功能、化解矛盾纠纷、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尽管这一地方性改革并未引起较大反响,但社区法官的理念却是革命性的,其出现及发展动向值得关注。
社区法官的设立在理论上提出司法权的社会化问题,在实践中暗示了司法制度改进的一大方向——大力发展司法adr(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这也是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面。司法程序可以吸收adr注重合意、灵活等合理因素,或直接设立司法adr,使司法救济机制更具弹性和可接近性。各种形式的司法adr皆可探索,如强制性诉前调解,法院调解的社会化,民间调解机构、退休法官等主持或参与法院调解,借鉴英国民事诉讼中的诉前议定书制度建立诉前和解制度,借鉴美国的早期中立评价聘请专业人士对诉讼风险进行评估,法院设立纠纷解决咨询机构,法院附设的仲裁,甚至私人法官。私人法官是纠纷当事人共同聘请的纠纷解决人,一般由退休法官担任,由法院指定或当事人从名单中挑选。法院附设的私人法官,其裁决即具有法定拘束力,当事人可上诉,亦可约定一裁终局,生效裁决可申请强制执行。期待更多法院在司法adr领域进行积极探索,特别是尝试设立私人法官,这可能有助于回应转型时期巨大的司法需求,打破国家对司法权的垄断,与职业法官形成竞争进而促进司法公正,并有利于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新型社区治理模式。
(五)大力推进司法公开
司法公开是宪政的基本要求,也是司法改革的亮点之一。3月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平台开通,9月全国首家案件庭审直播的“北京法院直播网”开通,年底《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出台。各地法院努力探索,目前有11家高级法院、97家中级法院、472家基层法院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裁判文书上网20余万件;河南三级法院183个新闻与政务网站全部开通,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成都高新区法院构建“开放式6+1”审判公开模式等。作为一种防止司法不公、滥权和懈怠的约束机制,使司法人员免受不当指责的保护机制以及促进司法行为规范的激励机制,司法公开有助于落实司法监督、限制司法滥权、保障司法廉洁、体现司法民主、贯彻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公信、建设司法权威、确保司法公正,从而实现公开促公正、公正树公信、公信建权威的良性循环。
——强化司法公开。《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明确要求立案、庭审、执行、听证、文书、审务必须依法、及时和全面公开,并试图建立过问案件登记、说情干扰警示、监督情况通报等制度。总体而言,该规定扩大了司法公开范围,拓宽了司法公开渠道,有利于统一各地法院的公开举措,保障民众对审判、执行等法院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规范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但“过问公开”等制度只是当下审判独立遭遇太多干预的无奈举措,作为极具中国特色的做法,实践中也曾成为维护审判独立的策略和压力转移机制,但纳入正式制度后其效果必然有限,它们无法抵挡对司法的体制性干预,最多只会使“过问”、“说情”等采取更隐秘的方式。审判公开是1980年代末以来中国司法改革的切入点,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随着传媒的迅猛发展,诸如芜湖中院“关门审判”等司法不公和暗箱操作的曝光,民众对司法透明的要求日益强烈,完善司法公开制度成为回应社会需求的重要方面。的司法公开改革措施,从庭审公开扩展到全方位的司法公开,从过程公开为主到过程与结果公开相结合,从权力实施转向作为诉讼权利和民主权利保障的司法公开。但这项规定能否全面落实并取得良好效果,仍有待观察。
在大力强化司法公开的前提下,也应注意:第一,司法公开本身并非目的,而是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的手段。司法不应为公开而公开,公开的内容和程度应考虑司法规律、民众需求、当事人诉权及私隐保护、影响法院形象及公信的因素等。第二,不应对司法公开的功能期待过高。司法公开强调过程与结果的公开,但司法运作还存在一套非正式规则,若不解决这一问题,司法无论多么公开透明,也很难提升司法公信。第三,司法公开与司法公信互相促进,除强调各种司法公开的技术性规则外,特别要从当下司法公信和权威失落的根本原因入手解决问题。司法公开不仅是对民众司法需求的满足,也是培育民众法治意识和司法公信的重要途径。第四,保障当事人和民众对司法公开“技术”的接近。第五,尽管改革措施较为先进,但仍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还需进一步探索,而且关键在于贯彻落实。
——协调司法与媒体的关系。《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规范了媒体旁听和采访报道制度,明确了法院新闻宣传的统一管理部门和对外口径,建立了法院与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固定的沟通联络机制,强调法院为媒体采访提供便利,也规定了媒体的责任。法院应重视媒体的作用,不限制采访并积极提供必要协助,但无需过于迁就媒体,审判场所座席不足应优先保证媒体的需要但不必设立媒体席;媒体应遵守相关纪律和职业道德,真实客观地报道案件,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该规定远不能达到目标,而只是促进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的一项努力,在某种意义上还显露出法院面对媒体一定程度的“自卫”姿态,特别是第九条有关媒体责任的规定引发了限制媒体报道的担忧,甚至有超越法院职权范围之嫌。如何促进两者的良性互动,既杜绝媒体审判又保证新闻自由,仍需在不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逐渐磨合。此外,3.84亿网民汇成的网络舆情对司法的影响越来越大,既保持司法中立又考虑网络舆情成为司法机关必须面对的难题。该规定未考虑网络舆情是一个重大缺陷。而无论面对媒体监督还是网络舆情,确保司法公正、加强司法公开、及时沟通回应皆是法院实现与媒体、网络良性互动的主要途径。
(六)司法为民
近年来司法机关倾力打造司法为民形象,“三五纲要”将“健全司法为民工作机制”列为今后五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司法为民成为司法改革的主旋律。推进司法公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都被列为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鉴于相关改革自成体系,报告单独讨论。此处重点评述法院的司法便民、司法与民意的沟通以及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积极探索涉诉信访处理机制,全国法院广泛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成为法院工作主题,司法救助制度、行政诉讼立案保障等工作也得到发展完善。这些改革包含了服务型司法理念,有助于民众接近司法和正义。
——加强司法便民。司法便民是司法为民的重要方面,是建设服务型司法、方便民众利用司法、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重要途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从加强诉讼服务、司法公开、监督管理,强调依法简化程序、调查取证和促进司法大众化等方面着手,要求各级法院设立专门的诉讼服务部门,建立非工作日立案和信访接待、上门立案、远程立案、诉讼风险提示、繁简分流与速裁等制度,加强巡回办案、审限监督、司法协助、司法救助等工作。这一系列措施体现了司法的人文关怀,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司法便民工作的实施纲领。许多地方法院积极探索,如《江苏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实施意见(-)》强调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全程诉讼服务,全省法院皆设立诉讼服务中心;上海、广东、山东、福建、黑龙江、湖南等地进一步整体推进“立案信访窗口”建设;贵州出台《司法便民三十三项具体措施》;重庆法院以128个法庭为中心,建立庭、站、点、员四位一体,覆盖全辖区的便民诉讼网络。
司法便民、调解优先等司法为民举措,体现了人民司法的要求。在司法为民等政治性口号的激励下,一些法院走得更远,尤其以陕西陇县“能动主义八四司法模式”、“一村一法官”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张立勇院长“放下法槌、脱下法袍”的言论为代表。上述部分做法背离了现代司法制度的要求,以损害司法的中立性和被动性作为司法便民的代价,很可能损害司法的正当性。但司法便民若定位于促进民众实效性接近司法,则可融入司法改革的世界潮流,因为这不仅是中国也是世界各国数十年来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关键是通过建设服务型司法,促进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为集中体现的人民司法与以对抗制为基本特征的现代司法制度有机结合,既吸取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服务理念,也坚持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规律。服务型司法是近几十年来世界范围内盛行的司法理念之一,强调法院是提供司法服务的专门机构,诉讼当事人是纳税人和司法服务的利用者。基于该理念,法院应在不损害司法中立性、被动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采取各种便民措施,促进民众更快捷、更低成本、更实效性地接近司法和正义。
——促进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意见》从12个方面加强民意沟通工作,强调拓宽和畅通民意的沟通渠道,有利于促进民众与法院的良性互动,方便民众及时了解进而认同、信任和支持法院工作,帮助法院及时掌握民众对法院工作的真实感受和想法,从而改进司法工作。为落实该意见,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开通民意沟通电子邮箱和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实行新闻发布会月度例会制度、下发《关于通过网络途径加强民意沟通工作的通知》、以多种形式征求各界代表意见、推进网站建设、实行开放日等。各级法院积极行动,目前有855家法院开通民意沟通电子信箱;所有高级人民法院皆在法官违法违纪举报中心网站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最高人民法院整理民意沟通邮箱开通以来至11月22日收到的7641封邮件,并概括为5类31个问题逐一回复。
健全良性互动的民意沟通机制既是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关键,也是落实司法公开、优化司法决策、提升司法效果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司法廉洁、提升司法公信。司法与民意的沟通应注意:第一,民意的反映、整理和吸纳应逐渐制度化、规范化,既拓宽民众的表达渠道,也形成理性的民意甄别和回应机制。正义网等媒体建立舆情监测系统,借助软件进行舆情监测和分析的做法值得借鉴。第二,发现真实的民意并将其转化为司法决策的参考因素,但须注意保持民意影响与审判独立的平衡。第三,通过民意沟通机制释放民众不满,合理引导民意,维护法治。例如,年初彭北京诉诸决斗事件,因法院利用各种方式澄清真相并加强宣传,事件得以较快平息。而邓玉娇案,即使法院迎合民意作出轻判,仍遭遇强烈质疑。其实,民众并非一定要追求特定的审判结果,而是期望司法的公开、透明和公正。草率的审判会导致司法过程缺乏正当性,而法院简单地屈从民意、不作理性回应将进一步削弱司法权威,加剧民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故应加强民意沟通、司法公开、判决说理、司法民主等制度建设,在维护司法权威和法治原则的基础上尊重并对民意进行理性引导。
——建立健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该制度是司法救助制度的重要部分,落实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当下中国处于刑事案件高发期,刑事被害人已形成一个庞大群体,他们中80%以上无法从被告人方获得赔偿,引发了较严重的社会问题。《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三五纲要”都明确提出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3月,中央政法委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八个单位制定下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救助工作的管理主体、程序、标准、与社会救助的关系,明确了救助实施机构、经费来源、救助范围、条件、标准及救助程序,各地救助资金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统筹安排并鼓励社会捐助,公检法可就各自所辖刑事案件向当地政法委提出被害人救助申请,由政法委统一审批。目前,全国半数以上省份制定了实施办法。如云南出台《涉诉特困人员救助办法》,建立政府主导、法院推动、民政和社保、卫生等部门相衔接的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及执行救助机制),形成“救济+低保+医保+就业救助+住房救助”的全面救助方式;常州法院构建保障被害人诉讼参与、关注被害人物质损失、抚慰被害人心灵创伤、促进被告人主动赔偿并以司法救助基金为补充的救助机制。
该意见及各地法院的积极探索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有效的司法救助,抚慰、缓解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身心创伤及经济困境,使其恢复正常生活,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建立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是该制度得以正常运行和稳定发展的关键。目前,各地被害人救助资金的来源有所不同。福州、珠海等地由财政拨款;台州等地集聚了政府拨款、社会捐赠、基金孳息和其他资金;部分试点地方尚无稳定的资金来源,依靠干警、社会捐赠或者向财政、民政部门争取单项经费。中央与地方应积极展开被害人救助制度的探索实践,尤其应研究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地方保障只是一个方面,中央应加大投入力度,逐步建立中央主导、地方支持、社会参与的救济基金筹措模式。目前,该制度的发展完善可与刑事和解的改革探索相结合,并考虑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纳入立法。长远而言,应有条件、分阶段过渡到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但这一制度的完善涉及司法权配置、救助基金筹措、社会保障体制等难题,可谓任重而道远。
三、检察改革
是检察院恢复重建30年后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开局之年。检察机关按照《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改革重点,对外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内加强自身监督,自上而下、循序渐进、有组织、更理性地推进检察体制与工作机制改革。
(一)检察改革整体规划
“-检察改革规划”明确了深化检察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五项原则,指出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是强化法律监督和自身监督。规划包括五方面40项深化检察改革的任务:优化检察职权配置,改革和完善法律监督的范围、程序和措施,加强诉讼监督;改革和完善检察院接受监督制约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察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制度和措施,创新检察工作机制;改革和完善检察组织体系和检察干部管理制度,加强队伍建设;落实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的总体部署。该规划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在检察工作中的具体化,涉及检察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多个层面,是未来若干年检察改革的指南,对新一轮检察改革具有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截至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完成4项改革牵头任务(共11个子项目)中的6个子项目,同时积极配合其他改革任务牵头单位,推动各项协办改革任务进程。检察改革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改革也取得一定进展。
(二)优化检察职权配置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这是《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确定的一项重大改革。9月,《关于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的规定(试行)》出台,明确要求省级以下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并详细规定了下级检察院报请审查逮捕程序、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程序、追捕程序、发现不应逮捕的纠正程序、下级检察院不服不捕报请重新审查程序、逮捕担任各级人大代表的犯罪嫌疑人的报请许可程序、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报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程序及通过检察专网报送案卷材料等。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即将出台几项侦查监督措施,涉及改革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监督,变传统的线性审查程序为检察机关居中,包括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的三角模式,以及加强对侦查活动中搜查、扣押、冻结等措施的监督等。
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是近年来力度最大的一项检察改革,是优化检察职权配置、强化检察内部监督、保障自侦案件质量的重要举措,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同一检察机关同时行使侦查、逮捕、起诉权而造成的权力集中、监督弱化等问题,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减少可能的地方干扰,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活动也更符合司法规律。改革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的主体、报请和决定审查逮捕的程序与方式,传统的侦查观念和模式,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配合和衔接机制等都有所转变,对侦查工作和侦查监督工作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但实施效果仍有待观察,有关逮捕决定权及侦查监督权的配置、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能甚至称谓、上下级检察院均要对职务犯罪案件逮捕意见书进行审查而导致办案时间紧迫以及建立捕后跟踪监督机制等问题,仍值得进一步研究。目前,可考虑以权力行使的司法化为改革方向,配合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改革,进一步化解该权力配置和行使不尽合理所引发的超期羁押、审前羁押率过高、“以捕代侦”等问题。此外,该项改革要求人民监督员制度及律师介入程序作出相应调整,还应补充省市两级检察机关的办案力量,逐步建立健全相应的电子检务网络和远程视频讯问系统。
——量刑建议改革试点。量刑建议试点始于1999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意见”;《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出台,该制度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将“推行量刑建议制度,会同有关部门推动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确定为公诉机制改革的重要项目,改革试点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重庆、四川、湖南、广东、福建、江苏等地更为广泛和深入地展开。相关规范性文件有望在不久的将来出台。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量刑建议权是一种司法请求权,是公诉权的重要权能。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检察机关都拥有量刑建议权。我国的量刑建议改革实质是公诉权回归完整的体现,有利于从机制上规范和制约法院的自由裁量权,保障量刑公正,减少“同案不同判”,同时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但实践中,量刑建议试点对习惯“只求罪,不问刑”的公诉人员提出了挑战,而如何解释和处理法院判决与量刑建议不一的情形,消除当事人和民众的误解与质疑,亦需进一步研究。此外,作为一项探索性改革,各地量刑建议试点的操作模式、建议标准不一,实际效果也有较大区别。目前,量刑建议试点仍处于初期,应逐步确定合理的实体量刑基准,细化量刑规则,通过提升检察官素质、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内部和外部制约,保障建议的全面、客观、公正和准确,并注意与法院量刑改革相衔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科学构建量刑建议制度,使其与刑事被告人、辩护人的量刑请求和辩护意见一起,形成对量刑裁决权的合理制约。
——加强诉讼监督。在深入贯彻《关于在公诉工作中全面加强诉讼监督的意见》的基础上,检察机关对应立案而不立案、已立案侦查但未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法院独任审理的案件、刑事自诉案件、二审书面审理后改变一审判决的案件以及法院自行决定再审的案件等处于监督盲区的案件加大监督力度,着力监督纠正有罪不究、以罚代刑、量刑畸轻畸重、违法立案、刑讯逼供等突出问题,切实防止放纵犯罪和冤枉无辜。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初印发),要求各级检察院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工作,重点是加强对刑事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民事和行政诉讼的监督,并对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明确、规范检察机关调阅审判卷宗材料、调查违法行为的程序,加大依法查办执法不严、司法不公、违法办案背后的职务犯罪力度等。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完善抗诉工作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规定》出台,明确抗诉工作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检察机关不同业务部门负责承办,力图规范检察机关内设各部门的权力行使,强化检察机关抗诉工作的内部监督。湖北、黑龙江、上海等地人大也先后制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积极支持检察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北京市石景山区还探索实施诉讼监督报告制度,将发往被监督单位的诉讼监督法律文书连同被监督单位回函向同级党委和人大常委会报告备案。这一制度极具中国特色,但不符合检察制度的内在规律。
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重要内容。近年来诉讼监督机制不断改革完善,但仍存在监督措施缺失、力度不够、效果甚微等问题。在司法公正缺乏足够保障的转型期,应完善监督措施,强化监督力度。但应当区分对侦查活动和对审判活动的监督,前者须大力加强,后者则应控制在适当的程度,调整和完善监督程序,减少检察机关身份与职能的冲突,防止诉讼监督对审判独立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长远而言,应考虑监督权的优化配置问题,从根本上化解检察机关在诉讼监督中的角色尴尬。
——促进检察建议工作。依法明确、规范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意见中一项重要内容。由于缺乏明确规定,检察建议的提出长期以来大量存在不规范和随意现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界定了检察建议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明确了提出检察建议的原则、适用范围、制发主体、内容要求、发送对象、审批程序、督促落实、归口管理与统计等内容。该规定是今后检察建议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某种意义上有利于检察机关通过非诉讼措施服务大局,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宣传法制,促进社会管理,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增强办案效果,促进法律正确实施。
检察建议可能针对法院,也可能针对其他单位。后者体现了检察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前者是一种非对抗性的诉讼监督,有助于在保持法检良好关系的前提下发挥更好的监督效果,在短期内可进一步完善和适用,但中长期而言可考虑废除。总体而言,检察院和法院的司法建议是极具中国特色的制度,主要体现了司法机关的司法外职能。它表明司法机关的职责并非单纯定位于司法,而是作为国家治理系统的一部分,主动或被动扮演社会角色和政治角色,发挥社会职能和政治职能,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司法建议制度虽小,却显示了当下中国司法制度的关键信息,即以职权主义、能动司法、“为大局服务”、强调司法的社会效果和司法外职能为特征的建议型司法。司法机关是否应承担司法外职能,承担何种职能,如何承担,值得深入探讨。但长远而言,司法应当回归司法本身的职能。
此外,深化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也是检察职权优化配置的重要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事和工作规则》,对于切实提高检察委员会的议事能力和决策水平,促进检察委员会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保证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具有一定意义。但这并非终点,检察委员会制度仍需进行较大改革。检察机关还健全规范了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制度,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试行)》并报中央政法委审批。该规定实施后将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了解案情,正确掌握逮捕标准,及时发现侦查中的违法行为,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关于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情况及落实相关司法改革任务的建议》,协助国务院法制办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改革,推动建立“网上衔接,信息共享”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
(三)强化完善民主监督
加强对检察院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是今后一段时期深化检察改革的重点之一,具体涉及人大、政协、特约检察员、人民监督员等民主监督制度的强化和完善。为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联络工作办法》等文件,检察机关接受各界民主监督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近年来,这一领域的重点是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该制度已写入《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中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中国的法治建设》白皮书及《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专题调研基础上,形成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并报中央政法委。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有可能结束,全国检察机关将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一些地方继续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如四川广安在检校合作的基础上推出以强化制度外部性为目标的人民监督员制度“广安模式”,就人民监督员的选任管理、监督范围、程序、效力形成了系统的制度经验并稳步推广;湖南株洲由市政法委牵头,市人大、政协、总工会、妇联等单位负责人参与组成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管理。这项改革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监督检察权的行使,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民众对司法的参与。
自试点至今,人民监督员制度已从局部试点实现全国推广。全国现有3137个检察院开展试点,选任人民监督员2.1万多名,监督“三类案件”和不依法办案情形2.8万多件。但从试点情况来看,这项制度发展较为缓慢,与政治上所宣扬的高度和重要性有较大差距:第一,尽管广安等地早在就开始体制外试点,但绝大多数地区仍由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自己请人监督自己”;第二,监督范围限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但内部监督的加强使“三类案件”大幅减少,“五种情形”的监督又难以进行,监督范围须从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发进行调整;第三,监督程序的外部性、独立性、公正性难以保证;第四,监督效力不足,而效力却是制度发展的关键。检察机关担心强化监督效力会影响检察权的独立行使,其实监督范围有限,监督后持反对意见的更有限,在经过一定的沟通程序后,人民监督员仍对检察机关的处理持反对意见的,应予采纳。这不会冲击检察权的独立行使而恰恰是司法民主的真实体现。人民陪审员可行使关乎案件最终处理的审判权,人民监督员为何不可以在有限范围、有限程序内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当然,监督效力可逐步提升,内容上从强调程序刚性逐步走向实体刚性,策略上从目前由检察长决定改为检察机关应当尊重、最后发展为应当采纳监督意见。目前,不少地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处于停滞状态,如何突破目前制度的发展瓶颈,急需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并指明方向。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
,加强检察队伍建设主要体现在强化检察教育培训、规范化建设和检察官职业道德修养三方面。《-大规模推进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加强检察教育培训工作的总体思路、基本目标、基本原则和工作要求,强调提升法律监督能力,向西部和基层检察院倾斜,培训趋于规模化、规范化,将对未来的检察工作产生一定影响。但该意见只是以往教育培训工作的延续和强化。《人民检察院规范化管理体系指导性标准》、《检察业务工作操作标准(范本)》的制定以及在全国56个基层检察院展开的规范化试点,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检察机关提升管理水平,推动规范化建设。《检察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试行)》以“忠诚、公正、清廉、文明”为核心,要求检察官初任、晋升时宣誓并践行誓言,自觉遵守回避制度、妥善处理个人事务、不牟取不正当利益并注意职业形象和言谈举止。该准则是对既有《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完善,有利于促进检察官的自律,改进检察官的执法理念、作风和礼仪,培育其职业共同体意识。但道德规范是柔性约束,健全检察官惩戒制度、完善检察工作的内外监督、落实责任追究在目前更为重要。
《-基层人民检察院建设规划》要求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推进基层检察院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和保障现代化的“四化”建设,就主要任务作出加强思想政治、检察业务、领导班子、检察队伍、检务保障建设五方面的指引。基层检察院是检察工作的基础,关乎检察事业的整体发展。检察改革把基层建设放在战略位置,抓住了重点。但该规划的出台只是第一步,其落实情况有待观察,并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进展,而且须结合实际出台若干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
此外,检察机关还大力推进司法便民。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发布《关于开通12309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的通知》,正式开通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健全举报、控告、投诉、申诉的办理、督察和反馈机制,为群众举报或咨询提供便利。但受制于有限的技术条件,许多检察机关仍未完成统一举报电话平台的建设。而对举报的回复、处理、适时通报查处情况及对举报人的保护等民众更关心的问题,仍需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检察机关还大力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刑事和解制度,推进少年司法改革,相关举措和评述参见法院改革部分。
四、司法行政领域的改革
——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是刑事执行体制和刑罚执行方式的革新,也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的重要方面。自试点以来,我国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37.8万,解除矫正18.5万,并探索形成强调政府主导的北京模式和偏重社会力量参与的上海模式等地方经验。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总结试点经验,部署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该意见对协调社区矫正试行工作、健全制度与机构、缓和立法缺位的尴尬有所助益,有利于推进我国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但由于制度缺位,重刑主义传统根深蒂固,社区发展极不成熟,民间组织发育不良,参与社区矫正的民间团体和志愿者不多,民众对社区矫正的认可度和积极性不高等原因,我国社区矫正总体发展水平较低,在部分试行地区甚至形同虚设。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审判、刑罚执行、社区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和群众工作等方方面面。应加大探索力度,深入研究社区矫正的裁决、监督与执行,逐步解决其当前面临的国家立法、经费来源、队伍建设和制度完善四大问题。应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如澳大利亚的个性矫正模式、荷兰未成年人矫正的会商模式、美国成熟社区中的自治模式等,并立足中国实际,就社区矫正工作的主导机构、社区矫正力量及社会辅助力量的建设、社区矫正工作的有效开展、与原有刑罚体系合理衔接、各种配套制度等方面进一步积累经验。目前,可构建由司法行政机关主导、社会团体积极参与的一体化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兼顾对犯罪人的教育改造和帮助服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刑罚执行权,对罪犯实施必要的监管。社会团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实现对罪犯的技能培训和教育帮扶。长远而言,应在制度逐渐完善的基础上制定《社区矫正法》。
——监所体制改革取得一定进展。早在初,国务院就批转司法部关于监狱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指导意见,提出“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改革目标,并在上海、湖南等14个省份试点,但成效不明显。,随着政法经费保障体制的改革,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监狱经费按标准财政全额保障。开始实行改革的17个非试点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14个省份组建了监狱企业集团公司,“监企合一”体制部分瓦解。各地基本实现监狱执法经费支出与监狱企业生产收入分开运行,监社分离也稳步推进。
鉴于云南“躲猫猫”事件暴露监所体制的诸多问题,如监所管理制度混乱、人权保障不足、管理人员渎职甚至纵容培养牢头狱霸、以权谋私、监管执法不公开、监督流于形式、问责制度缺失等,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对全国看守所展开为期5个月的监管执法专项检查;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公布《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公安部监所管理局出台《看守所防范和打击“牢头狱霸”十条规定》,建立收押告知、被监管人员受虐报警和监室巡视监控等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做好看守所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联网建设工作的通知》,看守所监控系统与驻所检察室监控设备将联网,以实现检察机关对看守所执法活动的动态监督。但这些举措力度不大且限于局部,监所问题仍迫切需要通过监所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予以解决。除全面推动监企分开、收支分开等改革措施外,还应根据《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要求切实保护“被羁押者的权利”,完善监管执法公开和监管事故公开制度,健全举报箱、举报电话、监所领导接待日、执法监督员、实时检察监督、约见驻监所检察官及适当的民间监督等执法监督机制,强化问责和惩戒机制;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看守所制度立法权应回归全国人大,看守所应从公安机关分离并归属司法行政机关,实行羁侦分离。尽管改革涉及较多方面,难以一蹴而就,但1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拘留所条例(征求意见稿)》已提及拘留所与看守所相分离,并强调执行拘留活动应接受检察监督。,监所管理问题有望通过制度完善得以部分缓解。
——大力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5月,司法部决定在全国开展“法律援助便民服务”主题活动,全面推行法律援助十项便民措施: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建立健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拓宽申请渠道;做好接待咨询工作;简化受理审查程序;方便群众异地申请;建立受援人联系告知制度;选择有利于受援人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主动接受受援人和社会监督。6月,第五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召开,xx提出法律援助的“三个纳入”,即各级党政要把法律援助纳入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把法律援助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7月,《关于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出台。
自1994年法律援助制度建立以来,该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面临诸多困难。法律援助经费捉襟见肘,地区和层级之间不平衡的状况并无明显改观,法律援助服务的覆盖面、服务水平等远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特别是法律援助制度存在各种体制性障碍:由于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保障,法律援助是一个“非创收”的弱势部门,不能给地方带来直接的好处,地方政府还可能不喜欢弱势群体的“维权”,以及许多地方财力有限等原因,各级地方政府不可能增加太多经费;即使经费有所增加,在当前的司法行政体制下也难以完全用于法律援助业务;法律援助的需求与供给缺乏有效的沟通平台,虽然许多公益组织提供法律援助,但政府担心其带来麻烦而予以严格限制,制约了公益法律援助组织的发展,加剧了法律援助需求与供给的落差。因此,法律援助制度必须进行体制性改革。
此外,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有所进展,司法部积极贯彻中央政法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的意见》,完善司法鉴定机构认证机制,牵头成立中央政法各部门共同参加的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遴选委员会,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组织开展遴选工作,确定了10家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人民调解法(草案)》报送国务院审核,各地继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如四川广安构建了以市县区调解联合会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龙头、以专业和行业调解委员会为补充的市、县、乡、村、组五级调解网络体系,力图整合全国各地人民调解的先进经验,实现多种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效衔接,打造人民调解的“广安模式”。
结语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法院、检察院制定了今后五年的改革纲要,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司法机关在近二十年改革成果的基础上总结反思,有条不紊地推进改革。过去一年,司法改革在诸多方面有所进展。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建立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强化司法公开、促进司法便民、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量刑程序及量刑建议改革、职务犯罪案件逮捕决定权上提一级、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等举措成为改革亮点。尽管政法经费保障体制改革、铁路公检法系统转制等改革力度仍需加大,最终效果有待观察,但改革方向已明确并启动实施,近两年内应该可以取得较大进展。
不可否认,中国的司法改革仍然任重而道远。的大部分改革举措需切实贯彻,并接受实践检验,作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绝大部分改革措施只是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甚至只是工作方法的改变,未触及司法体制的行政化、地方化、官僚化、政治化等根本性弊端;部分改革如规范涉法涉诉信访、推进司法廉政建设等只是权宜之计;某些司法理念如法院强调“调解优先”需要纠正,对司法人民性的过度重视亦需反思;某些方面如审判委员会及案件请示制度的改革有所倒退,甚至可能强化了司法体制的固有弊端,尤其是司法的独立性遭受了更大的损害。但忧虑之中希望仍在:司法改革趋缓,却依然前行;尽管有反复和不足,但迈向法治和司法现代化却是大势所趋。
自1989年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推行以来,司法改革大致可分为初步展开(1989年-1998年)和全面系统推进(1998年-)两阶段。启动的新一轮司法改革,总体上属于1998年以来的第二波司法改革之延续,其任务、目标和特征基本相近。稍有不同的是,这一轮司法改革具有巩固深化、承上启下的特点,既是对前十年司法改革成果的反思、改进和提升,也是为未来司法改革的攻坚战奠定基础。从更长远的历史视野来看,中国司法改革应置于晚清以来中国社会转型及变法图强的大背景下来思考。晚清以来的司法建设一直贯穿着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司法现代化主题,因此,1989年以来的司法改革整体上构成中国司法改革的第二波,第一波是清末民初以移植西方制度为主要特征的司法建设。在此过程中,三大元素——来自西方的现代司法元素(以对抗制和形式理性为特征),源于几千年深厚历史的中国传统司法元素(以行政司法合一、情理法结合及和平解决纠纷为特征),自1920年代登上历史舞台的中国共产党所引入的社会主义元素(以“司法为民”的马锡五审判方式为特征)——相互冲击、相互影响、相互交融,构成百余年来决定中国司法制度特征和走向的核心力量。中国司法改革的历史、现实与未来正是这三大元素趋向合理配置的过程。未来中国的司法改革将以现代司法元素的扩张为主要方向,融合传统司法和社会主义司法两大元素的优势,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将由此形成。
是司法改革的攻坚年,围绕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新安排了30项改革任务,有望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上实现重点突破,在规范司法行为、监督制约权力、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方面取得新进展,在规范自由裁量权、重构上下级司法机关的关系、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完善刑罚执行法律监督制度、加强司法职业保障、完善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执纪的衔接机制、规范司法警察管理机制、完善政法业务装备配备标准等方面出台新举措。我们期待新一年的司法改革立足国情,借鉴国外经验,向既符合司法发展规律又体现社会主义优越性并传承中华优良传统的社会主义现代司法制度继续迈进,使中国司法制度不仅适合国情和具有中国特色,也具备现代司法制度所必需的公正、效率、权威、中立、独立等特征。我们更期待,中国未来十年的司法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我们相信,这是一个走向法治的新时代。司法改革的道路尽管会有阻碍和曲折,但法治理想已深入人心,迈向现代司法制度的目标不可逆转。
第3篇 年度述职报告(司法系统)
尊敬的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是_____*年11月在市四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上被任命为市司法局局长的,到任一年多来,我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人大的监督下,严格依法办事,积极努力开拓,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司法行政工作。下面将我一年来的工作述职如下:
一、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及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意见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维护人大权力机关的地位,认真贯彻落实人大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是每一名领导干部的应尽义务。全年工作中,我们坚持自觉把整个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置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之下,认真落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主动向人大汇报工作,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办理人大代表的提案。去年人大代表“关于建立晋城市企业及个人信用惩戒制度的议案”涉及到我们的法律服务行业。虽然,诚实守信是我们开展的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内容, 已进行了安排部署,但我们还是即刻就此问题进行研究,责成专人就我们计划采取的强化措施,向提案人进行反馈,提案人对我们采取的措施表示满意。
二、完成年度工作目标和兑现承诺公示情况
(一)以普法重点对象培训工作为核心,大力实施依法治理三大工程,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全面推进。
1、抓培训,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更加扎实有效。去年的法制宣传教育我们重点抓了普法重点对象的培训。2002年7月,组织了建市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国家公务员依法行政及wto知识培训,用一个月时间对市直及各县(市、区)5000余名科级以下公务员分期分批进行了培训。8月中旬,依据我局年初制定的《农村“三职”干部及调委主任法律道德知识培训大纲》,又对全市的农村“三职”干部及调委主任进行了培训、考试。与市经贸委对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普法培训进行了安排。12月,又分别对全市地厅级和处级领导干部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在青少年的
培训上,我们落实了中小学生法律教材进课堂,开展了“普法进校”活动,定期到学校开展法制讲座、上法制课。通过培训,使不同层次、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普法对象定期接受了法律教育,法律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去年在我省举办的“大运杯”山西省领导干部法律知识竞赛活动中,我市代表队获得了第四名的好成绩。
2、抓创新,普法宣传更加新颖、活泼。为了使普法宣传能够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更加通俗易懂,我们积极创新普法形式,将法律知识由干巴巴的法律条文,转化为生动的法治实践,收到良好成效。一是收集整理了近年来发生在我市的几十个典型案例,通过以案说法,讲身边事,说身边人,用活生生的案例启发教育人;二是充分发挥文艺宣传的作用,将相关法律编成脍炙人口的文艺节目,深受百姓的欢迎; 三是充分利用农村庙会、集市等有利时机开展了“公检法司赶庙会”和“三下乡”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了农民群众的手里; 四是与市电台联合推出了《律师热线》专栏,每周指定一名律师到电台回答听众的咨询;五是举办了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竞赛。如我市今年举办的村官法律道德知识竞赛开了全省的先河,收到了很好的效果。我市举办的领导干部宪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竞赛,有力地促进了领导干部的学法工作。六是通过开展优秀法制宣传作品“金剑奖”评选活动,提高了新闻媒体报道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和宣传法律知识的热情,涌现出了一批好的法制宣传作品。
特别是围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我局与市人大、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局、晋城电视台等单位合作,推出了“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十项系列活动。在《太行日报》举办
了宪法知识百题竞赛;在《太行日报》、晋城电视台、晋城人民广播电台开辟了全国法制宣传日专栏;举办了《宪法》知识专场报告会和法制宣传文艺晚会;举办了法制宣传日街头咨询等活动。通过系列活动,在我市又一次掀起了学习宪法和法律的热潮。
3、抓典型,依法治理示范工程全面实施。2002年,我们在全市实施了普法依法治理“322258”示范工程, (即抓好3个普法依法治理示范县、20个示范乡镇(办)、200个村(居)委、200所中小学、50个示范行政机关和80个示范企业)。为了确保这项工作能够落到实处,我们制定了详细的考核督查方案,由市委、市政府发文,组织已退下来的处级领导分别担任检查组组长,对全市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进行了督查。从检查的情况看,“322258”示范工程已全面完成,从党政机关到乡镇村委,从执法机关到社会团体,从城市到农村,从企业到学校,各个行业,各个层面都有了普法依法治理的先进典型,有些典型不但在我市,而且还受到省委依法治省领导组的认可和推广。 比如,泽州县的东四义、北义城、陵川县的小召村等。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推动了我市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加强组织建设,维护基层稳定,基层基础工作取得新发展。
1、大力加强司法所和基层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去年我们以县乡机构改革为契机,积极贯彻落实省编办128号文件关于司法所立户立编和收归县区司法局直管的精神, 以市委、市政府的
名义出台了《关于加强全市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理顺了司法所、司法助理员的管理体制。同时通过督促检查、积极引导、流动观摩等形式,全力推进规范化司法所建设。 目前,我市84个乡镇(办)已全部建立起了司法所,其中40%实现了“四到位”的工作目标(人员编制到位、经费保障到位、软硬件建设到位、职能作用到位)。并且涌现出一大批标准比较高的规范化司法所。
在规范化调解组织建设中,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规范化调解组织建设的意见》,提出了规范化调委会建设的目标,要求通过两年努力,使全市70%的调委会达到规范化标准。去年实现了
40%的目标,并且涌现出了象泽州县刘轩窑村、阳城县皇城村等一批先进典型。
2、开展了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接轨的新工作。为了解决人民调解协议的约束力问题,我们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相对接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并在泽州县、高平市、阳城县开展人民调解与诉讼程序相对接的试点工作。 目前该项工作已经在三县(市、区)全面展开。
3、继续开展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去年在进一步加强全市安置帮教组织建设的同时,重点对历年排查中一些释解人员情况不明和当年回归的释解人员进行了排查。 目前我局及大部分县区司法局以及40%以上的规范化司法所,已实现了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微机化管理。其他没有条件实行微机化管理的,也全部建立起了刑释解教人员基本情况台账,村级帮教组织全部建立起了刑释解教人员档案。使全市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了底子清、情况明、措施到位、效果明显。 目前,我市2400多名帮教对象,帮教率达100%,安置率达93%,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下。
(三)加强规范指导,深化服务层次,努力为我市经济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1、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净化法律服务环境,重塑良好社会形象。去年3月,我们对全市法律服务市场进行了一次大整顿,大规范。整顿以自查、自整、自改为重点,全市49个法律服务机构,280余名执业人员全部参加了整顿规范。整顿中,组织实施机构严格把关,严格要求,全体执业人员人人自查自纠,个个互监互帮,特别是自觉实行开门整顿,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召开座谈会,主动向广大群众发放征求意见卡,对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人和事及时查处,使所有执业人员受到了警示,使整顿规范达到了预期的目的。省人大《山西律师执业条例》执法检查组在我市检查后,对我市整顿规范法律服务市场工作给予了较高的评价,认为是抓住了贯彻执行“条例”的牛鼻子。
2、组织法律服务人员紧紧围绕全省“xxx”规划和我市“2316”规划提供法律服务。去年,我市律师共担任法律顾问xxx家,办理各类案件xxx件,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所(中心)担任法律顾问187家,办理各类案件xxx件。全市公证机关共办理各类公证xxx件,为我市“xxx”规划项目提供服务11家。
3、法律援助和“148”法律服务工作解危济困,扶弱帮贫,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取得较好的社会声誉。去年,全市法律服务执业人员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41件,接待咨询xxx余人次,受援助总数xxx人,较好地为贫弱残者提供了法律援助。全市“xxx”法律服务专线共接听群众来电xxx次,接待来访xxx人次,上门服务xxx次,提供法律援助xxx件。及时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了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
(四)圆满完成了国家司法考试的组织实施和司法鉴定管理机构的筹建工作。
去年,国家举行了首次司法统一考试。我们负责本市考点的报名和考试的组织实施。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我们将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细化、量化,层层推行责任制,并在监考中全省独家采用了远程电视监控,为考生创造了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全市xxx名考生,无一违纪发生,并且有xxx名通过了分数线,通过率名列全省前茅。被省司法厅推荐参加了全国司法考试表彰大会。
统一司法鉴定的组织和管理,是国家司法改革和公正司法的一项新举措。去年,根据有关规定,我们及时报请成立了司法鉴定管理科,组织协调成立了晋城市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完成了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摸底调查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司法鉴定工作打开了局面。
三、充分发挥自身工作能力的情况
综合衡量去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确实又上了新台阶,有了新发展。各项工作不但实现了预定目标,而且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得到了前来我市调研的司法部段正坤副部长的肯定和认可,
受到了省司法厅的表彰和奖励,专门召开司法行政工作长治、晋城现场会,在全省进行推广。年终省司法厅通过检查验收,综合评价各地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我市又被首推跻身全省的前列。这些成绩的取得无疑是整个领导集体和全体司法行政干警共同努力的结果,但也凝聚着我的心血和汗水,特别是在整体工作的安排部署上,具体实施的组织协调上更是倾注了我大量的工作潜能。从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工作作风衡量我的工作,我认为主要是比较好的实行了八个坚持。一是坚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精神,并结合工作实践撰写心得体会和专题论文,一些论文还在《晋城人大》、《新晋城》等刊物上发表。通过坚持不懈的学理论,学法律,增强了执政为民的信念,提高了驾驭全局,宏观决策的能力。二是坚持深入基层开展调查研究。上任后,根据新形势、新环境、新工作对我提出的要求,我提出了“四减三深一合力”的工作思路,即:减少文件、减少会议、减少应酬、减少办事环节,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矛盾集中的地方,合众人之力补主干不熟悉工作之短。多次深入基层,就普法依法治理、法律服务、基层司法所和调解组织建设、司法鉴定等进行专题调研,及时了解掌握司法行政工作的实际情况。三是坚持在司法行政系统开展争先创优活动。去年我们开展“43121”争创活动,在律师、公证、司法助理员、人民调解、司法行政干警等不同行业,培养树立了一批典型,用身边的模范人物、先进事迹,教育人、感化人、激励人,使整个司法行政队伍始终保持一种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四是坚持时时处处严格要求自己,带好头,领好路。要求群众做到的, 自己首先做到,要求群众不做的, 自己坚决不做。一把手不但应是各种规章制度和工作的制定者,更应是一个带头的执行者。五是坚持民主议事、民主决策,大事讲原则、不武断、小事讲团结、求统一,从而形成了一个上下同心、 目标同行、工作同步、责任共担的良好局面,提高了领导班子的凝聚力和号召力。六是坚持以身作则,廉洁自律,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八不准”来要求自己, 自觉接受党组民主生活会和全局干部群众的监督,公开承诺,警钟常鸣,在思想上筑起拒腐防变的坚强防线。七是坚持队伍素质教育常抓不懈。把队伍素质教育贯穿于日常的工作和学习中,通过组织各种寓教于乐的比赛和活动,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通过给任务,压担子,要求人人上讲台,个个做点评,每个人都有充分展示自我才能的机会。从而促进大家不断更新知识,更新观念,更新思想,强化了素质,提高了工作效率。八是坚持心中始终绷紧一根弦,那就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因为自己的工作失误,而使全市的司法行政工作拉下步子,受到损失,而要力争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全市司法行政工作谋好划,掌好舵。由于有了这个信念和目的,就能始终树立起比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工作中就觉得有压力、有动力,干任何工作都能够认真对待,严格要求。
虽然,在去年的工作中我们做出了一定的成绩,但是离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仍需加倍努力。今后,我一定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水平,
勤于政务,严格依法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在司法行政这个岗位上不断开拓、创新、拼搏、进取。
第4篇 ×司法局度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司法局 二oo四年度保密工作自查报告 区委保密委: 按照巴区密发〔〕4号文件即《关于对度保密工作目标管理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的通知》精神,我局严格按文件要求对对年度的的保密工作进行了自查,特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 作为国家专政机构,特别是政法机关,我局党组、行政把保密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常抓不懈。年初,以巴州司发〔〕10号文件即《关于认真做好安全保卫保密工作的通知》下发到各科、室和基层各处、所,明确了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和人员,成立了由副局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基层科长×××为成员的安全保卫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并且落实了保密工作岗位负责制和“属地管理”原则,同时还确定了办公室副主任××为保密工作兼职干部。
做到了保密工作机构、人员、职责、制度“四落实”。
二、工作落实 一是局办公室每季度和利用各种会议期间对干部职工加强保密教育,局党组书记、局长×××要求大家切实按《保密法》的规定做到不该讲的不讲,不该说的不说,随时将十条保密守则牢记心中,树立全局观念,维护大局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今年,我局又修订了《××司法局工作运行规则》,健全了局内部保密制度,在档案室、文印室等重点部位将保密制度装裱上墙,同时还在机关经费紧缺的情况下挤出1000元专门用于档案室的建设,以防止泄密、失密事件发生。三是对去年的档案及时收归档案室管理,保证秘密文件不外泄。
四是加强对档案室和文印室的管理。严格规定了档案管理人员如有泄密、失密事件,对档案人员予以调离并追究相关责任,查询档案必须做到登记并签名,有关档案必须经局长同意后方可查询。
文印室涉秘事项多,我们加强了对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教育,并要求其做出绝不泄密的承诺。五是局机关废纸、废文件的回收由保密委指定的回收点进行回收处理,有关文件按规定及时进行销毁,保证废纸篓不留完整文件纸张。
六是对上级下发的“秘密”文件进行登记发放,并及时予以回收。如今年在律师队伍集中教育整顿工作中,对中办发〔〕15号秘密文件即中办国办转发《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通知》予以签名下发,并及时回收处理,保证了无泄密事件发生。
七是今年对基层各处、所开展了两次安全保密工作大检查,督促15个基层所健全了保密工作制度,落实了保密工作措施。
三、注重实效 我局的保密工作不仅做到了常讲常抓,而且年初有计划,并且纳入了本部门目标管理考核,是局领导干部和机关干部的作为评先选优、升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之一。对基层各所的年终目标考核中,规定无泄密的可计2分,如有失、泄密事件的不得分。
迄今为止,全局上下无一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5篇 度市司法局领导班子述职报告
,市司法局党政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和自治区司法厅的正确领导下,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表率示范作用,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干警,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全面履行司法行政职能,着力推进市委、市政府法治城市建设重点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现将相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市司法局基本情况
市司法局是我市政法机关的组成部分和政府的职能部门,担负着法制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及刑罚执行等重要任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为法治建设和司法活动提供服务和保障的部门,在推进依法治市中承担着重要职能,发挥着重要作用。市司法局下设政治处(警务督察处、纪检监察室)、办公室、法制宣传科、公证律师管理科、基层工作科、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安置帮教工作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等8个科室和市法律援助中心、天缘律师事务所、农业综合开发区司法所等3个直属单位,与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核定专项编制39名,实有38名,其中少数民族干警11名(党组成员1名,科级长2名,维吾尔族干警8名。)
二、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情况情况
(一)履行强化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市司法局党组以领导干部廉洁自律为党风廉政建设中心工作,严格落实中央、自治区及我市反腐勤政相关要求,坚持“一岗双责”,明确主体责任,划定纪律红线,强化规矩警示,不断巩固党风廉政工作成果。发挥领导职能,狠抓队伍理论学习。以 “学习型党组织”建设为抓手,坚持每周五学习制度,采取集中学习、个人自学、组织讨论交流分享、编每月一期发《学习文选》、建立qq群、平台推送等多种途径和形式,组织党员干警认真学习党章、《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自治区党委市委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开展党建、党的创新理论、法制城市建设与司法行政工作培训研讨,突出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教育、宪法法律和党纪党规、民族团结和维稳反恐、司法行政业务等方面的内容,着力增强了党员干警的政治定力、党性意识、宗旨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本职工作能力。全年组织党员干警集体学习35次,通过办公平台推荐安排自学2次,组织参加各类专题学习讲座15次。坚持一岗双责,强化班子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要工作决定部署、人员调整安排、评先选优等重大事项都主持召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坚持班子成员分工负责、协同配合,明确副职领导的工作职责和范围,相互支持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根据市委有关规定和本局工作需要,建议增补党组成员(已获批准落实),研究调整了班子领导分工,对党总支构建进行了适当调整(由3个党支部变为2个),派出新任党务干部参加党建业务培训,选拔任用了两名科级干部,进一步增强和优化了党政班子、党组织和科室的工作力量。,局党组和领导班子的核心作用有效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明显体现,全局党员干警无一人违纪违法或发生工作事故和严重失误,实现了班子坚强清廉、队伍有力安全。深入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根据市委要求与安排,组织制定《市司法局“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实施方案》等月,围绕修身、律己、用权三个专题安排了9次集中学习讨论,4名县级领导干部紧密联系个人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实际,结合分管部门职能、岗位职责和司法行政重点难点工作,真正做到“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和工作摆进去、把思想摆进去”,深入学习研讨,在解决实际问题、推进司法行政创新发展上下功夫。同时在《学习文选》和司法行政网专门开设“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宣传,将政策文件、学习研讨、党课荟萃、工作动态、通知公告、学习资料等先关活动要求积极发布更新,发布专题教育动态,拓宽学习路径。积极参加专题教育,自觉接受组织和同志们的指导、帮助和监督,虚心征求群众意见建议,认真检查对照,深刻剖析反思,共计查找梳理出市司法局党政领导班子在“不严不实”和履行主体责任等7个方面的53条问题,并制定了整改措施、明确了努力的方向。狠抓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始终把民族团结教育活动贯穿在整个文明单位的创建过程中,逐步建立和完善了领导干部抓民族团结工作的责任制,每周定期开展党的民族、宗教政策宣教及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活动,在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上,充分信任支持、合理使用素质过硬、德才兼备的少数民族干警,形成抵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促进宗教和谐的工作合力,不断巩固我局民族团结工作成果。
第6篇 司法局度述职述廉报告
司法局度述廉
拂晓之光
一、度工作情况
一年来,市局党组在市委、市政府以及省司法厅的下,以“创先争优”和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为抓手,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充分发挥法律保障、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教育职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司法行政各项工作任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四个襄阳”建设做出了积极贡献。
(三)紧紧围绕法治襄阳建设,狠抓法制宣传教育和法律服务管理工作,服务襄阳经济跨越式发展。深入贯彻落实《法治襄阳创建工作实施意见》,进一步完善党委统
一、人大政协监督、政府主导实施、行业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全面提高全市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法治化水平。高标准启动“六五”普法工作,做到了有规划、有、有动员、有阵地、有队伍、有教材,为全面实施“六五”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奠定基础。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服务工作,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扎实推进法律服务进企业活动,为大中型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充分发挥襄阳市非公企业法律服务中心作用,为非公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受到省厅和司法部的肯定推广。进一步完善律师信访接待制度,组织律师积极参与信访接待调处,做好息访息诉工作。充分发挥公证职能作用,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工作。全年办理国内外经济民事公证6698件,其中涉外公证2483件,涉港澳台公证48件,无一例错赔案件。建立健全司法鉴定各项管理制度,司法鉴定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市完成各类司法鉴定4560件,采信率达99.8%。认真开展司法考试规范化建设,形成了一套完备细化的司法考试操作流程,襄阳考区连续10年未出现违纪违规问题。
(六)紧紧围绕公正廉洁执法,狠抓司法行政队伍建设,为司法行政工作全面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坚持党组中心理论组学习制度,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十四次全议以及市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武装思想、指导实践、推动工作,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科学研判形势和准确把握大局的能力。以主题教育实践和创先争优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突出转变作风,开展治庸问责,坚决纠正机关干部中存在的纪律松弛、自由散漫、迟到早退等现象,教育机关干部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群众意识、服务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突出规范执法,抓好劳教人民警察队伍建设,加大警务督察工作力度,民警执法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突出诚信执业、服务为民,抓好法律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律师、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牢固树立诚信守法、维护正义、服务为民的执业理念,对不符合条件的法律服务机构和人员及时进行清理整顿,加大对违法执业行为的查处力度,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执业。大力加强机关党建和精神文明建设。按照“五个基本”、“七个体系”的要求对机关党建工作软硬件建设进一步完善,通过了市直机关工委的考核验收。局机关和市劳教所的精神文明建通过了市文明办“市级最佳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
二、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努力构建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一年来,市局党组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主题,以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为主线,以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为重点,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努力构建特色鲜明的司法行政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有力促进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科学发展。一是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扎实抓好政治纪律教育和条例条规学习教育,深入开展廉政教育月活动,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公正廉洁执法,经受住利益关系调整的考验和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考验。组织开展廉政书画评展活动,共收到书法作品48件,29件作品在局机关进行了集中评展, 2幅作品分别获得市直机关三等奖和优秀奖,促进了司法行政机关廉政文化建设,营造了廉洁、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二是采取多项措施,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制订了《局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分解细化,落实到具体部门,明确到责任,实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机制,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开展公务用车、规范津补贴等专项治理工作,认真实施党务公开,制定了《市司法局党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接受党员群众监督。三是加强作风建设,树立党员干部公正廉洁良好形象。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的有关禁止性规定,积极开展治庸问责活动,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集中开展了以“正党风、转作风、树新风”为主题,以“治庸提能力、治懒增效率、治散聚合力、治软树正气”为目标的治庸问责工作,重点整治和解决少数干警存在的精神状态不振、事业心责任心不强,工作作风不实、敷衍塞责,工作标准不高、应付了事,自身要求不严格、规章制度不落实、纪律作风松懈,学习氛围不浓、业务能力不适应工作要求等25个问题。同时,建立纪律作风督导检查长效机制,由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部)室主要负责人组成检查组,采取不定期突击检查或随机抽查的形式,轮流对局机关纪律作风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每月至少检查二次,检查情况在局机关予以通报,并作为评先表彰和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依据。四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建立健全和完善反腐倡廉工作制度,制定了《市司法局推腐败风险预警防控作的实施方案》、《市司法局关于厉行节约降低行政费用的实施意见》、《市司法局对所属协会和普法办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对局所属各协会和市普法办的财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对经费开支的报批、审核报销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进一步规范了
各协会和普法办财务管理,从源头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严格落实《党内监督条例》规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凡涉及单位重大决策、较大资金调度使用、政府采购、财务管理、干部调整等“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关于我个人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的情况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始终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扎扎实实干事业,求实创新谋发展,克难奋进,勤政廉政,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一)狠抓学习不放松,进一步提高政策水平和履职能力。我始终把学习放在首要位置,加强政治理论学习,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理论和党的十七届五中、六中以及市委十一届十四次全会和市委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带头参加中心理论组和机关组织的各项学习活动,认真撰写读书笔记,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不断用理论学习成果指导工作实践。为尽快适应司法行政工作,更好地履行岗位职责,我认真钻研法律法规知识和司法行政业务知识,通过不断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了政策理论水平,增强了分析解决问题和领导工作的能力。
第7篇 司法所长度述职述廉报告
今年以来,本人在县司法局和镇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及省、市、县有关会议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镇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积极推动依法治理,扎实开展人民调解工作,着力完成刑释解教、社区矫正和“七五”普法各项任务,现就自己今年来工作和廉洁自律情况汇报如下:
一、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我始终把学习和更新知识结构放在日常工作的重要部分,尤其是在学习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我深入学习习总书记的讲话精神,重点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基层工作方式方法、业务知识,提高了自身综合知识水平。
二、履行职责,全力做好各项工作
(一)加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
按年初制定的《岩瑞镇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突出重点,创新思路,完善各项措施,把法制宣传延伸到各个领域,全面推动了普法工作及依法治理工作。以多种形式、多层面的开展好法制宣传教育。突出工作重点,创新形式的开展法制教育:一是注重领导干部和机关人员的学法用法,坚持和完善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二是加强在校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校方组织的活动,开展生动活泼的法制教育。6月份,在岩瑞中心小学进行了《如何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教育课,近六百师生接受了生动的法制教育。三是抓农村和农村“两委”班子的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结合农村工作实际,如赔偿、土地流转等,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基础设施建设,大力开展适合农民特点的法制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板报、法律书角、远程教育网、赶集等形式,广泛宣传,同时对村“两委”班子采取以会代训和法制讲座、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8篇 司法局干部年度个人述职报告范文汇报
现在我就年度老干工作做述职报告。老干部是我们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他们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政治力量,同时也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的实践者和见证者。做好老干工作使他们有个幸福,安宁,健康愉快的晚年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为此,老干科年度在局党组的领导下,注重从以下方面落实上级领导部门关于老干工作的指示和要求,并开展老干工作:
一、建全和完善老干工作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为老干工作规范管理提供保障
我局现有离退休老29人,他们最大年龄87岁。老干中既有抗战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南下干部,也有建国后法律专业毕业的大学生,既有从其他部门调入的同志,也有从部队回到地方的转业干部。为确保老干工作管理有序,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年度老干科对原有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健全和完善。现基本形成系统而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老干部工作管理制度》,《老干部工作管理责任制》,《老干活动室管理规定》等。并建立《老干信访制度》,及时反应老干政治上生活上等关系到切身利益的问题和呼声。为局党组与老干部之间搭起联系沟通的纽带和桥梁。及时处理解决老干们反映的实际问题和困难,以保障老干正当利益维护和谐社会发展的构建。
二、年局老干科工作重点做到:让老干同志们老有所知,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1、老有所知.一是知上情:学习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政策的情况,了解市委市政府对我市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二是知局情:知道了解局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日常工作安排;三是知下情:了解本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情况。
2、老有所学。积极组织老干部参加学习中央重大决策有关文件精神,参加上级领导部门要求的公务员必要的学习活动。在局里统一组织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等一系列重要学习活动中,老干部积极参与认真学习,表现出了革命老前辈的优良学习作风和良好精神风貌。
3、老有所为。司法局领导历来重视发挥老干部的余热作用,在局里工作重大决策和安排方面,均组织老干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广大老干以他们对司法行政事业的忠诚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出谋划策。为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开创新局面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4、老有所乐。为保障老干部们有一个安宁,愉快,幸福的晚年生活,老干科在今年的工作中注重从以下方面丰富老干的娱乐生活:一是在原有基础上丰富完善“老干活动室”活动内容。二是组织老干参加兴趣活动,如钓鱼,打牌,旅游,使老干晚年生活活跃丰富。
三、关心老干生活,落实老干政治和经济待遇
局老干部支部现有党员26人,为保证老干党员组织活动正常,支部有计划组织老干党员开展学习活动,使他们及时学习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局里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同时,老干科广泛征求老干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反馈局党组对老干工作的安排意见和生活上的关心情况。老干科根据广大老干的要求及时向局党组反映他们的呼声和建议,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积极落实老干应有的政治和经济待遇。
连年重阳节前后均有计划组织老干外出考察学习旅游。在老干用车方面给予适当的照顾,以保障老干看病就医,参加学习和重大活动时方便。司法局按上级机关要求为方便老干学习阅读,为每位老干订阅了《益寿文摘报》,《当代老年》等杂志报刊。使老干晚年精神生活丰富多彩。
我局老干在离退休后的生活中,多数同志以积极健康的心态安度晚年,他们热情参加有意义的社会和娱乐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老干毛淑蓉同志,自退休后积极参加了市老年合唱团活动和老年艺术类学习和比赛。多次随团参加重大节日演出和社会公益活动。在省里组织的“老年拉丁舞大赛”中,她参加表演的节目获得了金奖。得到了各级领导的高度评价。同时也为老干部“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晚年生活,做出了榜样。
在我市司法行政工作的创新和发展过程中,老干部的作用功不可没。对老干部们给予充分的体谅和热情的关心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职责。年度的老干工作所取得的成绩是前任负责人和同志们辛勤努力的结果。在新的一年里我作为老干科新任负责人,将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要求,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规范我局老干管理工作,让老干部们都有一个健康,安宁,幸福的晚年生活。
最后,我代表局所有离退休老干部,对一年来关心支持老干工作的各位领导,各科室同志和广大干部表示感谢!在新的一年里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继续关心和支持老干工作。我们一起努力让老干们拥有一个安宁,愉快,幸福的晚年生活!
第9篇 司法局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为推进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按照《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务信息公开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局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编制了部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一、组织领导情况:
(一)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
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我局年初成立了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支部书记和分管副局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室长、负责人构成。
(二)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明确了主管工作机构和岗位,实施了分工,做到责任划分清楚并力求量化、细化;配备了精通网络知识和文字处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熟悉信息公开知识和保密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兼职人员,提供了专用于政务信息公开的办公室、电脑等必要的办公条件。
(三)详细拟定公开计划。在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时,将信息公开工作作为计划的重要版块之一重点叙述,并拟定了详细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步骤,定期进行自查和小结;从相当有限的工作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资金保障,使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能够正常、顺利展开。
(四)开展专门学习和培训。严格按照区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组织人员参加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培训、学习,信息公开工作人员除了参加区政府法制办组织的各种业务培训外,在工作之余还经常涉猎信息公开方面的书籍,以提高业务技能和水平。
二、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情况
(一)在4月份条例实行准备阶段,对部门信息由近及远进行梳理、条例正式施行后明确信息的公开属性,将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二)按规划编制、公布《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并按时交到区政府法制办;
(三)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程序,严格按照程序和机制执行。
三、信息公开方式和途径
(一)利用云南省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区政务信息网站公开信息情况;
(二)定期通过简报、日报、区电视台等其他公开方式公开部门信息情况;
(三)配备信息公开相应设施、设备,利用政务信息公开栏、干警公示栏、服务公示牌等公开本单位信息情况。
(四)年度主动公开本单位信息统计数据(表格附后)
四、主动公开本单位信息
(一)按照条例规定的范围主动公开本单位信息;
(二)在信息发布或者更新20日内按要求发布或者更新信息;
(三)经常不定期对公开网站进行日常维护和监管,至今未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
五、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情况
(一)明确我局148法律援助中心和信访办公室作为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受理程序,按规定受理、审核、处理、答复;本文来自中科 软件 园,请注明
(二)经验及教训
群众公开申请受理不够及时迅速,存在一定程度懈怠和拖延,在以后工作中将加强责任心和工作效率。
六、举报、投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处理及应对情况
我局到目前为止还未收到过举报和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
中国教/育资源网
七、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本文来自中科 软件 园,请注明
存在人手不够,经费短缺,采取了尽量从其他科室抽调人员,经费尽量从相当有限的办公经费中抽出一些解急,但此举只能解一时之需,要解决长期的困难还需上级部门大力支持。
第10篇 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度述职报告
县司法局领导班子二○○四年度述职报告
考核组各位领导:
我代表县司法局领导班子,对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作如下述职:
是我县经济建设全面发展,实现“十五”计划的关键一年。今年的司法行政工作紧紧围绕十六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执法为民”学习活动的要求,认真实践依法治国方略,贯彻落实全省、全区政法会议精神,认真研究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目标和措施,创新普法与依法治理工作,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强队伍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科学的发展观和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真正做到观念上有新转变、思想上有新飞跃、思路上有新调整,形成良好的机关工作作风,各项司法业务工作都有了新的突破。今年以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一)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
一是根据《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的文件精神,经过协调各有关部门,县委普法办、县司法 局、县民政局、县“三村办”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地区“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标准〉的通知》,确定将县人民政府实施“三村”工程建设的我县千福、闷乐、千 蚌、护 东、允 俸、忙 开、忙安和那布等八个村委会作为“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示范点,与“三村”工程建设同步开展,同步实施。
二是积极组织实施,适时开展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各项工作。文件下发后,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及时分别到实施“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八个村逐一进行了安排部署。要求各村创建“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工作重点:一是要建立健全依法治村领导小组,切实加强民主法制建设;二是要制定相应的普法宣传计划,各村配备一名普法宣传员,利用法制宣传园地、法律知识竞赛和“法进农家”等多种形式和活动搞好村级的普法宣传,结合农村实际,进一步加强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宣传。如与农村生活密切相关的《宪法》、《选举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收养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三 是 要 制定切实可行和符合法律有关规 定 的“ 村 规 民约”,规范村民的生产生活,做到诚信守法,使示范村逐步走入法治化的轨道。四是把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纳入村“两委”的重要议事日程,与中心工作同部署、同规划、同实施;五是抓建章立制工作,并成立村依法治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小组,每组有一名法制宣讲员,每户培训了一名法律明白人,做到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村委班子充分认识到民主法制建设工作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是发展农村政治文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深刻理解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是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农民当家作主,促进农村各项事业依法管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的一项新举措和有效途径。各村委会抓住村级换届这一契机,加大宣传力度,努力提高农村干部群众法制意识,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一是抓好组织建设,优化干部结构,加强基层组织建设;二是进一步健全民主选举制度。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直接选举产生,真正把那些能够坚持依法办事、公道正直、勤劳实干、热心为村民服务的人选举到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的位置上来;三是抓好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完善村民自治机制。村民委员会进行决策时,充分发扬民主,对涉及到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必须经村委会议研究,由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四是抓好民主管理,依照规范村民自治,村内民主管理制度健全,制定并完善村民自治章程,建立了有关生产、财务、治安、调解、计生、党员干部管理等各项制度;五是抓好民主监督。实行村务、财务公开,每季度向村民公布一次,做到给农民群众一个明白,基层干部一个清白,推动了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机构不断优化。村民自治制度的实施,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的政治热情,调动了村民民主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是组织各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四进村”活动,促进“民主法制示范村”的创建。4月21日至29日,在县委宣传部牵头下,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与县委党校、县文体局、县科技局、县科学技术协会、县卫生局、县计生局、县广播电视局等8个单位共同开展了政策、先进文化、致富信息和文明习惯“四进村”活动。一是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向每个行政村文化室赠送一套“万村书库”书籍,同时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赠健康有益的书籍, 丰富村文化室活动内容;二是由县委普法办、县委党校、科协负责向每个行政村的“两委”班子成员、党员、村民小组长、计生员、保健员、兽医员、农科员、护林员和致富能人开展党的政策、法律知识和农村实用技术宣讲,满足农民群众科技文化知识需求;三是由县卫生局、计生局负责为每个行政村村民、完小学生义诊,免费为育龄妇女进行检查,开展医疗咨询,发放计生宣传材料,帮助村民解决看病难问题;四是由文体局农村电影管理站负责向每个行政村播放科教影片专场,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农村。整个活动共向8个村赠送了1000余本图书,组织了6场宣讲,130余名农村党员及干部听取了讲座;为群众义诊900多人次,免费为200多名育龄妇女进行了b超检查;先后组织播放电影8场次,观众达4500多人。
四是为进一步搞好我县“民主法治示范村”的创建活动,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于5月17日至5月21日,再次深入到各个示范村进 一 步检查“民主法治示范村”建设的各项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并对村民的生产、生活、社会治安、民主法制建设、普法宣传等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查了解。在这次活动中,县委普法办还赠送每个村委会一本《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对村委会干部提出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咨询进行了详细的解答。通过检查督促,得到乡镇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确定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纳入村“两委”班子的考核内容,村委会表示在今后的“ 三村”建设工作中,一定要严格按照创建“ 民主法治 示 范村”的七项标准,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全体村民学法、用法和守法的自觉性,使示范村逐步走入法治化的轨道。
五是印发《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两个示范文本,进一步规范“民主法治示范村”示范点各项规章制度。为进一步组织指导换届后的村委会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修订、完善工作,积极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县委普法办、组织部、县司法局和县民政局联合转发了省委依法治省办、省委组织部、司法厅和民政厅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两个示范文本,要求各乡镇,特别是八个“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点按照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六是组织开展检查落实工作。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于7月26日至29日到我县“三村”建设的护东村、那布村、忙安村、忙开村、允俸村、千蚌村、千福村、闷乐村等8个村委会对“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情况进行检查落实。通过检查,8个村委会都按照上级文件规定积极开展工作,“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建立和完善了党组织、村委会、妇女组织、民兵组织、共青团组织、调解治保组织、经济联合体等党群团组织,确保了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二是建立和完善了村委会的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工作制度、值班制度、党支部制度、支部书记接待日制度、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干部廉政制度、村委会议制度、“两委”成员结对扶贫制度和村务公开等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了村委会的各项工作。三是在抓硬件建设的同时,注重精神文明建设,在宣传党的各项政策的同时,注重抓农村法制宣传工作,使广大农村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得到了加强,村民学法、用法和守法意识逐渐形成。四人民调解组织健全并能充分发挥作用。建立了三级治保调解网络,工作职责明确,并能积极开展工作,热心为群众排忧解难,全力化解各类纠纷,开展各类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对辖区内的劳释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适时组织帮教。
七是“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下步工作。一是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和《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为认真做好全县首批8个“民主法治示范村”的考核工作,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和县民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主法治示范村”考核标准的通知》,要求各乡镇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分管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按照考核标准要求,在自检自查的基础上,认真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县委普法办、县司法局、民政局将于12月10日起抽调人员组成考核小组对8个“民主法制示范村”创建活动试点进行检查考核。
总体来说,我县“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促进了农村民主法制的进程,各项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村民邻里团结,和睦相处,社会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取得了初步的成效。但由于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各示范点的创建工作还不够完善,发展也不平衡。还有待于进一步加强普法与依法治理的力度,使创建工作稳步协调发展,把“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与农村经济工作结合起来,紧紧围绕发展农村经济这个中心,以确保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有效实施。
第11篇 司法局干部队伍建设工作年度总结报告
一、勇于创新,与时俱进,改革年终干部考核办法 对干部实行年终考核,是提高干部素质,加强干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从xx年以来,我局在干部年终考核问题上,坚持解放思想,联系实际,不断创新、逐步完善了干部年终考核机制,起到了对干部实行有效监督管理的积极作用。
一是坚持与时俱进,全面认识干部年终考核的重要性。1998年,我局新的一届领导班子借国家首次推行公务员制度的契机,对全局干部年终考核实行了全面改革。局党组根据国家推行公务员制度的新形势,组织党组成员认真学习和研究《国家公务员暂行办法》后,感到过去的干部考核工作在方法、内容上都存在着一些弊端,已逐渐不能适应当前管理和监督干部的需要。群众测评、领导决策的模式和在德、能、勤、绩等方面考核比分上的平均化,使得考核结果人为的因素干扰过多,容易产生领导凭个人好恶说了算的弊端,很可能导致考核结果不客观、真实,不能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从而挫伤了干部积极性,造成一些干部拉帮结派和逆反心理。针对这种情况,局党组经过深入的探讨与研究,统一了思想,及时提出要强化干部考核管理工作,就必须制定干部考核标准、丰富干部考核的内容、改革干部考核的方式、完善干部考核的程序、加大干部考核的力度。通过规范的、经常的、系统的干部考核,形成有效的干部监督机制,这样才能达到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的目的。
二是坚持锐意创新,勇于打破传统考核方法。创新是一个民族生生不息的力量源泉和灵魂,是一个单位、必须具备的一种精神。局党组在全面分析与研究我局干部队伍建设现状的基础上认为,如果一个领导在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上不敢坚持实事求是,锐意改革创新,那么这个领导就不是一个好领导,班子就不会有战斗力。特别在干部考核这个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上,不创新就不可能有凝聚力和出路。为此,我们在实践的基础上,不等不靠,敢于“吃螃蟹”,动真功,制定出适合我局干部年终考核的规则:即“突出实绩、量化工作,首长负责,尊重民意”。在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第一年,就初步推出了新的干部年终考核办法,并在98年的干部考核中予以适用。
三是坚持以《条例》为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是我们制定和完善干部年终考核的基础。我们在形成具有自身特色的干部考核机制过程中,坚持以《条例》为总纲,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进行考核方法的改革创新,制定了《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在制定《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过程中,局党组充分酝酿后认为,改革就意味着改变过去不切合实际的东西,创新出符合现实条件,最终为全局目标服务的新体制。按照上级新的规定原原本本照搬照抄不行,单纯地强调客观情况,违背《条例》也不行。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不断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与时俱进,限度内发挥《条例》在管理和监督干部中作用,才能切合实际,制定出的《区司法局干部考核办法(试行)》才能符合上级规定原则和政策,这种创新才能为广大干警所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