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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07-16 11:40:02 查看人数:15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自查报告

第1篇 全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报告

首先,我谨代表中共乡党委、乡政府向不辞辛劳莅临我乡指导工作的各位领导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并将我乡今年以来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简要汇报如下:

我乡位于市东北部,辖20个行政村,193个村民小组,31095人,为全市15个产煤乡镇之一。

全乡共有3个煤矿,其中王家井煤座落在我乡堰新村10组境内,个体企业,年产设计能力6万吨。目前已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但采矿许可证因过期正在换证办理之中。xx年该矿被市政府授予省三级标准化矿井。

花满槽煤矿座落在堰新村1组境内。该矿“五证一照”齐全,但均已过期,目前正在换证办理之中,属个体煤矿,年产设计能力3万吨。xx年申报技改扩能,实施“三改六”工程。xx年12月经市煤炭局验收通过,目前已申报省相关部门验收。

界冲村煤矿座落在堰新村6组境内,个体企业,年产设计能力6万吨。目前该矿只有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及工商营业执照有效,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到xx年12月30日止,其它证件尚在办理之中。该矿去年4月1日发生一起较大顶板事故后,被停止一切施工作业,今年3月3日被市煤炭局批准施工,4月8日煤炭局下发停止一切施工作业的安监指令。

今年以来,我乡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23号文件)及省市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实现煤矿“安全生产年”、创建平安乡镇的目标,乡党委、乡政府制定了“求规范、保平安、促发展”的工作思路和围绕一个中心(以安全发展为中心);明确两个目标(一是确保企业零死亡,减少一般受伤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事故,二是圆满完成煤矿税费任务和调煤保电任务);突出三大狠抓(狠抓安全培训教育、狠抓安全资金投入、狠抓安全质标建设);落实四大整治(隐患排查整治、非法经营、生产、建设整治、企业生产秩序整治、企业资源整合整治);做到五大创新(创新安全生产责任制、创新安全管理模式、创新安全宣传形式、创新安全培训教育机制、创新安全生产条件);实现六大提高(提高职工安全意识、提高科学管理水平、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高企业生产经营规模档次)的工作目标。截至目前,全乡煤矿没有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境内无非法违法开采煤矿,确保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的稳定。在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我们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明确相关领导、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一是乡党委、乡政府把安全生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做到每个月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书记、乡长亲自深入煤矿调研,并进行认真督查和工作指导。二是成立高规格的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乡长谢慧荣任组长,党委委员肖利古任副组长,党政办秘书、煤管站站长、派出所长、国土所所长、农电站站长、司法所所长为成员,同时要求各煤矿成立相应领导机构。三是实行责任包干,明确专人管矿。由党委委员肖利古负责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总调度,煤管站站长江秋成包干负责王家井煤矿、花满槽煤矿,司法所李谷生包干负责界冲村煤矿。四是明确相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确保安全监管相互协调,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五是明确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按照百分制计分,实行一季度一小考,年终全面考核。六是实行严格责任追究,严惩失职渎职行为。与此同时,乡政府就安全生产工作,结合我乡实际,今年已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煤矿春节前后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马政发〔xx〕1号)、《乡xx年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乡xx年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规定》、《关于调整煤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乡领导包矿责任人的通知》、《关于印发xx年村委会和乡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细则的通知》等5个重要文件,并与20个行政村、3个煤矿签订了安全生产责任状,制定下发了《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23份。

二、加强调度,认真贯彻落实4月21号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会议精神。

4月21日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调度会议后,我乡立即召开了党政联系会议,认真传达了会议精神,分析了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安排部署了煤矿安全生产的具体工作。4月23日下午党委委员肖利古主持召开全乡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调度会议,各矿业主、矿长、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参加了会议,乡党委书记、乡长、分管领导、包矿责任人也参加了会议,会上各矿矿长首先作了安全生产情况汇报发言,煤管站站长江秋成就全乡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及下段工作安排作了专题报告,肖利古传达了全市煤矿安全生产紧急调度会议精神,最后乡党委书记梁贱芽、乡长谢慧荣作了重要强调,从而增强了与会人员的危机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会后各矿相继组织班、队长以上煤矿管理人员召开了会议,并针对本矿存在的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制定了整改措施,王家井开展了“要我安全、我要安全”大讨论,投入资金40余万元添置2台电运车、1台空压机、2台离心水泵、20台瓦检仪,并更新井下电缆、开关等淘汰产品,逐步改善了安全生产条件;花满槽煤矿针对水患严重情况,制定了防治水整治方案和水情调查报告,成立了防治水机构,配齐配强探水专业队伍,还添置了1套探水设备,全面清理了井下水仓和矿井周边防洪沟圳,落实“排、堵、探、放、疏”综合措施;界冲村煤矿决定将每月1日定为“安全日”,并制定了作业人员“23不要”,建立了隐患报告奖励制度,发动全体员工人人关心安全、人人查找隐患,防患于未然。

三、加强监管,落实隐患排查与整改措施。

我乡按照“安全生产年”活动实施方案,认真督促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配齐配足安管人员,落实重点作业区域和五大系统的管理措施,在监管方式上实行三个结合三个到位,即重点监管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主动监管与配合监管相结合、集中监管与分散监管相结合,监管时坚持监管人员到位、监管文书到位、监管处理到位。在监管内容上做到六查六落实,即:查资料、台帐,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查人员在岗在位,落实安全责任;查作业人员资格,落实持证上岗;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落实安全操作规程;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查违规违法生产施工,落实处理措施。根据煤管站入矿检查,今年共发现全乡煤矿安全隐患42例,目前尚未整改到位有5例,其中王家井1例,0米水平总回巷严重失修,多处垮塌淤塞;花满槽两例,55米水平北翼未安装瓦斯传感器和55米水平北翼机电设备使用淘汰产品;界冲煤矿两例,主斜井筒一处约20米开裂变形,未维修加固和监控系统失修,未正常使用。

四、建章立制,落实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全乡三个煤矿均已按要求建立了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井前都悬挂与填写当班领导带班下井公示牌板,每月底坚持将下个月矿领导带班下井安排表报送市煤炭局。按照制度坚持矿长每月带班下井8班次以上,其它矿领导每月带班下井15班次以上,且能坚持与工人同时入井,同时升井,都能较好地解决井下的一些实际问题,确保安全生产。

以上是我乡煤矿今年以来的安全生产情况。我们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了一些实效,但距上级要求还相差甚远。我们将再接再厉,常抓不懈地做好这项工作,努力把我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推进。

第2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书报告

一、严格国庆节后的煤矿复产验收,严防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xx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xx]2号)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xx]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xx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xx]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报告

一、严格国庆节后的煤矿复产验收,严防节后煤矿事故反弹

(一)煤矿企业必须制定具体的停产复工方案。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认真抓好复产复工前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落实各项安全保障措施,特别是送电、供电和专业队伍排放瓦斯等安全技术措施。只有在各类安全隐患整改到位、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全面落实的条件下,再向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申请复产复工验收。

(二)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抓好对停产停工煤矿的复产验收工作,指定专人负责,制定验收方案、程序和标准,抓好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是确保四季度和全年煤矿安全工作的关键。复产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验收不合格的煤矿、坚决不予复产,做到验收合格一处、恢复生产一处。对证照到期矿井、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消除的矿井、有安全生产条件缺陷的矿井以及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三)各煤监分局要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好复产片区的安全生产会议,要把停工后复产的矿井作为监察重点。切实加强对井下作业现场的检查,尤其是通风系统和瓦斯管理的督查,对未经验收或验收把关不严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要立即责令停工停产,经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重新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复产。

(四)组织开展对节后煤矿复产验收工作督查。各产煤市(州)要组织对所辖区域产煤县(市、区)复产工作进行督查,省安监局(xx煤监局)组织督查组对重点产煤市(州)煤矿节后复产情况进行督查(附督查安排)。

二、认真开展煤矿瓦斯治理、切实加强“一通三防”工作

(一)各煤矿企业要深刻吸取河南平顶山市新华四矿“9.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和我省今年发生的多起较大瓦斯事故教训,认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和《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规定,开展一次“一通三防”隐患大排查,重点检查采掘部署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完善,通风瓦斯管理是否到位。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落实责任、资金、措施、时限,同时制定应急预案。整改隐患时,要制定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二)切实加强煤矿现场管理。矿井通风系统不可靠,局部通风管理不到位,瓦斯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和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未建立固定瓦斯抽采系统和落实“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一律不得组织生产。对高瓦斯矿井无专用回风井的,各地还应立即逐一清理并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整改达到要求,所有高瓦斯矿井在201x年底前,必须具备专用回风井系统。

(三)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今年9月份在江西南昌召开的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会议精神,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工作。凡开采突出煤层的矿井,必须按规定在20xx年底之前开展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鉴定或申请戴帽,逾期未完成的,要责令煤矿停产整顿。高瓦斯矿井应上未上瓦斯抽采系统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

(四)各煤监分局要结合全年的“三项监察”计划和6月份我省开展的异地集中交叉监察、7月份开展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督促检查、9月份开展的“迎国庆、保安全”煤矿安全大检查活动查出的“一通三防”带倾向性的问题,会同地方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开展一次“一通三防”专项监察,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仍然生产的矿井要予以重处。

(五)切实抓好煤矿瓦斯治理示范体系“双百工程”示范建设。各级政府和部门要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的通知》(安委办[20xx]2号)精神,按照《xx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瓦斯治理示范工作体系示范建设的意见》(川安办[20xx]32号)的具体安排,落实专职机构和人员抓好示范建设工程。特别是古蔺县、筠连县、江安县、荥经县、宣汉县5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和鲁班山北矿等示范矿井必须加快进度,确保20xx年完成建设任务。各有关产煤市县要在12月初组织对今年达标的示范县和示范矿井的初步验收,并将情况报省安办,省安监局(xx煤监局)将于12月下旬组织验收,明年1月迎接国家安监总局和国家煤监局的验收。

三、加大煤矿整顿关闭力度,加快资源整合的进度

对今年我省下达的已经公告关闭的矿井,地方政府及煤矿安全责任部门要高度重视,必须在年底前按照关闭标准关实、关死、不留后患,坚决防止矿井拖延关闭和逃避关闭行为,坚决打击关闭前的违法突击生产。要按照“先关闭、后整合”的原则,规范进入整合程序,严禁借整合之名行生产之实,严禁边技改边生产。对纳入资源整合和改扩建矿井,地方政府要派驻矿安监员务必要盯死、盯牢,防止违规组织生产。要进一步健全联合执法和共同执法机制,落实责任和措施,组织开展打击煤矿非法开采、违法生产的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假整合真生产、私挖乱采、超层越界、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等违法行为。

四、各地应切实抓好高全高效矿井的建设工作

按去年8月内江现场会确定的首批36个示范矿井及今年省安办《关于进一步抓好煤矿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的通知》(川安办[200xx]43号)确定的201处建设矿井名单,逐矿落实建设方案,强力推进安全高效矿井建设工作。省安办将于12月对此项工作组织专项检查,并将建设情况进行通报。

五、加大监管监察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事故,从严查处煤矿违法行为

要严格执行《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格煤矿事故查处。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从严查处,要严格煤矿事故责任追究。对四季度内发生一般死亡事故的矿井,除给予经济处罚外,并责令停产整顿1个月,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矿井,除按经济顶格处罚外,还要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经过专项评价,并责令煤矿停产整顿3个月以上,情况严重的,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对煤矿存在超通风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和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不稳定、不可靠的;矿井未建立安全监控系统或者监控系统运行不正常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抽采系统运行不正常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新建、改建、扩改以及资源整合矿井安全设施未经过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验收擅自生产的,以及违反建设程序、未经核准(审批)的;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到期未按规定延续的;高瓦斯及煤层有自燃发火倾向性的矿井采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开采的;未配齐特种作业人员或未经培训合格上岗等重大违法行为,要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规定,从严下达行政指令、从严实施行政处罚、从严责令停产整顿、从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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