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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监督工作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2-10-11 09:20:01 查看人数:97

法律监督工作报告

第1篇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起诉而未移送起诉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起诉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起诉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二)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次),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 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20xx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20xx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滥用职权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20xx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三)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起诉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区)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起诉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诉、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起诉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起诉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起诉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起诉、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起诉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努力提高检察人员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能力。通过公开招录、遴选等途径,补充检察人员,逐步解决检察官断档问题。坚持把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心放在基层,围绕加强基础工作、提高基本素质和落实基本保障,深入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提高基层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整体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全区检察机关将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在自治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恪尽职守,不辱使命,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贡献!

第2篇 法院关于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法院关于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_____区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落实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区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经过认真审议,作出了《关于区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情况的审议意见》(仑人办〔20xx〕33号文件)。我院按照《审议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了接受区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现将相关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增强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

近年来,我院在诉讼活动和具体案件审理中,自觉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在不断增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诉讼活动中的某些环节或者个别案件的承办法官,接受监督的意识仍然不强,在去年我院的工作自查和区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座谈调研中,也发现了个别干警对接受检察监督工作认识模糊、意识薄弱、工作抵触等问题。为此,根据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进一步增强被监督部门自觉接受检察院法律监督意识”的审议意见要求,我院着重强化了两方面工作:一是强化宪法和法律意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一切司法、执法人员都应忠于宪法、服从法律。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履行审判职能,必须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主动自觉地接受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二是强化学习和教育。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后,我院院党组在去年10月上旬召开专题会议,专门研究了加强审判监督的各项工作,并要求分管院长专门召集分管庭室特别是审监庭、刑庭等职能部门全体法官深入分析、查找原因,克服思想认识偏差,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坚决摈弃错误观念,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和审判工作的关系。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的法律监督,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而言,既是监督,也是支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也只有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主动协调,多交换意见,相互支持与配合,才能更好地处理好司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公正地审理好各类案件。

二、坚持司法原则,进一步提升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

去年审议工作开展以来,我院进一步加强了对检察院抗诉案件的审理工作,共受理了检察院抗诉案件7件,其中民事案件6件,刑事案件1件,已办结民事案件4件,2件维持原判,2件依法作了改判,目前该4件案件因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已进入二审程序,检察院抗诉的1件刑事案件二审也正在审理当中。为确保抗诉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我院主要做到:一是坚持有错必纠原则。对于抗诉案件,我院严格把握程序适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关,坚持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该改判的坚决改判,不该改判的依法予以维持。在已办结4件案件中,申诉人周杰与俞祖浩、徐丽平民间借货纠纷案,原审承办人对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所负债务没有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属适用法律错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后,我院依法作了改判;申诉人胡孟伟与励开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我院也部分采纳了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意见,作了部分改判。同时,对于申诉人潘贤夫、唐永兴诉小港街道兴岙村经济合作社给付人口股、农龄股股权纠纷的两件案件,经再审,我院认为农村经济合作社“资产量化及分配”过程中形成的社员和合作社之间的纠纷,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因此依法维持了原审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二是进一步强化审理规范。在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我院与区检察院在案卷移交、抗诉书送达、开庭前期准备等环节作了具体规范,确保抗诉案件的审理进度,提高办案效率。针对当事人的主要诉讼请求以及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理由,在法院调查与辩论阶段,着重解决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集中力量化解主要矛盾,确保案件质量。庭审中,则强调当事人举证责任以及庭审的质证、认证,全面审核证据,查清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三是加强自身建设,充实审判监督力量。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两院”工作的文件精神为契机,去年在区委和区人大的有力支持下,我院解决了审监庭庭长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的问题,同时,优化了人员配备,从去年面向全国法院选调的4名法官中,挑选一名优秀法官从事审判监督工作,增强了审监庭的力量配备。

三、尝试制度创新,积极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

落实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是我院提出的进一步强化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举措,区人大常委会对此在审议中予以充分肯定,也提出了落实相关工作的明确要求。为此,我院与区检察院积极落实审议意见要求,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联合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的暂行规定》,建立了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的机制和制度。这一制度的落实和实施,必将拓展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更好地发挥好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审判委员会的工作透明度,确保人民法院依法、公正、高效 地审理案件。

四、认真贯彻新民诉法,进一步推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20xx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并已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其中审判监督程序的修改幅度很大,直接关系到今后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工作的开展,也影响到人民法院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层次和水平。修改主要有三个方面:

(1)再审事由和抗诉条件作了统一,有效克服了原来因对再审事由和检察机关抗诉条件的规定不一而导致的法检两家之间的认识不同。

(2)对再审事由(抗诉条件)明确化、具体化,再审事由由原来的 5 项改为 13 项,大大增强了可操作性。

(3)改革了再审审级,明确申请再审或抗诉要向上一级法院提出,13项再审事由中除1-5项事由可以交下级法院(原审法院)再审外,其余各项不再下交,解决了抗诉案件审级问题和进入再审程序过去时间较长等问题,有利于审判监督职能的发挥。上述修改进一步规范了我国民事诉讼再审制度,但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基层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和基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职能。我院将顺应民诉法修改后的新形势,研究再审制度和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的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贯彻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落实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各项工作,推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是在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的国家机关。“两院”虽然职能分工不同,但肩负着共同的责任,承担着共同的任务。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法院审判活动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是人民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要进一步强化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意识,继续加大与检察机关的沟通、协调力度,全面加强和推进审判监督工作,实现司法公正的共同目标。

第3篇 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报告

提供工作报告,为您提供帮助!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计划和主任会议的安排,前段时间,市人大常委会组成调查组,对市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进行了调查。其间,实地察看了市看守所、市人民检察院教育警示基地、综合服务大厅,听取了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汇报,召开了由市人民法院、公安局、司法局、检察院有关科室负责人和部分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了解了对法律监督工作的建议意见。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人民检察院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稳定大局,围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措施,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了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法律监督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应有作用。

(一)强化对刑事法律监督,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市人民检察院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断强化刑事立案、批捕、侦查监督,有效防止和纠正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并依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防止了错捕错诉、漏捕漏诉等现象发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经调查了解,xx年以来,市人民检察院共依法监督纠正公安机关应该立案而未立案的案件13件,监督撤销不应当立案的案件3件;依法审查提请逮捕案件426件656人,移送起诉案件1241件1773人;对不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依法不批准逮捕50人、不起诉2人,监督公安机关撤回提请逮捕16人、撤回移送起诉12人;对应该批捕、起诉而未提请批捕和起诉的,依法追捕23人、追诉13人。

(二)加大对渎职侵权犯罪的查办和监督力度,维护社会正义。市人民检察院针对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渎职侵权犯罪情况,加强侦查一体化建设,完善群众举报的受理、查处和反馈机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通过查办渎职侵权犯罪,监督国家工作人员正确行使职权。xx年以来,共计查办渎职侵权案件7件10人,捍卫了法律尊严,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三)加强对审判活动、行政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市人民检察院加强对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的监督,通过提出抗诉、发检察建议等形式,纠正判决、裁定不当的问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和谐。xx年以来,共审查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1138件1580人,对认定事实错误、量刑明显失当的案件,提起刑事抗诉2件9人,提出再审检察建议4件6人,全部被法院再审改判;审查群众申诉的民事行政案件116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请抗诉、建议提请抗诉28件,其中改判11件,调解结案4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113件申诉案件,积极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使上访人息诉服判,化解了矛盾,维护了司法权威。

(四)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监督,充分保障人权。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判决、裁定执行活动和市看守所监管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xx年以来,共进行各项检察监督123次,发现不当情形提出口头建议23次、书面建议8份,依法纠正脱管漏管罪犯6人,其中重新收监2人;加大对在押人犯重新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监督立案2件,维护了正常的监管秩序和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派驻看守所检察室的监督职能作用,保持了看守所连续25年无超期羁押记录;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侦监、监所工作联动信息共享机制试点工作,提高了对适用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监督力度。

(五)完善工作机制,增强法律监督效能。市人民检察院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沟通,先后同市公安局会签了《关于加强对刑事拘留案件的监督意见》,与市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审判及其检察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与市司法局会签了《关于建立民行检察法律援助机制的实施意见》,与盐务部门会签了《关于盐业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的实施办法》,与全市12个行政执法部门建立了沟通协调机制,形成了加强法律监督的长效工作机制。工作中严把受案关、阅卷审查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关、证据复核完善关,在各业务部门建立了符合工作特点的办案流程和制度,灵活运用“三个结合”(纠正违法与检察建议相结合,事中、事后监督与事前预防相结合,个案监督与综合监督相结合)进行监督,增强了法律监督效能。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市人民检察院将法律监督纳入综合业务考评和案件质量考核标准中,定期开展法律监督案件总结分析活动,对法律监督效果、社会影响等进行综合评价,引导干警把“依法、坚决、准确、有效”的监督原则自觉融入具体的办案实践,促进了干警法律监督意识的逐步强化和提高。结合实际广泛开展业务研讨、办案交流和多种形式的“大练兵、大比武”活动,提高了检察人员善于监督、准确监督的能力,队伍的业务素质和法律监督能力明显提升。

二、存在的问题

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在充分肯定成效的同时,对照新形势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存在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个别检察人员执法观念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存在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的现象;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监督力度还不够大;尚未形成有效的监督合力,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健全;年轻干警诉讼监督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个别单位对检察院的监督意见不够重视,回复不及时。

三、下步工作建议

为了进一步促进法律监督工作,不断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建议市人民检察院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提高认识,增强法律监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检察院肩负着打击惩处犯罪、保护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职责和神圣使命,必须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维护党的领导,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充分认识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意义,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确保国家法律全面、正确实施。

二是突出监督重点,不断提高法律监督的能力。要坚持把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作为推进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载体。在全面加强法律监督的同时,重点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尤其是要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大监督力度,发挥好法律监督在保障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作用,增强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信心。要不断强化对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工作的有效监督,既要有诉必理,有案必办,又要加快办案进度,增强办案效果。

三是完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法律监督实效。要不断完善办案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不断完善与公安、法院和有关执法单位的协作配合与监督制约机制,使监督工作更加顺畅、有序、有力。特别是要针对一些容易出现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的关键环节,努力探索更为有效的监督方式和措施,增强法律监督的实效。要重视对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推动法律监督标准、监督办法的不断完善,推动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不断提高。

四是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法律监督的能力和水平。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加强检察人员政治学习和业务培训,提高检察人员的政治与业务素质。要教育和引导广大检察人员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保持高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规范监督的自觉性。要构建科学的绩效考证机制,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法律监督队伍,为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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