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2023调解工作报告1650字
充分发挥民调组织、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全力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工作体系,是一项事关全局、具有基础性的重要工作。
一、立足实际,科学制定调解工作的新格局。
根据全县民调组织不能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首先明确三个基本,一是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创建平安县为目标,以人为本、加强领导、健全组织,努力实现人民调解员向各种矛盾纠纷的信息员、各种矛盾纠纷的调解员、各种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员的转变。以此促进全县三个文明协调发展的基本工作思路。二是群众有事找民调、人民矛盾人民调的基本工作导向。三是以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以实际情况为出发点,以双方满意为根本目的的基本工作原则,为实现“三个基本”,必须建立综合部门,综合协调,各乡镇各部门各负其责,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即充分发挥作用,又互相衔接配合,综合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
二、立足进步,科学构建调节工作的新机制
我们本着书本知识实际化、外地经验本地化、本地经验发展化的做法,积极建立“协调联运机制”、法律意识引导机制“、”纠纷信息评估机制“、”纠纷现场化解机制“、”纠纷排查监督回访机制“、”诉前必调机制“、”人才吸纳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八大机制,做到预警在先,苗头问题早消化:教育在先、重点对象早转化:控制在先,敏感时期早防范:调节在先,矛盾纠纷早处理。为保证各种机制从墙上走下来,各乡镇各部门建立完整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调解档案,保证调解员的工作变化,对处理矛盾纠纷的无变化,各乡镇各部门,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单位、村的财务状况,按每月5―1元增加调解员的补贴,保证调解员队伍的稳定和待遇,
三、立足需要,科学规范调解人员的准入制度
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把好“三关”即:选人、育人、用人。把好选人关,真正把那些爱民调、办事公道、威信较高、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的人选拔到调委会来,年龄成梯次结构,实现老、中、青结合(此项工作由各单位、村支部负责),把好育人关,加强培训,盘活已有调解员的素质,组织学习,提高新任调解员的能力,以次适应人民内部矛盾覆盖面的拓展及群众法律意识日益增强的需要(此项工作由司法局、公安局、法院负责),把好用人关,落实待遇,激发调解员工作的热情明确责任任务,增强调解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立足现实、科学保证社区民调工作的正常开展
新形势下的社区,特别是那些分散居民给社区的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问题。根据全县几个社区存在干部少、防范不到位、经费少、人员不到位、素质低、调解不到位这些情况。建立社区民调会,每个社区有治安室,做好民调工作必须提高社区民调干部的素质,增加社区干部的比例,加大社区经费的调配。
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快速发展,经济社会生活中仍存在不少隐患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不确定因素增多。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加大的新特点。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正是适应新形势、完成新任务、解决新问题的迫切需要,对于实现工作重心下移,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化解在萌芽状态,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要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强化调解职能,建设覆盖城乡的调解工作网络。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和谐理念,切实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
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在各地都有不同程度的探索和实践。各乡镇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及时发现体系建设中面临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做好调解工作的规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各项调解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为做好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促进我县更快更好发展、构建“和谐__”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2300字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第三篇 当前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现状调研报告1550字
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为企业的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既是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课题,也是工会组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
当前劳动争议的主要特点
一是劳动争议呈利益化。在经营活动中,企业追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劳动者则追求自身经济价值的最佳实现,由此构成的劳动关系具有一定的矛盾性。二是出现集体争议的苗头。在经济结构调整和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全民所有制的职工在劳动待遇、福利、休假等方面还不能完全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变化,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及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不经过民主决策程序,很容易导致集体争议发生,争议人数也有所上升。三是劳动争议处理难度不断加大。随着多元化劳动关系格局的形成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大多靠裁决方法结案,职工绕开企业和工会组织直接投诉,导致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制无法按调解的正常程序进行运作。四是管理不到位引发劳动争议。在调整机构和清理劳动合同过程中,许多历史性不规范的操作问题凸现出来,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处于非常被动的境地。
引发劳动争议的主要原因分析
一是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淡薄,导致侵权现象发生。有些企业行政领导还习惯于用行政手段处理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纠纷和争议,不能自觉执行劳动法律政策规定。
二是劳动者观念不适应形势需要,也是产生劳动争议的重要原因。在施工企业低价中标成本经营的情况下,一些职工对自己享有的权利记得很牢,而对自己应尽的义务不甚了解,思想观念跟不上企业发展的步伐,导致发展为劳动争议,甚至是集体争议。
三是基础工作不规范而造成误解,直接产生劳动争议。有些企业在管理上存在着随意性、无序性,缺乏规范有效的管理,致使劳资双方发生矛盾进而产生劳动争议。
依法协调劳动关系的对策
工会干部要学会统筹兼顾,依法协调劳动关系。主要应从以下方面入手:
转变观念,增强劳动法律意识,要运用多种形式宣传《劳动法》、《企业法》、《工会法》等法律知识,主动做好企业转型时的职工思想工作,提高经营者和广大员工的法律意识,增强其市场观念和依法办事观念。要注重通过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帮助经营者和广大员工自觉运用劳动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营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氛围。
规范管理,依法协调劳动关系。首先,要根据劳动关系多元化、复杂化的特点,健全完善各项基础工作,使劳动者与用工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得以细化、量化、规范化。其次,要抓好日常具体有效的管理,堵住漏洞。要采取接受员工举报与定期或不定期到基层检查督促结合的工作方法;要进一步加强劳动关系工作的考核力度;要不断完善制度,维护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再次,要结合企业实际,加大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的宣传教育力度,使依法协调劳动关系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从源头上遏制劳动争议萌芽的产生。
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在新形势下,工会组织要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化解矛盾和协调争议工作。一是要对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热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预测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可能性,拿出相应的办法和对策。二是坚持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对企业重大决策和各项改革方案、措施,工会要参与研究,按照民主管理程序把好关。通过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保障员工依法行使知情权、审议权、建议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三是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重点工作来抓。工会组织要教育员工遵守劳动纪律。要积极参与劳动争议调解,对遭侵权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工会要通过自身的网络优势,及时将掌握的劳动争议苗头向企业党政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反映,将可能引发劳动争议的矛盾化解在基层,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篇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4500字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
政协关于人民调解工作情况的调查报告人民调解是基层组织化解纷争的主要方式,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服务中心、促进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根据市政协常委会的工作安排,11月中旬,市政协专题调研组在刘智勇副主席的带领下,深入市司法局和芦溪县、莲花县的部分乡镇、村,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进行了调研。
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基本情况近年来,我市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认真贯彻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坚持“夯实基层、打牢基础、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勇于创新,大胆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稳步推进。主要体现在:
1、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进一步完善。目前,全市共建立了各类人民调解组织867个,其中乡镇街调解委员会54个,村(居)民调解委员会720个,企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60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9个,其他调解委员会14个,基本形成了以乡镇、街道调解委员会为主导,村(居)民调解委员会为基础,企业、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和维稳信息员为触角的多层次、宽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2、人民调解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人民调解工作逐步规范。
全市54个乡镇基层司法所全部升格为副科级建制,40%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达到了有标识、有固定调解室、有印章、有文书档案、有统一台帐的“五有”要求。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不断充实。
全市各县区都推行了人民调解员选任制和首席调解员制,按照专业化、职业化、社会化的发展方向,结合农村两委换届的机会,选聘了一批群众威信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职调解员,目前,全市共有人民调解员5329人、人民调解志愿者2200余人,形成了一支相对稳定的调解员队伍。三是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人民调解工作注重在“防”字上下功夫,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了防控矛盾纠纷的预警机制、重要情况报告制度、每月一次矛盾排查制度、岗位责任制、重大疑难纠纷集体讨论、矛盾纠纷信息报告、纠纷调解督办等一系列制度。
3、人民调解工作方法不断创新。上栗县各乡镇建立了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中心、司法所、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题的矛盾调处中心,实行“一个窗口接待、一道程序办结、一套方案考评”,有效地防止了矛盾纠纷调处过程中的相互推诿、敷衍了事的现象;芦溪县以典型促工作,今年县委县政府组织了全县的“十佳调解员”评选活动,将人民调解员与全县的纳税大户一起进行表彰;芦溪县宣风镇将人民调解作为自己的一块品牌,今年2月,成立了全省首家以基层调解员命名的“杨斌圣工作室”,8个月来,接待群众法律咨询300余人次,调处各类矛盾纠纷80余起;莲花县高洲乡将加强法制宣传,提高村民遵纪守法意识作为人民调解工作的基础,将祭祀先人的祠堂作为法制宣传的基地,将法律搬入祠堂,在潜移默化中将法律知识渗透到群众心中。
4、“三调联动”初步形成。“三调联动”是指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对接联动的工作方法。
我市的“三调联动”已初步形成,人民法院将民事纠纷、故意伤害、交通肇事、侮辱等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纳入调解范围,建立了诉前告知、诉中委托和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等机制,实现了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对接;公安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轻伤害案件、治安处罚案件时,采取轻伤治安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复杂纠纷实行派出所和人民调解组织联合调解等方式,实现了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的良性互动。今年1-10月,“三调联动”共调处纠纷2183起,办结1969起。
5、调处领域不断拓展。随着形势的变化,人民调解工作领域已从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损害赔偿等民间纠纷拓展到涉及民事权利义务的土地承包、环境保护、企业改制、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热点难点问题,我市市、县两级还组建了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
三年来,我市年均调解矛盾纠纷1万余起,仅今年1-10月,全市各级调解委员会就排查矛盾纠纷8796起,调解成功8604起;参与调解疑难复杂民间矛盾2442起,调处成功2352起;制止群众性械斗38起;防止群众性上访106起;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165起,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逐步显现。
二、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虽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
1、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仍存在不足。总体上看,我市各级政府对人民调解工作是重视的,但不可否认,有些部门和领导对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所面临的艰巨任务及其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第一道防线”的重要性仍认识不足。
虽然我市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做了大量工作,总结出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也涌现了杨斌圣和安源区青山镇等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全省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但至今为止,我市尚未召开过专门工作会议,对这些经验进行总结,对这些先进进行表彰。
2、人民调解队伍建设仍有待加强。一是管理体制不顺。
基层司法所是化解矛盾纠纷的主阵地,目前只有芦溪县实行了以县司法局和乡镇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垂直管理体制,其他县区司法所的调解人员经常还要从事司法行政工作以外的工作。二是人民调解组织还存在“空档”和“盲点”。
几乎所有的民营企业都没有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一些国有、集体企业由于改制等原因,人民调解组织处于瘫痪状况。三是调解员素质有待提高。
懂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缺乏,依法调解、熟悉人民调解技巧和方法的调解员不多,有些工作还是依靠个人的威望进行调解,一旦出现复杂的涉法纠纷和突发性矛盾纠纷,就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调处。四是人民调解员的培训工作还停留在司法行政机关内部,与基层法院联合培训的机制尚未建立。
3、“三调联动”对接机制仍有待完善。“三调联动”涉及到方方面面工作,需要各有关部门协调配合,仅仅依靠司法部门牵头、协调难度较大。
由于缺乏有力协调和相应的措施,目前司法、法院、公安和信访等部门开展调解工作更多的还是单打独斗、各自为政,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对接还没有形成。
4、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仍较薄弱。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已成为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瓶颈,是调研中普遍反映的问题。
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包括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三部分,尽管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179号)要求,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但市、县两级财政均未列入预算。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调解员的补贴经费也难以得到保障,相对而言,莲花县的高洲、六市、琴亭等乡镇解决得比较好,但也只是从农村村委会干部的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三、进一步加强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利益格局的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针对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提出几点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与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人民调解的认识。一是要充分认识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之称的人民调解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具有及时、快捷、经济、简便等优势,有专家称,人民调解与司法裁判相比,所消耗的人力和物力之比是1:7。发挥人民调解的作用,有利于将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民间、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预防犯罪,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只有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独特功能和基础性作用,才能妥善处理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才能推进社会的稳定;只有做好了人民调解工作,党政领导才有精力抓经济。二是要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在新闻媒体上开设一定的版面和时段,宣传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宣传广大调解员作出的无私奉献和工作业绩,通过宣传,使人民调解成为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首要选择。
三是要推广芦溪县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评选“十佳人民调解员”,坚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结表彰会,宣扬和推广杨斌圣、廖湘志等一批全国、全省模范人民调解员和先进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验,表彰一批人民调解先进单位和个人,激发他们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局面。
2、理顺管理体制,切实加强调解组织和队伍建设。一是逐步理顺基层司法所的管理体制。
基层司法所是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施者,建立以县区司法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有利于调解队伍的相对稳定,有利于人民调解作用的充分发挥。二是开展以政治理论、法律知识、调解技巧为主要内容的培训,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法院旁听等活动,提高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文化素质和调解技能。
人民法院要切实履行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职能,积极参与调解员的培训工作,组织他们旁听案件审判,安排他们参与庭审前的辅助性工作,并选择部分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其业务水平。三是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广泛吸收律师、政法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退休法官和检察官担任兼职人民调解员,逐步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能力强、群众威信高、热爱调解工作的调解队伍。
四是发展多种形式的人民调解组织,在消费者协会、大型集贸市场等单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积极发展专业性调解组织,以适应新时期化解复杂性矛盾纠纷的需要。
3、完善机制,建立“三调联动”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格局。由市委政法委、综治委牵头,协调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积极探索“三调联动”的对接模式。
湖南的经验值得借鉴,完善“三调联动”机制,关键要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组织体系,由市委、市政府两办下文,在市、县(区)、乡镇(街道)建立“三调联动”工作领导机构(联调处)和办事机构(办公室),由政法委书记任联调处主任,办公室设在司法局;二是统一工作模式,既建立诉前引导调解、诉中委托调解、公安派出所移送调解和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组织调解的联动工作模式;三是统一工作平台,在县(区)法院、基层派出所和司法所建立调解室,名称统一为“某某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某某法院(检察院、派出所)调解室”;四是统一操作规程,对受案范围、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工作要求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只有三方积极协调配合,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联动和对接。
4、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机制。人民调解的性质决定了这是一项需要政府“花钱买平安”、“花钱买服务”的工作,应认真落实国家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精神,将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补助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同时,推广莲花县高洲、六市、琴亭等乡镇的经验,将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纳入村委会干部的补助范围,在农村村级转移支付中统筹解决。
第五篇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2350字
关于创新发展我市新时期
人民调解工作的调研报告
××市司法局
(2023年8月)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为我国宪法确认的法律制度,它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半个多世纪以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过程相对保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各阶层矛盾的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
近期,我们对我市的主要社会矛盾纠纷进行了分析,并重点对浏阳市的镇头镇、永安镇,雨花区的奎塘办事处、高桥乡,开福区的通太街办事处、洪山旅游局(原综合农场)等六个乡镇街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当前,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是好的,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民事纠纷导致治安刑事案件上升,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总的来讲,我市人民调解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表现在:一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发生新变化,呈多样化、复杂化趋势。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纠纷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以资源权属、环境及生态、不同经济主体的利益、工程建设中群众利益维护等经济内容的新型矛盾纠纷日益突出。其中,因土地承包、村务管理、征地拆迁、企业改制、拖欠工资、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参与者的构成复杂化,不仅有工人、农民、学生、离退休干部、个体户,还有转业、退伍军人等。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二是各类矛盾纠纷呈上升趋势。其中的热点、难点主要有复员军人、伤残军人的安置问题,征地补偿、拆迁安置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集资款到期不能兑付问题,以及涉法涉诉问题,司法不公、执法不当问题等。三是纠纷参与人数呈现规模化倾向。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四是相当部分纠纷当事人言行发生重大变化,诉求方式和行为方式偏激甚至违法的特点明显。有的利用国家重大政治活动、重大节假日或政治敏感期,集体到京、到省里上访,围堵冲击党政机关,静坐请愿,罢工罢课,阻塞交通。甚至出现殴打执行公务干警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过激行为,以及自杀、自残的极端行为。
所有这些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都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二、目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运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面对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的新特点、新趋势,我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各级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做了大量深入细致、卓有成效的工作,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更加健全,队伍素质明显提高,工作范围不断拓宽,制度体系基本成型,人民调解功能作用日益突显。目前全市共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926个,其中村民调解委员会2786个,社区(居民)调解委员会501个,企业事业单位调解委员会508个,区域性、行业性调解委员会131个,有调解人员37788名。与此同时,人民调解业务建设也得到了同步发展。全市近五年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1900件,年平均调处36380 件。2003年调解纠纷36459件,调解成功35365件,调解率达100%,成功率达96.9%,防止“民转刑”205件,461人。有力地维护了省会××的社会稳定与政治安定,促进了全市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市人民调解工作也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主要集中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组织机构建立但不健全
建立并健全调解组织是做好调解工作前提与基础,调解组织网络化是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趋势。根据司法部颁布的《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人民调解组织有四种形式:一是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二是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三是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四是根据需要设立的区域性、行业性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调查的6个乡镇(街)应建乡镇(街)调委会6个,已发文成立的2个,但未挂牌、刻章,工作未展开;应建村(社区)调委会9个,已成立9个,无牌无章的7个,无相对固定办公室的5个,有纠纷登记的3个,文书案卷都没有归档。9个村(社区)虽然都成立了调解委员会,但仅有4个村可以从办公室墙上得到印证,而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的名册只有一个村可以提供。9个村(社区)应设272个调解小组,唯有浏阳市镇头镇镇头村有调解小组及成员明细表,其它各村(社区)只能是口头说明,称调解小组就是村民小组长兼任,社区就是楼栋(片)的纠纷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和纠纷信息员混同于调解小组。由此看来调解组织网络中确有不少的“断层”与“空档”。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选举产生,但执行中走样。调查的7个村(社区)没有一个调解委员会是经过专门选举产生,全部是混同于村委会、村党支部换届选举中设立。
第六篇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7400字
人民调解工作状况调研报告
加强人民调解 化解矛盾纠纷筑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社会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就无从谈起。多年来,人民调解制度以其自愿协商性、程序简易性和成本低廉性而深受人民群众的欢迎,在调处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矛盾层出不穷,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如何适应改革发展大局的需要,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如何进一步发挥“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正高效的法治环境作出新的贡献,这些都亟待我们去深入思考和仔细探究。最近,我们深入各县(市、区)及部分乡镇就全市加强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有关情况综述如下:
一、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和主要成效
近几年来,我市通过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强化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坚持排查在前,防范在先,在预防和化解民间纠纷、群体性突发事件中,较好地发挥了“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一)人民调解预防、减少和化解了大量社会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多种手段,协同作战”的工作方针,遵循“组织建设走在工作前、预测工作走在预防前、预防工作走在调解前、调解工作走在激化前”的“四前工作法”,大力开展“调解矛盾纠纷,创建平安_____”和“矛盾纠纷调解年”活动,及时有效地排查化解和预防减少了大量民间矛盾纠纷。全市人民调解组织每年平均调解各种纠纷一万余件,成功率在98%以上。据统计,20__年一季度全市人民调解组织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853起,调处成功1833起,成功率达98.9%。其中,防止民间纠纷引起群体械斗33起,涉及670人;避免群体上访22起,涉及224人;防止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8件。20__年1月,苏仙区白露塘镇观山洞村两个组的村民为争鑫源矿业运输权发生纠纷,将运矿车停在矿口主要运输道路上,使矿方采矿运输工作停滞,同时致使矿业工人无工可做而与当地村民又发生冲突,双方手持铁棒对峙,群体械斗一触即发。镇里接报后,立即组织司法所、综治办和派出所人员火速赶到现场,一方面做好双方的疏导工作,避免矛盾升级;另一方面组织村民代表和矿方代表协商调处。经过4个多小时的调处,双方终于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一起群体械斗的发生,维护了正常的经济环境。20__年3月,永州市蓝山县新墟镇一妇女邹某在嘉禾县城关镇一房东李某家突然死亡,几十名死者亲属情绪非常激动与房东李某发生争执,并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报案,要求追究李某责任,并扬言如果处理不好就扣押嘉禾来住蓝山的车辆。司法所的同志意识到情况紧急,迅速将情况上报镇里和县司法局。镇里立组织纠纷协调处理小组奔赴现场维护秩序并深入调查情况,同时通知法医验尸确定死因,并联系蓝山县新墟镇干部一起到嘉禾县城关司法所共同处理。经法医鉴定,邹某属正常死亡。调查中发现,邹某与李某同居生活了两年。事实清楚后,城关司法所召集纠纷双方进行调解,经过多方努力,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一起跨市、县的突发性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由于防范机制不断健全,全市民间纠纷发生率近几年来呈下降趋势。统计数字表明, 20__年全市共排查出各种矛盾纠纷14830起,20__年为11350起,20__年为8992起,20__年比20__年下降了23.5%,20__年比20__年下降了20.8%。人民调解把大量社会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基层,大大减少了信访量、诉讼量和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群体斗殴事件,成为党委、政府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我市的人民调解经验在20__年4月9日《湖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
(二)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建设逐步健全。目前全市建立了县、乡、村、组、联户五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有各类人民调解组织3661个。其中县(市、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11个,乡镇(街道)调委会257个,村民调委会2974个,社区调委会207个,厂矿、企业及各类专门调委会212个;有人民调解员1.3万人,义务调解员和纠纷信息员3.8万人,并在乡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了调解庭(室)。各乡镇成立了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国土所、林业站和水管站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合调解委员会,构筑了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遍布城乡、厂矿企业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形成了“大调解”的工作格局。人民调解委员会基本实现“六统一”(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程序、制度、文书统一)和“五有”(有标识牌、有办公场所、有印章、有调解回访记录、有统计台帐。建立健全了目标管理、持证上岗、纠纷登记、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十多项管理制度;实 行纠纷情报信息月报制、重大疑难纠纷报告制度、跨地域联谊联调制度、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等制度;加强了联络互访机制、矛盾纠纷预防机制、矛盾纠纷排查机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人民调解工作督办机制等矛盾纠纷排查调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了管理有章程,考核有标准,办事有程序,监督有依据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有力地推动了全市人民调解工作规范有序发展,提升了人民调解的社会公信力。
(三)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领域逐步拓展。为了有效整合和强化化调解职能,目前全市各县(市、区)均结合实际逐步建立了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效衔接配合的“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北湖区成立了三调解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具体履行牵头、协调、督办、考核、问责等10项工作职责,并配备流动调解车一台,设立“流动调解庭”,建立了由“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五个一”构成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将人民调解贯穿于民事案件的诉前、诉中、诉后各个阶段,明确了与行政调解对接工作范围。对重大疑难纠纷和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由办公室指派相关成员单位抽调精干力量组成“流动调解庭”,赶赴纠纷现场进行集中调解。资兴市对涉及有关人身、财产权益的民间纠纷和简易经济纠纷起诉到法院的,由法院妥善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资兴、北湖还积极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由司法所、法律服务所派人到调解室值班,配合派出所现场调解纠纷或受理派出所移交的当事人申请调解的民事纠纷,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资兴、北湖在城区派出所设立调解室,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的优势互补。临武县在交警大队设立调解室,有效调处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汝城县分别在县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设立了司法调解协调中心、治安调解协调中心和人民调解协调中心。安仁、桂阳、苏仙、嘉禾等司法局通过“三调联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成功化解了多起疑难纠纷和群体性纠纷。20__年1月,同新建材市场一门面的产业主曹某一纸诉状将租赁其门面的江某告上法庭。在此之前,双方因门面归还时间产生分岐发生打斗,都被公安机关治安处罚过,双方积怨较深。北湖区三调联动工作办公室获知这一信息后,主动介入调处,经过几个回合的协商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握手言和,既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又消除了当事人的积怨。据统计,北湖区自流动调解庭成立以来,共组织和参与调处重大矛盾纠纷79起,调处成功77起,其中成功调处跨区县边界纠纷36起。
二、对当前我市主要社会矛盾纠纷的简要分析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成分、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样化,各种利益冲突和磨擦不断出现,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涉法信访问题越来越突出,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生活秩序,对社会稳定形成较大的压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矛盾纠纷诱因复杂、类型多,矛盾纠纷主体呈多元化。过去调解矛盾纠纷集中在婚姻家庭、宅基地、邻里、债务等方面,诱因相对简单,只要及时调处,一般都能化解平息,对社会危害不大,已经不再是民间主要矛盾纠纷。而当前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大多与当地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有关,涉及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劳资纠纷、矿产资源、企业改制、村务管理、土地承包、职工下岗、军转干部待遇、复员军人就业和党群干群关系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增加。从矛盾纠纷的主体来看,过去以单一的自然人之间的矛盾纠纷居多,现在矛盾纠纷的主体涉及企业、社会团体,甚至涉及到政府部门。
(二)突发性纠纷增多,易发群体性纠纷。新时期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发生绝大多数与经济利益有关,如拆迁安置、征地补偿、企业改制纠纷等。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矛盾纠纷当事人往往给对方施加压力,或借助媒体将矛盾纠纷社会化、公开化,使矛盾纠纷更为复杂。有的矛盾纠纷当事人甚至抱着“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错误想法,动辄越级上访、甚至到当地政府“闹事”,试图通过“闹事”来引起政府的重视,以求问题的解决。一些地方群体性纠纷参与人数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且组织化倾向比较明显,甚至有的群体性纠纷事件,背后有组织者操纵指使,事前和事中都有较为严密的组织领导和周密的行动计划。统计数字表明,全市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利益引发的群体性纠纷发生率逐年上升,20__年度为19.7%,20__年度为21.5%,20__年一季度达到了28.3%。
(三)矛盾纠纷调解难度大,反复性强。随着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知识水平提高,无理取闹或无原则纠缠的现象减少了。现在,矛盾纠纷主要趋向是自我保护和维护自身权益,矛盾纠纷的内容由简单趋向复杂。有的历史遗留问题,有的群体性纠纷往往与少数人行为偏激违法纠缠在一起,在有关部门处理之后,由于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作祟、唆使,导致纷争再起。一些跨行业、跨部门、跨地区的纠纷不断增多,解决起来难度很大。
以上特点说明,矛盾纠纷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人民调解工作造成了很大的冲击,调解工作的内容增多,涉及面更广,工作的难度增大,因此需要更加重视和采取切实措施强化人民调解工作。
三、当前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
我市人民调解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新形势的发展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通过对各县(市、区)和部分乡镇的走访调查发现,我市人民调解工作在有些方面表现出明显的不适应,实践中暴露出的一些问题制约了人民调解工作的发展及其职能的发挥。
(一)一些地方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认识不足。一是有的基层领导认为人民调解“职能软”,可有可无,对人民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上的作用持怀疑态度,未能把人民调解工作提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重治理,轻防范,从而对人民调解工作重视不够,支持不力,舍不得投入;二是对人民调解工作宣传少,致使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不相符合;三是一些地方各有关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对人民调解工作支持配合不到位。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纠纷过程中,要求有关部门给予配合和参与时,存在着回避的现象,调解人员孤军作战,无法处理涉及面广的复杂矛盾纠纷。
(二)人民调解工作缺乏必要的保障。一是组织保障不到位。由于受利益驱动,在涉及基层政府、集体经济组织与群众之间的利益之争,甚至涉及到一些政策的贯彻执行时,一些基层组织的硬性干预,损害了人民调解的中立性质。二是经费保障不到位。有些乡镇(街道)没有将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街道)财政预算,或虽列入预算却不能做到专款专用。村居(社区)调委会的经费更是没处落实。这样既不利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不利于纠纷的及时妥善解决,也不利于调动广大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经济条件相对好些的村,调解主任有一定的工资性补助,但经济较差的村,调解主任连工资性补助都不能很好地落实,更不能保障其为调处纠纷而支出的费用。
(三)调解人员的法律素质和调解技能有待提高。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加之人民调解协议与民事诉讼相衔接后,调解的程序、文书等规范性要求不断提高,因此对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技能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我市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技能与新形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一是一些地方在产生人民调解员时,只注重个人的品德和威望,忽视文化素质和专业技能,造成队伍年龄老化,结构不合理,调解员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特别是村、居(社区)调解员文化程度明显偏低。二是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大,大多数调解员,特别是村(社区)调解组织中的调解员没有经过较系统的法律知识学习,专业知识欠缺,在工作中难以做到依法调解。三是一些有一定文化程度和法律知识的年轻调解员因缺少基层工作经验,面对一些较疑难的矛盾纠纷,无从下手,从而影响了矛盾纠纷的及时有效化解。
(四)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不高。目前,我市各级调解组织调解工作规范化程度还很欠缺。部分人民调解委员会没有严格按照规范操作,文书不齐,调解协议书表述不清,要件遗漏,装订不规范等问题大量存在。有些村的调委会主任虽有工作热情和工作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威望,但由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低下,法律知识贫乏,很难达到依法调解的要求,且无法独立制作规范的调解文书,从而严重影响了人民调解效力的发挥。此外,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普遍存在工作机制不健全,工作程序不规范的情况,还有些村的调委会组织涣散,形同虚设,不能发挥村级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
四、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为促进全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改革和发展,使人民调解工作在化解和预防减少社会矛盾纠纷构建和谐_____中充分发挥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改革发展关键时期的重大任务,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也是对各级党委和政府执政能力的重大考验。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同时,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利用各种宣传媒介,大力宣传人民调解的性质、意义、作用和独特优势,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调解工作的良好氛围,使调解成为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大力推行“三调联动”,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新形势下,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多主体的矛盾纠纷越来越多,成因越来越复杂,调处难度很大,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各自为政的局面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人民调解经常出现力不能及、工作协调衔接难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调解职能的充分发挥。积极整合调解资源,实行矛盾纠纷归口管理、综合协调、统一调度,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的 “三调联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新机制,形成大调解工作格局,有利于取长补短,充分发挥调解的优势和功能,及时有效化解涉及面广、成因复杂的重大矛盾纠纷。全面推行北湖区“流动调解庭”的成功经验和“一个三调联动班子、一套规范工作机制、一支综合调解队伍、一台流动调解专用车、一条人民调解热线”的“五个一”做法,尽快形成“党政牵头、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群众参与”的调解工作新格局。
(三)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要在“调防结合”上下功夫。人民调解一方面要积极调解,及时化解民间纠纷,努力把可能激化的矛盾纠纷减少到最低限度。做到哪里有民间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就延伸到哪里,及时地去化解这些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要把出发点和落脚点放在“预防”上,科学地把握民间纠纷产生、演变、发展的规律,增强对民间纠纷发生的预测、控制能力,加大预防工作的力度。要深入到人民群众中去,及时发现有可能导致矛盾纠纷的潜在因素,防止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事件的发生。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网络优势,积极向党委、政府反映社情民意,为处理矛盾、防范激化提供及时的信息。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工作与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
(四)加强保障力度,切实保证人民调解工作有效开展。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是搞好新时期调解工作的基础和保证。各级党委政府和基层组织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一是要加大组织保障力度。各级党委、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既要当好组织指导者,又要给予调委会足够的独立性,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在调解中能保持一种中立地位,以增加人民调解工作的公信力。二是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县乡两级应当有专门的调解工作经费和指导经费,并列入年初财政预算。要制定人民调解员的工作补贴标准,特别要重点落实好村调解主任的报酬,这是调动人民调解员工作积极性、确保调解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要把人民调解员培训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如资兴市人民调解经费由20__年的2万元增加到20__年的10万元,其中7万元用于对全市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五)强化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一是要严格把好人民调解员的入口关,将一些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吸纳进调解员队伍,建立起一支专职调解员与志愿者相结合的调解队伍。二是要将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作为一项制度常抓不懈。确立初任调解员的上岗培训及调解员的年度在岗培训制度。使调解员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人民调解工作的新形势、新要求、新经验、新办法,强化调解方法和技能训练,不断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三是必须有针对性地组织培训,减少培训工作的盲目性和形式主义,增强培训的实效性。同时,要建立人民调解激励机制,对在人民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要及时给予表彰、奖励,激发他们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
第七篇 2023人民调解工作思路报告950字
20__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将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市、街道司法行政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城东街道司法调解工作大局,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力度,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确保今年我村各项民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特制定以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积极营造学法氛围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我村20__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五、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__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20__年我村人民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广大村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融洽的人居环境。
第八篇 关于粤闽京沪部分法院多元化调解工作的考察报告3800字
11月3日至11月7日,受院党组指派,我和民二庭刘志新法官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安区人民法院,珠海市南湾法庭,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龙湖区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为期五天的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课题的考察。刘志新法官还单独到上海浦东新区法院作了考察。通过计算机网络,我还对上海市松江区法院、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作了考察。收获很大,受到很多启发,对我院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工作有了进一步认识,更坚定了改革的信心。
一、基本情况
总体印象是硬件设施一流,很多法院有多元化调解意识,部分法院已经开始了实践。但是各地普遍处于探索阶段,认识亟待提高,效果不十分明显。改革中,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有待于解决的问题,例如,调解衔接不顺畅,领导重视程度不够,探索工作比较保守,过于追求形式不求实效,一些法院仅仅为实现了诉讼案件负增长而沾沾自喜等等。
1、汕头市基层法院
在考察的基层法院中,汕头市的两个基层法院是仅有的没有搞“多元化”改革的法院。在汕头经济特区的龙湖法院考察,通过与立案人员交谈了解到:由于近年来汕头经济始终不景气,诉讼案件本来不多(全院在编100人,年受理各类案件约4000件),而且呈下降趋势,“根本没必要搞多元化调解”。
2、厦门市基层法院
厦门市人大常委会于__年10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决定》,是全国第一个关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地方立法文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也相应出台了文件,用于指导和支持、鼓励基层法院进行探索和实践。思明区法院没有设立人民调解室,但其滨海法庭自__年8月起与司法所建立了联系,开展了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工作,每年通过人民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百件左右(其三年收案为2251件)。
3、深圳市的基层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标最高人民法院__年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在运用多种方法调研的同时,深圳中院成立了以院长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派出中院法官到基层法院挂点指导人民调解组织。2023年3月,该院完成了调研报告。
该报告从宏观上提出了“着眼于整个国家转型的时代背景,着眼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充分考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因素以及社会公众的实际需求,正确定位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的职能,厘清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些模糊认识”等指导思想,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与和谐社会的关系、现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则和理念及机制的重整与架构作了一定探讨。
在实效方面,深圳尚处于对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及民间调解等方面的调研、探讨阶段。
其下辖的保安区法院,作为案件数量最多(在编人员约300人,2023年收案约5万件)的法院,虽然在硬件设施、管理和便民利民方面比较突出(根据直观观察和偶遇的领导视察规模判断),但是并没有直接开展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和法院附设adr工作,仅在本院设一间由一名法官和两名事务性书记员负责主持的调解室,进行了法院内部多元化调解的初步探索,但实际工作效果并不明显。
4、珠海市基层法院
珠海市的南湾法庭,于__年年7月被最高人民法院授予“全国法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先进集体”称号,也是考察中见到的唯一直接在法庭设立人民调解室的基层单位。
该法庭在立案窗口设立专门接待选择人民调解的工作人员,在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来访人提供及时、便捷的人民调解程式。在立案大厅的另一侧是两间环境优雅、布置讲究的人民调解室。两位年轻的人民调解员礼貌地接待来访人。经庭长介绍,该区区委,院党组、特别是院长对法庭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探索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支持,并放手让他们大胆尝试、积极探索。司法行政部门积极配合。法庭在协调各相关方面关系,稳定人民调解员队伍,解决人民调解员待遇、培训人民调解员、指导人民调解和机制探索等方面付出了相当大的努力。该法庭8名法官,年受理各类案件约2400件,法官压力很大。2023年委托、指导人民调解成功近百件民商事纠纷,社会效果很好。
5、北京朝阳区法院和上海市浦东新区、松江区法院的基本情况。以上三个基层法院是我国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索和实践较早而倍受瞩目的法院。其特点是:法院人才资源丰富,案件数量惊人(近年来受理各类案件都在五万件左右);法院科技运用水平高,均及时将现代科技应用于审判管理院务、审判、队伍管理和具体审判工作以及对外宣传等,例如各院都建立了自己的网站,设置电子安检设备等;地区经济发达、群众文化层次较高、法律意识较强。
2023年全年,北京朝阳区法院通过人民调解化解纠纷1000余件、松江区法院3000余件(含指导交警调解)。松江区法院院长还做客东方网站、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内专家学者到院进行调研研讨、通过人民法院报等媒体宣传和介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为推进完善我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取得成效的原因
1、立法机关、党政部门重视,特别是一把手肯定、支持、放权,是改革成功的保障。厦门、深圳、珠海和松江法院的实践和探索的成就都证明了这一点。
2、指导实践的思想是成功的基础。落实者的胆魄、学识和奉献是实效的保障。通过与南湾法庭庭长的交谈和厦门中院研究室主任对其了解的基层主管改革负责人的介绍,了解到改革者的学识和改革的艰辛。
3、立案窗口是关键。珠海市南湾法庭就是发挥了立案窗口的诉前引导、分流作用,取得了实效,赢得了荣誉。
4、稳定、高素质的人民调解队伍是保证。南湾法庭固定两名人民调解员,专门从事调解工作,使纠纷得以替代性方式解决。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于2023年11月8日在本院立案厅设立了21个人民调解室。体现了其大力开展人民调解的魄力和决心。
5、现代科技的应用是改革的催化剂。通过法院自己的网站,可以进行“多元化”改革的宣传,甚至可以通过网络实现远程调解。
6、多方联络,互相配合。特别是与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政府的财政支持,对实现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建立和运转起到了积极作用。
7、上级法院的支持与重视。深圳市和厦门市的研究室都十分重视本地区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调研和指导。这对辖区各基层法院在确定改革方向、统一改革态度和思想及实施方法等方面无疑能起到巨大的促进作用。
8、参与“改革者”的学识、魄力和付出。通过考察发现,改革成效的背后,都有以改革骨干____,有较强法律意识、勇于探索、思想解放、敢于碰硬、甘于奉献的团队。
三、几点启示
通过初步考察,觉得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应当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探索和提高:
(一)认识问题
1、思想应当进一步解放。很多法官本身过于崇尚审判的最高权威性和裁判的终局性,缺乏调解意识,更谈不上多元化调解意识。甚至认为调解会弱化审判,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多元化调解是“不务正业”,不过是使法院少办几个简单民商事案件而已。根本不相信人民群众和其他社会力量化解人民内部矛盾及纠纷的积极性和能力,更没有深刻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方面,是实现法治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时代的要求,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也是求真务实地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
2、从实际出发,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探索和总结经验。不要过于依赖国外体制框架、经验、理论和国内学者的书面理论,而“照葫芦画瓢”,过于注重形式。改革者应当亲临审判一线从实际出发,认真总结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客观规律,特别是其背后的深层次的经济、社会、政治、法律背景,特别是对“民间法”予以重视和了解,没有系统的适合中国特色的理论作为指导。当前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需要建立在实践探索基础上的理性思维成果来进行指导实践的,对国外和学者的观点是需要同中国实践相结合,必须经过实践检验后才能理性地运用。应当尽量避免机械地盲从。
3、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应当深入清醒地认识。首先,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中的多元化,是指法院内部化解矛盾机制的多元化,法院内部与外部人民调解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及特定的个人等互相衔接的多元化(法院附设adr)和法院指导下的人民调解等多元化化解纠纷方式(民间adr)等等。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公证等。不能把“多元化”仅仅理解为法院内部审判过程中诉讼调解的多元化,或者理解为非诉讼化解纠纷方式。考察中,通过与立案法官交谈发现,他们往往把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理,理解为法院不受理即不能进行处理。消极地认为只有通过法院立案受理后,化解纠纷才是法院的事情,否则就会越权。开展多元化也只能在法院内部调解,人民调解等只能在法院外面进行。深圳保安区法院就是如此。虽然其案件已经超过5万件,但是,更多的精力忙于现代化硬件设施的建设,忙于内部管理,忙于接待各级领导视察指导,对于立案窗口和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根本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这是笔者考察的感性认识)。其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要求克服消极等待思想,即消极等待国家立法或最高人民法院具体规定出台后再“依法”实施。其实,我国民事诉讼法早已规定了法院对人民调解的指导义务,最高人民法院早在__年已经公布了关于调解的司法解释,采用了国外法院附设adr理论,明确规定了委托调解、邀请调解、中间人调解和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等。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采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概念本身含有“有待探索”的意思,否则应当定义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应当看到,国家政策、法律虽然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有所倡导和规定,但上述规定的可操作性不够强,我国目前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机制尚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因此各基层法院应当在上述法律规定
第九篇 司法局人民调解工作调研报告2550字
为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更好的发挥人民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和“减压器”作用,根据司法部“基层工作指导司《关于开展人民调解专项调研活动的通知》精神,我局于5月下旬至6月初对全县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基层人民调解工作的主要成效
2、调解组织网络较为健全,制度化建设逐步推进。全县建1个县级矛盾纠纷调处中心,18个乡镇矛盾纠纷调处中心,有人民调解委员会304个,人民调解员1353人。目前,人民调解网络在全县已全部形成。乡镇、社区制定了人民调解工作目标责任制、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人民调解工作原则,建立了与开展调解工作业务相配套的登记、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从组织上和制度上得到保障。
3、调解工作机制不断创新,调解工作领域不断拓展。各乡镇、各部门积极创新工作机制,着力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城关镇“百人百日进万家,矛盾纠纷大排查”模式。就是以乡镇为单位组织辖区内的村组治调干部、部分行政干部、派出所、法庭和司法所等单位干警以及聘请专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工作组,集中时间、集中人力、进村入户,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大排查、大调处,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人;店子镇开展“巡村入户,矛盾纠纷调处双签”模式,要求乡镇干部(包括乡直单位干部)每月必须进村入户不少于一次,对辖区内所有的常驻人口、临时户口和流动人口都要一户不漏地访查。做到“三访”、“四送”,即访查治安隐患、访查群众生产生活、访查生育状况;送法律、送技术、送温暖、送政策。巡村入户干部每访查完一户,户主要在干部访查表上签名或盖章,干部要在农户保管的“干部巡村日历本”上签名。并对查找出来的问题,实行定时定人承包解决。为防止走过场,乡镇还要建立抽检制和责任追究等机制;羊尾镇开展“警治联调”模式。就是村、组治调干部与乡镇政法干警通力协作,对矛盾纠纷予以调处。村、组调解组织无力调处的及时上报乡镇,并由综治办牵头组织派出所、法庭、司法所等政法单位进行“会诊”予以调处;六郎乡开展“疑难纠纷听证”模式。对于具有代表性的疑难纠纷、调解组织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当地具有一定威信的人士参加进行公开调处,达到调处一起教育一片的目的;涧池乡开展矛盾纠纷“三卡”模式。矛盾纠纷排查上报卡、交办卡和回报卡;观音、湖北口等乡镇开展“联防联调”模式。县、乡、村每年都要与周边地区签订联访联调协议,共同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各级人民调解组织不仅调解婚姻、家庭、邻里等多发性、常见性民间纠纷,同时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热点,围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围绕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积极主动参与征地拆迁、企业改制、土地承包、移民安置、物业管理等容易引发上访的社会矛盾的调解工作,拓展了人民调解的工作领域。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我县人民调解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但工作中仍存在着制约人民调解工作发展的一些难点问题。人民调解工作不论在思想认识还是实践工作中都还存在着一些与形势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问题。
1、少数基层领导对调解工作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对人民调解在新形势下的地位、作用认识不充分,以致多年没有召开过地域性调解工作会议;有的领导认为人民调解是“软组织”可有可无,以致人民调解工作难以摆上党委、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有的地方长期听不到宣传人民调解的声音或宣传力度不足,以致人民调解的作用与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差悬殊;还有不少群众认为调解没有强制力,以致出现矛盾纠纷时不是诉讼就是上访,或者干脆“用拳头说话”;全社会普遍关心、认可、
支持人民调解工作的氛围相对缺乏,一些部门没有形成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局面,以致调解人员孤军作战,难以处理一些复杂的矛盾纠纷。
2、调解队伍总体素质偏低。人民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村级调解员大部分文化程度偏低,不少基层调解员还留在传统的“劝架员”水平,法律知识贫乏,政策水平较低,有些甚至连制作调解记录和调解文书都有困难,工作力不从心,以致调解效果事与愿违者不乏其数。
3、调解经费严重不足,没有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严重制约了调解工作的开展,挫伤了调解人员的积极性,阻碍了人民调解作用的发挥,“重打轻防”现象比较普遍。加之,社会各界对人民调解化解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中的作用缺乏认识,人民调解在纠纷当事人心目中缺乏可信度和权威性,出现纠纷,当事人大都希望政府解决和诉讼解决。
三、对人民调解工作的几点建议
1、深化对人民调解工作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和有效途径,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具有基础性作用。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研究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要将人民调解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检查,考核奖惩。要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宣传,营造人民调解工作的良好舆论环境。
2、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要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城镇社区建设,巩固和完善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在化解矛盾纠纷、指导村(社区)调解组织开展工作中的作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建设的新路子,加强跨区域性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重点项目调解组织建设,推进在学校、医院、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等建立调解组织,进一步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3、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保障机制。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投入。要认真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把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
4、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立法步伐,找准自己的位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人员配置、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法律效力等问题,使人民调解工作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和规范。
第十篇 河源法院诉讼调解工作调研报告6200字
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当地民情、社情和审判工作实际,成立了诉讼调解工作专题调研小组,并于最近深入6个县区法院和5个有代表性的人民法庭,采取听取基层法院调解二、在当前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河源市法院注重调解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调解率逐年上升,但也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改进的问题。
(一)诉讼调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对调解的认识存在偏差。部分法官对调解工作的作用、意义认识不足,片面地认为选择符合法律正义要求的判决方式比不伤和气的调解方式更符合诉讼公正的本质,也更符合审判职能的要求。因此,在审判实践中,少数法官不够重视调解工作,不愿做艰苦细致的思想工作,影响了调解工作的良性发展。
2.法官调解率的高低存在明显的个体性差异。一些资历较深的法官调解经验丰富,调解率高,有的调解能手每年的调解率均达80%以上;而有些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则更倾向于判决,不愿调解。
3.强制调解现象仍然存在。在审判实践中,个别法官没有严格遵循自愿合法的调解原则,存在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的情况,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侵犯了当事人的诉权,不利于实现司法公正。这种现象不仅无益于审判工作,而且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
4.弱化调解的弊端日益显现。调解率较低的法院,案件的上诉、申诉比例偏高,信访压力增大。
(二)工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1.问卷调查的主要结果如下:
(1)主观方面:一是认为调解费时费力,持这种态度的占7%;二是遇到疑难案件才能积极调解,持这种态度的占10%。
(2)制度方面,下列情形所占比例为:现行调解制度很不合理,参与问卷调查的法官均不认同;现行调解制度基本合理,法官们都认为现行调解制度基本符合审判实际,但存在一些问题;调解的前提必须事实清楚、分清是非、责任明确,这种情形占30%;调解适用的范围、方式不明确,占33%;调解书送达后才生效导致当事人容易反悔,占45%;由于审限的制约,调解的期限太短,占35%;调解与审判界限不清,影响法官的中立性,占40%;法官在调解中的职权过大,当事人主动求和的积极性不高,占48%;在岗位考核中规定调解率,导致硬调、骗调、拖调现象,占30%。
2.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影响或制约调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数法官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一些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要求,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但他们学历高,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些法官更倾向于采取判决的方式,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还不高。同时,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办案压力增大,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存在早判决、早结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导致调解无的放矢。审判中,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审判人员只能依法裁判,无法调解结案,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极影响阻碍调解率的提高。近年来,律师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而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刺激当事人放弃调解选择判决。
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更愿意选择判决方式解决纠纷。从我市法院近几年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自动履行率不高,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不相信对方会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对其有利,于是往往选择判决。
五是调解与庭审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审的功能强化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求直接开庭,这就使调解在时间上陷于尴尬境地。由于是直接开庭,所以在庭前无法进行调解。而且在开庭前,事实未查清,也不能进行调解。而当庭调解又需要时间,很可能影响当庭宣判。如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对短暂的开庭时间内完成的。庭后调解,则有可能因为调解时间长违背诉讼效率和审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当庭结案。
六是调解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若要事实清楚,法院必须进行严格调查,为此,法官就必须担任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调解的制度价值在于自由与效率,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期达到快速化解纠纷的目的。审判实践中,有很多调解协议都是在事实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达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符合审判实务的需要,也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又如,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忽视了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对调解主体、调解模式、调解时限等内容未作出细化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到调解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积极、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调解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使法官放心进行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明确着重进行调解的案件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调解组织的紧密联系机制,鼓励当事人优先接受其他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选派资深法官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多种形式,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妥当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劝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距离人民法庭、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应当着重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层次、全程调解要求,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
有关诉讼调解的主体,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如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四)改善调解的环境和条件,促进调解的顺利开展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调解营造便捷、宽松、融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按照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布置,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及茶具等设施,以便于当事人自由协商、妥协。参与调解的法官等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允许。
(五)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制度,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审即调,调解与审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即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选任一些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专职负责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和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举证和交换证据,并以此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应当贯彻积极、灵活、便捷的原则,可以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过不公开、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六)完善审判调解方式,确保审判调解依法开展
2.根据上述问卷调查结果,我们分析认为影响或制约调解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少数法官对调解制度重视不足,认识不到位。一些法官对我国调解制度的意义认识还不到位,片面理解法官职业化要求,重视裁判,轻视调解作用的发挥。年轻法官社会经验不足,调解方法不够灵活,但他们学历高,有一定的法学理论基础,这些法官更倾向于采取判决的方式,容易出现不会调、不愿调等情况。法院审判人员对调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还不到位,调解艺术和调解水平还不高。同时,由于我市法院民商事案件数量大量增加,法院审判力量相对不足,办案压力增大,繁重的审判任务使审判人员无暇顾及调解工作,存在早判决、早结案的思想。
二是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导致调解无的放矢。审判中,常遇到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缺席,审判人员只能依法裁判,无法调解结案,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调解率的提高。
三是少数律师或法律工作者的消极影响阻碍调解率的提高。近年来,律师代理出庭往往替代了当事人本人的参加,而他们往往又没有真正的调解权限和调解动机,因为律师比当事人更关心法律问题,更追求官司的输赢结果,而不在乎诉讼的风险和成本,同时当事人往往又对律师的作用过分相信,当事人甚至把请律师本身也作为增加对峙实力的武器之一,刺激当事人放弃调解选择判决。
四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经济利益的独立性增大,更愿意选择判决方式解决纠纷。从我市法院近几年调解协议履行的情况看,自动履行率不高,这对当事人的诉讼意识产生了一种负面影响,即不相信对方会按调解协议履行义务,认为调解不如判决对其有利,于是往往选择判决。
五是调解与庭审方式改革的矛盾。庭审的功能强化以后,绝大多数案件都要求直接开庭,这就使调解在时间上陷于尴尬境地。由于是直接开庭,所以在庭前无法进行调解。而且在开庭前,事实未查清,也不能进行调解。而当庭调解又需要时间,很可能影响当庭宣判。如离婚案件,调解是必经程序,但往往不是在相对短暂的开庭时间内完成的。庭后调解,则有可能因为调解时间长违背诉讼效率和审限制度的要求,使案件不能当庭结案。
六是调解制度的设计存在缺陷。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调解原则与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相悖。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调解应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若要事实清楚,法院必须进行严格调查,为此,法官就必须担任调解人和裁决者的双重角色,而调解的制度价值在于自由与效率,当事人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以期达到快速化解纠纷的目的。审判实践中,有很多调解协议都是在事实不甚清楚、是非不甚明确的情况下达成的。一味地要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不符合审判实务的需要,也加大了调解的难度。又如,调解的程序规定过于原则。民事诉讼法将调解程序与审判程序合二为一,忽视了诉讼调解工作的自身特点,对调解主体、调解模式、调解时限等内容未作出细化规定,给审判实践带来消极影响,直接影响到调解效率的进一步提高。
三、改进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对策和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调解指导思想、基本要求和调解的适用范围,推动调解工作积极有序地开展
要牢固树立和谐司法理念,高度重视调解工作,以促进当事人和睦相处、社会和谐安定为目的,积极、妥当地开展调解工作,务求通过摆事实、讲道理,促使当事人互谅互让,以和解的方式解决纠纷,保证案结事了。调解应当根据合法、自愿的原则进行,既防止当事人利用调解实现非法目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法官以拖、诱、吓等方式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又明确调解协议的内容可以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调解协议可以约定一方为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或案外人为其提供担保,为调解划定了相对具体明确的合法性标准,使法官放心进行调解。在诉讼调解中,应当明确着重进行调解的案件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使法官有的放矢开展调解工作。
(二)建立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其他调解组织的紧密联系机制,鼓励当事人优先接受其他组织调解
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召开座谈会、研讨会,选派资深法官为人民调解员培训班授课,聘任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选择典型案件组织人民调解员旁听开庭审理等多种形式,积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培训人民调解员。要通过妥当审查人民调解协议的方式,依法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直接起诉到法院的案件,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诉讼风险,劝导当事人先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距离人民法庭、法院较远、交通不便的当事人,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应当着重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也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或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三)提出多梯层次、全程调解要求,尽最大努力促进调解
有关诉讼调解的主体,要形成法官助理——主审法官——审判长——庭长或主管院长多梯次的调解模式。在案件诉讼的各个环节,如立案、送达、证据交换、开庭审理和宣判等阶段,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调解,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机会开展调解工作。
(四)改善调解的环境和条件,促进调解的顺利开展
要积极创造条件,为调解营造便捷、宽松、融洽的环境和氛围。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室,按照圆桌会议的形式进行布置,并配备电脑、打印机及茶具等设施,以便于当事人自由协商、妥协。参与调解的法官等人员应当严格保守调解信息,当事人要求不公开调解协议内容的,应当允许。
(五)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制度,加强庭前调解工作
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即审即调,调解与审判均由相同的法官主持;其他民事案件实行调、审相对分离,即由不同的法官负责开庭前的调解工作和案件的开庭审判工作。法院可以在立案庭内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选任一些具有丰富调解工作经验的法官,专职负责一审案件的庭前准备工作和调解工作,指导当事人固定诉讼请求、明确争议焦点、举证和交换证据,并以此积极促进当事人进行调解。庭前调解应当贯彻积极、灵活、便捷的原则,可以不受传唤方式、调解次数、调解场所等方面的限制,可以通过不公开、背对背等方式进行。
(六)完善审判调解方式,确保审判调解依法开展
开庭调解应当贯彻中立、公正、程序规范的原则,防止以判压调,避免当事人对调解和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
(七)改进调解书的制作要求,提高调解结案的效率
当事人就部分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可以先就该部分诉讼请求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就主要诉讼请求达成调解协议,对未达成协议的诉讼请求表示由法院决定的,法院可以将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与自己的处理意见一并制作调解书。调解协议可以约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协议即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的内容可以简化。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经调解主持人询问,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明确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其他案件,也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八)明确影响调解协议的排除因素,鼓励法官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协议约定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盖章后生效,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当事人仅因诉讼费用的负担不能达成协议的;案外人为一方履行调解协议提供担保而拒收调解书的;以上情形均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