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张某某抢劫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
关于张某某抢劫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抢劫案件的基本事实:7月22日晚9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窜至本村村民刘某家中盗窃时被刘某发现,被告人张某某遂持砖头朝刘某头部猛砸数下,后抢劫现金2600元及其他物品一宗。经法医鉴定:刘某系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本辩护人接受被告人姑母张某某的委托后,经过阅卷和进行广泛的社会调查,现将有关调查结果逐一向法庭陈述如下:
一、张某某的家庭情况。
张某某的童年时代,父亲张_____在某某县某某乡工作后转到德州_____公司后来又去济阳承包窑厂,母亲王_____在_____县一棉储备库工作,父母平日对张某某疏于管理和教育,加之教育方式简单粗暴,在与父母生活期间,家庭并没有给张某某带来多少温馨。
二、张某某辍学后的主要经历。
在其2001年辍学后,家中本就无人管教的张某某又失去了学校的约束和教育。无所事事、生活无着的张某某成了名副其实的野孩子,整日在外流浪,形同孤儿。这段时间主要是和邻村(铁匠村)的同龄人周浩兵在一起,整日上网游玩度日。由于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支付上网费,除了从奶奶手中讨点零钱外,张某某主要靠捡破烂卖钱上网玩游戏,不上网时就自己在家看武侠小说。但张某某的奶奶没有精力和能力对其管理约束,自身生活极其艰苦更没有能力照顾张某某的生活。
亲友看到张某某整日沉迷网络,于心不忍。其小姑张某为其联系了_____县_____纺纱厂(在_____县_____镇),张某某在该厂工作了4个月。期间表现还算可以,只是很少与工友沟通交流。因年幼且从没有喝过酒,在工友的婚宴上喝多了酒,自觉很是丢人,张某某辞去了工作。继续在社会上流浪,在网吧的虚拟世界中度日。
春天,因小姑父何某某发生车祸在某某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在荣庄针灸治疗,张某某在_____县_____镇*村和荣庄等地守候照料姑父三个月。姑父病情稳定后,张某某离开医院,在花完小姑给的部分生活费后,又回到从前的生活轨道。
三、张某某的性格特点。
幼年时父母疏于管理教育加之教育方式粗暴简单,后来父母相继弃年幼的张某某而离家出走,失去家庭温暖的张某某辍学在家、生活无着,其幼小心灵受到严重创伤,陷入极度孤独、自卑、怨恨的不良情绪中,越来越性格内向,自我封闭,除了和邻村的伙伴周_____结伴捡破烂、上网游戏外,不愿与任何人交往,并逐渐对现实生活中的东西失去兴趣,平日没有任何爱好,整日沉迷于打打杀杀的网络游戏。
四、实施犯罪前后的情况。
在实施犯罪前的几天时间,张某某一直在平原县城上网度日,因为没有生活来源,已经连续几天没有吃东西了。因为无钱支付上网费用,张某某不得不将衣服押在网吧。为了能填饱肚子,他徒步从_____县城走回老家_____镇*庄找奶奶想点办法。但奶奶不在家,他才想到前邻家偷点东西变卖。
作案后,张某某没有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依然回到县城、等地的网吧上网度日。
五、对张某某抢劫案件的思考。
张某某抢劫案件,虽属个案,但其反映的却是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本案之所以发生,主要因为如下几方面的原因。
1、家庭结构缺陷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发生本案的深层次原因。家庭的残缺是未成年人犯罪的“催化剂”。夫妻关系是家庭存在的基础,当夫妻双方感情破裂或因其他原因而失去一方乃至双方时,家庭结构完整性遭到破坏,极易导致未成年人放任自流,误入歧途。家庭的不完整导致家庭成员间情感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加之父母简单粗暴的教育方式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的张某某逐渐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特点和厌世情绪。
2、文化程度偏低缺乏学校教育是发生本案的又一原因。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对家庭教育的不足起到弥补和矫正作用,帮助未成年人抵制和消除不良社会因素的影响。但由于过早辍学,使张某某失去了接受学校思想品德教育和培养的机会。
3、沉溺于上网是诱发赵子龙犯罪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性格孤独内向又无人管教,上网成为张某某缓解内心紧张,释放内心积郁的理想选择。虚拟的网络世界可以不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未成年人不成熟的心理无形中被无限放大。各种充斥着暴力拼杀等不健康内容的网络游戏对张某某的成长产生了不可忽视的腐蚀作用。在未成年阶段,其主要的行为方式和行为习惯就是模仿,网络上大量不健康内容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久而久之,耳濡目染,少数未成年人在性格上表现为极强的攻击性,遇事头脑简单,不计后果,容易导致暴力犯罪。同时,由于没有经济来源,为了解决上网费用和基本的温饱问题,赵子龙靠捡破烂、偷废铁卖钱来维持生计。也正是在实施盗窃的时候,才导致了本案的悲惨发生。
综上,张某某抢劫案件的发生,让人深感同情和遗憾。希望法庭能综合考虑到导致本案发生的各种综合因素,本着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罪犯的方针,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此致
山东弘正兴律师事务所
刘富军律师
1月7日
第2篇 关于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调查报告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而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制度大大提高了农业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从而使家庭承包责任制成为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方式,成为党在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因此,正确及时的审理各种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意义就非常重要。
但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纠纷案件无论在审理中还是执行中都感到比较棘手。原因在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够详尽,致使各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作法不一,执行中判决内容不易执行,即使采取强制措施也无法达到最终目的。土地承包案件的审理难、调解难、执行难己严重影响到了司法的统一和司法权威的树立。接上级法院通知后我院积极组织力量,对我院的土地承包纠纷案件进行了摸底调查,初步掌握了纠纷的基本情况,分析了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土地承包纠纷案件的类型
1、发包方提前终止合同,承包方起诉要求继续履行此类纠纷在村委换届后表现更为突出。
2、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物价上涨,土地使用价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费过低,发包方要求提高承包费,双方发生纠纷。
3、承包方因经营不善,没有取得预期利益,或取得利益过低,导致拖欠承包费。
4、因妇女离婚、出嫁等原因未能取得承包地,从而引发纠纷。
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已颁布实施,但是由于实施时间较短,相关配套规定和司法解释较少,往往土地承包案件又非常复杂,涉及到许多民间习惯、村规民约,审理中法官感到很吃力。
2、诉讼中农民的证据意识差,诉讼知识贫乏。农民的文化素质法律意识整体偏低,在发生纠纷时不太懂得怎样进行维权,在诉讼中经常走弯路,无谓的增加诉讼成本。
3、合同形式不规范,在对外承包土地时,基本上都能签订书面合同,而在具体经济组织内部都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只是几个人用尺子一量,就算定下了。另外,土地管理部门很少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生纠纷时,双方难以说清。
4、根据法律规定对外承包土地等重要事项需经过民主议定程序,即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公开决定,但实际上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很难召开,更不要说民主议定重要事项了。因此许多土地承包没有经过此程序,有的甚至只是几个主要的村干部决定后,就对外承包。
5、村委的换届选举引起承包合同纠纷普遍存在。现在农村选举制度在实行中不完善、不健全,竞争中混杂着家族势力等非正常因素。新一届村委上台后,或因承包方是竞选对手的人而进行打击报复,或对前任村委工作不满意,于是找种种理由,随意解除合同或干脆不经协商另行发包给他人,造成纠纷。
6、村组干部素质差,工作能力有限。在因人口变动需进行土地调调整时,不能正确理解政策规定,分地不均。并且,现行法律对村组干部制约过少。部分干部无所顾及,用手中的权力钳制农民,以此收受贿赂,索要钱财,或以权谋私搞暗箱操作,给自己的亲友多分地、分好地。
7、歧视妇女,损害妇女的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但有些地方在承包过程中明显歧视妇女,剥夺出嫁、离婚、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出嫁后发包方要求收回承包地,妇女离婚、丧偶时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保障。特别是妇女离婚后,与原夫不在同一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容易受到侵害。
三、对策及建议
1、建议司法机关和各级行政部门尽快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完善土地承包的具体实施意见、细则。以便为人民法院及时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
2、在立案中应注意把好立案关。我们认为,对于土地纠纷案件,法院只能受理侵权纠纷,对于要求村民待遇的诉讼和要求调整土地的诉讼应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该类纠纷不属法院主管的事项。村委委员会和村委小组是农村村民自治组织,它代表村委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调整土地或要求分配土地属于村民自治的事项,法院不应当也没有权力去处理该类事项。目前,并不是所有矛盾纠纷法院均能行使审判权予以调整。
3、合理运用情事变更原则,由于土地承包合同成本回收期限较长,一般合同的期限都比较长,其间土地升值物价上涨等因素都可能出现,审理中应注意在保护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充分考虑各种因素运用情事变更原则。
4、农村土地纠纷,仍应当发挥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乡、镇政府要加强对村基层干部行为的监督,对其不经民主议定程序的行为及时介入,给予纠正。
5、加大对村组干部的培训力度,提高其理解和执行国家政策的能力,强化其法制意识,履约意识,减少纠纷的发生。各级政府要定期对村组干部进行培训,聘请有关专家、学者授课。同时加大监督力度对工作能力低下,群众意见大的干部要坚决撤换。
6、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妇女的保护,贯彻男女平等思想。彻底消除人们思想中,那种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等陈旧思想。
7、充分发挥法官的释明权,在诉讼中由于农民法律、文化素质较低,理解能力有限,这就需要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就相关法律的理解、可能出现的诉讼后果等对当事人予以详细的说明。
第3篇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些受害人因不满而群体上访,有的甚至演变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