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关于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区是一个农业大县(区),也是全国著名的粮食产区和制种基地。全区有18个乡(镇),245个行政村,有农业人口346435人,土地面积 42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8.62万亩,近年来农业主要以玉米制种为主导产业,种植面积达42万亩。至xx年底,全区拥有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 34800台,其中拖拉机12727台,农机总动力达54.5万千瓦,农机总值达4.35亿元。去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随着农用运输车移交,农机安全监理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是目前摆在广大农机监理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至xx年上半年,全区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4883台(大中型161台,小型4722台),联合收割机3台;拖拉机驾驶员3966人(g658、 h3308)其中有497人持g照驾驶农用车。拖拉机入户率(占拥有量1xx台的)为38.3%,驾驶员持证率为39%,
从xx年到xx年,平均每年动员拖拉机入户200台,拖拉机检验900台,驾驶员审验1200人,入户率、检验率、审验率、持证率平均为 30-40%。xx年上半年完成拖拉机入户108台,拖拉机检验500台,换旧牌242台,动员组织驾驶员参加持证培训83人。检验率为10.2%,入户率为49.9%、持证率为39.6%。从xx年至xx年全区共发生农机重大事故18起,死亡18人;一般事故36起,重伤28人,其中拖拉机重大事故8起 8人;一般事故21起重伤20人。今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率呈下降趋势。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道交法》、《行政许可法》、《农机促进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温总理签发的412号令、农业部的《两规定》、《两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张掖市乃至全国普遍存在,在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1、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如果管理不严和操作不当将会对周围人员、财产、环境造成伤害。××区在80-90年代,农机事故年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农民家破人亡,而且引发农户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风,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机经营户相对都是比较贫困、家庭条件普遍较差,也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农机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发农机事故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机常年失修,安全设施残缺不全,无灯光喇叭、制动不灵、方向盘间隙过大、连结不牢等技术状态较差,再加上无照开车、违章作业等,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农机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农机监理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2、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社会进步、城乡发展、农村综合经济能力上升后,农民对经营农业机械有了更高的要求,从六、七十年代的手扶机到小四轮拖拉机再到三轮农用车、四轮农用车,农民不再是以满足农田作业而购置机械,而是由农机市场为导向,市场引导农民购置适用的农业机械,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在农民的意识中,拖拉机不再是一种先进的机器,只是一件农具而已,所以拖拉机的增速为每年200台左右,农用车的增速为每年280台,因此农民对拖拉机入户、检验和学习驾照的意识不强。
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种植青一色的制种玉米,农产品运销没有作业市场,而且农业运输被农用车所替代,拖拉机仅仅作为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一年的出勤率按农民常言说的“牛-55用的50天”,出勤率低,春种夏收后,“刀枪入库”,所以拖拉机不上公路,基本活动在田间地头,监管的难度非常大。
3、拖拉机费负较重,机手违规现象突出。由于拖拉机作业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时间性,每年上路行驾、作业的时间短,收入低,而且都是自用为主,按现在的负费项目,养路费400元/年,年度检验费25元,第三者强制保险费210元,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有的一年的收入不够交养路费。为逃避交费,加之监管不到位,车主不愿登记、挂牌、考证,也不愿参加年度检审验,“黑车非驾”现象越来越多。
4、农机安全性能逐年下降,安全隐患加大。目前,机型陈旧、使用年限过长、技术性能差、故障多是普遍现象,由于没有一套具体的适用的报废措施和适当的补贴政策,农民又舍不得卖“废铁”,于是尽管技术状态差,仍凑合使用,再加上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重收入、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带病运行,后患无穷。
5、农机监理手段落后,服务不到位。拖拉机年度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责任很重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用一看、二蹬、三听的方式很不严肃、很不科学,导致了农机驾驶人员对监理部门产生误解,认为农机监理的入户挂牌、办证、检验就是为了收几个钱,只管理不服务,特别是驾驶员培训中的办人情证现象,使农机监理工作失去了服务的性质,也失去了农机户的信任,我们的工作也会失去社会的认可。
6、农机管理部门机构臃肿,经费短缺负担重。xx年一来,农用车的兴起和兴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农用车的管理上,而放松了自己已原有的基本的管理对象拖拉机。丢了自己的“自留地”,种了别人的“责任田”。在农用车兴盛时期,经济收入年年上涨,农机部门的“声望”也高了,人员增加、财政统筹、费用削减,但都没有对农机部门造成任何影响,农机部门全员上阵搞监理,全区农用车入户率达到85%以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去年11月16日农用车移交后,农机监理收费大幅度减少,收费总额由去年的98万元减少到今年的10万元,办公经费非常紧张,每年局系统正常运转需40万元,今年缺口在30万元以上,尤其是近年来陆续分配来的8个复退军人全靠业务收费支付工资,再加上其他人员的预算外工资、车辆消耗等,经费非常困难。
7、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名存实亡。八十年代国家支持兴办的乡镇农机站,经过几年的城镇化建设和企业改制、撤拼等,已没有服务项目和资产了,乡 (镇)农机专干归乡(镇)管理后,基本从事乡镇的中心工作,农机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乡、村、社三级管理缺腿。所以目前农机监理工作只靠农机管理部门单兵作战。
8、农村各种税费的减免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农机监理收费不愿意,不支持,工作难以开展。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1、建议健全政策、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对上道路拖拉机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操作人员的考证,而拖拉机的道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事故处理权交给了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权,造成许可发放与许可行为监督的脱节。
2、争取早日将农机监理机构明确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来管理,并根据事业的需要确定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及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内,由财政全额拨款,以稳定农机监理队伍,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3、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以有关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农机方面的惠农政策为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在农机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村社,作业场所,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机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在学生集中的乡村学校,以举办农机安全教育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利用各种宣传材料等方式扩大宣传范围,使全社会都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
4、强化服务,提高农机监理的总体水平。农机监理的工作特点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必须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宗旨。要抓好农机监理队伍建设,从实施规范管理入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围绕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质服务这一主题,健全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整个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文明服务,热情耐心地解答农民群众的咨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三是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与广大农机人员的关系,增进感情而有利于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
5、严格执法,纠正违章,确保农机安全运行。大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强化农机执法力度。要针对农村面大、量广农机分散和流动作业的特点,经常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农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安全检查,查纠违章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6、开展农机普查工作。要利用农闲时节,对全区拖拉机的拥有情况、使用年限、拖拉机技术状态作一次全面的普查清理,全面弄清拖拉机的基本情况,一些不需要纳入管理的手扶拖拉机、频临报废的拖拉机要列在登记范围之外,对大中型拖拉机要全面纳入管理,并抓好新购置小型拖拉机的牌证管理,逐步提高入户率、检验率。
7、结合“阳光工程”,争取资金开展对农机人员的技术培训,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无偿为农民群众提供驾驶技术、维修技术的培训,淡化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农机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2篇 关于对加强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的探讨调查报告
一、当前新形势下消防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执法人员思想觉悟低。在我们消防监督执法队
伍中有部分人员思想认识上不够,再加上消防是公安现役队伍与地方上接触较为紧密,导致衍生出许多与执法为民相违背的现象。(二)人情关系大于法。在具体的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有少数人员以自己主观判断事物而非根据国家的《消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严格监督、严格执法。这其中经常出现以情带法,因情而枉法的现象。(三)过于依赖以往的个人经验。特别是一些在监督执法岗位上时间较长的人员,很多人存在着对新出台的消防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及时、深入,在监督执法中过于依赖以前的经验走老路,监督执法程序混乱,行为不规范,效果不明显。(四)监督执法中对法律、法规把握不住。队伍中有些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不能够准确把握法律、法规的界限,不能准确区分处罚条例之间的不同,定性不够准确,运用法律随意性较大,致使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和办案效率的提高。(五)部分人员官僚作风严重,宗旨意识差。个别单位或个人在消防监督执法中,因为手中有了执法权而摆不正位置,自以为是,凌驾于执法对象之上,盛气凌人,高高在上。对待群众冷、硬、横、推、拖,办事效率低,完全违反了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为民宗旨。
二、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内因与外因,两者之间有一种辩证的关系相互作用及影响,就消防监督执法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作者想从内因及外因两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内因:内因在事物的发展变化中是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它是根本。反映在消防监督执法中,主要有:一是个人私欲在作怪。社会中每个人都是有贪念的,只是大多数人的思想觉悟较多,自我克制力、约束力较强,对欲望控制力也强,而内心却存在法律和道德上的顾忌。但有的个人的自省能力及自我约束力不强,致使贪欲膨胀,在金钱面前只会置法律、法规于不顾,屈服于糖衣炮弹之下;二是个人素质在作怪。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需要较系统的法律知识、消防专业知识、文化知识,只有具备了这些才可能有好的执法品格,有较强的执法能力等综合素质,但目前我们消防监督执法队伍普遍存在着个人法律知识欠缺,业务知识不足,执法综合素质不高的现状,也导致了有心无力,好心办坏事等现象;三是小团体利益在作怪。个别单位,为了拉赞助、搞关系,甚至会出现集体违法的事件,或个别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打着为单位、为集体谋利益的旗号而谋取私利的现象,影响了公正、公平执法。
(二)外因:一是当前社会现状,我们的社会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阶段,各种法律体系还不完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随着金钱论的影响逐渐变成一种利益关系。为此,也使得整个消防监督执法也必然会受到大环境的影响和制约。同时,消防部门以及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都是和整个社会联系在一起的,都有自己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这些因素一旦被渗透到执法过程中,就难免会影响到执法的公正性;二是法律本身的缺陷。《消防法》于1998年9月1日颁布,但其配套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备,没有形成系统性更强的,较严密的、强有力的法律运作体系,虽然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但在执法中难免出现法规冲突、法律弹性、法律真空的情况。
三、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工作以提高工作效率的对策。
现在,我们全社会都在倡导和谐的理念,我们的监督执法也不可能脱离这一理念而单独存在。消防监督执法是各级消防部门的法定职责,是国家赋予的权力,消防执法质量关系到一方经济建设能否健康、快速的发展。同时,能否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直接关系到消防部门在社会和群众中的形象,关系到消防执法的权威。因此,我们一定要坚持人民消防为人民,一定要坚持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切实加强和改进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以提高新形势下的工作效率。(一)坚持不懈地抓好政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思想建设是党建设的根本,是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队伍素质建设的核心。所以我们一是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党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等,党的先进理论,进一步打牢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要紧密联系消防部门执法工作的实际,找准结合点和切入点,把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落实到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切实提高消防监督执法水平,保卫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二是我们要认识到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起点,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此,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最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我们一定要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决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执法有保障,违法要追究,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三是要树立服务型执法的新理念。现代政府是服务型政府,要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对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除告
知违反相关行政法规条款外,要帮助被责令人科学合理地制定整改方案,不能整改的要报当地人民政府,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聘请有关专家讨论论证。(二)加强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任何人的进步都是通过不断的学习得来的,加大对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必将会不断提高消防执法队伍执法能力。所以,作为总队、支队一级的单位要制定详尽的培训计划,并结合当地情况,结合一线执法人员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不断革新培训内容,有针对性地制定长期性、系统性的进行培训,在培训中要做到,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点面兼顾,突出重点,切忌形式化、教条化,通过培训切实提高消防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为了实现消防监督执法健康发展要做到:一要制度化、规范化。针对法律法规不够明确、实践中又容易出现问题和偏差的方面,要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定,明确每一项具体执法行为的必有程序、法律责任,使执法人员有章可循,减少执法工作中的随意性。要全面推行执法责任制,完善执法质量考核制度,建立健全法制队伍,严格案件审核把关指导,层层签定执法责任状,将执法办案考评落实到每一位执法人员,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解决执法办案指导不强、质量不高、监督不力等问题,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二要健全完善奖惩激励机制。将执法质量考评情况与干部量化考核和晋职晋衔、评功授奖直接挂钩,对执法质量考评的优秀单位和个人及时进行通报表彰和奖励。三要进一步完善警务公开制度。以提高执法质量为核心,把与消防执法工作有关的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办事规则等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内容,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事项外,全部面向社会公开,实现阳光作业,真正体现执法的公正与公平,建立统一、有力、高效的消防执法监督机制,将执法行为的全过程纳入监督范围。达到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增加执法透明度,防止发生执法违法,以法代罚的现象。同时也要加大内部执法监督的力度,认真查处执法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使执法监督既能起到查处违法违纪的作用,又能起到警戒、预防的作用,从而进一步规范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真正达到人民消防为人民的目的。(三)建立健全和切实落实监督制约机制。
众多腐败份子落马的实例一再告诫我们,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对权力的行使予以监督,在于防止权力的滥用,促进权力的正确行使,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要在健全对权力的监督上下功夫,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将消防执法责任分划到岗位、人员,使消防执法权限确定化,责任明析化,程序公开化,文书规范化。二是要在不断健全完善依法行政的有关制度上下功夫。制度建设更带有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按制度办事、用制度管理,人人事事都在制度的规范之中,严格落实执法例会制度、集体议案制度、法律技术审核制度、两人以上执法制度、内部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及热点岗位人员轮岗交流制度。三是要在落实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上下功夫。四是深入开展警务公开工作,实现阳光工程。在消防信息网,公开消防监督程序,行政许可范围,推行网上审批,公开投诉电话,聘请廉政监督员,自觉接受人大、政府和人民群众的监督。让人民放心,为人民掌好消防监督执法权。(四)要加大资金投入,保障城市消防规划和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顺利进行。《消防法》明确规定,消防工作由国务院领导,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因此,加大财政投入或者在政策上给予倾斜、扶持。(五)要始终把消防宣传教育当作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要运用多种形式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努力提高全民消防素质。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把家庭防火纳入法制轨道,推进社区消防建设,逐步实现社区消防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实行人人参与,群防群治,从而解决消防执法盲区。(六)依托三基工程建设,夯实基础,打造严格执法新平台。
今年是三基工程建设决战,打好基础是关键。要积极主动研究当前公安消防执法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勇于创新,勤于创新,夯实执法基础。大力提高一线执法人员执法素质,严格执法资格和考核标准,扎扎实实地抓好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公共场所消防监督管理、档案建设等基础业务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形成严格、规范、有序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氛围,打造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新平台。
综上所述,我们唯有不断地进行探索、实践、总结。切实解放思想,实事求是,认清自身存在不足,及时纠正不足,强化弱项。以精湛的业务,高度的责任心,来实施消防执法工作,我们的执法水平于执法效率将必然走向越来越高,越来越强。
第3篇 刑事立案监督中调查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第4篇 关于街坊店面消防监督管理调查报告
一、沿街店面房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理发店、修理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称作商业服务网点。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根据其使用功能,沿街店面房可分为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沿街店面房被称为商业营业厅。对于附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虽然其消防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沿街店面房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一是 三合一现象严重。沿街店面房往往底部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或二层作为仓库、住宿使用,形成了集仓库、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典型三合一建筑。
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沿街店面房往往被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楼板和楼梯往往采用木质材料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质材料,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有时,因造型需要和突出艺术效果,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仅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还人为增加了火灾荷载。
三是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大部分沿街店面房在建设初期按一层进行设计,其消防设施的设计也按一层进行考虑,内部加了夹层后,其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往往被忽视,有的业主不仅没有按加层后的实际进行配套完善,反而将原有消防设施人为废除。
四是疏散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沿街店面房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建筑结构的局限,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撇开内部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业主出于防盗的考虑,底层门窗周围安装的防盗网、卷帘门等防盗设施,在火灾情况下,妨碍了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火场逃生。
二、沿街店面房形成火灾隐患的原因
一是设计的盲目性。沿街店面房建筑面积不大,一般为几十至几百平方米不等,底层楼层高度为3-5米,有的店面房楼层高度达4-9米。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往往将店面房的楼层高度作为卖点,致使沿街店面房的楼层高度越建越高,楼层高的可分隔成三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过于迁就开发商,没有从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仅局限在平面局部,就事论事,草率设计。
二是改建的随意性。沿街店面房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由于经营需要,业主往往在门面房内随意改建、搭建和内部装修,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同一间店面房今天是美容院,明天可能就换成了卡拉ok房。
三是经营的多样性。沿街店面房经营项目多样,一排沿街店面房中,超市、百货店、饮食店、美容美发店、茶楼、打字复印、服装、装饰材料、家庭小作坊等应有尽有。可以说,老百姓有什么样的需要,就有什么样的店面房,什么项目赚钱快,就经营什么项目,且沿街店面房改建成公共娱乐场所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屡见不鲜。
四是管理的独立性。一栋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往往由多个单独的门面房组合而成,各自的门面房自成一体,门面房之间用隔墙进行分隔,各自为政,互不干扰。同时由于面积小、规模小等原因,一般均未经消防、工商、公安等行政许可,日常也难以将其纳入管理视线。
三、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是改进消防设计。根据对沿街店面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层高超过5米的店面房,业主都将其分隔成了两层,因此,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应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按两层对其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应增设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给水管道可直接由市政管网接入,由于店面房位于底层,只要进水管的管径足够,其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能基本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对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店面房,考虑到店面房的独立性及利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建筑的外墙上,或者在建筑附件增设室外消火栓,各门面房自已配置水带、水枪的方法替代。对已经设置了自动报警喷淋的店面在改造过程中应及时增加报警、喷淋设施。
二是简化消防审批。大部分店面房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没有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往往也不按图施工。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店面房的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仅图纸这一关,大部分业主无法提供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受理、审核,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还没有发给业主,装修工程可能已基本竣工,达不到加强源头监督的效果,无论报与不报、审与不审,同样给火灾隐患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沿街店面房的日常管理工作,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严禁经营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出现,店面房内不要住宿,以确保业主的生命安全。
第5篇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调查报告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9月下旬,按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工作安排,教科文卫委组织调查组在李向阳副主任的带领下,对我县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在县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下,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为宗旨,根据习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四个最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大力度宣传《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办法》,建成了县、乡、村食品安全监管三级网络,整合了农业、水利、卫生等部门的检验检测设备、人员、技术等资源,坚持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创新推广“互联网+明厨亮灶”工作,确保了中招、高考等特殊时期重大活动无饮食安全事故发生,为创造我县安全的餐饮消费环境作出了应有的贡献。目前,我县共有各类餐饮服务单位x家,其中:大中小型餐馆x家,单位、学校及敬老院食堂x家。餐饮从业人员x余人。
二、存在问题
(一)监管能力不足。一是乡村食品安全协管员因人员多,多为村干部兼职,每月仅x元补助,任务繁杂、待遇低,未充分发挥监管作用,农村自办酒席群体性聚餐监管工作开展的少,力度小,协管员发挥作用不大。二是监测手段和技术落后。日常监管工作中,执法人员仅凭索证索票、查看、嗅闻等简单方法执法;由于上级机构改革工作未到位,我县检验检测中心项目审批迟迟下不来,我县食药监局目前的检测中心设备少、技术人员不专业,开展的食品快检项目需将样品提交到市、省或外省进行检测。
第6篇 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
农机,指农业生产中使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统称。农机安全保障着农业生产的顺利开展,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欢迎阅读!
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范文
××区是一个农业大县(区),也是全国著名的粮食产区和制种基地。全区有18个乡(镇),245个行政村,有农业人口346435人,土地面积42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8.62万亩,近年来农业主要以玉米制种为主导产业,种植面积达42万亩。至xx年底,全区拥有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34800台,其中拖拉机12727台,农机总动力达54.5万千瓦,农机总值达4.35亿元。去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随着农用运输车移交,农机安全监理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是目前摆在广大农机监理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至xx年上半年,全区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4883台(大中型161台,小型4722台),联合收割机3台;拖拉机驾驶员3966人(g658、 h3308)其中有497人持g照驾驶农用车。拖拉机入户率(占拥有量1xx台的)为38.3%,驾驶员持证率为39%,
从xx年到xx年,平均每年动员拖拉机入户200台,拖拉机检验900台,驾驶员审验1200人,入户率、检验率、审验率、持证率平均为30-40%。xx年上半年完成拖拉机入户108台,拖拉机检验500台,换旧牌242台,动员组织驾驶员参加持证培训83人。检验率为10.2%,入户率为49.9%、持证率为39.6%。从xx年至xx年全区共发生农机重大事故18起,死亡18人;一般事故36起,重伤28人,其中拖拉机重大事故8起8人;一般事故21起重伤20人。今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率呈下降趋势。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道交法》、《行政许可法》、《农机促进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温总理签发的412号令、农业部的《两规定》、《两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张掖市乃至全国普遍存在,在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1、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如果管理不严和操作不当将会对周围人员、财产、环境造成伤害。××区在80-90年代,农机事故年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农民家破人亡,而且引发农户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风,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机经营户相对都是比较贫困、家庭条件普遍较差,也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农机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发农机事故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机常年失修,安全设施残缺不全,无灯光喇叭、制动不灵、方向盘间隙过大、连结不牢等技术状态较差,再加上无照开车、违章作业等,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农机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农机监理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附:农机事故监管调查报告
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对农机事故的定性、管辖、处理都做了详细规定,《条例》实施半年多来,我市未发生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农机作业事故,农机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态势保持平稳,为深入了解农机事故发生及处理的真实情况,我们开展了《条例》贯彻回头看活动,全面调查全市农机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以利于更好的做好农机事故预防及处理工作。
一、我市农业机械动态运行情况
随着农用运输车管理的汽车化,我市的农机管理总量呈下降趋势,20-30马力左右的中小型拖拉机保持在3000台左右,主要从事短距离道路农产品或者建材运输,基本不用于田间耕播作业,近几年来,受国家农机购置补贴的推动,加之保护性耕作、秸秆还田等政策的引导,我市的农田作业机械逐渐向大型拖拉机发展,50马力以上的农用动力机械已逾2022台,大型自走式小麦及玉米联合收获机械总数已达2022台,其他手扶型拖拉机主要分布在吴村镇、董庄乡、防山乡,数量在3000台左右,主要用于山地农忙季节农业生产。
二、农机事故处理法律法规贯彻情况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已于年11月1日正式实施,标志着农机安全管理工作迈入了一个新的发展历程,《条例》明确了农机事故的预防、安全防范及处理、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有关问题,这是全国性法规第一次规范农机事故处理工作。为全面贯彻《条例》及《山东省农机事故处理办法》,市农机监理站制定了《市农机事故处理预案》、《市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市农机事故责任倒查及追究制度》等相关规定,积极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实战演练,增强农机事故处置能力,有效地促进了我市农机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
三、《条例》实施以来农机事故处理及统计情况
年上半年,我市农机监理机构所接到农机事故报案为0起,但也要同时看到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就是部分农机事故根本没有掌握。
1、轻微农机事故,轻微事故在交通事故处理上提倡双方协商“私了”处理,在农机事故上也基本是“私了”,比如山东省农机办年曾颁布《十项便民措施》第十条:对未造成公共和特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单方农机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为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在500元以下的轻微事故,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这类轻微农机事故,当事人从减少麻烦的角度出发,大都选择自行处理。
2、单方面农机事故,笔者所说的单方农机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启动、使用、存放、保养、维修过程中由于机手自己操作不当发生的未涉及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的农机事故,比如常见的“摇把误伤”、“陡坡行驶翻车”、存放时或倒车时造成一些车辆损害等,这类事故因为不涉及他人,没有他人责任,加之发生这类事故的多为无牌无证机车或濒临报废机车,没有任何保险手续,当事人根本不会报案。
3、应当报案没有报案的农机事故,实事求是的讲,农机事故不同于交通事故,由于车辆行驶密度的原因,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大都发生在不熟悉的人之间,而农机事故基本是分散作业,本地作业较多,发生的事故大多在本乡本土熟人之间,一旦发生农机事故,只要不是恶性的、责任不清的,大部分人选择自行协商,或者选择村组织调解解决。
4、宣传不到位,部分机手报案意识不强或者不知道农机部门的报案联系方式,笔者曾询问一些机手发生农机事故怎么办?大部分人选择拨打122,也就是说发生农机事故后,一部分人采取自行处理,一部分寻找交警处理,较少的部分才选择农机部门报案。
由此可见,农机事故零报案并不是农机事故零发生,随着农机机械化程度的提升,全市农业机械的保有量大大增加,拖拉机、收割机机械总量在万台以上,农机事故零发生是不太现实的,深入排查治理事故隐患,预防各类农机事故是必须长期坚持、不容半点麻痹松懈的工作,只有认真细致地落实好预防措施,才能少发生或不发生农机事故,才能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四、农机事故安全隐患的薄弱环节
分析当前我市的农机安全管理情况,有三个方面存在较为突出的不安全因素:
(一)中小型拖拉机超期服役情况较为严重,因缺少对报废机车的强制管理规定,大多数运输用的拖拉机使用几年后,机手就会转手卖于一般农户用于“轧地头”,这种机车不常出来,只在农忙时运输农副产品,操作者多数无证,加之机车已超期限,也无法年检,管理难度较大,安全隐患最为突出。
(二)玉米联合收获机械管理水平还比较低,由于该类机械是近几年才大规模普及使用的机械,机手的安全意识、牌证管理意识较为淡薄,操作水平、驾驶技术不高,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三)部分耕作机械的安全管理急待加强,这其中包括秸秆还田机、免耕播种机,农作物种植覆膜机等机型,该类机械操作技术要求较高,且是配套悬挂使用,较为分散,管理难度较大。
五、下一步的预防及整改措施
保持农机安全生产的良性发展,继续强化“平安农机”、“和谐农机”建设,提高农业机械的“入户率、持证率、年检率”是我市农机管理工作的总体要求,在以后的工作中,要着重落实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强化舆论宣传力度,特别要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多种媒体手段,积极开展农机安全教育“六个一”活动,不断提高机手的安全操作水平,提高社会各界对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认识。
(二)按照开展农机安全基层基础年的有关要求,严查事故苗头,狠抓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把农机事故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三)积极协调与安监、交警、保险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关系,尽快建立起工作配合、信息共享、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
(四)按照《市农机事故处理预案》的要求,配齐配全农机事故处理设备,建立健全农机事故处理制度,组织农机监理人员开展农机事故处理实战演练,增强事故处理人员的业务技能,做到未雨绸缪。
第7篇 关于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道交法》、《行政许可法》、《农机促进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温总理签发的412号令、农业部的《两规定》、《两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张掖市乃至全国普遍存在,在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1、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如果管理不严和操作不当将会对周围人员、财产、环境造成伤害。区在80-90年代,农机事故年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农民家破人亡,而且引发农户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风,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机经营户相对都是比较贫困、家庭条件普遍较差,也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农机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发农机事故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机常年失修,安全设施残缺不全,无灯光喇叭、制动不灵、方向盘间隙过大、连结不牢等技术状态较差,再加上无照开车、违章作业等,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农机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农机监理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2、随着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使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难度加大。
一是社会进步、城乡发展、农村综合经济能力上升后,农民对经营农业机械有了更高的要求,从六、七十年代的手扶机到小四轮拖拉机再到三轮农用车、四轮农用车,农民不再是以满足农田作业而购置机械,而是由农机市场为导向,市场引导农民购置适用的农业机械,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也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所以在农民的意识中,拖拉机不再是一种先进的机器,只是一件农具而已,所以拖拉机的增速为每年200台左右,农用车的增速为每年280台,因此农民对拖拉机入户、检验和学习驾照的意识不强。
二是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后,种植青一色的制种玉米,农产品运销没有作业市场,而且农业运输被农用车所替代,拖拉机仅仅作为纯农田作业的机具,一年的出勤率按农民常言说的牛-55用的50天,出勤率低,春种夏收后,刀枪入库,所以拖拉机不上公路,基本活动在田间地头,监管的难度非常大。
3、拖拉机费负较重,机手违规现象突出。由于拖拉机作业有很强的季节性和时间性,每年上路行驾、作业的时间短,收入低,而且都是自用为主,按现在的负费项目,养路费400元/年,年度检验费25元,第三者强制保险费210元,无形中增加了农民的负担,有的一年的收入不够交养路费。为逃避交费,加之监管不到位,车主不愿登记、挂牌、考证,也不愿参加年度检审验,黑车非驾现象越来越多。
4、农机安全性能逐年下降,安全隐患加大。目前,机型陈旧、使用年限过长、技术性能差、故障多是普遍现象,由于没有一套具体的适用的报废措施和适当的补贴政策,农民又舍不得卖废铁,于是尽管技术状态差,仍凑合使用,再加上驾驶员安全意识差,重收入、轻安全,重使用、轻保养,带病运行,后患无穷。
5、农机监理手段落后,服务不到位。拖拉机年度检验是一项技术性很强、安全责任很重的一项重要工作,多年来一直延用一看、二蹬、三听的方式很不严肃、很不科学,导致了农机驾驶人员对监理部门产生误解,认为农机监理的入户挂牌、办证、检验就是为了收几个钱,只管理不服务,特别是驾驶员培训中的办人情证现象,使农机监理工作失去了服务的性质,也失去了农机户的信任,我们的工作也会失去社会的认可。
6、农机管理部门机构臃肿,经费短缺负担重。xx年一来,农用车的兴起和兴盛,各级农机管理部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农用车的管理上,而放松了自己已原有的基本的管理对象拖拉机。丢了自己的自留地,种了别人的责任田。在农用车兴盛时期,经济收入年年上涨,农机部门的声望也高了,人员增加、财政统筹、费用削减,但都没有对农机部门造成任何影响,农机部门全员上阵搞监理,全区农用车入户率达到85%以上,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去年11月16日农用车移交后,农机监理收费大幅度减少,收费总额由去年的98万元减少到今年的10万元,办公经费非常紧张,每年局系统正常运转需40万元,今年缺口在30万元以上,尤其是近年来陆续分配来的8个复退军人全靠业务收费支付工资,再加上其他人员的预算外工资、车辆消耗等,经费非常困难。
7、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体系名存实亡。八十年代国家支持兴办的乡镇农机站,经过几年的城镇化建设和企业改制、撤拼等,已没有服务项目和资产了,乡 (镇)农机专干归乡(镇)管理后,基本从事乡镇的中心工作,农机工作基本处于失控状态,乡、村、社三级管理缺腿。所以目前农机监理工作只靠农机管理部门单兵作战。
8、农村各种税费的减免和各项惠农政策的实施,农民对农机监理收费不愿意,不支持,工作难以开展。
三、加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
1、建议健全政策、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规定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对上道路拖拉机审查登记、牌证核发、年度检验、操作人员的考证,而拖拉机的道路检查权、违章处罚权、事故处理权交给了公安交警部门,没有明确行政许可监督权,造成许可发放与许可行为监督的脱节。
2、争取早日将农机监理机构明确为国家行政执法机关,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来管理,并根据事业的需要确定人员编制,人员工资及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之内,由财政全额拨款,以稳定农机监理队伍,保障农机安全生产。
3、加强农机安全宣传,开创农机监理工作新局面。以有关法律、法规、事故案例、农机方面的惠农政策为内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或在农机人员相对集中的乡镇村社,作业场所,采取多种措施对农机人员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在学生集中的乡村学校,以举办农机安全教育讲座、播放农机安全知识录像等方式教育学习提高安全意识;利用各种宣传材料等方式扩大宣传范围,使全社会都了解农机安全监理的重要性。
4、强化服务,提高农机监理的总体水平。农机监理的工作特点和社会性质决定了其职业道德,必须全心全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为宗旨。要抓好农机监理队伍建设,从实施规范管理入手,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自身执法行为。围绕依法行政、文明监理、优质服务这一主题,健全和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制》等规章制度,使每个工作环节都有章可循,整个工作程序制度化、规范化;二是文明服务,热情耐心地解答农民群众的咨询,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三是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密切与广大农机人员的关系,增进感情而有利于农机监理工作的开展。
5、严格执法,纠正违章,确保农机安全运行。大力开展农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强化农机执法力度。要针对农村面大、量广农机分散和流动作业的特点,经常组织农机执法人员深入农村道路、田间场院进行安全检查,查纠违章违法行为,消除事故隐患,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的发生。
6、开展农机普查工作。要利用农闲时节,对全区拖拉机的拥有情况、使用年限、拖拉机技术状态作一次全面的普查清理,全面弄清拖拉机的基本情况,一些不需要纳入管理的手扶拖拉机、频临报废的拖拉机要列在登记范围之外,对大中型拖拉机要全面纳入管理,并抓好新购置小型拖拉机的牌证管理,逐步提高入户率、检验率。
7、结合阳光工程,争取资金开展对农机人员的技术培训,降低收费标准,减轻农民负担,无偿为农民群众提供驾驶技术、维修技术的培训,淡化管理、优化服务,不断提高广大农机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职业技能,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第8篇 区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情况的调查报告
××区是一个农业大县(区),也是全国著名的粮食产区和制种基地。全区有18个乡(镇),245个行政村,有农业人口346435人,土地面积 4240平方公里,耕地面积68.62万亩,近年来农业主要以玉米制种为主导产业,种植面积达42万亩。至xx年底,全区拥有拖拉机和农用运输车 34800台,其中拖拉机12727台,农机总动力达54.5万千瓦,农机总值达4.35亿元。去年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随着农用运输车移交,农机安全监理面临新的任务和新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加强对拖拉机的管理,是目前摆在广大农机监理人员面前的重要问题。
一、我区监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至xx年上半年,全区有注册登记的拖拉机4883台(大中型161台,小型4722台),联合收割机3台;拖拉机驾驶员3966人(g658、 h3308)其中有497人持g照驾驶农用车。拖拉机入户率(占拥有量1xx台的)为38.3%,驾驶员持证率为39%,
从xx年到xx年,平均每年动员拖拉机入户200台,拖拉机检验900台,驾驶员审验1200人,入户率、检验率、审验率、持证率平均为 30-40%。xx年上半年完成拖拉机入户108台,拖拉机检验500台,换旧牌242台,动员组织驾驶员参加持证培训83人。检验率为10.2%,入户率为49.9%、持证率为39.6%。从xx年至xx年全区共发生农机重大事故18起,死亡18人;一般事故36起,重伤28人,其中拖拉机重大事故8起 8人;一般事故21起重伤20人。今年上半年没有发生重大以上的农机事故,事故率呈下降趋势。
××区每年新购置拖拉机200台左右,拖拉机增长速度为2 %,新车入户率为50%。从我们掌握的情况表明;近三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从购置拖拉机到农三轮,逐步更新换代,发展到目前基本以中、大型四轮农用运输车为主,农村运输基本被农四轮所替代,拖拉机变为耕、耙、播等农田作业的工具。
二、农机安全监理面临的问题
随着《道交法》、《行政许可法》、《农机促进法》、《道交法实施条例》以及温总理签发的412号令、农业部的《两规定》、《两规范》的颁布实施,明确了农机管理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理顺了拖拉机管理的关系,农机监理机构的行政执法地位得到了认可。然而,农机监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当突出,这些问题在张掖市乃至全国普遍存在,在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农机安全生产,影响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生存和农机监理事业的发展。
农业机械化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农业生产力水平,为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但农业机械特别是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自走式农业机械,如果管理不严和操作不当将会对周围人员、财产、环境造成伤害。××区在80-90年代,农机事故年死亡人数在10人以上,不但造成农民家破人亡,而且引发农户之间、家庭内部的矛盾与纠风,也是社会不安定的因素之一,拖拉机经营户相对都是比较贫困、家庭条件普遍较差,也是农村中的弱势群体,无力承担因事故造成的巨大的经济负担。近年来安全问题引起了各级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农机事故死亡人数逐年减少,重特大事故得到了有效控制,但目前引发农机事故的安全隐患依然存在,有三分之一的拖拉机常年失修,安全设施残缺不全,无灯光喇叭、制动不灵、方向盘间隙过大、连结不牢等技术状态较差,再加上无照开车、违章作业等,农机事故时有发生。因此,农机事故依然是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隐患,农机监理责任重于泰山,任重而道远。
第9篇 关于建立派出所监督机制调查报告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前沿哨所,也是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触须,更代表着地方党委政府的形象,派出所工作的好坏,民警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也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因而派出所的日常执法办案及服务群众,都必须坚持公道正派、热情服务,无论是服务还是执法,都必须是在阳光下作业。同时,在社会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社会透明度越来越强,公安执法的任何一环节都必须规范,不容一丝差错。否则,会被炒得满天飞,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愈来愈重要,这也符合公安部提出的三大建设中的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当前我县公安派出所的现状及要求,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派出所监督机制。
一、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1、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
近期,上至公安部、省厅都对公安派出所实行月检查、季通报、总排名,同时,我市治安部门还推出派出所长到期轮换制(规定城区派出所最长三年,农村派出所最长五年),就是加强内各监督机制的最好的体现。
2、加强派出所网上执法力度,实行案件办理阳光作业监督机制
派出所无论办理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实行网上作业,从受案、处理、执行统统在网上操作,按流程进行,每一起案件都实行阳光作业,避免了办人情案、不公案,逐步完成由陈旧型简单执法、随意执法向新型网络执法、责任执法和监督执法的转变。
3、加强公安派出所执勤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来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派出所民警执法办案实行责任终生制,不因办案民警的职务变动,岗位变动而改变谁办错案,而是要终身负责。同时,实行办案联动制,将办案民警,责任领导捆绑一起,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增强办案民警的责任意识,避免错案发生。
二、加强外部对派出所的监督
1、派出所聘请廉政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派出所的工作。这些监督员可以是地方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是辖区内有威望的正直的人,他们可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从而再反馈给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将收集的群众反映通过有关程序反映给公安派出所的上级机关。
2、公安派出所可以邀请纪检、监察、物价、检察院等部门,不定期对派出所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方面进行检查,防微杜渐,避免公安派出所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发生,更避免执法办案中刑讯逼供、体罚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从而做到文明办案、热情服务。
3、积极向辖区广大人民群众公布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及监督机关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目前,我局将局长、政委、纪委书记、督察队长的联系方式向全县公布,在每个派出所醒目位置上将这些领导的联系方式制成永久性标识,从目前来看,效果不错,反映也很好。
4、实行开门评警,主动接受监督。以警民相约警务室和警营开放日为依托,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征求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过选择一至二项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安工作,向社会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问询和监督。
第10篇 关于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调查报告
摘要笔者针对当前沿街店面房在消防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就沿街店面房的监督管理工作谈几点思考。
一、沿街店面房存在的主要火灾隐患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于建筑层数不超过2层,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百货店、理发店、修理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称作商业服务网点。对于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或者根据其使用功能,沿街店面房可分为商场、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对于高层民用建筑,沿街店面房被称为商业营业厅。对于附设于高层民用建筑和多层民用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虽然其消防技术要求有所不同,但其火灾危险性基本相同,沿街店面房主要存在以下火灾隐患:
一是 三合一现象严重。沿街店面房往往底部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或二层作为仓库、住宿使用,形成了集仓库、经营、住宿于一体的典型三合一建筑。
二是建筑物耐火等级低。沿街店面房往往被作为经营用房,夹层楼板和楼梯往往采用木质材料或未经防火处理的钢质材料,降低了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有时,因造型需要和突出艺术效果,采用可燃材料装修,不仅降低了建筑本身的耐火等级,还人为增加了火灾荷载。
三是消防设施配备不到位。大部分沿街店面房在建设初期按一层进行设计,其消防设施的设计也按一层进行考虑,内部加了夹层后,其室内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往往被忽视,有的业主不仅没有按加层后的实际进行配套完善,反而将原有消防设施人为废除。
四是疏散设施达不到规范要求。沿街店面房在改造过程中,由于建筑结构的局限,很难达到规范的要求,撇开内部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业主出于防盗的考虑,底层门窗周围安装的防盗网、卷帘门等防盗设施,在火灾情况下,妨碍了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影响火场逃生。
二、沿街店面房形成火灾隐患的原因
一是设计的盲目性。沿街店面房建筑面积不大,一般为几十至几百平方米不等,底层楼层高度为3-5米,有的店面房楼层高度达4-9米。开发商或建设单位往往将店面房的楼层高度作为卖点,致使沿街店面房的楼层高度越建越高,楼层高的可分隔成三层,有的甚至可在中间形成一个小中庭,设计人员在设计时,过于迁就开发商,没有从实际使用需要进行通盘考虑,仅局限在平面局部,就事论事,草率设计。
二是改建的随意性。沿街店面房的经营者多为个体工商户,其消防安全意识普遍不高。由于经营需要,业主往往在门面房内随意改建、搭建和内部装修,另外,由于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同一间店面房今天是美容院,明天可能就换成了卡拉ok房。
三是经营的多样性。沿街店面房经营项目多样,一排沿街店面房中,超市、百货店、饮食店、美容美发店、茶楼、打字复印、服装、装饰材料、家庭小作坊等应有尽有。可以说,老百姓有什么样的需要,就有什么样的店面房,什么项目赚钱快,就经营什么项目,且沿街店面房改建成公共娱乐场所和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屡见不鲜。
四是管理的独立性。一栋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往往由多个单独的门面房组合而成,各自的门面房自成一体,门面房之间用隔墙进行分隔,各自为政,互不干扰。同时由于面积小、规模小等原因,一般均未经消防、工商、公安等行政许可,日常也难以将其纳入管理视线。
三、加强沿街店面房消防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是改进消防设计。根据对沿街店面房的实际使用情况的调查,一般情况下,对于层高超过5米的店面房,业主都将其分隔成了两层,因此,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时,应从实际使用角度出发,按两层对其进行消防设计。对于国家规范没有明确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底部的沿街店面房,应增设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设施,给水管道可直接由市政管网接入,由于店面房位于底层,只要进水管的管径足够,其消防水喉或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就能基本满足扑救初起火灾需要。对于需要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店面房,考虑到店面房的独立性及利用室内消火栓扑救火灾的可操作性,可采用将室内消火栓设在建筑的外墙上,或者在建筑附件增设室外消火栓,各门面房自已配置水带、水枪的方法替代。对已经设置了自动报警喷淋的店面在改造过程中应及时增加报警、喷淋设施。
二是简化消防审批。大部分店面房在装修改造过程中,没有委托专业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往往也不按图施工。如果按照正常程序对店面房的装修改造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仅图纸这一关,大部分业主无法提供专业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即使有正规施工图,按照正常程序进行申报,受理、审核,消防部门的审核意见书还没有发给业主,装修工程可能已基本竣工,达不到加强源头监督的效果,无论报与不报、审与不审,同样给火灾隐患的滋生提供了可乘之机。因此,针对沿街店面房改建的随意性,消防部门在加大宣传力度的基础上,应简化消防行政审批,可通过对建筑面积较小的店面房装修工程实行现场确认的办法,出具指导性意见,提高店面房的安全系数。例如,对于店面房增设的夹层的楼板、楼梯、室内装修材料等,及时提出并出具钢楼梯采用涂刷防火涂料、外包混凝土等措施予以防火保护,楼板采用符合耐火极限要求的材料,装修材料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等指导性意见,现场指导的施工人员按照消防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三是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沿街店面房的日常管理工作,附设在民用建筑内的沿街店面房严禁经营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特别是严禁三合一场所的出现,店面房内不要住宿,以确保业主的生命安全。
第11篇 建立公安派出所监督机制调查报告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机关的前沿哨所,也是公安机关同人民群众打交道的触须,更代表着地方党委政府的形象,派出所工作的好坏,民警形象的好坏,直接关系着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满意度,也关系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公信力,因而派出所的日常执法办案及服务群众,都必须坚持公道正派、热情服务,无论是服务还是执法,都必须是在阳光下作业。同时,在社会日益信息化的今天,社会透明度越来越强,公安执法的任何一环节都必须规范,不容一丝差错。否则,会被炒得满天飞,引起群众不满。因此,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愈来愈重要,这也符合公安部提出的三大建设中的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根据当前我县公安派出所的现状及要求,我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派出所监督机制。
一、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机制
1、加强上级公安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
近期,上至公安部、省厅都对公安派出所实行月检查、季通报、总排名,同时,我市治安部门还推出派出所长到期轮换制(规定城区派出所最长三年,农村派出所最长五年),就是加强内各监督机制的最好的体现。
2、加强派出所网上执法力度,实行案件办理阳光作业监督机制
派出所无论办理治安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要实行网上作业,从受案、处理、执行统统在网上操作,按流程进行,每一起案件都实行阳光作业,避免了办人情案、不公案,逐步完成由陈旧型简单执法、随意执法向新型网络执法、责任执法和监督执法的转变。
3、加强公安派出所执勤办案责任追究制度来加强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机制
派出所民警执法办案实行责任终生制,不因办案民警的职务变动,岗位变动而改变谁办错案,而是要终身负责。同时,实行办案联动制,将办案民警,责任领导捆绑一起,谁办案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增强办案民警的责任意识,避免错案发生。
二、加强外部对派出所的监督
它包括有:
1、派出所聘请廉政监督员,执法监督员。定期向他们通报派出所的工作。这些监督员可以是地方党政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可以是辖区内有威望的正直的人,他们可以广泛听取群众意见,从而再反馈给公安派出所,也可以将收集的群众反映通过有关程序反映给公安派出所的上级机关。
2、公安派出所可以邀请纪检、监察、物价、检察院等部门,不定期对派出所执法办案,服务群众方面进行检查,防微杜渐,避免公安派出所乱收费、乱罚款现象发生,更避免执法办案中刑讯逼供、体罚犯罪嫌疑人的现象发生,从而做到文明办案、热情服务。
3、积极向辖区广大人民群众公布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及监督机关的联系方式,方便群众投诉。目前,我局将局长、政委、纪委书记、督察队长的联系方式向全县公布,在每个派出所醒目位置上将这些领导的联系方式制成永久性标识,从目前来看,效果不错,反映也很好。
4、实行开门评警,主动接受监督。以警民相约警务室和警营开放日为依托,定期向辖区群众报告工作,征求对公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每个季度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通过选择一至二项群众关心、涉及群众利益的公安工作,向社会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问询和监督。
第12篇 我县质量技术监督情况调查工作报告
1997年xx恢复县置成立了xx县质量技术监督局,通过近10年的发展,xx县的质量技术监督事业逐步取得了发展,也为xx县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而就新形势下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做了一定调查研究,现分析如下:
一、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基本情况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国家《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执法主体,主要职责是对标准化、计量、质量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以及食品质量安全的加工环节等工作进行监督治理。近几年来,我县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发展实际,增强服务大局意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水平,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支持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xx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加强标准化体系建设,积极帮助工业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引进先进设备,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了产品档次和企业竞争能力;积极推行农业标准化工作,对农产品的种子选取、化肥限量和农药残留推广标准化治理,以标准化推动产业化,提高了农业经济效益。切实加强计量基础工作,帮助重点企业按照国际标准建立计量保证体系,扶持中小企业完善计量检测体系,在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围绕“工业强县”战略的实施,组织开展“质量兴县”和名牌战略活动,加强宣传引导,帮助企业争创名牌,走以质取胜的路子。改革传统产品质量监管方式,实施抽检分离,加强对重要产品的日常监管,扩大检查覆盖面,提高了质量监督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二)突出对食品和特种设备的监督治理,保障人民生活和企业生产安全
食品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涉及千家万户,事关群众切身利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严格审查、强制检验和质量标志制度,努力做到对不具备条件的企业不答应生产加工食品,对检验不合格的食品不答应出厂,对没有质量标志的食品不答应销售。同时,调整理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体制,采取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的监管方式,确保食品安全。在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方面,认真宣传贯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压力管道、电梯等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底,建立信息治理系统,实行动态治理,加大监察工作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确保特种设备安全。
(三)依法打假治劣,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人民群众利益是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今年以来,集中开展了对食品、酒类、农资、建材、危险化学品等产品和特种设备安装、使用、检验等专项整治活动,严格查处假冒伪劣产品生产销售和违法违规安装、使用特种设备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犯罪,遏制了制假售假行为,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当前,质量技术监督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对《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法律法规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责任宣传不够,有些单位和消费者对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不是很了解,影响了执法效果;县级质监部门无检测基础设施,难于为企业、群众、消费者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日常监管的有效性;乡(镇)无质量技术监督办事机构,县级质监部门人员编制较少,难于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加强。
二、今后工作建议
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直接涉及企业生产和群众生活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建议在今后工作中,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认真宣传贯彻《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法制意识。利用多种形式,宣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能责任和工作程序,加强与单位、与消费者的联系沟通,提高社会认知度。搞好政务公开,提高工作透明度,争取各方面的理解支持,在全县范围内形成理解支持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是提高质量技术监督实效。进一步增强经济中心意识和服务大局意识,紧密结合沾益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继续探索监管工作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水平。要全面实施“区域监管责任制”,按照“划分区域、综合监管、抽检分离、信息共享、责任到人”的原则,落实监管责任区的监管职责和具体监督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调动执法工作积极性,完善长效监管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尽快达到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的“从源头抓质量,提高产品质量,提高工作有效性”的要求;克服经费不足、人员较少等实际困难,努力改变乡(镇)监管空白,从基层抓落实,更好地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三是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需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全局干部职工队伍建设,强化依法行政意识,提高人员素质,形成解放思想、干事创业的工作合力。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及时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创造条件,争取xx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中心技术力度和检测手段的支持,努力做到让政府放心、让群众满足,为全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13篇 价格监督检查调查报告范文
一、价格监督检查舆论监督的实践方法
(一)强化领导,创造良好工作条件。我们充分认识到舆论监督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的重要意义,认识到领导重视是其中关键性的问题。对此,我们不将领导重视停留在口头上,而是采取措施从三方面予以落实:第一思想上高度重视。只要有会议,我们就要强调舆论宣传的重要性,并在各阶段工作中把舆论宣传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目标考核中将舆论宣传进行量化予以考核评比;第二舍得投入。在人员、资金、工作条件等各个方面舍得花大力气投入,为舆论宣传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首先,舆论宣传指派专人负责,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为组长的新闻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价格检查系统的新闻报道工作及与各家新闻单位的联系协调工作,新闻单位对热点动向有什么需要,通过他们进行反馈和运作;其次,为改变舆论宣传工作完全依赖新闻单位的被动局面,掌握舆论宣传工作的主动权,加大对舆论宣传工作的资金投入购买设备器材;另外,为从事舆论宣传的工作人员创造优异的工作条件,给他们提供一个安静的工作环境,帮他们解决舆论宣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通过加大对宣传报道的组织领导,为宣传报道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不仅提高了有关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为舆论监督的蓬勃开展打下坚实的物质基础。
(二)掌握全局,准确把握价格舆论监督工作导向。做好价格舆论监督工作的关键是正确把握导向。它是一柄双刃剑,运用得当,能够较好地发挥正面积极作用;运用不当,则可能引起负面消极影响。因此需要我们牢牢把握价格舆论监督工作的方向,把握实际操作中的分寸和度。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始终做到“三个坚持”即一要坚持以有利于推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有利于维护政府和物价部门形象,有利于稳定物价、维护社会安定为原则;二要坚持以党的重要舆论工具为主阵地,以正面宣传为主,以事实为依据;三要坚持以优化投资环境,服务经济发展,减轻企业及群众负担为目的,通过内外有别、选准角度、讲究策略来确保导向不出偏差。
(三)抓往重点,紧紧围绕价格检查工作中心任务开展舆论监督。围绕价格检查的中心工作开展舆论监督是由物价部门涉及领域的广泛性所决定。物价工作涉及到各行各业,延伸在方方面面,但规范价格行为的职能主要由物价检查机构承担。因此,价格舆论监督要赢得政府重视、企业理解、群众支持,必须紧紧围绕各阶段价格监督检查的中心任务,紧贴政府工作重点和群众关心的热点来作文章。同时,在价格舆论监督运作时应注意协调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眼前利益是指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长远问题指的是政府关注的经济运行软环境,眼前利益必须服从于长远利益。有鉴于此,我们新闻小组每月初都要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提出下一个月的宣传报道要点。如近年来,我们在宣传报道中不但紧紧抓住政府关注、群众关心的“米袋子”、“菜篮子”等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及群众负担较重、呼声较高的医疗、教育收费,药品、房地产价格等行业检查,及时报道检查情况,体现政府对群众的关心,而且抓住以“清费治乱减负”为重点的收费专题检查,为政府招商引资,加快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价格环境。针对各个阶段价格检查的重点任务,采取典型曝光、系列报道、专题采访等多种形式,积极主动地开展舆论监督。 酷猫写作语文网 www.
(四)关注热点,坚持采用专题系列报道与现场跟踪报道形式。我们坚持针对不同的社会热点采取不同的报道形式。专题报道具有重点突出、针对性强的特点。在价格监督检查中,经常采用专题报道的方法来解决某一行业中带有倾向性的价格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达到专项治理的目的。一度时期,涉农收费投诉较多,我们及时抓住六合县农机监理站对农村拖拉机手乱收费的典型案件,在电视台进行了连续四次跟踪系列报道,剖析案例,分析原因,宣传价格法规政策,严厉打击了价格违法行为,对纠正涉农乱收费行为收到了明显效果。跟踪报道现场感强,通过展示检查人员的执法过程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去年以来,房价不断上涨成为市民谈论的热点话题,我们及时抓住全国开展土地建设和涉房收费专项检查的契机,利用南京电视台《社会大广角》栏目拍摄系列专题片“三问南京房地产”这一机遇,参与拍摄了一期有关房地产明码标价检查的专题节目,取得了较好的社会反响。报道内容的多样化,还要求报道形式不能单一,要求我们除了学会运用传统的新闻载体,更应借助现代媒体的优势进行宣传,如2002年上半年我们充分利用南京市物价局自建的“南京价格信息网站”优势,在网上开展“向人民学习,问计于民”的活动,包括就如何制止药价过高进行网上讨论、向市民问计,向社会公开征求《南京市物业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修改意见等。除此以外,我们在拓宽报道形式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邀请新闻单位录播或直播市民关心的有关价格听证会;去年7月1日与南京电台联合开辟每周1期15分钟的《价格导航》专栏;2001年5月在《南京日报》开辟“南京三信三优”专版,该专版通过正面宣传的形式,在各行各业中树立了一批价格管理的模范单位,从而引导经营者正确执行价格政策和法规。
第14篇 刑事立案监督问题调查报告
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2、及时掌握发案、受案、立案情况。应经常深入公安机关,定期查阅其发案、立案登记,审查其立案活动是否合法,所作立案或不立案决定是否正确,有无不破不立、以罚代刑、以教(劳教)代刑、徇私舞弊等情况。对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的一些重点案件也应定期予以审查。针对某些疑难复杂的发案情形,检察机关应当主动与侦查机关加强交流、探讨,该立案的及时立案侦查,防止疑而不决。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建议书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第15篇 加强对村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调查报告
目前,村干部监督管理中存在“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接受监督意识淡薄,村级监督机构难以发挥作用,相关制度落实不严等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加强思想教育,健全完善监督机制,严格落实监督制度来加以解决。
一、当前对村组干部日常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村两委“一把手”权力过于集中。在农村有些地方的村党组织书记将村支两委搞成一言堂,村里的各项事务都由其拍板决定,其他村组成员沦为“配角”,起不了监督制衡的作用。还有的村干部因碍于情面,不愿主动监督或怕对自己工作不利回避监督。其他村民更是无从参与,难以发挥监督作用。在农村从征地补偿,到集体收入的使用,再到工程建设、计划生育,发展党员等都由村两委“一把手”拍板决定,也常常由于缺乏有效监督,引起干群之间,村干部之间不信任,工作难以顺利开展。
(二)农民维权意识增强,而村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却没有跟上。在农村,很多地方已建立的村级事务三公开制度,目的就是通过公开,自觉接受村民监督,减少干群矛盾,赢得村民信任,实现新农村建设对“民主管理”的要求。然而,现实中村干部却缺乏对党务、村务,财务公开的动力,不愿主动公开,除非上级检查或要求,否则很难按时全面公开。他们认为,什么都公开,会对今后开展工作造成不必要的麻烦,有些事情老百姓不知道更有利于村委会管理,简单的认为村民监督自己就是和自己过不去,以至于在实际工作中,村干部对村级事务遮遮掩掩,不让村民知晓,农民群众因不知情,无法发挥监督作用。
(三)现有的村级监督机构难以发挥监督作用。10月28日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但是在实践中,村民对这一机构的存在及其作用并不了解,同时由于农村的实际情况,村民忙于生产生活,加之很多村缺乏集体收入,上级党委政府也没有将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误工补贴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监督委员会成员没有任何物质保障,缺乏民主监督的热情,此外,村务监督委员会也缺乏办公场所和相关的工作制度,软硬件条件都难以保证其正常运行。
(四)相关监督制度没有得到严格落实,难以及时发现村组干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目前,惩治性的事后监督比较重视,而预防性的事前、事中监督比较薄弱,往往使监督工作忙于“救火”,但是往往问题一旦暴露,就难以补救,造成的矛盾长时间难以化解。由于村委会的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使得乡镇党委往往是通过对村党支部进行监督,进而监督村级事务,监督手段有限。我国在村民自治的过程中也建立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制度,比如勤廉双述、村账镇管等等,然而由于乡镇党委政府承担着诸多职能,这些制度落实的不够彻底,难以及时发现村里的问题,监督存在相应的滞后性。
二、加强对村组干部日常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抓好村两委正职这一监督的关键点,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村两委正职是村领导班子的主要,抓好对这两者的监督,就抓住了村干部中的关键少数,也就抓住了对村组干部监督的主要矛盾。一是确保村两委正职的产生能够代表本村村民的意愿。现实工作中,村党组织书记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上级党委任命,但是上级党委任命也要符合相关规定,也要征求本村党员的意见,如果村党员代表大会不能通过,这样的人也不适合做村党组织一把手。村委会主任的选举更要公开、公平、公正,在村委换届过程中,要坚决杜绝各种不正当的选举行为,严厉打击贿选等各种扰乱选举的行为。二是形成分权制衡的制约机制。针对村干部中“一把手”权力过分集中的问题,要对各村干部的职责进行合理划分,责任到人,明确村两委“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的制度。村级重大决策村两委表决通过后,要提交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才能实施,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监督机制,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和“一把手”独断专行。
(二)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引导,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为加强监督管理提供强大思想动力。要通过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引导,不断提高村组干部特别是村两委正职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他们自我监督和接受监督的自觉性,提高拒腐防变能力。一是要着力加强党的指导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学习教育,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增强政治判别力、政治敏锐性,坚定政治立场、党性观念和理想信念,提高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二是要着力加强法治教育和纪律教育,强化村干部的法治理念,提高法律素质,增强依法治村的能力和遵纪守法的观念,做到法律规定公开的全面、细致、及时的对村民公开。三是要开展正面典型激励教育,强化自律的榜样作用,教育广大村干部积极做参与监督的表率,做遵守党的纪律的模范。四是以重大案件为反面教材进行警示教育,进一步加强对村组干部特别是村两委正职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增强对自觉接受监督重要性的认识,使村组干部意识到监督是村民的权利,接受监督是自己的义务。
(三)加强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建设,有效发挥其监督村组干部的作用。一是严格标准程序,公开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须能够带头遵守村规民约,热心为村民服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素质,无违纪违法行为。村监督委员会的选举严格按照党员推荐、群众推荐、乡镇党委纪委考察、村民代表选举的程序和办法,每个程序都严格落实公示环节,全面接受村民监督和评议。二是实行任职回避制度,村两委成员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三是建章立制,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的运行,自觉接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要按照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办公场所、有工作制度、有会议记录的标准加强软硬件建设。要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监督村组干部规范履职情况。同时,区镇两级财政及村集体应当共同承担,给予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必要的工作补贴,以确保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能够积极履职。
(四)严格落实乡镇党委监督村干部的各项制度。村民自治全面实施以来,积累了很多优秀经验,建立了相关的制度,严格落实这些制度,能够有效监督管理村组干部,防止出现损害村集体利益的行为。一是严格落实勤廉双述制度。每季度定期召开由包村驻队乡镇干部、村支两委成员、党员和群众代表参加的勤廉双述会议,村组干部述职,各方共同监督。乡镇包村驻队干部要及时发现问题,对村干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乡镇党委汇报,采取果断措施,将可能影响农村稳定的问题解决在萌芽阶段。二是督促各村做好村级事务三公开,保证村民的知情权。乡镇党委要明确村级事务三公开的第一责任是村党组织书记,将村级事务三公开情况列入年终考核,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明确村级事务三公开的具体内容,确保村民参与监督村组干部的渠道畅通。三是加强“村账镇管”。在农村,村民对村组干部的不信任多是因为其认为村干部对村级集体收入的使用不透明,村干部贪污集体财产,农村职务犯罪也确实多发在经济领域,这就要求乡镇党委切实加强“村账镇管”,通过监管好村级财务来来监管村干部,确保村级收入及时入账,确保每一笔村级资金的使用都明明白白,禁得起群众检验。
当然,加强对村干部的日常监督管理不仅是指工作上的,也要加强工作之外的“生活圈”、“社交圈”的管理,如此,对村干部的监督管理才更加有力,对新农村的建设才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