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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报告5篇

发布时间:2023-12-20 09:34:11 查看人数:89

委托报告

【第1篇】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解读】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范文,欢迎阅读!

通过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和拟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通过《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建议国务院将这个方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团结奋进,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共同奋斗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这是习近平、李克强、张德江、俞正声、刘云山、王岐山、张高丽等在主席台上。新华社记者 姚大伟摄

人民网北京2月28日电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2年2月2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于2022年2月26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

出席这次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68人。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全会由中央政治局主持。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习近平作了重要讲话。

全会听取和讨论了习近平受中央政治局委托作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央政治局在广泛征求党内外意见、反复酝酿协商的基础上提出的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推荐的国家机构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和拟向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推荐的全国政协领导人员人选建议名单,决定将这两个建议名单分别向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主席团推荐。审议通过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李克强就《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讨论稿)》向全会作了说明。全会建议国务院将这个方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

全会充分肯定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以来中央政治局的工作。一致认为,面对严峻复杂的国际环境和艰巨繁重的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中央政治局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一中全会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带领全党全军全国各族人民,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凝聚力量,攻坚克难,按照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着力转变工作作风,着力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施“十二五”规划纲要,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全会认为,开好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对进一步动员全党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不断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而团结奋斗,具有重大意义。

全会强调,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然要求,要深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健全部门职责体系,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全会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体制目标的要求,以职能转变为核心,继续简政放权、推进机构改革、完善制度机制、提高行政效能,稳步推进大部门制改革,对减少和下放投资审批事项、减少和下放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减少专项转移支付和收费、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改革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善和加强宏观管理、加强基础性制度建设、加强依法行政等作出重大部署。要深刻认识深化行政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处理好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中央和地方的关系,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微观事务管理,以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发挥社会力量在管理社会事务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快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国务院机构职能体系,切实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水平。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要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和政风建设,改进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任务艰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全会认为,进一步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引向深入,对做好党和国家各项工作具有重大意义。要继续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作为全党全国的首要政治任务,在学习理解上深化,在宣传阐释上深化,在贯彻落实上深化,确保把党的十八大确定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把学习宣传贯彻活动引向深入,重在领导带头,贵在深入持久,关键在进一步转变作风、端正学风、改进文风,在求实、务实、落实上下功夫,在学以致用、学用结合、学用相长上下功夫。要坚持用党的十八大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着力回答和解决实际问题。

全会强调,当前,国际形势依然复杂多变,国内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依然艰巨繁重,我们具有做好工作的许多有利条件,但也面对着许多严峻挑战。全党同志要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工作前瞻性、进取性、创造性。要进一步保持经济发展良好势头,紧紧围绕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扩大内需,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强化创新驱动,加快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继续实施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加强节能减排,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要进一步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落实好各项惠民政策,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对扶贫对象和贫困地区的扶持力度,不断在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目标上取得实实在在的进展。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尊重人民首创精神,深入研究全面深化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方面的体制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各方面创新有机衔接起来,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要进一步加强党的建设,突出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增强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全面加强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对党内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不能视而不见,不能回避,不能文过饰非,必须下大气力加以解决。要持之以恒抓好改进工作作风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管用的体制机制,不断取得人民满意的成效,以此带动党的建设各方面工作。

全会号召,全党全国各族人民更加紧密地团结起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坚定不移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锐意进取,扎实工作,团结奋进,为实现党的十八大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共同奋斗。

【第2篇】委员会委托作工会工作报告

本篇文章由小编辑收集整理,这是关于委员会委托工作报告,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来宾、各位代表:

大家好!我受递铺镇中四届工会委员会委托作工会工作报告,请各位代表审议。

第四届教代表召开至今已三年了,在上级工会和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在学校行政的支持下,在全体教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我们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总要求和中心工作,服务大局;坚持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调动广大教职工对学校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发挥工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按《工会法》、《教育法》、《教师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与时俱进地做好学校工会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团结广大教职工,为重树递铺镇中新形象,作出了工会应有的贡献。

一、加强教职工队伍的思想建设,提高教队伍的政治素质。

几年来,由于教育发展和改革的需要,实验初中的创建,使我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环境和压力也相继增大,在这样的新形势下,加强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我校工会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是教职工坚定信念、团结奋斗的思想基础,是改革发展维护稳定大局的需要,是加强师资队伍和培养未来人才的需要,是在学校利益格局发生重大变化的形势下,动员教职工做好学校各项工作的重要保证。几年来,工会在校党支部的领导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全体教职工头脑,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改教学。工会切实把加强教职工的师德修养、建立新型师生关系、树立新的教育理念、克服有偿家教,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克服片面追求升学率,切实为学生减负等方面作为师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工会始终坚持开展教职工的自我教育活动,开展“展师德风采,树教育新风”,“树、创、献”等三育人活动,每年的暑期开展师德教育周活动,认真学习教育法律、法规,使广大教职工做到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多次组织教职工听取先进教师、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报告会,每位教职工都写了学习心得体会。几年来,我们把加强教职工的思想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形成了一支高素质的教职工队伍。

二、坚持教代会制度,发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作用。

教代会制度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进程,保证教师参政议政的重要途径。坚持教代会制度本身对增强广大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精神起到积极作用。学校的改革、发展、稳定与每一位教职工的利益息息相关,这一点决定了他们积极参与学校管理的必然性。同时学校党政领导倾听教职工的意见,尊重教职工的建议并予以积极采纳,这一点决定了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和持续性。几年来,在发挥教代会的作用方面,工会充分注意到这两方面因素相结合,使教代会开得热烈且富有生气。每次教代会上都收到教职工的提案和建议,每次的提案都得到上级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基本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交待。

实行校务公开是依法治校,勤政廉政,提高管理透明度的重要举措,在工会的积极推动下,我校校务公开在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上稳步运行。工会利用舆论阵地向广大教职工进行广泛宣传,学校宣传窗设立校务公开栏,及时对全校师生公开校务。如教育收费、招生、学校基建、职称评定、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评选等重点热点问题均于公开。校务公开的内容有针对性,公开范围广泛,公开程序规范等等,起到了监督作用,有效地保障了我校教育教学改革及团结稳定大局的发展,推动了依法治校意识、民主管理意识、公仆意识、服务意识、勤政廉政意识的增强。

实行一年一度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是实行民主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工会坚持每年对学校领导的述职交全体代表进行讨论、评议、肯定领导的工作成绩,指出存在的一些有待改进的问题,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通过评议使学校领导的工作更踏实,更深入基层、深入教师、深入学生,拉近了学校领导和师生之间的距离,使以人为本的人性化管理更切合实际。通过民主评议,使领导干部变压力为动力,积极进取,不断提高。这有利于学校政治建设。保证了教职工参与民主监督,民主管理权力。提高了教职工参政议政的能力,增强了领导干部的民主意识,使学校工作逐步走上决策民主化、管理民主化轨道。

工作转正报告 ·乡镇政府工作报告 ·共青团工作报告 ·年度工作报告 ·企业工作报告

三、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

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拓展思路,扩大影响,是学校工会工作的一个重要立足点。我校工会在工作中坚持围绕教育(学)中心任务开展工作,服务中心,充实中心,拓展中心,在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改中发挥积极的作用。工会利用召开教师座谈会等形式,广泛收集教职工对开展素质教育和新课改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学校党政反馈。工会积极配合学校做好质量的检测、评优和教育行风评议问卷调查等工作。推进素质教育和新课改的重点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工会在配合学校党政搞好师德教育,提高教师业务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发挥着特殊的作用。学校工会坚持以“青蓝工程”活动为支点,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动教师素质的提高。几年来,我校由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青蓝工程”活动在规范化、制度化、特色化的轨道上稳步发展。今年9月我校又结师徒对子22对,老教师教学经验及班主任工作方面对青年教师进行“一帮一”的业务知识和经验的传授,青年教师虚心学习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他们在老教师的传帮带中不断成熟,许多青年教师突颖而出,成为校级、县级、市级教坛新秀,这些正是“青蓝工程”结出的硕果。

以“青蓝工程”为载体,工会积极配合学校有关部门拓展素质教育新途径,开展“练内功,塑名师”活动。大量青年教师积极主动参加现代教学技术、基本功培训及考核。几年来,多名青年教师拿到计算机相关等级证书,多名青年教师通过本科函授学习,拿到本科学历,越来越多的青年教师能独立完成课件的制作,通过“练内功,塑名师”活动,我校一批初具知名度的教师迅速成长起来,金月敏老师已成为我校第一批市级名师,多名青年教师被评为优秀班主任、先进工作者,6名青年教师被吸纳为中共党员,为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增添了活力。

四、以“送温暖,献爱心”工程为着力点,充分发挥工会的维护职能。

“维权”是工会的职能,关心教职工生活是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需要。工会作为教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要始终做好“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和“第一帮助人”才能较好地承担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

学校工会通过各种形式倾听教职工的意愿,反映教职工的呼声,了解教职工的家庭情况,了解教职工的疾苦,工会把了解的情况,把带有普遍性和代表性的问题及时向学校党政反映并积极参与学校有关教职工具体利益的决策,把教工的意愿和要求体现在党政的有关决定中,认真履行维护和参与职能。

工会以扶贫帮困为立足点,将“送温暖献爱心”工程落到实处。几年来,工会对教职工住院、家属过辈、生育等特殊情况尽快了解,并将情况及时向党政汇报,党政工及时代表学校上门或上医院去慰问,几年来慰问教职工达40多人次,发放慰问金近一万元,使教职工体会学校大家庭的温暖。

工会热情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生活,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每年组织离退休教师一次县内一日游,今年组织到杭州西湖一日游,为退休教师购买电大老年大学读本,工会还主动配合行政,认真落实好离退休教师的福利待遇和政治待遇,在重大节日,学校党政工一起带着慰问品或慰问金专门上门慰问。几年来,学校工会组织了扶贫帮困献爱心活动,今年就开展了三次,捐款活动共计捐款达二万多元,其中得知我区递铺实验幼儿园宓飞霞老师得白血病需换骨髓,全体教师你50元我100元,学生你5元我10元纷纷伸出援助之手,几天时间,共捐款8264元。在学校校长闻金成带领下,学校多位年青教师参加了义务献血活动。

总之,工会努力实施“送温暖、献爱心”工程,协助行政维护好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教职工说话、办实事,为贫困户解难,从而保证了我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推动了学校在稳定中发展。

五、积极开展各项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生活。

几年来,工会本着丰富教职工文化生活,健全体魄的目的,组织了形式多样有益教职工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

工会组织了全校教师的红五星比赛,参加了桃园社区组织的星牌比赛,参加了县男子蓝球和女子排球比赛,组织了教职工40米绕杆接力赛,还组织了全校教职工乒乓球比赛,参加了“三八”妇女节歌咏比赛,组织教职工参加元旦文艺汇演。通过这些活动,陶冶了情操,调节了身心,增强了教职工的凝聚力,活跃了校园文化生活,为营造同心同德、积极进取、文明健康的校园生活和工作环境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六、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增强了工会活力。

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给工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校工会始终把“组织上坚强有力,思想上坚定可靠,作风上踏实可信”作为加强工会自身建设的标准,经常组织工会会员和委员会成员学习新《工会法》和工会“十四大”精神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密切联系教职工,把教职工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教职工的需要作为工作的第一目标,把教职工的根本利益作为第一责任,把教职工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学的思想。工会在党支部的领导下,积极争取行政支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加强工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强化为教职工服务意识,了解教职工的疾苦,关心教职工的福利,反映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使工会组织真正成为联系教职工和学校领导的桥梁和纽带。工会组织健全,有女工委员会,经审委员会,并按时收缴工会费。

今后的工作任务

各位代表,我们镇中正处在教育改革、稳步发展的关键时期,是在旧址再创辉煌,还是选址新建发展,何去何从,除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的作为以外,在很大程度上靠我们自己!目前,正是安吉县教育发展总目标和递铺镇争创湖州市示范性教育强镇自查申报阶段。在这个阶段,县、镇两级政府要使我县教育整体水平再上台阶,就必须规划85%的初中、小学、中心幼儿园成为省、市示范性等级学校。那么,递铺镇中的新建工作就必然成为两级政府办好教育的首要政务之一,这是一。第二,即使在近两年建造新镇中还处在规划之中,我们仍在旧址再创辉煌,更要靠我们自己的努力。省政府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旨在实现全省教育均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这对我们镇中的发展带来了很好的社会舆论氛围,给我们教师待遇的提高带来了福音,对我们的教育教学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我们学校工会在今后三年的工作任务是:要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学校三年规划提出的工作任务为奋斗目标,积极引导教职工履行《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加大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的力度,继续推进学校民主管理,创新工会各项活动,加强工会自身建设,坚定信念,团结奋斗,为递铺镇中的教育改革和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

1、发挥工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的优势,组织教职工深入学习“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加强对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纲要学习、引导全体教树立科学的人才观、教育观、质量观,师德师风注入新的内容,探索“三育人”活动的新思路,使思想政治工作与时俱进。

2、配合学校党政加强师资培养、培训工作。要充分认识新老教师的互补性,优化组合,继续开展“结对子”活动,做好“以老带新,以新促老”的工作,采用“走出去,请进来”方式,拓展培训、培养的渠道,开展教学观摩、技能竞赛,加强教科研活动,营造浓厚的学术氛围,促进学校的教学、教改再上一个新台阶,多出名师,增强学校知名度。

3、全面落实“依靠”方针,推进民主化管理。要从讲政治的高度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的指导思想,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提高民主化管理水平,使教代会的制度化、法律化、规范化、民主化逐步走上正规,把教代会的各项职权落到实处,进一步完善校务公开制度,使我校民主管理迈上新台阶。

4、加强工会建设,维护学校稳定。工会工作要不断适应教育发展的要求,从提高会员的思想素质、业务能力等入手,规范和健全各项制度,以学校的工作中心为中心,以学校工作重点为重点,为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出谋划策,维护学校稳定大局。

各位代表,同志们,今后三年是我校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让我们在学校党支部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在学校行政支持下,同心同德、坚定信念、勇于改革、积极创新、与时俱进、为实现递铺镇中的发展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3篇】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关于委托理财纠纷案件调查报告

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是一种新型的民事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还存在着很多没有完全解决的问题。根据上级法院的安排,我们近期对泰安市两级法院审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了专项调研。我们采取走访、统计、研讨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专题调研,走访了驻泰三大证券公司,召开了有资深律师、证券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取得了大量的第一手材料。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本调查报告。

一、基本情况及特点

(一)我市两级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基本情况

截至2005年3月,我市两级法院共计受理委托理财类案件6件,其中,委托买卖股票纠纷1件,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引发的财产关系损害赔偿纠纷2件,一般委托合同纠纷2件,信托合同纠纷1件。在这6件案件当中,已经审结的2件,正在审理的4件。

(二)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特点及问题

通过调研,发现我市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总体上呈现以下特点:

1、案件的数量较少但标的较大。从案件总量上看,与全省其他地市相比,我市两级法院受理的委托理财纠纷案件数量较少,但是,该类案件总标的达到1.65亿元。

2、案件多发期在2003年之后。在6件委托理财纠纷中,只有泰山区人民法院受理的1件委托买卖股票纠纷系发生于1996年,其余案件均发生于2003年之后,这是由于股市长期低迷,在2003年前后发生的一些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的收益无法兑现,导致当事人发生纠纷,从而成讼。

3、案由较多,不统一。现在委托理财纠纷并没有统一的类案由,我市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在确定案由时也不统一,如有的定成委托买卖股票纠纷,有的定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有的定成信托纠纷,还有的定为一般委托合同纠纷。

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委托理财纠纷的概念不够统一规范,比较模糊。这直接影响了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受理与审判;2、审判委托理财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不足,判决缺少统一尺度。由于实践中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仍存在较大争议,加之委托理财合同与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均不甚相符,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很少能找到适用于此类合同纠纷的法条,加大了案件的审理难度。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概念

委托理财的概念,在实践中比较模糊,不够清晰。而由于委托理财现象比较复杂,因此对概念的界定,实际上决定着法院受理委托理财纠纷案件的范围。因此,委托理财的概念是我们首先需要予以明确的。

有人提出将委托理财定义为客户将其资金交付给管理人并由后者将该资金投资于证券、期货等交易市场或者以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获利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者由管理人收取管理费的活动。这里强调金融性质显然是从委托投资的对象及管理方式而言,而非指委托投资的主体,并排除了非金融性的经贸、实业投资及其委托管理。所以,这一概念没有涉及现实中大量存在的将国债、股票或期货合约等作为合同标的的情况,因此有些偏颇。

还有观点认为,委托理财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委托人将其所有或募集的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交由受托人掌管,并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从事营利性投资经营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委托理财活动必须在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开设资金账户,通过证券或期货经营机构方可进行。这一概念基本上揭示了委托理财的实质,但却忽略了现实当中存在的以实物资产作为理财对象的情况。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实质上是一种投资委托管理或资产委托管理的行为。严格地说,“委托理财”并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而只是金融业界的习惯用语。作为一个约定俗成的用语,它包含了现实生活中各种各样的委托理财现象。

委托理财合同有广狭二义。广义的委托理财合同泛指委托人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和非金融资产(如不动产)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而狭义的委托理财合同仅指委托人

将其拥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金融资产(如货币、票据等)委托给受托人从事投资管理活动的合同。以受托资产的种类为标准,委托理财可分为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和非金融性资产的委托理财。金融性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是指因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金融性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在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管理活动所引发的合同纠纷。我们所说的委托理财纠纷,就是指的此类纠纷。

三、关于委托理财合同的类型

委托理财合同千变万化,种类繁多。总体看来,委托理财合同有名实相符的,也有名实不符的。在名称上,比较多的情况下,称为委托理财合同、投资理财合同、委托投资合同、资产管理合同或投资管理合同等;有时,第三方监管合同或委托监管合同是单列的,也有合一的,单列的由委托人与监管人签订(委托人与受托人另签委托理财合同),合一的由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共签。委托理财合同也有以其他名称出现的,如委托代理合同、证券(股票)交易(买卖)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国债投资(购买)合同、股票质押投资合同、合作(共同、合伙)投资合同,甚至托管合同、保管合同、国债回购合同、投资咨询(顾问)合同、信托合同等等,不一而足。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委托理财合同作出相应的分类:

(一)根据委托理财的表现形式来区分,实践中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有以下两种:(1)子母协议,一份正式协议,一份补充协议,保底和保收益的内容一般约定在补充协议中;(2)三方监管协议,委托理财合同由三方主体共同签订,即委托方、受托方和监管方,监管方一般由证券公司充当。但是在具体的合同名称上,则可能各不相同,实践中比较多的有委托理财、委托投资、合作投资、资产管理、受托资产管理、信息咨询服务协议、国债托管协议等等。

(二)根据合同中关于亏损负担和赢余分配的约定来区分,委托理财合同可以分为如下七种类型:(1)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的本金和一定比例的年收益率,超出部分归受托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受托人赔付。(2)本息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到期返还委托人本金和一定比例的收益;对超出部分,由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成。(3)本金保底,超额分成型。受托人保证委托人的本金不受损失,亏损由受托人予以补足;对盈利部分,则由双方按比例分成。(4)盈余分成,亏损分担无约定型。委托人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从事股票交易,双方只约定盈利按一定比例分成;对亏损,则没有约定承担的比例和方式。(5)缔约当时没有约定盈亏负担,受托人事后承诺补偿损失型。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对交易的盈亏负担没有约定,对投资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委托资产损失,受托人书面承诺补足委托人全部或部分损失。(6)盈余分成和亏损未约定型。合同当事人对于盈余的分成和亏损的分担未作出约定。(7)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型。委托人和受托人共同出资,以委托人或者受托人的名义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由受托人负责资产的运作,有时委托人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权,约定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三)根据在证券、期货市场上出现的投资人名义的不同,委托理财分为委托代理的投资理财和信托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使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委托代理型投资理财。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受托人借用他人名义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为信托投资理财。

四、关于合同主体

委托理财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委托人、受托人、监管人三类。其中,受托人的主体是重点需要解决的问题。

(一)委托人的范围。委托理财纠纷的委托人,其范围的确定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确定,包括各类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因为委托理财纠纷均为因委托理财合同所引起,而只要是平等主体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原则上均可以成为委托人。

(二)受托人的范围。实践中,受托人主要包括自然人、一般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顾问)公司、理财工作室、经纪人、私募基金等民间性机构,也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等专业性金融机构。

上述受托人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金融机构,主要涉及券商,第二类是非金融机构,主要涉及投资公司。对于前者,证监会已在《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中作出相应规定。对于后者,则尚存争议。肯定意见认为,既然“代客理财”列在投资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内,且强行法又未作禁止,应认定其具有理财资格;否定意见则主张,委托理财属于特许经营,非金融机构不宜介入。我们认为,投资公司在受托理财时基本处于监管盲区,而目前理财活动往往涉及巨额资金,一旦失控势必殃及金融安全。有鉴于此,今后宜适度限缩受托理财的主体范围,将该业务视为许可经营项目为妥。

五、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及案由的确定

(一)对委托理财合同性质的认识

我们认为,委托理财合同是一种新类型的合同。

首先,委托理财合同实际上使双方形成了一种临时性的合伙关系,双方分别用不同的客体,即委托方以货币、受托方以劳务进行投资。委托人开立账户后,在合同有效期内由受托方负责该合伙人的具体运营,凭借其专业知识和投资技巧进行具体操作。双方内部对该合伙人进行期货投资而产生的亏损和盈利进行划分,但该约定仅对双方有约束力,不得对抗第三人。因此,在协议期内交易的盈亏都体现在该账户内,一旦协议期满,清仓结算后,双方就按照约定承担责任。

其次,委托理财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理性的意思自治的体现。对保底条款有人提出,由于投资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由受托人承担全部亏损,会使受托人的义务单方加大,是不公平的。并非理性投资主体的行为。其实,保底条款并非当事人不理性的行为。委托理财现象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基础,资金和投资专业知识在很多时候并不为相同的主体占有。委托方的目的是使其货币增值,但缺乏使其货币增值的手段。对受托方来说,虽然具有可以使货币增值的技能和知识,但“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没有相应的货币资金为载体,其技能是没有价值的。为了将二者有机结合,实现“共赢”,委托理财便应运而生了。

最后,无论委托理财合同如何归类,但只要此类合同不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以及法律与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受到法律尊重与保护。申言之,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必须慎重,不能以监管为由阻碍其创新。法律规定应来源于现实需要,对于委托理财行为,我们应该因势利导,发挥其积极作用,而不要视其为洪水猛兽,以法律没有规定为由而否定其合理性。在大力发展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一切行为应主要由市场来决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二)关于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的案由确定

案由的确定关系到法律关系的识别和案件的定性。对委托理财类合同纠纷案件案由的确定,实践中五花八门,很不统一,主要有代理买卖股票纠纷、证券(股票)交易代理纠纷、一般委托合同纠纷、委托理财酬金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合作炒股纠纷、赔偿纠纷、委托买卖股票合同盈利纠纷、存款合同纠纷等等。有的同志认为,应当将委托理财纠纷作为一种新的案由单列出来,使之成为一种新的有名合同。有的同志认为,从委托理财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来看,这类合同无非就是法律已经规定的有名合同的某种复合,不能将其作为有名合同对待,对此类纠纷应细化分流,区别案件类型,分别确定案由。

我们认为,对委托理财纠纷作更进一步的类型化划分和处理,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是必要的。在实践中,委托理财类合同虽然千变万化,但细分起来只有五种典型情况:

1 、约定本息保底,超额归受托人所有的,实与民间借贷无异,应将案由定为借款合同纠纷;

2 、合同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管理的,属于信托行为,应将其认定为信托合同纠纷;

3 、合同约定委托人自己开立资金帐户和股票帐户,委托受托人进行投资管理的,应将其认定为委托合同纠纷;

4 、合同约定双方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应将其认定为合伙合同纠纷。

5、对存在前面几种合同之复合情况的合同,由于合同法对复合合同的问题没有涉及,因此,宜按照类推适用的原则,对其各构成部分分别适用各有名合同的规定。

六、关于委托理财合同及保底条款的效力

(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是法律对当事人合意的事后评价。目前,对此类合同的定性在理论界和司法界都存有较大分歧,实践中首先依据何种法律规范对其进行调整也不尽相同。我们认为,在对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认定上,不应拘泥于合同的性质,关键要从法理高度对其本质内容进行研判,依据《合同法》第三章的规定确定此类合同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判断委托理财类合同的有效与否,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把握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虚伪表示、隐匿行为、恶意串通、假借名义损害国家、集体、自然人合法权益甚至实施违法犯罪的,应当视为合同无效;同时,有效性应当也源于法无明令禁止即为许可,如果当事人以法律法规禁止委托的资产实施了委托理财,合同应为无效,但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信托法》的规定,委托理财不应采取许可制和专营制方式。

在此次调研中,金融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成为在确定合同效力时争

论最大的问题。我们认为业务资格的缺乏不应导致委托理财合同无效。

(二)保底条款的效力

“保底条款”是人们对各种委托理财合同中委托人向受托人作出的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超额分成、保证本息最低回报,超额分成、保证本息固定回报,超额归受托人等约定的统称。实践中保底条款可分为保证本息固定回报条款、保证本息最低回报条款和保证本金不受损失条款等三种。

在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保底条款的效力。我们认为,对保底条款,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的.,原则上应当认定有效。理由是:

1、基于市场主体投资和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人们发明了委托理财合同这种投资方式。实践中典型的委托理财合同,徒有委托的外壳,其具有与一般的委托或信托合同明显不同的本质特征,即受托人承担民事责任不以过错为条件,并原则上承担受托行为的所有风险。金融性的委托理财与通常意义上的投资行为也有差异,是对证券、期货等虚拟市场的投资,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由于绝大多数委托理财合同中都约定有保底条款,对委托理财合同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本身就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对于这样一种具有资金融通和资金管理双重功能的新类型的商事合同,我们简单地用委托合同或信托合同去套,或者非得将它定性为我国合同法中的有名合同,并不是科学客观的态度。因此,审判实践中我们也没有理由运用委托合同或投资行为的属性,去阐释委托理财合同,并认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保底条款无效。

2、迄今为止,我国法律、法规中禁止金融性委托理财的规定,仅见于《证券法》第143条关于“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但依体系解释方法,从该法第194条对违反第142、143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来看,禁止接受全权委托和承诺保底收益仅仅是针对券商的经纪业务。其他的禁止保底条款的规定主要表现为人民银行的规章,如《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第31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4条等,而这些规章又显然是从强化对信托投资公司的风险管理方面作的规定,且信托投资公司的现实运作和人民银行对其的监管均未严格遵守上述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合同的效力,只能以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上述规章显然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另一方面,即使国家现在通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认可保底条款,也存在法的溯及力问题。当事人此前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保底条款,其无法预见会发生无效的后果。认定保底条款约定无效,对当事人明显不公。

3、在委托理财关系中,由于委托人专业知识的匮乏和合同约定由受托人全权负责等原因,受托人的独立意志和受托权限都得到了极大的扩张。其在享有较大权力的同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当然应当负有较大的责任。从委托人权益的救济渠道方面来看,受托人在投资领域的专业知识强于委托人,处于实际上的优势地位,如果发生纠纷,由委托人举证或者识别受托人是否存在过错颇为不易。此外,我国证券市场还存在信息透明度不够、恶意亏损现象较多等问题。保底条款则为解决一直存在的委托成本问题提供了一种刚性的约束,有利于督促受托人勤勉敬业,防止道德风险。

4、虽然从维护金融机构自身安全的角度出发,对保底条款采取有限承认的态度,对于平衡作为巨额委托理财合同委托人的上市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证券公司的利益,有一定作用。但因这种观点缺乏法理支持,从构建金融机构信用和维护国家金融市场秩序的角度,具有致命性的负面效应。显失公平是指在缔约时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失衡,我们不能忽视2000年前投资股市曾有的高额利润,而仅仅根据近几年股市低迷导致的巨额亏损来推断保底条款显失公平。投资证券市场的高风险、高利益是基本常识,对于因股市周期性的涨跌导致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失衡,解释为正常的商业风险更令人信服,从而排除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余地。至于参照合同法关于调低违约金的规定,仅仅保护法定利率收益,实际上将委托理财当作了储蓄,不符合市场催生委托理财这种融资投资方式的目的。

【第4篇】2022年资产评估师《资产评估》第十一章:委托方对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

资产评估报告书,可以作为以下几种具体的用途进行使用:

1.根据评估目的,作为资产业务的作价基础

2.进行会计记录或调整账项的依据

3.履行委托协议和支付评估费用的主要依据

另外,资产评估报告及有关资料是有关当事人因资产评估纠纷的申诉资料

注意:

1.只能按报告书揭示的评估目的使用报告,一份评估报告书只允许按一个用途使用

2.只能在有效期内使用报告

3.有效期内,资产评估数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应由原评估机构或者说资产占有单位按原评估方法作相应调整后才能使用

4.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的报告书等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授权部门核准或备案后方可使用

5.作为企业会计记录和调整企业账项使用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及其相关资料,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执行

【第5篇】评估报告委托合同模板

评估报告委托合同模板

合同编号: 2022-0003

编制煤矿节能评估报告委托合同

设计证书等级: 工程咨询单位资质证书 (丙级)

发 包 人: xxxxxxxxxsxxxx煤业有限公司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2022年xx月xx日

发包人: xxxxxx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

设计人: xxxxxxxxxxxx

发包人委托编制人承担xxxxx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煤矿节能评估”的可研报告,工程地点为 山西汾阳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工程》。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编制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

第三条 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第四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编制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4.1 编制人提供的可研报告涉及如下编制内容:

4.1.1 项目概述

4.1.2 电力系统供电现状及负荷预测

4.1.3 110kv变电站(含给正升、龙山35kv及10kv出线)供电方案研究

4.1.4 潮流计算分析

4.1.5 短路电流计算

4.1.6 110千伏变电站的一次系统及二次系统

4.1.7 35千伏变电站的一次系统及二次系统

4.1.8 10千伏变电站的一次系统及二次系统

4.1.9 投资估算

4.1.10 结论及建议

4.1.11 方案的评审通过所涉及的内容

4.2 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4.2.1 设计委托书原件;

4.2.2 有关部门的文件、征询及批复的复印件;

4.2.3 所选用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外形参数;

4.2.4 设计人编制可研所需的其他资料及发包人可提供的参考资料;

第五条 编制人向发包人交付的批复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本合同签订后,编制人在45天内完成全部可研编制及审批工作;45天内完成方案的评审工作,并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地点,提供一式三至六份的节能评估报告和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及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局等相关部门评审通过的批复文件或相关证书。

第六条 费用

双方商定,本可研的编制费(含评审费、xx税)为肆拾万(¥400000)元整。

第七条 支付方式

7.1 编制人在签订本合同,完成全部可研编制工作及批复文件后,发包人按本合同约定,支付编制人编制费400000元整。

7.2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 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编制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编制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编制。

9.1.2 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编制人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批复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编制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批复文件的时间。

9.1.3 编制报告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协助解决。

9.2 编制人责任

9.2.1 编制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编制,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批复文件。

9.2.2 由于编制人原因,延误了批复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编制费的百分之三。

第十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仲裁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发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以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地点:山西省汾阳市

仲裁机构:xxxx市仲裁委员会

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及其它

12.1 发包人要求编制人派专人常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12.3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 捌 份,发包人 陸 份,设计人 贰 份。

12.4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 编制人

名称(公章):xxxxxxxxxxxxx煤业有限公司 名称(公章):xxxxxxxxxxx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xxxx 地址:xxxxxxxxxx

法人代表(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xxxxxxxxx 电话:xxxxxxx

传真:xxxxxxxxx 传真: xxxxxxxxx

开户行:建设银行xxx市支行 开户行:民生银行xxxx三墙路支行

帐号:xxxxxxxxxx 帐号:xxxxxxxxxxx

税务号: 税务号:

邮编:xxxxxxxx 邮编:xxxxxxxx

委托报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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