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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报告3篇

发布时间:2023-12-09 15:15:04 查看人数:26

宅基报告

【第1篇】对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创新的调研报告

我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以农民的生存保障为基础,以社会公平的价值理念为目标,不是以市场交易为目标而设计的。具有供给对象的特定性、保障性,土地提供的无偿性或低价政策性,期限的不确定性,以及地随房走的从属性等诸多特征。农村宅基地既是农民的居住消费场所,又是农户家庭经济的组成部分,承载着农民生产、生活、生态、经济、社会、文化等多种功能,这是它与城市房基地最根本的区别所在。

一、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必然性

过去很长的一段时期里,农村宅基地制度虽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并且目前在许多农村仍然适用,但随着城市化、工业化、市场化进程的加快,现行的农村宅基地制度已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变化,它的欠缺和弊端也正在逐渐显现:

(一)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节约集约用地的基本国策不相适应。 法律规定农村村民符合条件可申请户均120至130平方米地宅基地。农民向集体申请宅基地可以无偿取得,由此造成宅基地供应上的“大锅饭”。由于缺乏约束机制,使广大农民群众产生了“不要白不要”的心理,致使宅基地占地面积不断扩大,大量占用农用地。致使一些经济发达的地区寸土寸金的耕地资源无法承受按规定审批新宅基地,许多地方早在5年前(有的甚至10年前)对城镇规划区内农村居民停止审批新的宅基地了。按现有人口增长率,其它不少地方今后也将同样面临无地可供的窘境。还有,多数地方长期来缺乏村庄布局规划和控制性详规,宅基地建房土地指标少,农村建房基本处于见缝插针,无序发展状态。这期间许多农民家庭孩子长大了,要结婚,人口增加了住房成了大问题,建房没地,买市场价的商品房经济上难以承受。农村住房保障的缺失,将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的一个因素。

(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与现在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已不相适应。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是适应以农耕为主就业结构的社会形态,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农村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发达地区农民的就业结构和收入结构已发生了根本性变化。__总体来讲八成以上农村劳动力在已二三产业就业,农民收入85%左右是来自二三产业,近半数的承包农田已流转实行了规模化经营。生产方式决定了生活方式,生产方式的改变直接影响着生活方式的改变。随着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在城镇居住成为一种趋势,特别是年青一代,多数人的工作、生活、读书已完全市民化。但虽在城镇居住,又不愿放弃农村宅基地房子,至使农村“老龄化”、“空心化”问题日趋严重。而现行的宅基地制度又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扩大了城乡差别。

(三)农村宅基地市场流转面临体制性障碍。与较为完备的城市房地产管理相比,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与立法滞后,不仅存在大量的法律真空,而且内容比较粗浅,这加大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难度。而事实上目前不少地方宅基地和房屋的流转已十分活跃,形成了自发的宅基地隐形市场。据慈溪市调查通过地产所交易的农村住宅仅占实际交易量的一半。由于缺乏法律法规规范,一方面宅基地私下流转,扰乱了土地市场的正常秩序,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另一方面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房租收入成为近郊农民收入重要来源,近郊农村农户房屋出租普遍,有些村几乎家家户户都有房屋出租,租房客超过了本村人,丰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助长农村违章搭建,使农村无证经营增加,加重治安、消防隐患。

(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影响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滞后,直接阻碍着了农民住房财产进入市场流通的进程。目前,城市房地产早已实现了“一户两证”,被金融信贷认同,可以进入市场自由买卖。而农村宅基地属集体所有,房屋归农户私有,房屋不能单独作为完整的房地产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农民住宅产权的不完整性,使农民家家都有拥有的最大财富不能作为资本来运作,这不仅影响了金融资本进入农村,在被扭曲的市场(尤其是隐型地下市场)交易中,农民住房很难保证交易公平和保值增值。

二、我市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探索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市城镇近郊为主的经济发达地区在稳定现有农村宅基地政策的同时,为破解农民住房难,对传统的农村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创新作了积极的探索。

(一)涌现了一批以集中居住、多层住宅为主的社区式农民居住区。__农村居民以多层为主集聚式农村居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于20__年开始起步。鄞州区以村庄改造新家园工程为载体,至20__年底,有126个村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已拆除农村旧房子368万平方米,已竣工447万平方米,为农户提供了5万余套新居。余姚市已经建成以农民为居住主体的多层公寓住宅小区13个,在建多层公寓住宅小区6个,建筑面积近150万平方米可为农户提供1.5万套新居。江北区也建成了慈湖人家、姚江花园等农民居住小区近100万平方米。慈溪市开展效益型集中居住小区建设,已规划实施36个农民集聚建房项目。北仑区、奉化市等也相继建成了一批多层为主的农民集中居住小区。

(二)形成了集体农民自筹为主、各方让利、政府支持的建房筹资机制。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资金筹集,集体农民自筹为主,主要是指利用村旧宅基地、集体其它闲杂地等土地的级差优势,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置换,实施拆旧建新。农民一般以自己宅基地和旧房折价置换新房,或以成本价购买。政府则在外部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规费收取方面给予让利,大大降低了建房成本,使农民以较低的成本价购买农村居民公寓房。

(三)探索了对“新人”和“新房”实行新的宅基地供给模式。各地对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新人”和建“新房”的指标,探索试行不再按传统供地模式批给宅基地,停止单家独院式住宅审批,集中建房指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农民建房标准由原来的以户为标准向以人为标准相结合;农民建房审批标准由原单纯以批建筑占地面积为主向建筑占地和建筑面积双控相结合;农民建房供地以集体土地为主向国有(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以国有划拨性质供地的农村居民公寓,在农民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证和房产证可以上市交易。

(四)宅基地使用制度改革创新成效明显。一是盘活了农村的存量建设用地,提高了土地集约利用的水平。原农宅户均一般占地在0.3亩至0.4亩左右,采用新模式安置农户后,比原占地节约20至40%。

并且退宅还地后盘活了存量土地,缓解了工业用地紧缺的矛盾,既节省了砂地面积,又增加了农民的财产性收入。二是改善了农村的生活环境,提高了生活质量。近几年新的农村公寓式住宅小区都有是参照城市居住小区标准建设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齐全,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活品质。三是培育了农村新社区,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采用新的宅基地置换模式形成了一批新型农民居住社区,在改变了千百年以来农民单家独户、封闭的、以农耕社会为基本特征生活方式同时,大量新增的生活公共设施为农民开展文体活动、享受休闲娱乐提供场所,这为构建农村社区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创造了很好的条件。

面向农村、农民以集中居住为主的宅基地制度,在改革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建设资金收支平衡难度大,建造成本与拆迁安置价、以入与住房困难户之间的购置价,存在较大差价;二是农民的传统居住观念影响制约;三是住宅建设用地安排困难;四老房和宅基地退出机制不完善。

二、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思路与对策

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是整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的探索,着力解决农民住房难和土地资源紧张的矛盾,促进农民由就业型转移向居住型转移,从制度层面推进城乡融合和新农村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一)加强宅基地规划管理,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逐步推进农宅集聚化建设。一是按照城乡发展规划一体化的要求,加紧制定并实施县域范围的城镇和村庄空间和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以其为基础强化城乡空间联系,优化城乡空间结构,切实有效地解决镇村聚落分散、人口集聚度低的问题。二是以城镇和村庄空间布点规划为依据合理确定政府投资农村公共性基础设施的重点区域,力避低效或无效投资,从基础设施的改善方面把新农村建设与城市化发展融合为一个有机整体。三是发挥村庄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统筹规划各街道(镇)农民公寓式住宅小区建设的选址及范围、规模。实行分类指导,引导农民居住向新型社区集中,对地处工业规划区、城镇规划区的农村,要加快村庄改造步伐,鼓励建设与城镇建筑风格相融合的多层住宅为主新型农村居住社区。对于地处农业发展区和生态保护区的农户,应控制单家独院式建设,在规划居民点内支持建设公共设施比较完善的户均占地集约型的联户联排式农宅。积极引导分散居住农户、新建翻建农户以及已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户向城镇及其周边地区的新社区集中居住,提高城镇人口集聚水平和资源利用效率。

(二)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农村住房制度改革推进力度。一是要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市政府已出台了《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住房制度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目前余姚、慈溪、镇海和鄞州等10余个试点已开始启动。各地应根据市政府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细化相应的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增强政策措施的可操作性;同时要做好政策的宣传,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农村住房制度改革。二是要落实好农民建房的各项规费收取优惠政策,切实降低农村居民公寓建设成本。各县(市、区)要本着让利于民的精神,核定建设项目和优惠标准,原则上除上缴国家、省部分外,市及以下的行政性规费、城建配套费等全额免收。三是落实好用地政策,对农民集中居住区建设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于在旧村落翻建多层公寓中产生的复垦指标,不能原地开发建设的由政府以市场价予以收购,以补充农村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资金平衡问题。

(三)积极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探索城乡建设用地统筹高效利用。一是调整完善农村宅基地整理政策,通过提高复垦指标收购价、补助复垦经费,提高各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积极性;要将土地整理工作的重心由农地整理向宅基地整理转变,__要争取列入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二是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解决土地占补平衡与建设资金问题,耕地后备资源匮乏的地区,城镇新增建设用地收益挂钩支付用于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与新农村建设,解决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的资金渠道。三是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重点加强对新增宅基地的行政审批,根据农村居民点布局要求,原则上对“新人”采取集中建房,对新建房实行以多层为主的办法。对存量宅基地的原址翻建改建,也应遵循上述原则。农民建房供地方式以集体为主向国有(行政划拨或国有出让)和集体用地相结合转变。对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年度计划指标实行单独核定、单独下达,避免城镇建设挤占农村宅基地用地指标。

(四)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和流转机制,探索级差化管理农村宅基地使用的办法。一是建立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放弃宅基地进城落户,为农村废弃宅基地复垦整理创造条件。凡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城镇规划区定居的农民,只要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政府按退出的宅基地面积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将原宅基地和房屋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的本村村民,可视作放弃宅基地享受经济奖励。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资金来源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奖励方式为一次性货币或养老生活补助。农民放弃宅基地后,将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原作为农民身份。农村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可在农村宅基地占地面积相对较大、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区域逐步推行。二是建立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可以打破传统的宅基地使用的行政区域界限,推动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考虑到各地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承受能力差异性,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可先在发达地区推行,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扩大。三是建立农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制度。参照土地承包权的改革方向,调整农村宅基地的产权设置。确定每一块现状宅基地的长期使用者并依据规划新增或者缩并宅基地面积。允许农村宅基地在试点区域有序流转,探索建立与农村宅基地合法流转相配套的财税体制和集体土地产权制度等。建立集体与农户合理的宅基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

【第2篇】国土资源局农村宅基地管理调研报告

农村宅基地具有生活和生产双重功能,但由于农村宅基地无偿无期限和无流动的使用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农村宅基地的无序扩张,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和城镇化进程的缓慢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广、工作量大、情况复杂、实施效果不甚理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住房建设缺乏规划引导,布局零乱。

长期以来,对农村规划投入少,农村规划进展缓慢。农村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由于缺乏村镇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新农村建设,农民住宅处于低水平重复建设之中,出现“只见新屋,不见新村”的现象。

(二)农村“一户一宅”制度难以贯彻落实,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自治区对农民宅基地虽然有具体规定。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多、基层政府对农民建房缺乏正确引导和管理,再加上采用的是无偿、无期限的使用制度,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农村建房处于无序状态,乱占、多占现象严重,普遍出现了农民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建房和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任意建房,建了新房也不愿意交出闲置下来的老宅基地,出现“一户二宅”、“一户多宅”现象。

(三)宅基地转让受现行法律法规限制,农村出现大量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属于农村集体所有,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农民对自己依法获得的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处置权,不能进行转让。但从现在请款情况看,除了本行政村内相邻户间的调剂和父母与子女间因分家析产以及农户经批准后因客观原因由村委重新安排而发生的流转外,没有其他形式的流转。由于宅基地的不可交易性,一方面大量农民进城后,农村的房子都闲置着;另一方面有的农民在城市赚到钱后,在城市里买房的同时,又在农村修建新房,舍弃老宅破屋,进一步扩大了宅基地占用的土地面积,也使农村出现大量的闲置宅基地、闲置住房。

(四)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屡屡发生,查处难执行难。

一是符合村庄规划和用地条件的农户,由于种种原因未经批准就建设了房屋,造成违法占地。二是不符合规划也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个人抢占宅基地的。由于我乡(镇)基层国土资源管理人员少,很难实施有效监管,对这些违法案件的查处在现实中很难执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只有查处权又没有强制执行权,申请法院执行又要履行繁琐的程序,具体执行起来也很困难。

二、加强农村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严格依法行政。

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农村特别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力度,在全社会形成集约节约用地的舆论氛围,提高广大农民群众依法用地意识。要切实加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宅基地管理中的作用。要进一步健全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发挥村级土地协管员的作用,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土地违法行为。对乱占与滥用耕地建房等违法行为,国土、建设、法院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执法合力,坚决依法查处。

(二)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如期发证到户。

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依法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集体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和土地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和保障。通过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可以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认真按照国土资发〔XX〕146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力量,克服困难,在对本辖区现有农村宅基地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力争在XX年底前,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做到权属纠纷基本解决,农民合法使用的宅基地全部发证到户。 (三)制定宅基地利用和管理的奖惩政策,盘活农村土地存量。

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后应退出旧宅基地的,要采取签订合同等措施,确保按期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允许村民将原宅基地和房屋与其他村民自愿协商后有偿调剂给有条件申请宅基地建房的本村农民。鼓励农村村民进城落户,对已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定居或愿意进入城镇规划区定居,并自愿退宅还耕且以后不再申请新宅基地的农民,,其宅基地还耕后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放弃宅基地后,不影响其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益,不影响其作为农民身份享有的原有政策待遇。同时积极探索“宅基地置换”模式,将分散居住的农民集中起来,搬入新建多层或规划合理的住宅中,“腾出来”的农村非农建设用地可以从事其他用途。

(四)深入开展调查清理工作,规范和保护农民建房。

要以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为契机,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要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要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健全公开办事制度,提供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凡村内有空闲地、老宅基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要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和管理走上合理化、规范化轨道。

【第3篇】乡镇宅基地“三权分置”村庄调查报告

xx镇共有三个村列入宅基地“三权分置”试点,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以上三个村庄正在搞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现三个村存在的问题与矛盾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在外地工作、户籍在外地,但父母在家或已去世,但家中老宅仍在未收回,如果收回意见较大,他们想保留一套住房。

2、近几年有部分农户已盖了新楼房,按照增减挂钩改革,需赔偿数额较多,部分群众有较大意见。部分群众认为他们腾出土地太少,而赔偿价格较高。

3、如果新型社区建设能顺利进行,与“三权分置”相结合,可以很清晰的把农村集体农户成员与其他人员享受权利分开。

二、大部分群众通过宣传引导,已经转变了思想观念,采取“走出去,引进来”的方法,群众对此较为认可,但仍有个别群众思想扭转较为困难。

三、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时采取了以下措施:

1、广泛宣传“三权分置”这项政策,让群众充分了解到这是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活水平的一项好政策。

2、宅基地“三权分置”也是统筹推进农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必由之路,更是增加农民经济收入的可行途径。

3、针对“三权分置”政策,我镇专门成立工作组,入户进行宣讲、做工作,使广大群众普遍了解到该政策的好处。

四、在推进宅基地“三权分置”工作中与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1、由于外出务工青壮劳力太多,在确认阶段户口本和农户双方身份证收取较为困难。

2、有的因子女上学在城里租房住,农闲后很长时间不回家,联系不上。

五、下步工作建议

由于在外务工人员较多,距离远、区域分散、联系较为困难,且身份证不能离身,致使工作确认延缓。建议在宅基地“三权分置”确认阶段,采取错时工作的方法,利用春节时期在外务工人员回乡之际完成确认。

宅基报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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